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建筑工人就业改善等法”所授权的事项以及执行该法令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建筑业的定义)(1)“建筑工人就业改善等法”(以下简称“法令”)第2条第1款“总统令规定的建筑业”是指韩国统计局专员根据“统计法”宣布的“韩国标准行业分类”中界定的建筑业。
第3条(总计划中重要事项的修改)“总统令规定的总计划中的重要事项”在该法第3(3)条的后半部分提到下列事项:
1.培养熟练建筑工人的职业培训事项;
2.关于为建筑工人建立就业促进设施的事项。
第3条至第2条(指定和报告负责就业管理的人员)(1)雇主应根据“劳工标准法”第2(1)2条指定一人负责每个工作场所的就业管理,或根据该法第5(1)条第5(1)款以外各部分的主要句指定在有关工作场所工作的工人。<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4155, Oct. 29, 2012>
(2)“工作场所不得超过总统令规定的规模”,该法第5(1)条第5(1)款以外各部分的但书提到进行建筑工程的工作场所,总建筑费用不足20亿韩元。<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5840, Dec. 9, 2014>
(3)负责就业管理的人可在不妨碍履行该法第5条第(1)款所述职责的情况下履行其他职责。
(4)雇主根据“就业保险法”第15条报告获得保险地位时,还应报告负责就业管理的人的姓名、职位和工作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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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支持改善建筑工人的就业等)根据该法第7条第(2)款,就业和劳动部应将同一条第(1)款第(1)项所述业务委托给按照下列分类确定的公司或组织:
1.根据该法第7(1)1条为培养熟练建筑工人等进行的职业培训:韩国人力资源开发局根据“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法”(以下简称“韩国人力资源开发署”)开展的职业培训;
2.根据该法第7(1)1条为提高熟练建筑工人的技能而进行的教育培训:根据该法第9条设立的建筑工人互助协会(下称“互助协会”);
3.根据该法第7(1)2条建立和经营建筑工人就业支助设施的业务:由就业和劳动部确定并宣布的任何公司或组织,该组织是一个与建筑业有关的雇主或工人组织,符合根据相关法令和附属法规(如“就业安全法”)提供就业支助的要求;
4.根据该法第7(1)3条实施改善建筑工人就业方案的业务:互助协会;
5.根据该法第7(1)4条教育和培训负责就业管理的人员的业务:互助协会;
6.根据该法第7(1)5条为建筑工人提供就业保障、促进就业和促进福利所必需的任何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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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设立厕所、餐厅和更衣室等设施或采取措施根据该法第7至2条提供这些设施的建筑工程,即建筑工程,预计建筑费用为1亿韩元或更多(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工地进行建筑工程时与每个工地相应的预期建筑费用)。
第5条(执行互助方案)(1)“总统令”第8条规定的“与建筑业有关的互助协会和雇主组织”是指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组织:<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2269, Jul. 12, 2010>
1.根据“建筑业框架法”第50条设立的建筑工人组织;
2.根据“建筑业框架法”第54条设立的互助协会;
3.根据“住房法”第81条设立的住房建设者组织;
4.任何其他与建筑业有关的互助协会和经许可或授权成立的雇主组织等,都是根据其他法令获得的,并由就业和劳动部部长与主管行政机构负责人协商后指定。
(2)该法第8条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的人”是指第(1)款第1款规定的与建筑业有关的互助协会和雇主组织,至少三分之一有资格加入有关互助协会和雇主组织的组织。
根据该法第9条第(4)款,下列事项应列入互助协会的章程:
1.目标;
2.姓名;
3.与主要办事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有关的事项;
(四)与互助协会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有关的事项;
5.与军官和雇员有关的事项;
6.与组织和结构有关的事项;
7.与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有关的事项;
8.与业务范围和细节及其执行有关的事项;
9.与资产和会计有关的事项;
10.与修正公司章程有关的事项;
11.与剩余财产的解散和处置有关的事项;
12.与公告方法有关的事项;
13.互助协会运作所需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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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第9-3(2)条,互助协会可向下列机构查询颁发职业证书的相关数据。
1.韩国就业信息服务机构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18条:询问被保险人在就业保险中的工作和职业培训经历;
2.韩国人力资源开发:关于向建筑工人颁发资格证书的询问;
3.任何其他被认为有数据的机构,必须查询这些数据,以检查建筑工人的职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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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董事会的组成)(一)董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4447, Mar. 23, 2013>
1.互助协会会长(下称“会长”);
2.两名公职人员各担任就业和劳动部部长及土地、基础设施和运输部长指定的职务,均属于高级公务员制度。
(三)互助协会章程规定的建筑业互助协会和雇主组织负责人不超过五人;
4.经协商后,第3分段所述互助协会和雇主组织负责人推荐的专家不超过两名;
5.就业和劳动部推荐的专家不超过三名,土地、基础设施和交通部长推荐的专家不超过三名;
6.全国工会推荐的专家不超过两名;
7.从事建筑业或与劳动有关的工作至少15年并受董事会委托承认其专长的人。
(2)第(1)款至第7款规定的董事的任命,应由董事会根据该法第9-4(1)3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
(3)第(1)7款所指的总裁及董事须全职服务。
(4)第(1)4至第6款所指的专家系指属于下列任何一项次级方案的人:
1.曾担任或目前担任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的人,或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至6款在大学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或根据“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等设立、经营和培养法”第2条由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并主修建筑业、社会保险、劳工或金融服务领域的人;
2.持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律师执业至少三年的人;
(三)在私营研究机构从事建筑业或者建筑业相关领域研究至少三年的人;
(四)在非营利性公司从事与建筑业或者建筑业有关的工作至少三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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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董事会的运作)(1)如董事会主席(以下称为“主席”)认为有需要,或至少三分之一现任董事提出要求,董事会会议应由主席召集。
(2)董事会须在现任董事过半数出席的情况下举行会议,并须在过半数出席者的批准下作出决定。
(3)董事会如有需要,可要求互助协会的高级人员及雇员等出席、呈交材料或陈述意见,以履行其职责。
(4)如主席因任何无可避免的理由而不能履行其职责,主席指定的董事应代表主席行事。
(5)除第(1)至(4)款另有规定外,董事会运作所需的事宜,须由公司章程细则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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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须自动认购退休互助计划的建筑工程)“总统令规定的建筑工程”在该法第10条第(1)款的前半部分中提到“电力建筑商业法”规定的电气建筑、“信息和通信建筑业务法”规定的信息和通信建筑、“消防系统安装业务法”规定的消防系统安装以及“文化遗产维护法”规定的文化财产修理等,属于下列任何一项:<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3253, Oct. 26, 2011>
(一)按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命令,承担预期建筑费用的建筑工程(指国家为缔约方的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长期连续合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预期费用,以下适用于本条)3亿韩元或更多;
2.预期建筑费用为3亿韩元或更多的建筑工程,是由一家公司(包括有关公司已将至少50%的已付资本再投资的任何公司)下令从国家或地方政府获得投资或捐款的;
3.根据“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法”第2条第5款,预计建筑费用为3亿韩元或更多的建筑工程是作为公私伙伴关系项目进行的;
4.预计建筑费用在100亿韩元或以上的建筑工程。
为了使分包商根据该法第10(1)条后半部分被视为雇主,互助协会应根据下列标准批准原承包商的请求:<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3253, Oct. 26, 2011>
1.分包商应属于下列任何一项:
A.“建筑业框架法”规定的建设者;
B.“电气建筑企业法”规定的建筑企业经营者;
C.“信息和通信建筑业务法”规定的信息和通信建筑企业经营者;
D.“消防系统安装业务法”规定的消防系统安装业务经营者;
E.“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的文化遗产修复企业,等等。
(二)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费用为十亿韩元以上;
(三)原承包人和分包商支付共同出资的事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说明;
4.认购退休互助计划的费用,须在分包合约价格计算报表内述明。
第8条(退休互助计划等)(1)该法第10(1)条前一部分中的“建筑工程开始日期”指建筑工程实际开始的日期。
(2)该法第10(5)条中的“建筑工程完成日期”指建筑工程实际结束的日期。
第九条(提交等书面确认已支付的互助捐款)(1)已根据该法第10(1)条下令进行建筑工程的人和根据“住房法”第16(1)条批准项目计划的人(以下简称“订货人等”)。可要求建筑工程的雇主提交一份由互助协会发出的互助供款的书面确认书。
(2)订购人等须核对依据第(1)款收到的已缴付的互助供款的书面确认书,如根据本法令第10-3(1)条订立的合约价格计算表所指明的款额(指订购人在合约价格计算表指明的款额与订购人计算的互助供款款额不同的情况下)所指明的款额,超逾签署退休互助计划的雇主实际缴付的互助供款额(以下称为“认购雇主”),他/她应支付超出的数额。
该法第10(2)条前部分中的“符合总统令规定要求的雇主”指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人:
1.“建筑业框架法”规定的建设者;
2.“电气建筑企业法”规定的建筑业经营者;
3.“信息和通信建筑企业法”规定的信息和通信建筑企业经营者;
(四)“消防系统安装业务法”规定的消防系统安装经营者;
5.“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的文化遗产修复企业,等等。
该法第11条第2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人”是指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人:
(一)按开放式合同雇用的正规职工;
2.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定期合约受雇的工人。
第12条(互助捐款)(1)根据该法第13条,签署雇主应向互助协会提交一份报告(包括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报告),说明每个受益人的工作天数和每月支付的互助捐款数额,以及证明已支付这些互助捐款的文件(包括电子文件),不迟于下一个月的15天。
(二)根据第(一)款计算工作天数的标准,由就业和劳动部法令规定,互助缴款数额由互助协会经就业和劳动部批准后,确定在每天1 000韩元或以上但不超过5 000韩元的范围内。<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2269, Jul. 12, 2010>
(3)如依据第(1)款呈交的报告有任何错误,认购雇主须立即向互助协会呈交更正报告(包括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报告)。
(4)互助协会对可能影响互助捐款及其投资回报的业务经营计划,应征得就业和劳工部长的批准。<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2269, Jul. 12, 2010>
第13条(退休互助福利的支付等)(1)本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的退休互助福利,为根据第12条支付的按第12条支付利息的数额(包括根据该法第7条第(5)款补贴但不包括额外费用的互助缴款)计算。<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3253, Oct. 26, 2011>
(2)已缴付互助供款48个月或以上的受益人,如已从建造业退休,互助协会除可支付第(1)款所指的退休互助福利外,还可支付其根据第(1)款规定的退休互助福利以外,经就业及劳工部长批准而厘定的特别退休互助福利。<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2269, Jul. 12, 2010>
(3)互助协会须一次过支付退休互助福利金及特别退休互助福利金。
第14条(退休互助福利的计算方法等)(1)根据第13(1)条计算利息时用作标准的利率(以下称为“标准利率”),须为互助协会就每年的投资回报等而计算的回报率:但上一年度的标准利率须适用于尚未厘定标准利率的情况。
(2)第13条第(1)款规定的利息应按月计算,将有关年度的标准利率用于支付的互助捐款。在这种情况下,利息计算期限应从支付互助缴款之日起至支付互助福利之日止。
(3)互助协会应在获得就业和劳动部批准后,于次年2月最后一天宣布每年的标准利率。<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2269, Jul. 12, 2010>
第15条(因不当行为而返还互助利益)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可要求返还的金额应相当于以虚假或其他欺诈方式收到的退休互助福利数额的两倍。
第16条(授予领取退休互助福利的权利)(1)如果有权领取退休互助福利的人因受伤或生病而无法直接领取退休互助福利,他/她可根据该法第20(2)条将这项权利转授给其家庭成员。
(2)根据第(1)款获转授退休互助福利权利的人,如拟领取退休互助福利金,须提交文件证明其家庭关系及领取退休互助福利的权利已转授予互助协会的事实。
(3)如根据第(1)款获转授退休互助福利的权利已获转授,互助协会须与有权领取有关退休互助利益的人核对转授事宜。
第17条(罪恶地履行职责)(1)互助协会可根据“晒晒法”第2(1)2条设立银行,邮政部门在获得就业和劳动部批准后,可代其履行下列职责。<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2269, Jul. 12, 2010 and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2493, Nov. 15, 2010>
1.根据该法第14(1)条支付退休互助福利;
2.根据第12条第(1)款收取互助捐款。
(2)互助协会可向以替代方式执行第(1)款每节所提述的职责的机构缴付费用。
第18条(要求报告等)(1)根据该法第23(1)条提出报告和提交材料的请求应以书面提出。
(2)如果根据该法第23条第(3)款发出纠正令,应命令互助协会在两个月内采取纠正措施,但如有不可避免的原因,可延长一次。<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3253, Oct. 26, 2011>
就业和劳动部部长应根据“政府组织法”第6条,将其在下列事项上的权力下放给地方就业和劳工办公室负责人:<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2269, Jul. 12, 2010>
1.根据该法第23(1)条向雇主和互助协会报告、提交材料、纠正令和其他必要指示;
2.根据该法第26条,对雇主和互助协会的过失处以罚款。
第19至2条(唯一识别信息的管理)(1)就业和劳动部部长(包括根据该法第7(2)条受托或重新受托从事部分业务的任何人)或互助协会(包括根据该法第9至2(3)条被要求开展业务的任何人)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9条第1款或第4款规定的载有居民登记号码或外国人登记号码的数据,如果为了开展下列业务而不可避免的话:<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5532, Aug. 6, 2014>
1.与改善建筑工人就业管理、稳定就业、发展和提高其职业技能等有关的商业事务,根据该法第7(1)条的每一项;
2.与稳定建筑工人就业、发展和提高其职业技能以及根据该法第9-2(1)条第6至2款支持他们就业有关的商业事务;
3.与根据该法第9-3条颁发职业证书有关的商业事务;
4.根据该法第10(1)条后半部分批准承认分包商为雇主的商业事务;
5.与根据该法第10(2)条批准认购退休互助计划有关的商业事务;
6.关于根据该法第10-4条建立退休互助关系的报告的商业事务;
7.根据该法第13(1)条支付互助捐款的商业事务;
8.与根据该法第14条和第15(1)条支付退休互助福利有关的商业事务;
9.与根据该法第16条要求返还退休互助福利有关的商业事务。
<This Article Newly Insert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23488, Jan. 6,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