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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障法执行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第3章第22条至第4章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09 16:14:23  

第二十二条(从事收费工作的人等)(一)根据第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完成登记后从事收费工作的人,不得雇用属于第一,第二款的人。第38条的第4或第6条。

2)根据第19条第(1)款完成注册后从事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人,应在每个营业地点雇用一名或多名具有《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资格的职业顾问:凡与从事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主要营业地点全职工作,并具有主句规定的职业顾问资格,则视为该职业顾问被雇用在相关营业地点,并且如果从事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人员全职在特定营业地点工作,并且具有职业咨询师的资格,禁止在相关营业地点雇用职业顾问。  <由第90号法修正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3)从事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人员中,除第(2)款规定的职业顾问以外,任何人均不负责有关工作安置的文书事务。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二十三条(提供就业信息的企业的报告)(一)拟经营提供就业信息的企业的人(分别根据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提供免费就业安置服务的人和从事收费安置服务的人除外) )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报告。他/她打算更改所报告事项的情况也应如此。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2)根据第(1)款要求报告的事项,报告程序和其他必要事项,应由总统令确定。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24条删除。  <依据法令 12月5478年 1997年24日>

第二十五条(提供就业信息的经营人应注意的事项)经营提供就业信息的企业,同时进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免费就业安置服务或实施第十九条的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经营业务提供者第23条下的就业信息,依照下列事项遵循:   <号法令修正 一月13049 2015年20月>

1.如果工作提供者是企业主,并且延迟支付工资,并且其名称是根据《劳工标准法》第43-2条列出和披露的,则在他/她申请工人时,应将此事实通知使求职者可以被告知;

2.不得提供不符合根据《最低工资法》第10条确定并公开通知的最低工资的工作安排信息;

3.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二十六条(禁止同时从事)经营下列任何一项业务的人,不得提供工作安置服务,也不得成为提供工作安置服务的公司的执行官:

1.《婚姻经纪人业务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经纪人业务;

2.《公共卫生控制法》第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住宿业务;

3.《食品卫生法》第36条第(1)款第3条规定的食品服务业中,由总统令规定的业务。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5589,四月 [2018年17月17日]

第二十七条(必要时作必要变更)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应比照适用于根据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提供的免费或收费的就业安置服务。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二节职工招募

第二十八条(招募工人)打算雇用工人的人可以使用广告,文件,信息和通信网络等各种媒体和任何其他媒体来招募工人。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二十九条删除。  <依据法令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30条(招聘海外工作人员)1)任何招募工人到海外工作的人均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报告。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2)根据第(1)款进行报告所必需的事项,应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三十一条(关于改进招募方法的建议等)1)如果为建立合理的招募秩序所必需,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建议改进该方法等。根据第28条或30条招募工人  的规定。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2)如果就业和劳工部长打算根据第(1)款提出建议,则应由就业政策委员会进行审议。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3)根据第(1)款提出建议的必要事项应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三十二条(禁止收取金钱和贵重物品等)拟招募工人的人或从事这种招募工作的任何人,均不得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与招募有关的任何金钱和贵重物品或其他收益,不论其借口是什么。 :规定的是,该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19条进行收费的就业安置服务的人员应求职者的要求通过招聘符合求职者提出的条件的人员来进行求职的情况。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三节劳务供应业务

第三十三条(劳力供应业务)1)未经获得劳动和劳工部长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劳力供应业务。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2)劳务供应业务的有效许可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届满后打算继续经营劳务供应业务的人,应按照劳动部条例的规定续签该许可。就业和劳工。在这种情况下,续期许可的有效期应为自续期前许可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的三年。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3)劳务供应业务应根据被劳务工人的工作地点分为国内劳务供应业务和海外劳务供应业务,并详细说明有资格获得每项业务许可的人员的范围如下:

1.关于家庭劳力供应业务:根据《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成立的工会;

2.在海外劳务提供业务中:经营制造业务,建筑业务,服务业务及其他服务的人员:规定,有资格获得以从事娱乐活动为对象的海外劳务提供业务的许可的人员。根据《民法》第32条成为非营利性公司。

4)劳动大臣在根据第(3)款授予劳动力供应业务许可时,应全面考虑工会的工作范围,每个相关地区或职业的人力资源供求状况,稳定性在雇佣关系等方面,涉及国内劳务供应业务,以及在每个相关行业中人力资源的供求状况,雇佣关系的稳定性,海外劳务供应业务方面的就业秩序等。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5)属于第(3)2款并打算从事海外劳动力供应业务的人,应具有总统令规定的资产和便利。

6)劳务供给业务的许可标准,许可申请,对在国外提供的工人的保护,海外劳务供应业务的管理,在国外提供的演艺人员的甄选和选择,以及有关劳务许可程序的其他必要事项供应业务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禁止虚假的招聘广告等)(一)根据第一十八条,第一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从事从事就业服务,招工,劳务工作的人员;商业活动应张贴虚假的招聘信息,或提出虚假的招聘条件。

2)关于根据第(1)款提供的任何虚假职位招聘广告范围的事项,应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34-2条(保证损害赔偿责任)1)根据第19条第(1)款完成注册后从事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人,或者根据第33条第(1)款获得许可后从事劳力供应业务的人(以下简称“人”) “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经营者等”,如果在进行工作安置服务时故意对工人或有意向其提供或雇用该工人的人造成损害,则有责任赔偿损失。或供应工人。

2)收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者等 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应购买担保保险,加入第(3)款所述的互助基金或将其存入金融机构,以保证第(1)款所述的损害赔偿责任。

3)为了保证第(1)款所述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第45-2条的经营者协会可以开展总统令规定的互助业务。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4)依照第45-2条规定的经营者协会打算根据第(3)款开展互助业务时,应制定互助规章并获得就业和劳工部长的批准。如果打算修改互助条例,也应同样适用。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5)第(5)款中的互助条例应包含以下各项:

1.互助业务范围;

2.互助合同条款;

3.互助金额;

4.互助金;

(五)预留责任互助金;

六,互助业务经营所需的其他事项。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三十五条(关于终止已许可,已注册或已报告的服务或业务的报告)提交报告,完成注册或获得第18、19、23或33条许可后提供服务或经营业务的人中止相关服务停职之日起七日内,他/她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特别自治省总督或四/郡/区负责人报告。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三十六条(登记,许可等的取消等)1)担心根据第十八,十九,二十三,三十三条提交报告,完成注册或获得许可后提供服务或经营业务的人为了损害公共利益并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就业和劳工部长,特别自治省总督或直辖市/郡/自治区的负责人可将服务或业务暂停一段固定的时间,超过六个月或撤销登记或许可其:提供的,如果他/她落在下第2款,其许可撤销:   <号法令修正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1.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交报告,注册或获得许可的;

2.他/她属于第38条任何分段的规定;

3.他/她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发布的任何命令的地方。

2)就业和劳工部部长,自治省特别行政区长或直辖市/郡/区的负责人如因理由不满的第7款撤销注册或许可,则应予以取消。第三十八条,提前至少不少于一个月更换有关行政人员。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3)第(1)款规定的中止或撤销标准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36-2条(对经营人地位的继承等)1)根据第35条已报告其服务或业务终止的人(包括在未提交报告的情况下终止;以下者也应适用) )根据第18、19、23或33条(以下称为本条中的“重新报告等”)报告,注册或重新获得许可,则他/她应继承经营者身份在提交停产报告之前。

2)在第(1)款的情况下,就业和劳工部长,特别自治省省长或Si / Gun / Gu负责人可根据第36条第(1)款对企业采取行政措施已提交重新报告的运营商等 在帐户上终止的报告前作出的违反的申请:提供的,同样的,不得以任何下列情况适用:   <号法令修正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1,违法行为是处分停业的依据以及从提出中止报告之日起至重新报告之日的期间等。超过一年;

2违反规定构成撤销注册或许可的基础以及从提出中止报告之日起至重新报告之日的期间等。超过五年。

3)如果继续构成构成行政处分基础的违法行为,就业和劳工部长,自治省特别行政区长或直辖市/郡/自治区的负责人应考虑中止期限,中止原因,以及根据第(2)款进行行政处分的其他因素。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36-3条(听证会)如果就业和劳工部长,特别自治省长或Si / Gun / Gu负责人打算撤销第36条规定的注册或许可,则他/她应持有听力。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37条(关闭措施)1)如果未根据第18、19、23或33条提交报告,完成注册或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提供任何服务或经营业务,或继续提供任何服务或经营某项业务的人即使收到第36条第(1)款规定的停职或撤消命令后,就业和劳工部长,特别自治省省长或Si / Gun / Gu负责人仍可能要求相关公职人员采取任何的下列措施:   <号法修订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1.删除或取消相关服务或业务地点的招牌或其他业务标记;

2.发布公告以告知公众该服务或业务的非法性;

3.密封以使设备或设施对于服务或业务的运营不可或缺。

2)根据第(1)款采取措施的有关公职人员,应携带证明其职权的证明,并将其出示给有关人员。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38条(不合格)任何人谁下的任何下列各款的下降可能会报告或登记就业服务或获得劳动力供给的业务权限:   <号法令修正 9月11048。2011年15月15日;法案号 一月13049 2015年20月>

1.由成年人监护的未成年人,无能力者或受有限监护的准无能力者;

2.宣布破产后仍未恢复的人;

(三)自法院判决宣告无刑期徒刑或加重刑罚的监禁刑期完成或免除刑期以来未过两年的人;

4,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人,违反本法,《惩治性交通行为法》,《规管影响公共道德的娱乐企业法》,《少年保护法》或海员由于涉及工作安置服务的任何行为而作为:

a)从法院宣布的未经劳动或较重刑的监禁刑期完成或免除刑期至今未满三年的人;

b)从法院宣布的暂停执行他的劳动而没有劳动或较重刑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今尚未过去三年的人;

c)自确认罚款处罚以来未过两年的人;

5,如法院所宣布,被处以无劳动或较重刑罚的缓期执行的人;

6,自第三十六条撤销有关服务或业务的注册或许可以来未满五年的人;

7,法人,其行政人员属于第1至第6款中的任何一项。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三十九条(书籍的准备和保存等)根据第十九条注册或第三十三条允许的人,应按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准备和保存书籍,分类帐和其他必要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电子形式准备和管理账簿和分类账。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40条删除。  <依据法令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40-2条(对人等的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安置服务)1)劳动和劳工部长,自治省特别总督或四/郡/区首长应进行教育和培训。对提供工作安置服务的人员以及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进行工作安置,工作咨询等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2)根据第(1)款进行教育和培训的课程和方法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四十一条(报告和检查)1)必要时,雇佣和劳动部长,自治省特别行政区长或直辖市/郡/自治区的负责人可以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员或根据第18条,第19条,第23条或第33条的规定,在提交报告,完成注册或获得许可后提交业务数据,以实施本法或报告必要事项后,即可开展业务。  <由第90号法修正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2)如果认为有必要证明有任何违反本法的行为,就业和劳工部长,特别自治省总督或直辖市/郡/自治区的负责人可要求其控制下的公职人员检查文件,书籍或其他物品,并通过进入本法规定的营业场所或该企业的其他设施向相关人员进行查询。  <由第90号法修正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3)就业和劳工部长,特别自治省总督或四/郡/区负责人在打算根据第(2)款进行检查时,应事先通知该人要检查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日期和时间,检查的理由,检查的细节等:规定,该规定不适用于需要紧急性的情况,否则事前通知可能会破坏检查的目的由于破坏等 证据。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4)根据第(2)款进入或进行检查的公职人员,应携带表明其权限的证书,并将其出示给有关人员。

5)如果认为实现本法的目的是必要的,根据第18、19、23或33条的规定,在提交报告,完成注册或获得许可后,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指示和监督经营业务的人。与相关行政机构的负责人(例如,自治省总督和市/郡/区的负责人)共同负责。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41-2条(文件合作要求)雇佣和劳动部长,自治省特别总督或Si / Gun / Gu负责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合作提供实施本法所需的文件。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四十二条(保密义务)任何参加或正在参加就业服务,提供职业信息的企业,招募工人或劳力供应业务的人,不得泄露有关其本人所知的有关工人或雇主的机密信息。履行职责的过程。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四十三条(费用)打算根据第十九条注册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人,应按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缴纳费用。他/她更改任何注册事项的情况也应如此。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第四十四条(权力下放根据本法,就业和劳工部长的某些权力可以下放给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特别自治省省长或四/郡/区负责人,根据总统令的规定。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45条(国家财政部的补贴),就业和劳工部长可能在补贴根据第18条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全部或部分  <号法令修正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45-2条(经营者协会的成立等)1)根据第18、19、23或33条提交报告,完成注册或获得许可后开展业务的人可以成立经营者。 '声音发展协会等 总统令规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提供职业信息的企业或劳动力供应企业。

2)第(1)款所指的经营者协会是一家公司。

3)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民法》中关于成立公司协会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第(1)款所述的经营者协会。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

45-3条(奖励)1)雇佣和劳工部长,自治省特别总督或Si / Gun / Gu的负责人可向举报或谴责违反第三十四条的人给予奖励。或在预算范围内属于调查机构第46条第(1)款和第2款的对象。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2)根据第(1)款有关奖励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第 10339,六月。2010年4月4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10795年9月 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