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建设,促进供穗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建立完善生猪供应与管理机制,保障生猪安全供应和质量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以下简称“定点基地”)是指经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生产生猪供应广州的生猪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工商个体户等。
市外供穗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市外猪场”)是指广州市内企业在市外投资或合作建设,经市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实的生猪养殖场。
定点供穗生猪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是指收购、贩运、销售定点基地生猪到广州,并在广州取得工商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生猪屠宰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规划定点许可的经营生猪屠宰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鼓励市内、市外生猪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申报认定定点基地,养殖生猪供应广州,鼓励市内企业在市外建设供穗生猪养殖场。
广州市定点基地建设坚持“相对集中、平等自愿、市场引导、财政扶持、互利双赢”的原则,按照“以广州市内养猪场及广州市企业在市外建设的养猪场为基础,认定的定点基地为保障,保证自主供给”的目标进行建设,逐步建立大型定点基地主导广州市生猪市场供应的格局。
第四条 广州市鼓励支持生产、流通、屠宰加工融合发展,改革发展生猪流通,建立定点基地、经销商、生猪屠宰场的对接机制与运营机制。
第二章 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
第五条 申请定点基地的,应当是生猪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部和个体工商户,(企业投资或合作的属下养猪场、分支机构应当以企业总部申请),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年出栏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兴办2个养猪场以上的)2万头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20万头以上,单个养猪场3000头以上。
(二)申请单位对供穗生猪的数量与质量安全承诺。养殖企业(兴办2个养猪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诺保证年供穗生猪1万头以上,单个养猪场年供穗生猪1500头以上。
(三)申请定点基地应位于生猪非禁养区,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养殖管理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土地、规划、环保、质量安全与防疫等要求,养殖档案真实、完整、及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没有查获出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以及兽药残留超标、其他违法违规事件。
(四)申请定点基地参照《广州市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建立生猪违禁药物自检制度,明确1名违禁药物自检负责人。
第六条 定点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1、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须提供章程复印件;2、《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申请表》(附件1);3、《申请定点供穗养猪场情况汇总表》(附件2);4、申请单位的生猪违禁药物自检制度、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二)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以及市发展改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三)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评审认定的定点基地(养猪场)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广州市建立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信息系统,统计各定点基地出售的供穗生猪数量,并与各相关部门以及生猪屠宰信息化系统信息互通共享,实行供穗生猪数量、质量跟踪追溯。
第八条 广州市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在生猪屠宰场、生猪批发市场查验、核对各定点基地在广州市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信息系统上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确定、录入、统计供穗生猪数量。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辖区内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同时抄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指导开展全市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工作,管理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信息系统。每年2月28日前核实汇总上一年度全市定点供穗生猪数量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广州市农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负责定点基地与广州市生猪屠宰场的产销对接管理,加强基地与生猪屠宰场衔接,平衡与稳定我市的生猪供求。
第十条 定点基地向广州市供应生猪,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12月1日—31日在广州市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信息系统上登记所保证的下一年度定点供穗生猪数量计划。
(二)供穗生猪来源于定点基地,具备一证一标一报告,即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佩戴免疫耳标、以及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自检合格报告书。
(三)供穗生猪到达广州市的生猪屠宰场或生猪批发市场前,在广州市定点供穗生猪数量统计信息系统登记有关资料,包括本次定点供穗养猪场名称、生猪数量、一证一标号码、违禁药物自检报告书、生猪屠宰场或生猪批发市场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码、客户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打印有关登记的资料表格随车携带。
第十一条 定点基地动物防疫、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以属地管理为主,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共同保障供穗生猪质量安全。必要时组织人员到定点基地抽查监测生猪免疫抗体水平及违禁药物,抽查基地免疫、养殖档案。定点基地须自觉接受当地和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落实违禁药物自检等制度。
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本市屠宰场的生猪制定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办法,广州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广州市对定点基地实施供穗生猪财政补贴政策。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计的直接进入生猪屠宰场屠宰的供穗生猪数量为依据,符合补贴要求的,按每头15元的标准在市价格调节基金中给予补贴。每年每个定点基地所获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用于定点基地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列入本年度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支出计划。资金经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安排后,不足部分纳入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安排。
定点供穗生猪补贴流程如下:
(一)申请。在上一年度结束,经广州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定定点供穗生猪数量后,由定点基地每年3月根据本办法和《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向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定点供穗生猪财政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请表》(附件3)。
(二)核实、批准。经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连同定点基地认定文件的复印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定点供穗生猪数量和质量证明,送广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建设市外供穗生猪养殖场
第十三条 广州市内企业申请建设市外猪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总部在广州,经工商登记的企业。企业对市外养猪场投资比例不低于51%。
(二)养猪场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土地、规划、环保、质量安全与防疫等要求。
(三)养猪场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年出栏生猪30%以上供应广州。
第十四条 市外猪场建设申请、核实。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养殖场建设方案、已办理养殖场用地、环保等建场审批手续的证明、出资证明等材料。同时应提供其生产生猪30%以上供应广州的承诺书。
(二)核实。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十三条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通过核实的,出具同意市外猪场建设的意见。同时将核实情况报送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单位可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外猪场建设申请、核实。
第十五条 经市或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建设的市外猪场,可参照广州市内的农业项目补助政策,申报广州市农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及管理按有关农业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外猪场建成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组织定点基地认定。
第十七条 市外猪场建成后,应当与广州市的生猪屠宰场或经销商等签订供应协议,生产的生猪30%以上供应广州。
第四章 保障生猪安全供应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经销商收购、贩运定点基地生猪供应广州市内生猪屠宰场。鼓励生猪生产基地、屠宰等企业建立生猪电子交易平台。
第十九条 经销商应当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经销商所在地如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各区将经销商登记情况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销商登记需提供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定点供穗生猪经销商登记表》(附件4)。
第二十条 经销商每年签定《生猪质量安全承诺书》报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经销商生猪经营情况,依法做好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销商采购生猪时必须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以及违禁药物自检报告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建立生猪采购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猪采购的数量、日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以及来源养殖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经销商应当对采购、贩运、销售的生猪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及兽药残留自检。不得采购、贩运、销售病猪、死猪、检疫不合格以及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
第二十二条 稳定生猪供应。当受重大动物疫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生猪价格上涨异常,且日供应量在正常年份同期月份生猪平均日供应量的50%以下时,可对经销商采购生猪保障供应进行临时性补贴,具体方案由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制定,所需资金列入本年度市价格调节基金支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生猪屠宰场应当建立生猪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查验进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及违禁药物自检报告,并在生猪屠宰前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及兽药残留自检。不得屠宰病猪、死猪、检疫不合格以及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
检验检测生猪中发现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对不合格生猪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广州市生猪屠宰场与定点基地直接建立产销对接关系;鼓励广州市屠宰场优先采购屠宰经销商贩运、销售的定点基地生猪。
对广州市生猪屠宰场屠宰定点基地生猪实施奖励。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计屠宰场屠宰定点基地的生猪数量为依据,按每头5元的标准补贴生猪屠宰场,单个屠宰场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列入本年度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支出计划。
屠宰场屠宰定点基地生猪的补贴流程:
(一)申请。在上一年度结束,经广州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定屠宰定点基地的生猪数量后,由生猪屠宰场每年3月根据本办法和《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向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屠宰定点基地生猪财政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广州市牲畜定点屠宰代码证复印件和《生猪屠宰场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请表》(附件5)。
(二)核实、批准。经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连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屠宰场屠宰定点基地生猪数量和质量证明,送广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行政部门核实,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定点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基地(养猪场)资格,由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请:
(一)没有落实防疫制度的;未落实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的。
(二)被查出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或者一年内2次查出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及其产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重大动物疫情的。
(三)发现以其他来源的生猪冒充定点基地的生猪行为事实的。
(四)不配合或阻挠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的。
(五) 自愿提出取消的。
(六) 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经销商未建立生猪采购查验记录制度的,采购、贩运、销售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生猪的,由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贩运、销售病猪、死猪、检疫不合格生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猪屠宰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取消其享受屠宰定点基地生猪奖励政策的资格一年,并由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定点基地、经销商、生猪屠宰场及申报建设市外猪场的市内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申请表
2.申请定点供穗养猪场情况汇总表
3.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请表
4.定点供穗生猪经销商登记表
5.生猪屠宰场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申请表
附件1
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场主姓名 |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 场主身份证号码 | 登记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养猪场名称 | 养猪场地点 | |||
违禁药物 自检负责人 | 姓名 | 生猪年存栏总数(头) | ||
身份证 号码 | ||||
生猪年出栏总数(头) | 保证年供穗生猪总数(头) | |||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重点按照《广州市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介绍情况,和以往供应广州生猪情况等) | ||||
申请单位关于生猪质量安全的承诺与供穗数量的保证 | 本申请单位申请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承诺如下:一是这些养猪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没有被查获出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以及兽药残留超标、其他违法违规事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做好防疫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条件;二是定点供穗生猪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出售前做好违禁药物自检和记录;三是按照保证的年度定点供穗生猪数量,及时组织生猪供应广州,并承诺在生猪供应紧缺应急时期优先供应广州市场。 | |||
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该表按养猪场分别填写。
附件2
申请定点供穗养猪场情况汇总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养猪场 名称 | 场址 (市、县、镇乡、村)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场主身份证号码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 畜禽标识代码 | 违禁药物自检负责人 | 年养殖生猪(头) | 年可供穗生猪数(头)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存栏数 | 出栏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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