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禁止虚假提供招聘广告)(一)没有提供,经营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就业安置服务或者职工招募或者供应业务的人员。此类服务或业务,应做出虚假的招聘广告,或提出虚假的招聘条件<由1999年2月8日第5884号法修正案>
(2)第(1)款所指的任何虚假招聘广告范围所必需的事项,应由总统令确定。
第34-2条(损害赔偿责任保证)(1)根据第19条第(1)款通过注册经营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人或劳力供应业务(仅限于向国外提供劳力的业务)经第33条第(1)款允许,应购买担保保险,加入第(2)款所述的互助,或在总统令规定的条件下向金融机构存入资金,以确保赔偿责任赔偿他为故意或因疏忽而在工作安置或劳动力供应方面对任何工人或雇用或提供该工人的人造成的损害。 <由第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法案号 7825,十二月 2005年30日>
(2)第45-2条所指的商人协会可以在劳动部长确定的条件下开展互助业务,以确保第(1)款所述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案号新插入 7825,十二月 2005年30日>
(3)第45-2条所指的商人协会打算根据第(2)款开展互助业务时,应制定互助规章,并为此获得劳工部长的批准。当打算修改互助条例时,同样适用。 <根据法案号新插入 7825,十二月 2005年30日>
(4)第(3)款所指的互助条例应规定互助业务的运作所必需的事项,例如互助业务的范围,互助合同的内容,互助的内容。 -援助金额和保险费,以及相应于相互援助金额的责任准备金。 <根据法案号新插入 7825,十二月 2005年30日>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5103年12月 1995年2月29日]
第三十五条(关于中止许可,注册或报告服务的报告)
如果根据第18条,第19条,第23条或第33条已报告,注册或允许其服务的人员中止了服务行为,则应在七日内向劳工部长或Si / Gun / Gu负责人报告。自停产之日起的天数。 <由第 一月8249 2007年19月19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2月5884年 1999年8月]
第36条(取消注册和许可等)(1)如果某人的服务已根据第18、19、23(1)或33条进行了报告,注册或允许,并且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并堕落根据以下任何一项,劳工部长或Si / Gun / Gu负责人的服务可能会被暂停不超过六个月的固定期限,或者可以取消注册或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取消注册或许可的原因属于第38条第5款的规定,则劳动部长或Si / Gun / Gu的负责人应提前允许更换官员所需的一个或多个月的期限有关:规定,当某人属于第2款之规定时,其注册或执照应予撤销: <由第 5103年12月 1995年2月29日;法案号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法案号 一月8249 2007年19月19日>
1.以虚假和违法举报,登记或许可他的服务时;
2.当他属于第38条的任何分段时;和
3.当他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发出的任何命令时。
(2)如果撤销注册或许可的理由不符合第38条第5款的规定,劳工部长或Si / Gun / Gu的负责人应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更换相关人员。 <根据法案号新插入 一月8249 2007年19月19日>
(3)第(1)款所述的中止或取消的标准应由劳工部的条例确定。
第36-2条(服务提供者地位的继承等)(1)根据第35条的规定报告其服务中断的人,与报告之前的服务提供者被视为同一人根据第18条,第19条,第23条或第33条的规定,在六个月内报告,注册或获得许可(在本条中称为“重复报告等”)时,终止服务。
(2)进行重复报告的服务提供者等。根据第(1)款的规定,应在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终止报告之前对服务提供者作出行政处分的效力。
(3)劳动部长或Si / Gun / Gu的负责人可根据第36条的规定对服务提供者进行处分,该服务提供者基于违反行为发生之前的违法行为重复报告。报告终止服务。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一月8249 [19,2007]
第36-3条(听证会)
劳动部长或四/郡/区负责人打算取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登记或许可的,应举行听证会。 <由第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12月5453年 1997年13月]
第37条(关闭的措施)(1)如果一个人未经第18条,第19条,第23条第(1)款或第33条的规定进行报告,注册或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提供任何服务,或者即使在收到许可后仍继续进行任何服务暂停或取消的命令,在第36条(1)提到,劳动硅/枪/顾头部长或可能有任何公职人员关心采取以下措施: <号法令修正 5103年12月 1995年2月29日;法案号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1.有关服务地点或办公室的招牌或其他商业标记的拆除和删除;
2.发布公告以告知公众该服务是非法的;和
3.密封,以使人们无法使用服务运营必不可少的设备或设施。
(2)采取第(1)款所述措施的有关公职人员,应随身携带表明其职权的证明,并出示给有关人员。
第38条(取消资格)
任何人谁落在下的任何下列各款可以申请就业服务的报告或登记或可允许的劳动力供给服务: <号法令修正 5103年12月 1995年2月29日;法案号 12月5478年 1997年2月24日;法案号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法案号 7196年3月 2004年22月22日;法案号 一月8249 2007年19月19日>
1.未成年人,无能力,准无能力或被宣布破产但尚未恢复的人;
(二)完全宣判或免除了自法院宣告的没有劳力的监禁或较重刑罚以来两年未满的人;
(三)法院自违反本法,《惩治安排性交通行为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娱乐业影响公共道德的法规》或《少年保护法》,或由于与就业服务有关的任何行为而被完全执行或豁免的《海员法》;
3-2。被停职而无劳动或法院宣布的重刑的人
4.自第36条撤销有关服务的许可或注册以来未满5年的人;和
5.法人,其任何一名官员属于第1至第4项之一。
第三十九条(书籍等的保管)
根据第十九条进行注册或根据第三十三条获准的人,应在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簿册,分类帐和其他必要文件。 <由第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第40条删除。 <依据法令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第40-2条(从事就业服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1)劳动部长或Si / Gun / Gu的负责人应对从事就业服务的人员及其雇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进行工作安置,工作咨询等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意识。
(2)第(1)款所指的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方法和其他必要事项,应根据劳工部的条例确定。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7825,十二月 2005年30月]
第四十一条(报告和调查)(1)如果认为有必要,劳动部长或Si / Gun / Gu的负责人可以要求提供根据第18、19、23(1)或33条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交必要的数据并报告必要的事项。 <由第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法案号 一月8249 2007年19月19日>
(2)如果认为有必要确认违反本法的行为,则劳动部长或Si / Gun / Gu负责人可让其公职人员视察适用本法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以便检查文件,书籍和其他物品并向有关人员提问。 <由第 一月8249 2007年19月19日>
(3)劳动大臣或市/郡/区负责人进行第(2)款规定的检查时,应将检查计划的详细原因和内容提前通知被检查者。检查的前提:但前提是,这种情况不适用于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或者事前通知可能会以证据破坏等为由而干扰实现检查的目的。 <由第 一月8249 2007年19月19日>
(4)根据第(2)款的规定被指派进行检查的公职人员,应携带证明其职权的证明并将其证明给有关人员。 <根据法案号新插入 一月8249 2007年19月19日>
第41-2条(文件合作要求)
劳动部长或Si / Gun / Gu的负责人可以在必要时向相关行政机构请求合作,以实施本法令所需的文件。 <由第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12月5478年 1997年12月24日]
第四十二条(保守秘密的义务)
参加或参加就业服务或招募劳动力的任何人,不得泄露其在工作过程中获悉的有关工人或雇主的任何秘密,除非由劳工部长的指示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费用)
希望根据第十九条完成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注册的人,应按照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缴纳费用。这些规定也应适用于他修改任何注册事项的情况。 <由第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5103年12月 1995年2月29日]
第四十四条(授权)
在总统令规定的条件下,劳动部长根据本法的权力可以部分授予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大城市特别市长,大城市市长或行政长官。 <由第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第四十五条(国库补贴)
劳工部长可以补贴第18条所述的免费就业安置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45-2条(商人协会的成立等)(1)在根据第18、19、23或33条进行报告,注册或获得许可后开展业务的人可以建立商人协会以促进良好的发展, 等等。总统令规定的职位安排,职位信息提供或劳务供应业务。
(2)第(1)款所指的商人协会为法团。
(3)除本法规定的特殊规定外,《民法》中关于合并公司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第(1)款所指的商人协会。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7825,十二月 2005年30月]
第45-3条(奖励)(1)劳动部长或Si / Gun / Gu的负责人可在限制范围内奖励向调查机构举报违反第三十四条或第四十六条第一款1规定者的人。预算。
(2)第(1)款规定中提到的与奖励有关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一月8249 [19,2007]
第五章刑罚规定
第46条(罚则)(1)一个人谁下的任何下列各款属于应由有期徒刑不超过七年或罚款不超过30000000韩元: <号法令修正 一月8249 2007年19月19日>
1.以暴力,威胁,拘留或非法限制精神或身体自由的方式经营劳务,就业或提供劳务的人;和
2.提供工作安置服务的人,招募工人或提供工人以使他们从事《惩罚性交通行为法》第2条第(1)款第1条所规定的性行业。
<在宪法法院于2005年3月31日裁定其违反宪法规定后,本项中提供的“损害公共健康或道德的工作部分已失效”
(2)任何企图犯有第(2)款所述罪行的,均应受到惩罚。
第四十七条(刑法规定)
谁在任何下列各款落在一个人应处以被处罚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20000000韩元: <号法令修正 12月5478年 1997年2月24日;法案号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法案号 一月8249 2007年19月19日>
1,未完成注册或者未获得第19条第1款或第33条第1款所指的许可而经营收费工作安置服务或劳动力供应业务的人;
2,以虚假或其他非法方式完成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登记或获得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的人;
3.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和另一方;
3-2。违反第21-3(2)和(3)条规定的人;
4,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收取金钱,货物或其他利息的人; 和
五,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聘广告或者出示虚假的招聘条件的人。
第四十八条(刑法规定)
谁在任何下列各款落在一个人应处以不超过一年,或不超过五年亿韩元罚款: <号法令修正 5103年12月 1995年2月29日;法案号 12月5478年 1997年2月24日;法案号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1,经营免费的就业安置服务或提供就业信息的企业而未根据第18条第1款或第23条第1款进行报告的人;
2.以虚假或其他非法方式根据第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作出报告的人;
(三)违反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而收取劳动部长公开通知的费用以外的其他款项的人;
3-2。违反第21-2条规定的人;
4.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负责工作的人;
5.删除; <依据法令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六)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停业期间经营业务的人;
7.删除;和 <根据第No. 5103年12月 1995年2月29日>
八,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泄露秘密的人。
第48-2条(惩罚条款)
违反第21-3条第(1)款的人,将处以五百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12月5478年 1997年12月24日]
第49条(精细过失)(1)谁在任何下列各款下降的人,须被罚款疏忽不超过百万韩元处罚: <号法令修正 5103年12月 1995年2月29日;法案号 一月8249 2007年19月19日>
1.删除; <依据法令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报告的人;
(三)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有保存账簿和其他文件的;
4,未按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举报或者作出虚假举报的人; 和
5,拒绝,干扰或逃避第41条第2款所述的有关公职人员的入境和检查的人。
(2)第(1)款所述的疏忽罚款应由劳动部长或Si / Gun / Gu的负责人根据其总统管辖权,在总统令规定的条件下予以征收。 <由第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3)对第(2)款所述的疏忽罚款不满意的人,可以在被通知劳工部长或Si / Gun / Gu的负责人后三十天内提出异议。这样的性格。 <由第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4)如果某人因第(2)款所指的疏忽罚款而根据第(3)款提出异议,则劳工部长或Si / Gun / Gu负责人不得延迟,应通知主管法院,该法院应在收到通知后根据《非诉讼案件诉讼程序法》将疏忽罚款案送交审判。 <由第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5)如果在第(3)款所述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且未支付任何疏忽罚款,则应根据拖欠的国家或地方税的处理示例进行收集。
第五十条(共同处罚规定)
如果法人的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仆人或其他工人在与法人或个人的事务有关的情况下犯了第46条至第48-2条所规定的罪行,除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该法人或个人施加相应的条款。 <由第 12月5478年 1997年24日>
补充规定 阿登达 5103年12月 1995年2月2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阿登达 12月5453年 1997年13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阿登达 12月5474年 1997年24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阿登达 12月5478年 1997年24日>
(1)(生效日期)本法自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2)(关于就业安置服务的过渡措施)在本法生效之时根据先前的规定被允许从事就业安置服务的人员,应被视为在本法之前已被允许此类许可的有效期到期。
(3)(关于劳务提供业务的过渡措施)在本法生效之时已根据先前规定被允许从事劳务供应业务的人,应被视为在本法的有效期之前已被允许。这样的许可到期。
(4)(关于刑法规定的过渡性措施)在执行本法之前对任何法令适用刑法规定应服从先前的规定。
补充规定 阿登达 2月5512年 1998年20月>
(1)(生效日期)本法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
(2)省略。
补充规定 阿登达 2月5884年 1999年8月8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阿登达 7196年3月 2004年22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法案号 7825,十二月 2005年30日>
该法自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补充规定 阿登达 一月8249 2007年19月19日>
(1)(生效日期)本法自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2)(关于撤销注册和许可证等的应用示例)第36条第(1)款的经修订的规定应适用,首先应是在执行了本条款的任何第(1)款之后执行该款的任何一项的行为的人。这种行为。
(3)(关于刑法规定的过渡措施)在执行本法之前对任何法令适用刑法规定应受先前的规定约束。
补充规定 阿登达 4月8372 2007年11月1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本法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及该补遗第16条(21)款的经修订的规定,于2007年7月20日生效。
第2至17条被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