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条(在Arrear中无需披露业主名称的情况)
根据该法第43-2(1)条的规定,“由于企业主因拖欠营业或关闭营业而死亡,或存在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原因而导致姓名披露无效的情况”,是指以下情况:
1.未能按照该法令第36条,第43条和第56条支付工资,补偿,津贴和所有其他金钱或贵重物品的企业主(以下称“欠款企业主”)(以下简称“根据《民法》第27条(仅适用于欠款的企业主是自然人的情况)死亡或被判为失踪的司法宣布;
2.拖欠的企业主支付全部工资等的地方 在该法第43-2(2)条规定的解释期限结束之前欠款;
3,欠款的业主收到法院决定启动恢复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债务人恢复和破产法》被判处破产的;
4,根据《工资索赔保证法》执行令第5条,欠款的企业主收到破产或其他事实的承认;
5.根据法令第43-2(3)条,逾期工资信息审查委员会认为拖欠的企业主有必要被豁免要求披露姓名,因为他/她已经支付了部分逾期工资等。并就剩余的逾期工资等充分说明清算计划和筹资计划;
6.与委员会认为属于披露个人信息等情况的情况相同的案件,属于第1至第5款。拖欠的企业主无效。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23-3条(姓名披露的详细信息和期限等)(1)劳动和劳工部长应根据该法令第43-2(1)条披露以下详细信息:
1,欠款企业主的名称,年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中,欠款企业主是法人,指代其代表的姓名,年龄,地址,法人名称和地址);
2.拖欠的金额,例如工资等 在姓名披露之日之前的三年内。
(2)根据第(1)款进行的披露应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或在互联网首页,当地主管劳动和劳工局的公告板上或其他可供公众阅读的地方进行发布,为期三年。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23-4条(提供延迟支付工资等数据的特殊情况)
根据该法第43-3(1)条的规定,“由于拖欠企业主的死亡或关闭营业而导致数据提供无效或存在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原因时”,是指以下情况:
1,根据《民法》第27条规定,被欠款的企业主去世或被判处失踪的司法声明(仅在被欠款的企业主为自然人的情况下适用);
2.拖欠的企业主支付全部工资等的地方 在拖延支付工资等数据之日之前欠款 根据该法案第43-3(1)条提供(以下简称“关于延迟支付工资等的数据”);
3,欠款的业主收到法院决定启动恢复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债务人恢复和破产法》被判处破产的;
4,根据《工资索赔保证法》执行令第5条,欠款的企业主收到破产或其他事实的承认;
5,雇佣和劳动大臣认为欠款的企业主真诚地努力清算逾期工资等。因为他/她已经支付了逾期工资的一部分,等等。在提供逾期付款数据之日之前,并就剩余的逾期工资等充分说明清算和融资时间表的详细计划。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23-5条(提供延迟支付工资等数据的程序)(1)根据该法第43-3(1)条,要求提供延迟支付工资数据的人等。(以下简称“请求者”)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说明以下事项的文件:
1,请求人的名称,企业名称和地址(请求人为公司的,指请求人的名称以及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2.延迟支付的工资等所需数据的详细信息和用途。
(2)雇佣劳动大臣可以准备有关延迟支付工资等的数据。根据第(1)款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给请求者。
(3)如果根据第23-4条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发生的事件是在提供了延迟支付工资等数据之后发生的。根据第(2)款,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在部长得知事实之日起15天之内,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请求者。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应占的原因)
根据第44(2)中所分配的原因应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23868,六月。2012年21月>
1,联系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有关合同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支付合同款的;
(二)承包商延误或没有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约定的原材料而没有正当理由的;
3.如果承包商没有正当理由无法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并且导致分包商未能以正常方式履行合同工作。
[标题为第1号总统令所修正。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二十五条(在到期日之前支付工资)
该法第45条“总统令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况”一词是指工人或以该工人的收入为生的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
1.生孩子,生病或因灾难或事故而被赶超;
2.结婚或死亡;
3.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至少要回家一周。
第二十六条(中止津贴的计算)
如果工人在停职期间由于雇主的任何原因而获得了一部分工资,则雇主应根据该法第46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向他/她支付等值的津贴。减去至少70%的差额,该差额是通过从平均工资中减去已付给该工人的那部分工资而计算得出的:前提是,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将普通工资作为停职津贴支付法案规定,应支付正常工资与停职期间已付部分之间的差额。
第27条(工资分类帐的强制性说明)(1)每个雇主均应根据该法第48条将以下每个工人的以下描述输入工资分类帐中:
1.名称;
2.居民登记号;
3.雇用日期;
4.分配工作的详细信息;
5.用作计算工资和家庭津贴的基础的事项;
6.工作日数;
7.工作时间;
8.加班,夜班或节假日(如果有)的工作时间;
9.基本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的类别金额(如果工资以金钱以外的其他方式,项目名称,数量和手段的总评估价值支付);
10,扣除额,如果有根据该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扣除的工资。
(2)就雇用期少于30天的日工而言,不得描述第(1)第2款和第5款所述的事项。
(3)对于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工人,不得描述第(1)款第7款和第8款所述的事项:
1.该法令第11条第2款所规定的在企业或工作场所雇用的工人,其正式雇员不超过四名;
2.属于该法第63条任何一项规定的工人。
第二十八条(关于弹性工时制度的商定事项)(1)该法第51条第2款第4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词是指书面协议的有效期限。
(2)如果要求雇主根据该法第51条第(4)款采取措施保持工资水平,则劳动和劳工部长可命令该雇主提交此类措施的详细信息或进行检查其中的一个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二十九条(关于选择性工作时间制度的商定事项)
该法第52条第6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词,是指标准工作时间(或雇主和工人代表根据计算带薪假的标准商定的每日工作时间等)。 )。
第三十条(每周假日)
根据该法第55条的规定,带薪休假应授予在一周内表现出完全遵守合同规定工作日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有资格从事自由裁量制的工作)
该术语在第58条(3)该法是指下列工作的前半部分“的作品由总统令指定”: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或研究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
2.设计和分析数据处理系统;
3.收集,编辑或编辑报纸,广播或出版业务的资料;
4.设计或设计服装,室内装饰,工业产品,广告等;
5.担任广播节目,电影等节目的制作人或导演;
6.就业和劳工部长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有特殊情况的企业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该法第59条第4款中的“由总统令确定的企业”一词是指社会福利企业。
第三十三条(休假津贴的支付日)
根据该法第60条第5款应支付的工资,应在准予带薪休假之前或之后的发薪日支付。
第三十四条(工作时间等不适用的劳动者)
该法第63条第4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工作”一词是指管理和监督或处理机密信息的工作,而不论其业务类型如何。
第三十五条(《就业许可证证明书》的签发等)(1)根据该法第64条,有资格领取就业许可证证明书的人应不少于13岁,但不得少于15岁:年龄小于13岁的人有资格参加艺术表演。
(2)希望根据第(1)款获得就业许可证书的人,应按照《就业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向就业和劳动大臣提出申请。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根据第(2)款提出的申请应由学校负责人(仅限于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和就读学校的人),具有父母权的人或监护人以及准雇主共同签署。 。
第三十六条(提供就业许可证书)(1)劳动和劳工部长在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出的申请允许就业时,应在《劳动条例》规定的就业许可证书中指定工作类别。劳动和劳动部,并将其交付给申请人和准雇主。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雇用15岁以下的人的雇主如持有工作许可证证明书,则应视为他/她持有家庭关系记录证明书,并经父母授权的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该法第66条的规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第三十七条(禁止就业的工作)
劳动与就业部长不得发放第40条规定的任何作业的就业许可证证书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38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第三十九条(重新签发就业证)
未满15岁的雇主或雇员,在残废或遗失了就业许可证证书后,应按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立即申请重新颁发就业许可证证书。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四十条(禁止雇用孕妇和哺乳母亲的工作)
该法令第六十五条禁止孕妇,既不是孕妇也不是哺乳母亲的18岁以上妇女以及18岁以下妇女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应按本法规定。附表4。
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的计算)
该法第69条和《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第46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休息时间。
第四十二条(允许在坑内工作的工作)
根据该法第72条,可以临时指派妇女和18岁以下的人在矿坑内工作的工作如下:
1.公共卫生,医疗和福利工作;
2.新闻报道和数据收集工作,用于制作报纸,出版和广播节目等;
3.进行学术研究调查;
4.管理和监督工作;
5,在与第1至第4款相关的任何工作相关领域的实践培训
第43条(请求等为流产或死胎假期)(1)第74条(2)该法的前部的下方“的原因由总统令规定的”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总统令没有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1,有流产/死产的孕妇;
2,孕妇休产假时年龄在40岁以上的;
3.怀孕工人提交由医疗机构准备的报告,指出她有流产/死产的风险。
(2)遭受流产或死产的工人根据该法令第74条第3款要求获得流产或死产假时,应向企业主提出流产或死产假申请,并说明请求该产假或死产的原因。休假,发生流产或死产的日期,怀孕时间等,以及医疗机构签发的医疗证明。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868,六月。2012年21月>
(3)企业的所有者,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谁请求流产或死胎许可依据第(2)任何工人给予流产或死胎休假: <号总统令修订 23868,六月。2012年21月>
1.遭受流产或死产的工人的怀孕期(以下简称“怀孕期”)不超过11周:自流产或死产之日起最多五天;
2,怀孕期不少于12周但不超过15周:自流产或死产之日起十日内;
3,怀孕期不少于16周但不超过21周的:从流产或死产之日起最多30天;
4,怀孕期不少于22周但不超过27周的:从流产或死产之日起60天以内;
5,怀孕期不少于28周:从流产或死产之日起最长90天。
第43-2条(减少怀孕期间工作时间的要求)
打算根据该法令第74条第(7)款要求减少工作时间的女工,应提交一份文件(包括电子文件),说明其怀孕期,预计的开始和终止工作的减少日期小时,开始和完成工作的时间等。雇主必须在预期的减少工作时间之前至少三天,向其指定,并附上医生的医疗证明(不包括因同一次怀孕而再次要求减少工作时间的情况)。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5631,9月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