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本法的目的是促进临时工代理业务的正常运作,并建立工作条件等标准。临时工的就业,从而有助于稳定就业,促进临时工的福利,以及有效的人力供需。
第2条(定义)本法使用的术语应被定义如下: <号法修订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1.“提供临时代理人”一词是指由主要雇主雇用的工人按照次级雇主安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在次级雇主的指导和指示下,为次级雇主提供服务。 ,同时保持与前者的雇佣关系;
二,临时工代理业务,是指临时工代理业务。
三,“主要用人单位”是指从事临时工作代理业务的人员;
4.“二级雇主”一词是指根据临时代理人安置合同使用临时代理人的人;
5.“临时代理人”一词是指由主要雇主雇用并受临时代理人安置的人;
6.“临时代理人安置合同”一词是指主要雇主和次级雇主之间安排临时代理人安置的协议;
7.“歧视性待遇”一词是指在工资和其他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不利待遇。没有任何正当理由。
第三条(政府的责任)为了保护临时代办处的工作人员,使工人容易找到工作,使雇主容易获得人手,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雇主直接雇用工人。在以下小节中:
1.收集和提供就业信息;
2.工作研究;
3.职业指导;
4.建立和运作就业保障办公室。
第四条(临时工代理业务调查研究)(一)政府必要时,可以要求代表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对有关临时工代理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临时工代理业务和临时工保护。
(2)根据第(1)款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第二章临时工业务的正确经营
第五条(准予安置临时代理人的工作等)(1)鉴于其性质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并由总统规定,准许从事临时代理人业务的工作应被视为适合该目的的工作。法令,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法令除外。 <由第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由于孩子的出生,疾病,受伤等原因导致出现空缺。或者需要临时或间歇性地确保人力,可以进行临时工作代理业务。 <由第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3)尽管第(1)和(2),没有临时工作机构的业务应为以下工作进行: <新号法令插入 2076年12月 2006年2月21日;法案号 8617年8月 2007年3月3日>
1.在建筑工地进行的工作;
2.根据《港口运输业务法》第3条第1款,《韩国铁路公司法》第9(1)1条,《农产品和渔业产品的分销和价格稳定法》第40条以及第2条的规定从事港口装卸工工作(1)根据《就业保障法》第33条在允许工人提供服务的地区执行的《后勤政策框架法》中的1;
3.根据《海员法》第3条的规定,海员的工作;
4.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二十八条从事有害或危险的工作;
5,由于工人保护等原因,总统令规定不适合临时工代理业务的其他工作。
(4)凡任何第二雇主拟根据第(2)款聘用临时代理工人,则他/她应事先与有关企业或工作场所的工会进行真诚协商,如果工会的工人多数为工人。它的成员,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会,则以代表多数工人的人为代表。
(5)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至(4)款从事临时工作代理业务或从从事临时工作代理业务的人那里获得临时代理服务。 <由第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第六条(临时雇用期限)(1)临时代理人的雇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属于第五条第二款的情况除外。 <由第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如果主要雇主,次要雇主和临时代理人之间达成协议,则可以延长临时雇用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延长一次,则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包括该延长期在内的临时雇用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法案号新插入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3)尽管有第(2)款的后半部分,对于《老年就业促进法》第2条第1款中的老年临时代理人,临时雇用期限可以延长两年以上。 <由第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4)暂时代理工人的第5(2)下的一个工作期间应如下: <号法修订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1)解决明显,客观原因(例如分娩,疾病或伤害)的原因所需的期限;
2.在三个月以下的时间内需要临时或间断的人力:前提是,如果原因没有解决,并且主要雇主,次要雇主和临时机构之间达成协议工人,期限可以延长一次,最多三个月。
第6-2条(就业义务)(1)如果二级雇主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则他/她应直接雇用有关的临时代理人:
1,二级雇主违反第5条第2款继续雇用临时代理人超过两年的;
2.二级雇主违反第5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临时代理人的;
3,第二雇主违反第六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继续雇用临时代理人超过两年的;
4.二级中介继续向临时雇主提供服务超过两年的情况,违反了第七条第(3)款。
(2)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相关的临时代理商工人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或者存在总统令规定的正当理由。
(3)如果二级雇主根据第(1)款直接雇用临时代理人,则该临时代理人的工作条件应如下:
1,在二级用人单位雇用的劳动者中从事与临时代理人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适用于该临时劳动者的用工规则中规定的工作条件;
2.如果第二雇主雇用的工人中没有工人从事与临时代理人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则临时代理人的工作条件不得比现有条件差。
(4)如果二级雇主打算直接雇用工人从事已经雇用了临时代理人的工作,则他/她应努力优先雇用该临时代理人。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2076年12月 2006年2月21日]
第七条(临时工代理业务的许可)(1)任何打算从事临时工代理业务的人,应按照劳动部条例的规定,获得劳工部长的许可。前述内容也适用于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允许事项之间的任何重要变更。
(2)如果根据第(1)款前半部获得临时工代理业务许可的人打算更改事项,但该段下半部的重要事项除外,则他/她应报告此类更改根据劳动部条例规定,转给劳动大臣。
(3)从事违反第(1)款规定的临时工代理业务的人不得向二级雇主提供服务。 <根据法案号新插入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第八条(取消比赛资格从获得许可)谁落在下任下列各款应从第七条获得临时工作机构经营许可被取消资格的人: <号法令修正 4月8372 2007年11月11日;法案号 三月8964 2008年21月>
1.未成年人,无能,半无能或被宣布破产且尚未恢复原状的人;
二,从法院宣告的未经劳动的监禁或较重的刑罚(不包括缓刑)起,已经过了两年时间的人已被完全处决或获豁免;
3.因违反本法,《就业保障法》,第7、9、20至22、36、43至46、56和64条而被判处罚款或较重刑(不包括缓刑)的人《劳工标准法》,《最低工资法》第6条以及《海员法》第100条第3款,在这种情况下,自从完全执行或免除惩罚以来,还没有过去三年;
4,因法院宣布的不劳而获缓刑或重刑的人;
5,自第十二条取消对相关业务的许可以来三年未过去的人;
(6)拥有执行人员属于第1至第5款中任何一项规定的公司。
第9条(授予许可的标准)(1)如果根据第7条提出了获得临时工代理业务许可的任何申请,则劳工部长只有在满足以下要求时才可以授予这种许可:
1.申请人应具有资产,设施等 使他/她能够适当地开展临时工作代理业务;
2.有关的临时工代理业务不得针对少数特定的二级雇主。
(2)根据第(1)款授予许可的详细标准应由总统令规定。
第十条(许可的有效期限等)(一)临时工代理业务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
(2)任何人希望在根据第(1)款的有效许可期满后继续从事临时工代理业务,应按照劳动部条例的规定获得续签的许可。
(3)第(2)款所述的续展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该许可续展之日起至许可到期之日算起。
(4)第7至9条应比照适用于第(2)款所述的续展许可。
第11条(停业)(1)如果主要雇主关闭其临时工代理业务,则应按照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将这种关闭报告给劳工部长。
(2)如按照第(1)款的规定作出报告,则从该报告之日起,临时工代理业务的许可应自其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取消许可等)(1)如果主要雇主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则劳工部长可以取消其对临时工代理业务的许可,或命令该雇主以规定的期限中止其业务。不超过六个月期限:提供的,如果它属于根据第1或2,其临时工作机构经营许可将被取消: <号法令修正 3963年3月。2008年21月>
1.以虚假或其他欺诈手段获得第7条第1款或第10条第2款许可的地方;
2.属于第8条规定的取消资格的理由;
(三)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四)从事临时代理业务的,违反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
5,从事临时工代理业务的,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
(六)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变更重要事项的;
7.如果改变了要报告的事项而没有根据第七条第(2)款报告这种改变;
8.未按照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关闭报告的;
9,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停业处理的详细情况通知二级雇主的;
十,违反第十四条禁止兼营业务的;
十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商标名称的;
12.违反第十六条第(1)款安置工人的地方;
13.违反第十七条应遵守的事项的;
十四,未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举报或者作出虚假举报的;
15.如果未能根据第20条第(1)款订立关于安置临时代理人的书面合同;
16.违反第24条第(2)款,在未征得工人同意的情况下安置工人的地方;
第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或临时代理人安置合同的;
第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所述事项通知临时代理人的;
第十九条未按照第二十八条任命临时代理服务经理或没有资格的人担任该职位的;
第二十条未按照第二十九条准备或保存用于管理临时代理服务的分类账的情况;
21,违反第35条第5款规定,未告知健康检查结果的;
22,未遵守第37条规定的改善临时工代理业务经营和临时工就业管理的命令的;
23,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举报命令或拒绝,避免或阻碍有关公职人员的进入,检查或询问的情况。
(2)如果某公司属于第8条第6款所规定的取消资格的理由,并且劳动大臣打算取消对此的许可,则他/她应提前给该公司至少一个月的时间以更换有关高管。
(3)如果劳工部长打算取消根据第(1)款授予的许可,则他/她应举行听证会。
(4)第(1)款规定的取消临时工代理业务或中止业务的准则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在取消许可等之后提供临时代理人的工作)(1)根据第十二条受到取消许可或中止营业的主要用人单位,具有作为临时代理人的主要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直到有关临时代理人的雇用期结束为止,以及在第二雇主之前作出的决定。
(2)在第(1)款的情况下,主要雇主应立即将该决定通知次要雇主。
第14条(兼业禁止)任何人谁对企业有下列情形一小段的下降应进行临时工作机构从事业务: <号法令修正 2432年9432 2009年6月6日>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款第3项提供的食品服务业务;
2.根据《公共卫生法》第2条第1款第1项(a)项的住宿业务;
3.根据《家庭仪式标准法》第5条提供的婚姻咨询或婚介服务;
4.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禁止借出商标名称)任何雇主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其商标名称从事临时工作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临时代理工人的安置限制)(1)任何主要雇主均不得将工人安置在正在进行工业行动的公司中,以执行因该工业行动而中断的服务。
(2)根据《劳工标准法》第24条,出于管理原因解雇工人的人,在总统令规定的一定期限结束之前,不得使用临时代理人从事相同的工作。 <由第 4月8372 2007年11月11日>
第十七条(主要用人单位应注意的事项等)第二十八条规定,每一主要用人单位和临时代理服务的管理人在开展临时工作代理业务时应遵守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业务报告)每个主要雇主应按照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准备一份业务报告,并提交给劳工部长。
第十九条(关闭措施等)(一)未经许可从事临时代理业务的人或者被处分停业或者继续处分而继续从事临时代理业务的人取消许可后,劳动部长可授权相关公职人员采取以下措施关闭有关企业:
1.拆除或消除有关营业场所或办公室的广告牌和其他商业标志;
2.张贴有关该业务是非法的通知;
3.禁止将经营相关业务必不可少的工具或设施密封使用。
(2)如果采取了第(1)款所述的措施,则应事先书面通知有关的主要雇主或其代理人:前提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紧急情况。
(3)第(1)款所指的措施应限于停止有关业务所需的最低限度。
(4)每位根据第(1)款采取措施的相关公职人员均应出示证明其对有关人员的授权的证书。
第三章临时机构工人的工作条件,等等。
第一节临时代理人安置合同
第20条(条款,合同等)(1)当事人对临时机构的职工安置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该合同,载明下列条款,由劳动部的条例规定: <通过法案修订不。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1,临时工人数
2.说明临时代理人应履行的职责;
3.安置工人的理由(仅限于根据第5条第(2)款安置工人的情况);
4,临时工的安置地点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名称和位置;
(五)在临时用工期间是否直接控制临时代理人并下达命令;
6.与临时雇用期限和临时代理服务开始日期有关的事项;
7.与工作的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以及休息时间有关的事项;
8.与假期和休假有关的事项;
9.与延长,夜间和假日工作有关的事项;
10.与安全和健康有关的事项;
11.与临时代理人安置价格有关的事项;
12.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如果二级雇主根据第(1)款订立临时代理人安置合同,则他/她应向主要雇主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确保其符合第21(1)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涉及要提供的信息范围,提供方法等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根据法案号新插入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第二十一条(对歧视性待遇的禁止,更正等)(1)任何临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同等或类似从事工作的其他工人相比,任何主要雇主和次要雇主均不得基于其受雇身份给予歧视性待遇二级雇主业务中的各种工作。
(2)任何接受过歧视待遇的临时代理人均可向劳资关系委员会要求更正。
(3)《保护法》第9至15和16条,等等。固定工和兼职工人(同一条第1款和第4款除外)应比照适用于根据第(2)款和其他纠正程序提出的纠正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固定或兼职雇员”和“雇主”应分别解释为“临时代理人”和“主要雇主或次要雇主”。
(4)第(1)至(3)款的规定不适用于通常雇用不超过四名工人的二级雇主。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2076年12月 2006年2月21日]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终止等)(1)任何二级雇主均不得以性别,宗教或临时代理人的社会地位为由,或以其合法参与工会活动的形式,因临时代理人的安置而终止合同。 。
(2)如果二级雇主在安置临时代理人方面违反了本法令或本法令,劳动标准法令或该法令,《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或该法令下的命令法案规定,主要雇主可以中止临时代理人的安置,也可以终止临时代理人的安置合同。
第二节主要雇主应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临时代理人的福利提高)每个主要雇主应努力寻求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获得适合其愿望和能力的就业,教育和培训机会,改善其工作条件,并实现临时工的福利,以增加临时代理人的福利。就业稳定。
第二十四条(通知临时代理人的职责)(1)如果主要用人单位打算雇用该工人作为临时代理人,则应将这种意图事先书面通知该工人。 <由第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2)如果主要用人单位打算将其未雇用来安置临时代理人的任何工人置于临时代理人的安置之下,则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工人并征得他/她的同意。 <由第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
第25条(禁止临时代理人就业的限制)(1)任何主要雇主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与临时代理人或希望被雇用为临时代理人的人订立雇佣合同,该合同禁止与有关主要雇主的雇佣关系终止后,由次要雇主雇用的工人。
(2)任何一级雇主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均不得订立任何关于安置临时代理人的合同,该合同禁止二级雇主在与有关临时代理人的雇佣关系终止后雇用临时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安置条件的通知)(一)主要用人单位打算安置临时代理人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有关临时代理人第二十条第(一)项所述的事项;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由第 2076年12月 2006年2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