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关于弹性工时制度的商定事项)(1)该法第51条第2款第4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词是指书面协议的有效期限。
(2)如果要求雇主根据该法第51条第(4)款采取措施保持工资水平,则劳动和劳工部长可命令该雇主提交此类措施的详细信息或进行检查其中的一个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二十九条(关于选择性工作时间制度的商定事项)
该法第52条第6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词是指标准工作时间(或雇主和工人代表之间商定的每天工作时间,作为计算带薪假的标准等)。 )。
第三十条(每周假日)
根据该法第55条的规定,带薪休假应授予在一周内表现出完全遵守合同规定工作日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有资格从事自由裁量制的工作)
该术语在第58条(3)该法是指下列工作的前半部分“的作品由总统令指定”: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或研究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
2.设计和分析数据处理系统;
3.收集,编辑或编辑报纸,广播或出版业务的资料;
4.设计或设计服装,室内装饰,工业产品,广告等;
5.担任广播节目,电影等节目的制作人或导演;
6.就业和劳工部长进一步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有资格例外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企业)
该法第59条第4款中的“由总统令确定的企业”一词是指社会福利企业。
第三十三条(休假津贴的支付日)
根据该法第60条第5款应支付的工资,应在准予带薪休假之前或之后的发薪日支付。
第三十四条(工作时间等不适用的劳动者)
该法第63条第4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工作”一词是指管理和监督或处理机密信息的工作,而不论其业务类型如何。
第35条(《就业许可证证明书》的发行等)(1)根据该法第64条,有资格获得就业许可证的人不得少于13岁,但不得少于15岁:年龄小于13岁的人有资格参加艺术表演。
(2)希望根据第(1)款获得就业许可证书的人,应按照《就业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向就业和劳动大臣提出申请。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根据第(2)款提出的申请,应由学校负责人(仅限于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和在校人员),具有父母职权的人或监护人以及准雇主共同签署。
第三十六条(《劳动许可证》的交付)
劳动大臣根据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准许就业时,应在《劳动大臣部条例》规定的就业许可证书中指定工作类别,以将其交付给申请者。工人和准雇主。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三十七条(禁止就业的工作)
劳动与就业部长不得发放第40条规定的任何作业的就业许可证证书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三十八条(劳动许可证的保存和归还)(一)用人单位雇用未满十五周岁的劳动者的劳动者,应当视为持有有关家庭关系的证明书以及有父母权的人的同意。或该法第66条规定的监护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2)雇主终止雇用少于15岁的人并且该雇员少于15岁的雇主应立即将雇用许可证书交还给劳动和劳工部部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三十九条(重新签发就业证)
15岁以下的雇主或雇员,如果就业许可证被残损或遗失,应按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立即申请补发就业证。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四十条(禁止雇用孕妇和哺乳母亲的工作)
根据该法第65条,禁止孕妇,既不是孕妇也不是哺乳母亲的18岁或18岁以上的妇女以及未满18岁的妇女从事的工作范围应具体规定。附表4。
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的计算)
该法第69条和《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第46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休息时间。
第四十二条(允许在坑内工作的工作)
根据该法第72条,可临时指派妇女和18岁以下的人在矿坑内从事的工作如下:
1.公共卫生,医疗和福利工作;
2.新闻报道和数据收集工作,用于制作报纸,出版和广播节目等;
3.进行学术研究调查;
4.管理和监督工作;
5,在与第1至第4款相关的任何工作相关领域的实践培训
第四十三条(流产或死产请求等)(1)怀孕16周后遭受流产或死产的任何工人,如果她打算根据该法第74条第2款要求保护性休假(以下简称“工作日”)(以下简称“称为“流产或死产假”),向企业主提交流产或死产假申请,说明请求休假的原因,发生流产或死产的日期,怀孕时间等,以及医疗机构签发的医疗证明。
(2)根据第(1)款,要求拥有流产或死产假的任何工人,企业主应按照以下准则给予流产或死产假:
1.患有流产或死产的工人的怀孕期(以下称为“怀孕期”)不少于16周但不超过21周:自流产或死产之日起最多30天;
2,怀孕期不少于22周但不超过27周:自流产或死产之日起60天内;
3,怀孕期不少于28周:从流产或死产之日算起最长90天。
第四十四条(职业病的范围等)(1)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职业病和医疗的范围应按照附表5的规定。
(2)凡工人在职业过程中遭受职业病或伤害或死亡,则雇主应立即使他/她接受医生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第四十六条(医疗,服务中止支付期限)
医疗和服务中断的补偿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第47条(残疾等级的确定)(1)根据该法第80条第3款确定有资格获得赔偿的身体残疾等级的标准,应按照附表6的 规定。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2)如果附表6中存在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身体残疾,则应适用其最严重的身体残疾等级: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等级应按照以下每个小节进行调整应适用。在这种情况下,调整后高于I级的等级应被视为I级:
1.如果五级或以上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身体残疾:调整后的等级应是最严重的身体残疾的等级从三个等级提高的等级;
2.级或更高等级有两个或更多身体残疾的人:调整后的等级应是最严重的身体残疾者从该等级提高两个等级的等级;
3.如果XIII或更高等级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身体残疾:调整后的等级应为最严重的身体残疾等级从一个等级提高一个等级。
(3)任何不属于附表6的任何类别的身体残疾,应通过参照附表6中的类似身体残疾的程度,根据残疾程度予以补偿。
(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第四十八条(尚存家庭成员的范围等)(1)该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的尚存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下。在这种情况下,幸存者补偿的优先级应在下列项的顺序给出,但是一个下部件和相同项的优先级须在该命令为以下所列给出: <号总统令修正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1.配偶(包括未按法律规定的事实配偶),在其去世时依赖工人的子女,父母,孙子和祖父母;
(二)不依赖死者的职工,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
3.依靠死者的兄弟姐妹;
4.不依赖死者的兄弟姐妹。
(2)在确定尚存家庭成员的优先权时,养父母应优先于亲生父母,养父母应优先于亲生祖父母,父母的养父母应优先于父母的亲生祖父母。
(3)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工人的意愿中或根据与雇主的事先安排,根据第(1)款在尚存家庭成员中指定的特定人(如果有的话)应优先于其他人。
第四十九条(优先权相同的成员)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同优先权的尚存家庭成员有资格获得幸存者补偿,则赔偿金应根据此类成员的数量进行平均分配。
第五十条(确定的幸存者赔偿死亡)
如果任何幸存的家庭成员明确确定为有资格获得幸存者补偿的家庭成员已经死亡,则应将赔偿金支付给与其具有相同优先级的成员(如果有),或支付给具有下一个优先级的成员(如果有)没有与他/她具有相同优先级的成员。
第51条(赔偿期)(1)伤残或疾病完全恢复后,应立即支付伤残赔偿金。
(2)工人死亡后,应立即支付遗属赔偿和丧葬费。
第五十二条(计算事故赔偿平均工资的起因日期)
在支付事故赔偿时,应将事故发生造成死亡或伤害的日期或通过医学检查最终确定已造成疾病的日期视为计算平均工资的原因。发生。
第五十三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第五十四条(宿舍规则草案的张贴等)
任何雇主打算根据该法令第99条第2款征得大多数工人代表的同意,应将宿舍规章草案张贴在宿舍的显眼位置,或供其检查7天,或如果宿舍中的大多数工人未满18岁,则寻求此类同意的时间更长。
第五十五条(男女分开居住)
用人单位不得在宿舍的同一房间内安置男女工人。
第五十六条(宿舍位置)
每个雇主在建立宿舍时都应避免在任何有严重噪声和振动的地方使用。
第五十七条(卧室)
如果每个班次的工作时间不同,则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班次的工人安置在一间卧室。
第五十八条(宿舍标准)
宿舍卧室的面积应为每人至少2.5平方米,一间客房的容纳人数不得超过15人。
第五十九条(授权)
劳动与就业部长应当对下列事项办事处根据该法案第106条当地就业和劳动关系的负责人委托他/她的权限: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要求举报或出庭;
2.根据该法第24条第4款收到关于裁员计划的报告;
3,根据该法第53条第3款,授权延长工作时间;
4.根据该法第53条第(4)款的规定,休假或休假;
5,批准根据该法第63条第3款从事监视或间歇性工作的人;
6.根据该法第64条的规定签发就业许可证证明书并撤销该证明书;
7.根据该法令第67(2)条终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就业合同;
8,根据该法第70条第2款的规定,准许孕妇,哺乳母亲和18岁以下的人从事夜班和假日工作;
9.与反对承认等有关的复核和仲裁有关的事项 该法第88条规定的事故以及为此目的进行的医学检查和诊断;
10.根据该法第93条收到关于就业规定的报告;
11.根据该法第96条第(2)款发布修订雇佣条例的命令;
12.根据该法第102条第(3)款发出检查或医学检查的书面指示;
13.收到根据该法第104条第(1)款发出的犯罪通知;
14.根据该法第116条,对过失处以罚款并处以罚款;
15.根据《劳工标准法》修正案(第6974号法令)补遗第2条,收到关于特殊情况的报告;
16.发出命令,要求根据第28条第(2)款采取措施维持工资水平并予以确认;
17.收到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出的就业许可申请书;
18.收到根据第38条第2款归还的就业许可证书。
第六十条(疏忽处以罚款)
该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的过失罚款标准应按附表7的规定:前提是,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在不满1/2的范围内减少或增加过失罚款。考虑到违规程度,违法次数,违规动机及其结果等因素的疏忽罚款数额,但是在增加疏忽罚款时,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该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的过失罚款。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20873年6月。25,2008]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8月21695日 2009年18月>
该法令将于2009年8月22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月22061 2010年24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该法令将于2010年4月10日生效。
第2条 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