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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为2019年7月2日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二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16 10:48:29  

52条(促进职业技能的发展)(1)该法第31条第(1)款第3条所指的“总统令规定的程序”是指以下项目:   <2009312日第21348号总统令修订; 201028日第22026号总统令;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2010825日第22356号总统令;2012113日第23513号总统令,>

 

1.有关职业技能发展计划的调查和研究的项目;

 

2.有关职业技能发展方案的教育和公共关系的项目;

 

3.有关开发,汇编和分发职业技能发展培训介质的项目;

 

4.由雇主协会,雇员协会或这些组织的联合会共同开展的职业技能开发项目;

 

5.关于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支持优秀企业认证制度的项目;

 

6.由企业所有者,雇主协会或《高等教育法》第2条规定的学校实施的职业技能开发项目,该协议是与两名或两名以上为其雇员进行职业技能开发培训的企业所有者达成协议之后进行的;

 

7.根据《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为培养和发展职业技能发展培训员的技能而进行的教育和培训项目,以及该项目规定的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的人员同一法律的执行令第19条(1)第6条;

 

8.根据《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12条开展的工作场所技能发展项目;

 

9.按照《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40条的规定,按照理工学院的教育或培训课程进行的教育和培训项目;

 

10.进行职业技能发展培训,以提高有资格享受优惠支持的企业主或企业雇员的基本职责(仅限于由雇佣和劳动大臣确定的特殊培训计划);

 

11.开展职业技能开发项目,以使有资格获得优先支持的企业的雇员有更多机会获得其工作知识或促进其学习的系统化,从而使这些企业内的职务知识易于积累和分享;

 

12.开展职业技能开发项目,以提高有资格享受人力资源开发支持的企业中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的企业主或工作人员的技能;

 

13.对有条件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进行现场培训的系统支持项目;

 

14.删除;  <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令>

 

15.其他旨在促进职业技能发展的项目。

 

2)如果执行了第(16款中规定的职业技能开发项目,则就业和劳工部长应直接向相关职业技能开发项目的实施者提供总计确定其比例并公开通知的金额由雇佣和劳动大臣(以下简称“个人金额”)中,每个已达成协议的企业主有权获得的职业技能开发年度培训费用补贴的最高额中根据第42条第(1)款至第(3)款。在这种情况下,在根据第42条第(1)款至第(3)项规定的补贴费用的范围内,该金额应视为已对每个达成协议的企业所有者进行补贴。  <2012113日第23513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3)关于申请第(1)款规定的费用补贴的必要事项和补贴方法,应由劳动大臣规定。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2012113日第23513号总统令,>

 

53条(发展职业能力委托培训计划的实施)(1)当就业和劳工部长打算根据该法第31条第2款委托执行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计划时,他/她应制定年度计划,以实施他/她打算委托的培训职业技能发展计划。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2)根据《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15条,将第(1)款规定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计划解释为与国家基础设施和战略产业有关的职业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以下简称为“与国家基础设施和战略产业有关的职业培训”)。  <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法令修正>

 

3)对与国家基础设施和战略产业有关的职业的培训,应由根据《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12条执行的各条所委托的设施或机构进行。  <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法令修正>

 

4)开展与国家基础设施和战略性行业有关的职业培训所需的事项,如与国家基础设施和战略性行业有关的职业培训的学员,培训程序,培训费用和津贴等。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第22603号总统令,20101231>

 

第五十四条(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发展的补贴)(1)建筑企业的业主或雇主协会进行职业技能发展培训,以发展和提高未受雇于特定工作场所的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大臣确定并公开通知的营业地点,劳动法大臣可以部分补贴其中发生的费用,也可以补贴培训中发生的费用,如果在培训期间向这些建筑工人支付培训津贴。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2)对于第(1)款所规定的职业技能开发培训费用的补贴,应比照适用第41条第(2)款。

 

第五十五条(对地方政府及其他组织的支持)(一)该法第三十四条所称“总统令所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或组织”是指根据法令成立或经许可或授权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法人。由州,地方政府或根据《非营利,非政府组织援助法》注册的非营利组织提供。

 

2)如果第(1)款规定的地方政府或非营利法人或组织在其所在地区开展了就业保障和促进被保险雇员就业以及职业技能发展的项目,根据该法第34条,就业和劳工可以在预算范围内补贴该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3)劳动和劳工大臣打算根据第(2)款补贴开支时,应事先发布符合条件的项目的类型和详细信息,此类项目的要求,详细信息和标准的公告。补贴,以及这种补贴的申请方法。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第五十六条(由于不正当行为而给予补贴的限制)(1)如果某人已经或打算接受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何补贴或激励措施, 262828-228-32933353737-23855通过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根据第35条,就业和劳工部长不得给予补助(1)该法令规定了该人打算获得的补贴或激励措施的未付金额,并应责令该人退还已经通过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支付给他/她的补贴或激励措施。  <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令修改;2011915日第23139号总统令;20131224日第25022号总统令;20141231日第25955号总统令;2016719日第27352号总统令;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2)对于通过本法第35条第(1)款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打算获得第(1)款规定的任何补贴或奖励的人,部长劳动和劳工局应在附表2规定的期限内,对属于新授予的第(1)款规定的任何补贴或激励措施的任何补贴或激励措施的支付施加限制在部长根据第(1)款发布退还或限制付款的命令之日起的一年内:前提是,上述付款限制的期限可以减少到上述付款限制的期限的三分之一,考虑这种不当行为,动机,结果等的程度。  <201028日第22026号总统法令修改;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令;20121029日第24155号总统令;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3)收到根据第(1)款退还命令的人(包括根据该法令第35条第2款要求额外付款的命令;本条以下也应适用)应在30天内支付通知的金额从发出通知之日算起的几天。在这种情况下,应一次性支付,但可以由劳动大臣确定,分期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韩元。  <201028日第22026号总统法令修改;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第22603号总统令,20101231>

 

4)凡根据第(1)和(3)款或《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56条被命令退还补贴的人(限于命令退还通过工作获得的补贴或贷款的金额)保险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返还义务,则不得从《劳动者职业技能发展法》中向该法规定的补贴或激励措施或《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中规定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费支付该期限结束的日期,直到履行返还义务的日期为止。  <201028日第22026号总统法令修改;2010825日第22356号总统令;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令;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第五十七条(商务执行)(1)该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总统令所规定的任何人”是指:   <2010825日第22356号总统令修订>

 

1.《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法》规定的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以下简称“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

 

2.《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规定的理工学院;

 

3.《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23条规定的工作场所技能发展组织。

 

2)雇佣劳动大臣根据法令第36条委托某人代其开展任何业务时,应通过以下方式补贴开展此类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资金。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第四章失业福利

 

第五十八条(支付失业救济金的决定和通知)劳动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在决定是否支付失业救济金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可以用签发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就业保险的资格证明代替失业救济金,并且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信息和通信网络发出通知。  <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修订>

 

该法第37-2条第(1)款的附则第58-2条(失业救济金收款帐户)(1)“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是指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是属于第六十五条第八款的人,并且居住在没有可用金融机构的地区;

 

2.在提出失业救济金申请之日起的14天内,出于第1项规定的原因,通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支付失业救济金是不切实际的。

 

2)根据该法第37-2条第(1)款的主要规定将失业救济金转移到以合格接收人的名义开立的指定账户中(以下简称“失业救济金接收账户”)由于信息和通信系统的任何故障或根据该法第37-21)条的规定第(1)款规定的原因,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可以支付失业救济金直接以现金支付给符合条件的收件人。

 

3)根据第61条的规定,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应将申请承认福利资格的申请人通知他/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失业救济金:他/她自己的选择。

 

[本条款由2015420日第26208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该法令第38条第2款中的第58-3条(无法确定的失业金数额) “总统令规定的金额”是指根据该法第37-2条第(1)款转入失业金接收帐户的全部金额。行为。  <20171226日第28504号总统法令修正>

 

[本条款由2015420日第26208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第五十九条(福利分类账的编制)(一)劳动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在支付失业救济金时,应当为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每个受益人准备一份福利分类账。

 

2)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应在收到与保险有任何关系的人的请求后,允许他/她检查福利分类账,并在必要时签发证明。

 

该法第40条第2款所指的第60条(延长标准期限的依据) “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依据”是指:规定,接受劳动和劳工部长规定的金钱和贵重物品根据该法第2条第5款的附加条件,应从以下条款中排除: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1.营业场所的停业;

 

2.与怀孕,分娩或育儿有关的假期;

 

3.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并以裁员或任何其他类似情况公开通知的其他理由。

 

第六十一条(求职申请和获得福利资格的申请)(1)打算根据该法令第四十二条提交有关其失业状况的报告的人,应提交一份对第九条规定的工作的申请。电子网络通过的《就业保障法》。  <2011915日第23139号总统法令修正>

 

2)根据第(1)款提出工作申请的人,应向对其居住地具有管辖权的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承认福利资格的申请,并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与有关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联系:   <最新由2011915日第23139号总统令插入;2012113日第23513号总统令,>

 

1.如果他/她打算与对申请者希望工作的地区具有管辖权的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联系;

 

2.如果他/她打算与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这样做,则该主管对申请人在离职前的工作地点具有管辖权;

 

3.如果他/她打算与对附近地区有管辖权的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相比,对附近地区有管辖权的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这样做的话。

 

3)如果有企业主根据该法第16条第(2)款发出的遣散证书,打算根据第(1)款提交其失业状况报告的人应将证书提交给其住所主管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前提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因无法切断雇用人的企业主的下落而无法签发遣散证书的情况相反,存在明显已知的或任何不可避免的原因。  <2011915日第23139号总统法令修正>

 

4)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以下简称为“对申请地点具有管辖权的就业保障办公室”)应在收到根据第(2)款承认福利资格的申请后,指定根据该法令第44条第2款要求该人出现在就业保障办公室以获取其失业身份的日期(以下称为“失业确认日期”),并应发出该日期的通知给报告人。  <2011915日第23139号总统法令修正>

 

62条(对福利资格的承认)(1)根据该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已提出申请承认福利资格的申请人被视为有资格获得求职福利,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在收到依照第六十一条承认福利资格的申请后,在初次签发就业保险福利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承认失业的日期。

 

2)如果提出申请承认福利资格的人没有被认定为符合该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求职福利资格,则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应将其通知事实给申请人。

 

3)合资格的受赠人,如果根据第(1)款签发给他/她的资格证明书已用尽或遗失,则应向其/她的申请地点。  <2011915日第23139号总统法令修正>

 

4)符合条件的接受者应在其姓名,居民登记号码,住所或住所发生变更或改正后,在其申请地点向主管的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这种变更。在这种情况下,主管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应修改合格证书中包含的有关信息,并将其退还。  <2011915日第23139号总统法令修正>

 

5)持有根据第(1)款签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可以要求承认福利资格的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出具承认福利资格的声明,该声明构成了承认资格的基础享受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