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报告和调查)(1)劳动和劳工部长认为有必要时,他或她可以要求求职者提交执行本法所必需的材料或报告必要的事项。
(2)在需要核实等的地方 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雇佣和劳工部长可要求其管辖下的公职人员进入本法所管辖的营业场所或其他设施,检查文件,分类帐或其他物品,并向有关人员提出讯问。
(3)为了进行第(2)款所述的调查,就业和劳工部长应事先将调查计划的调查对象告知调查计划的日期和时间,以及调查原因和细节。调查:规定,在紧急进行调查或由于证据被破坏的可能性而事先通知调查目的而无法达到调查目的的情况下,本规定将不适用。
(4)进入相关地点并根据第(2)款进行调查的公职人员,应携带表明其权限的身份证明,并将其出示给有关人员。
第15条(权力下放)根据总统法令的规定,根据本法,劳动和大臣部长的部分权力可以下放给地区就业和劳动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罚则)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张贴虚假招聘广告的,处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并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行政罚款)(1)强迫雇用等的任何人。违反第4-2条的,可处以不超过3,0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但前提是,如果该人根据《刑法》等其他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得对其处以行政罚款。该人,并处以行政罚款后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取消该行政罚款。 <根据法案号新插入 16321年4月 2019年16月>
(2)任何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不超过五百万韩元的行政罚款: <号法令修正 16321年4月 2019年16月>
1,违反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改变招聘广告内容或工作条件的求职者;
2.求职者强迫求职者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求职者,违反了第4条第(4)款;
3.求职者要求求职者在基本考试材料中包括在执行工作职责时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或将其收集为证据材料,这违反了第4-3条。
(3)下列任何人员须经不超过三百万韩元的行政罚款: <号法令修正 16321年4月 2019年16月>
1,未履行第11条第3款规定的保留聘用文件的职责的求职者;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不履行通知求职者职责的求职者;
3.未遵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纠正令的求职者。
(4)根据总统令的规定,第(1)和(2)款规定的行政罚款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征收并收取。 <由第 16321年4月 2019年16月>
该法自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