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该法第25条第(1)款的大写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以下各节所述的情况:
1,欠款金额少于250韩元的情况下;
2.如果有欠款,则应根据该法第26条收取额外的费用和保险利益;
3,根据《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第140条推迟收款的情况; 和
4.因自然灾害或劳动大臣认可的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拖欠保费和其他费用时。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三十四条(《工伤赔偿保险金的收取标准》)
(1)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收取保险金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医疗补助,工资替代补助,伤残补助,护理补助,遗属抚恤金以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疾病补偿年金。从截止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必须报告加入保险之日至实际报告加入保险之日之间的时间,收取的金额应为确定支付的保险利益的50/100对于在雇主忽略提交加入保险报告期间发生的事故:前提是这仅适用于其保险要求的理由发生在医疗开始之日(事故发生之日)之间的保险利益,以防万一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死亡)和该月的最后一天,其中包含开始医疗护理一年的日期。
(2)应当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第2款收取保险金,以提供医疗保险金,工资替代金,伤残金,护理金,遗属抚恤金和发生事故的工伤赔偿金。在截止日期(根据该法第17条第3款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每个季度的付款截止日期)之后的第二天之内,用于支付估计的保费或当日的每月保险费保险费支付之日起至事故发生日至保险费支付之日前一日之间,应收取保险金的10/100。有薪酬的。然而,
1.在事故发生之日之前必须缴纳的有关年度的月保费的保费之比为50/100以上的情况。
2.如果在有关年份必须支付的保费金额与必须支付的估计保费之比(在该事故发生的季度内必须支付的保费金额与必须支付的估计保费之比)分期付款)是50/100或更高。
(3)根据第(1)或(2)款收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确定要支付的保险金是伤残或遗属补偿年金,则应认为是一次性伤残或遗属补偿是决定在第一次出现付款请求的当天付款。
(4)如果属于该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理由彼此一致,则只有在其同意期间才可以领取领取比例最高的保险利益。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三十五条(参加工伤赔偿保险的人领取保险利益)
当公司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发出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的通知时,支付期限应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或更长时间。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三十六条删除。 <总统令第 19973年3月 2007年27日>
第三十七条(公开销售的委托等)
(1)根据《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法》第6条,健康保险公司设有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韩国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和大韩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根据该法第28条第2款的前一部分,对被扣押的财产进行了公开出售,并应向代理人发送包含以下事项的公开出售请求:韩国资产管理公司:
1.罪犯的姓名,地址或居住地;
2,公开出售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位置;
3,与扣押有关的保险费及其他收费的明细和缴纳期限;和
4.公开出售扣押财产所需的其他事项。
(2)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根据第(1)款委托公开销售,则应立即将此事实告知违法者,证券所有人,拥有租赁权,抵押权或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人。财产和对扣押财产的监护人。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三十八条(扣押财产的转让)
(1)根据第37条第(1)款委托公开销售时,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将其拥有或拥有第三方保留的财产转让给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当事人可以转让有关财产的监护权证书。
(2)如果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第(1)款接管没收的财产,则应准备转让或收据的声明。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三十九条(委托代理人撤销公开拍卖的请求)
(1)如果在公开销售委托之日起两年内有剩余的未售出财产,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健康保险公司撤销该财产的公开销售委托。
(2)当健康保险公司根据第(1)款被要求撤销委托时,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应遵循该要求。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条(委托书公开出售的详情)
由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该法第28条第2款的前一部分代为进行的公开销售必要事项,但本法令未作规定,应由该公司与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2条(继承财产的价值)
(1)根据该法令第28-3(1)条和该法令同一条第(2)款的前部分,从继承中获得的财产应指通过减去总负债和继承税计算得出的价值额从继承中获得的总资产中,由于继承而被征收或应支付的款项。
(2)第(1)款中的总负债和总资产的价值应按照《继承税和赠与税法》第60至66条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3条(继承人代表的报告)
(1)根据该法第28-3条第2款的后半部分,继承人代表的报告应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三十天内,并使用载有代表人姓名,地址,地点的文件进行报告居住和其他必要事项。
(2)如果该法第28-3条第(2)款的下半部没有规定报告,则健康保险公司可以指定一名继任人作为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健康保险公司应立即向每个继承人发送包含其意图的文件。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4条(关于大量或惯常违法行为披露个人信息的例外原因)
(1)当健康保险公司根据该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了关于违法者的公共个人信息时,应披露该违法者的姓名,公司名称(包括法人名称),年龄,地址,拖欠款的类型,付款期限,拖欠款额,欠款点数等,如果拖欠款是公司,则也应披露公司的代表。
(2)该法第28-6条第(1)款的条件中“总统令规定的理由,例如部分支付欠款”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
1.逾期保费的30/100以上的,在有关保险年度内已缴纳其他欠款费用和处置费(以下简称“欠款额”);
2.根据《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第243条,如果拖欠会费的收取被推迟以决定批准恢复计划,并且在宽限期内,将根据恢复时的付款时间表支付欠款计划; 和
3,在因灾害等造成的财产严重损失导致业务严重危机的情况下,根据该法第28-6条第2款的规定,与保险费相关信息披露审议委员会认为,披露有关违法者的个人信息不会带来实际利益。
(3)根据该法令第28-6条第(3)款,健康保险公司会告知违法者,如其个人信息等受到披露,则应敦促其支付拖欠款项,以及是否属于披露个人信息等例外情况的原因。根据该法第28-6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应告知他们必须提交解释材料。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5条(关于保险费相关信息披露的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
(1)该法案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披露保险费相关信息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
(2)委员会主席应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常务理事从健康保险公司的官员中接任,其成员应由健康保险公司的总裁从以下描述的人员中任命或分配:以下各节:
1.公司一名雇员;
2.健康保险公司三名员工
3,劳动和劳动部三,四级公职人员,负责代办职业保险和工伤赔偿保险;
4,国家税务局三级或四级公职人员; 和
5.四个在法律,会计或社会保险方面具有丰富学术知识和经验的人。
(3)第(2)款第5项规定的成员任期为两年。
(4)委员会的会议应在大多数注册会员出席的情况下举行,并应在出席的大多数会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决议。
(5)除第(1)至(4)款规定的事项外,与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有关的必要事项应由健康保险公司决定。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6条(Mutatas Mutandis适用《国家税收框架法》)
《国家税收框架法》执行法令第13条至第17条比照适用于提供付款的担保,以推迟处置逾期的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纳税担保”应理解为“支付担保”,“国家税收”应理解为“保险费”,“税收担保保险政策”应理解为“付款担保保险政策”,“负责人” “地区税务局”或“主管地区税务局负责人”作为“健康保险公司”,“纳税人”作为“雇主”,“纳税保证证明”作为“支付保证证明”,“纳税抵押” “作为”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一条(收费的赤字处置)
(1)该法第29条第1款第3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以下任何一项所述的情况:
1,犯罪者下落不明的;
2.如果确认拖欠者没有财产,或因拖欠费用而要处置的全部财产的估计价格过低而在拨出处置费后没有任何余地;
3.如果确认拖欠费用的财产总额过小而无法用于偿还债权,例如国家税和地方税,则该财产优先于保费和保险金。其他费用; 和
4,免除拖欠责任的公司缴纳保费等责任的情况 根据《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第251条的规定。
(2)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打算根据第(1)款进行赤字处置,则应通过Sis,Guns,税务局调查并确认犯罪者的下落或他/她是否有财产以及其他机构:只要拖欠的金额少于十万韩元,该规定将不适用。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1-2条(索取有关欠款或亏损的材料的要求)
(1)根据该法第29-2(1)条要求提供有关违法者的个人信息的人(以下称“请求者”)或需要进行赤字处置的人以及有关拖欠或赤字处置数额的材料的人应向健康保险公司提交包含以下任何一项所述内容的文件:
1.要求者的姓名和地址;和
2.所要求材料的内容,如欠款等,以及使用目的
(2)根据第(1)款,健康保险公司收到有关拖欠等材料的要求后,可以以根据第41-4(1)条准备的电子文件或文件的形式提供。
(3)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根据第(2)款提供了欠款等材料,并且发生了诸如付清欠款,取消赤字处置等原因,则应在15天内将此信息通知要求者发生日期后的天数。
(4)要求和提供关于拖欠款等材料的必要事项 根据第(1)款至第(3)款,应由健康保险公司确定。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1-3条(因拖欠或赤字处置而提供材料的例外原因)
该法第29-2条第(1)款的条件中“总统令规定的理由,例如推迟对欠款的处理”,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
1.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根据该法第29-2条第(1)款第1或第2条推迟了对拖欠款项(以下简称“拖欠款项”)的欠款处理;和
(二)健康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无法支付欠款的:
A.如果违法者因灾难或抢劫而遭受严重财产损失;和
B.如果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陷入严重危机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1-4条(准备用于欠款或赤字处置的电子文件)
(1)健康保险公司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准备有关欠款等的材料。
(2)按照第(1)款以电子文件形式准备的有关欠款等材料的安排和管理的必要事项,应由健康保险公司决定。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二条(工业事故赔偿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
公司或健康保险公司应每月计算根据该法第31条第(5)款收取或支付的工业事故补偿保险费,以及根据《工资索赔保证法》第9条收取的费用以及与该工资分配相关的费用。根据《石棉伤害救济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暂定英文标题)(包括每笔欠款和额外费用)并支付给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以下简称“工业事故赔偿金”) )和《工伤赔偿保险法》第95条规定的“保险和预防基金”和“工资索赔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工资索赔保证基金”)),根据《工资索赔担保法》第17条和《石棉伤害救济法》第24条的规定(以下简称“石棉伤害救济基金”)。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