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18〕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玉林市福绵区整县推进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检查的处理决定
玉林市福绵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整县推进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桂财监〔2017〕112号)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于2017年11月21日—12月1日对你区整县推进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第二期2015年自治区下达资金,以下简称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开展检查,并延伸检查了2014年、2016年、2017年1—10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专项资金管理方面问题
(一)挤占专项资金。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你区“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余额为6231.83万元,国库账面余额为814.71万元,与上级往来余额为3706.00万元,剔除与上级往来后国库自有资金余额数为-2891.29万元。因此,2015年,你区挤占土地整治专项资金2891.29万元。不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244号)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第三十七条“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的规定。你局应将挤占的专项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确保满足土地整治项目支出需求。今后你局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管,杜绝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再次发生。
(二)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
2017年,你局在部分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手续合格后30天才拨付工程款,涉及金额542.80万元。不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审核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203号)第九条“(二)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3.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的规定。你局今后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工程款审批金额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三)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慢。
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2017年10月底,你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累计支出进度均达不到序时进度要求,支出进度分别为0%、8.72%、49.00%、53.48%。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第四十条“预算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第四十条“预算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的规定。你局应督促土地整理中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二、关于项目管理方面问题
(一)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你区土地整治项目可研、测量、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服务涉及金额均已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但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一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供应商未实施政府采购。你区土地整治项目可研及项目申报工作直接委托给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委托费为98.25万元。二是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服务供应商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你区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摇号选取定点服务供应商的要求,随机摇号抽取了土地整治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工程监理供应商。测量、规划设计、监理的合同总金额分别为273.43万元、184.20万元、332.22万元。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9号)“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8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第二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实行设计招标制度,所有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招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负责组织”、第三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相关批复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你局今后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土地整理中心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二)项目工程合同预付款支付比例与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
你区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文件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订合同价的15%,而在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将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变更为30%,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合同预付款支付比例与招标文件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的规定。你局应督促土地整理中心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有关规定,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工程预付款,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严肃性。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