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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1-24 17:03:03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哈政规2017〔47〕号),规范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和产业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标准及方式

(一)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按1:0.5的比例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补贴是指除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以外的各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包括省级财政“以奖代补”的奖励资金及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方式。由本地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代消费者统一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在国家补贴资金清算后予以拨付,补贴资金兑付到本地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车辆销售价格以买卖双方商定的销售合同所确定的价格为准,并在补贴确认表上明确补贴支付方式。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由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规定据实申报补贴。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年度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3万公里(作业专用车除外)。

(三)奖励标准。本地生产企业申请的车型奖励资金标准按照我市《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哈政规2017〔47〕号)有关标准执行。

二、申报流程

(一)本地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资格核查

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申请地方财政补贴资格核查工作。按照申请资格要求进行核查:

1.核查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资格;

2.核查销售车型与公告车型一致性情况;

3.核查车辆技术条件适合哈尔滨市冬季运行情况;

核查结果报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装备产业处存档。符合资格的企业名单在市工信委网站公示。

(二)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统计

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将上一个月的车辆销售情况报至各区、县(市)工信局,并由各区、县(市)工信局按月统计辖区内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将上季度车辆销售统计情况汇总报送市工信委。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未按月上报的车辆将不予以补贴。

(三)车辆补贴资金和车型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1.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于第二年的1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将上一年度所销售车辆的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区、县(市)工信局进行登记,各区、县(市)工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汇总。车辆现场核对工作由区、县(市)工信局负责。

2.各区、县(市)工信局和财政局核查合格后,将上一年度的汇总情况的正式申报文件(附汇总表)及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汇总表必须由两个部门主管领导和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各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组织补贴申报工作,未按照时限要求上报的,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将不予受理。

3.每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后一个月内,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初审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在市工信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补助资金清算结果,将市级补贴拨付至相关区、县(市)财政局,再由区、县(市)财政局拨付至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

4.档案整理。各区、县(市)工信局、财政局将汽车销售情况、市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情况、已发放地方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的车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四)产业技术创新资助资金申报流程

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和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资格核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生产企业授权销售证明复印件;

2.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

(二)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统计,需提交以下材料:

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统计表,包括车辆类型、数量。

(三)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为非个人用户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生产企业授权销售证明复印件; 

3.购车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6.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7.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 

8.由购车单位、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支付方式确认表;

9. 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10.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需加盖公章。

(四)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为个人用户申请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

6.由购车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支付方式确认表;

7.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需加盖公章。

(五)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车型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书;

(2)车型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批次凭证;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型进入产品目录凭证。

(3)新能源汽车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需加盖公章。

2.产业技术创新资助资金申请材料请按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四、交通管理

新能源汽车在市区内行驶不受车辆号牌尾号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不受货运车辆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中型、重型新能源货运车辆可在早晚高峰以外时段,公安交管部门限定的区域外通行。限行区域和路段以公安交管部门发布的限行通告为准。

五、资金监督与管理

1.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确保所售车辆与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执行国家质保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服务。

2.生产企业及其销售机构不得因消费者已享受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利益。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和消费者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除收回已取得的地方补贴资金外,将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4.累计行驶里程未达要求的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5.经消费者与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商定补贴支付方式后,要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支付方式确认表,待地方补贴资金拨付后,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将按确认表确定的方式进行核实。 

6.如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哈尔滨市财政补贴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级政策执行。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至2020年12月31日,统计期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原《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和奖励实施方案》(哈工信发﹝2016﹞160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