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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最低工资法执行令执行日期1987年7月1日第13篇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16 11:11:33  

[12207号总统法令,198771日。,新颁布)

就业和劳动部 (劳工标准政策部),044-202-7535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最低工资法》规定的事项以及执行该法所必需的事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621572日。200926>

 

2条删除。  <总统令第 190298 200531>

 

第三条(试用人员的最低工资)

 

1)对于根据《最低工资法》第5条第(2)款第1款(以下简称“法案”)在试用期内受雇的人,并且自试用期开始以来已经过了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每小时最低工资率应设定为通过将《法案》第5条第(1)款下半部规定的每小时最低工资率降低十分之一而获得的金额。

 

2)对于根据第5条第2款第2款从事监视或间歇性工作的人,并且雇主已获得劳工部长的批准,应将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设定为降低第5条第(1)款下半部分规定的每小时最低工资率的十分之一。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四条(关于基于合同确定最低工资的特殊情况等)

 

如果由于工资通常是根据合同或该法第5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类似方式确定而难以计算工作时数,或者认为根据该标准确定最低工资率是不合适的该法第5条第1款规定,最低工资率应根据有关工人的产出或成就来确定。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5条(适用最低工资的工资转换)

 

如果设定工人工资的单位时间与设定适用于该工人的最低工资的单位时间不同,则该工人的工资应转换为任何国家规定的小时工资率。以下小节: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977112 200621>

 

1,每天确定的工资:应将其除以每天的合同工时数(如果每天的合同工时数每天变化,则除以一周内每天的合同工时数);

 

2,每周确定的工资:应将其除以每周的合同工时数(如果每周的合同工时数不同,则应除以四周期间每天的平均合同工时数) ;

 

3,按月确定的工资:应将其除以每月的合同工时数(如果每年合同工时数不同,则除以一年中每月的合同工时数);

 

4,根据小时,日,周或月以外的一定时期确定的工资,小时工资率:应根据第1至第3款的规定计算。

 

2)对于以产出为基础的工资制度或其他合同制度确定的工资,小时工资率应通过在工资计算期间(指直到工资截止日期为止的期间)中的总工资除以得出。有此日期;在该段中同样适用。)以该期间的总工作小时数为准。

 

3)如果工人收到的工资是由第(1)或(2)款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工资组成的,则有关工人的小时工资率应通过将按照每个相应的规定。

 

4)如果以设定工人的工资为基础的单位时期内的合同工时数与以适用于该工人的最低工资为基础的期间内的合同工时数不同,则工人的工资应转换为第(1)款中任何一项规定的小时工资率。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5-2条(在普通出租车运输业务中出租车司机的最低工资中应包括的工资范围)

 

该法令第六条第(5)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工资”是指按照集体谈判协议,工作细则和劳动合同确定的付款条件和费率一次或多次支付的工资;但是,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工资均应排除在外:

 

1.除特定工作时间或特定工作日支付的工资外的其他工资;和

 

2.为支持工人的生计和福利而支付的工资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六条(准予免除最低工资的标准)

 

由于雇主已根据该法令第7条获得劳工部长的许可而被排除在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之内的人,显然是其精神或身体上的障碍直接或严重地阻碍了他/她的人从事雇主打算让他/她从事的工作。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七条(审议最低工资委员会的要求)

 

根据该法第8条第1款,劳工部长应要求最低工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每年的331日之前讨论最低工资。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8条(最低工资提案的公布)

 

劳工部长应在收到该法案第8条第2款规定的最低工资建议后,立即根据第9条第1款按业务类型和适用业务范围宣布最低工资建议该法案。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9条(对最低工资建议的反对)

 

如果某人打算对该法第9条第2款前部分规定的最低工资提议提出异议,则他/她应提交一份申诉信,明确说明以下任一子条款中所述的事项:劳工部长:

 

1.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地点和职务;

 

2.提出申诉的行业的最低工资建议的要点;和

 

3.提出投诉的原因和投诉内容  <6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十条(有资格提出申诉的工人或雇主的代表范围)

 

该法第9条第(2)款下半部规定的工人代表是工会联合会或工业一级工会联合会的代表,雇主代表是全国范围内的代表。由劳工部长指定的雇主协会。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十一条(通知义务)

 

1)雇主根据该法第11条向工人告知的最低工资的内容如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工人的最低工资;

 

2.根据该法第6条第(4)款计算的最低工资中未包括的工资;

 

3.根据该法第7条,将工人的范围排除在有关企业的最低工资适用范围之外;和

 

4.最低工资在日,月和年生效。

 

2)雇主应在该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最低工资开始执行的日期之前,将第(1)款规定的最低工资的内容通知工人。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的委托,任命等)

 

1)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的工人成员,雇主成员和公共利益成员应由劳动大臣提名,由总统托付。

 

2)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常任理事国应由总统由劳工部长提名任命。

 

3)工会成员应从工会联合会推荐的成员中提名,而劳工部长指定的全国雇主协会推荐的雇主成员应被提名。

 

4)发生空缺时,应在空缺之日起30天内委托或任命继任者:但继任者的剩余任期少于一年时,不得继任或任命继任者。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十三条(公共利益成员的委托标准)

 

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公众利益成员应受托:

 

1.具有三级以上公务员或高级公务员的公职人员,对劳动问题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的人;

 

2.在劳动经济学,劳资关系,劳动法,社会学,社会福利和其他相关领域中曾经或曾经在大学中担任过五年以上职位的人;

 

3.在劳工问题上已经或已经在认证的研究机构工作五年或以上(如果是在第2款规定的领域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则为五年);和

 

4.劳动部长认可的具有与第13项相同的知识和经验的其他人  200926>

 

第十四条(常任理事国的资格等)

 

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应从下列任何一项中选出:

 

1.具有三级以上公务员或者高级公务员的公务员经验,具有劳动行政管理经验;和

 

二,在劳动经济学,劳资关系,劳动法,社会学和社会福利领域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领域中担任副教授或在大学中担任更高职位五年以上的人。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十五条(特别会员的委托等)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成员,应由劳工部长从有关行政机构中三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或高级公务员制度的公职人员中委托。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十六条(费用的偿还)

 

根据法案第18条出席理事会会议(包括法案第19条第(4)款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人,雇主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在预算范围内获得津贴和差旅费。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1)该法案第19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委员会应由理事会主席在理事会成员中指定的成员组成。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90298 200531>

 

2)如果第(1)款所指的技术委员会难以仅由理事会成员组建,或需要在有关事项上进行专业审议,则理事会主席可以委托技术委员会成员除了安理会成员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工人成员和雇主成员在单独受托的成员中的资格,应适用第十二条第(3)款,对于公共利益成员的受托标准,应比照适用第十三条。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十八条(会员的津贴等)

 

履行职责所需的津贴和差旅费应在预算的范围内,根据该法令第14条第(1)款,支付给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以外的成员,以及根据第19条支付给技术委员会的成员。 3)该法。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出席的天数支付津贴,并应根据常任理事国的职位支付差旅费。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十九条(条件调查)

 

劳动部长可根据该法案第23条,要求理事会对工人的生活费用和工资进行调查。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第二十条(劳动监察员的工作)

 

当劳动监察员根据该法令第26条第(1)款执行与该法令的执行有关的工作时,应接受地区劳工局局长的指示和监督。  <621日第21572号总统令修订 200926>

 

21条(身份证)

 

该法第26条第3款所指的身份证应为《劳动监察员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身份证。  <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 316190 19991717

 

和不。190298 2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