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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关于收集保险保费等的法案》的执行令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执行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第一篇第1至第2章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17 08:56:11  

※本英语法规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对韩国法规理解的参考资料,无法律或官方效力。

[30084号总统法令,2019917日。,部分修正案]

劳动劳动部 (就业保险计划科),044-202-7359 劳动劳动部(工业补偿政策科),044-202-7712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保险费收取法》等所委托的事项。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以及执行该法所必需的事项。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2408 2010229]

 

2条(定义)(1)在本法令中所使用的术语应被定义为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2328211 201111日;总统令 25047,十二月 20133030日;总统令 327051 201622>

 

1.“整个建筑项目”一词是指与以下每个建筑工程有关的所有工作:

 

a)公共工程,建筑工程或任何其他建筑结构或改建,修理,改造或拆除建筑物的工程,这些工程是为完成有关建筑项目的最终主题而进行的;

 

b)前期准备工作,后整理工作等。进行(a)项所指明的每项建筑工程;

 

2.“总建筑成本”一词是指要执行的整个建筑项目的合同价格(包括通过将相关材料转换为市场价格而计算出的金额,如果下订单的人提供了这些材料):对于由《建筑业框架法》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建筑商以外的其他人执行的建筑工程,在不受该法第41条规定的建筑物执行人限制的建筑工程中,用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通知的方法计算的总建筑成本;

 

3.“正式劳动力人数”一词是指:规定,在第15条第(1)款前一部分规定的业务的情况下,正式劳动力人数是指根据后一部分计算的雇员人数在同一小节中:

 

a)如果企业在有关保险年度之前开业:通过将上一年度每个月的最后一天雇用的每个雇员的总数除以上一年度的营业月数而得出的数字年:假设在建造业情况下无法确定雇员人数时,雇员人数是指根据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出的人数;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量”是指扣除根据《建筑业框架法》或任何其他相关法规合法分包的部分的建筑费用后的余额,从总施工绩效金额中得出(指在相关保险年度执行的建设项目中已经完成的部分的总施工成本);“建筑业平均月薪”是指由雇佣劳动大臣根据对雇用至少五名正式雇员的建筑业的工资计算并公布的平均薪金,该薪金在对企业实体劳动力的调查中指定由就业和劳工部长根据《统计法》第3条所定义的指定统计数据编写:

 

建筑工程量×前一年的劳动比例

 

-------------------------------------------------- -------------------------------------------------- --

 

上一年度建筑业平均月薪x营业月数

 

b)在有关保险年度开始营业的企业:在形成有关保险关系之日受雇的雇员人数。

 

2)凡通过外包或任何其他活动将其分成至少两个建筑工程而签订了为完成最终标的物而执行的相同建筑工程的合同(包括下订单的人直接从事该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无论这种活动的名称是什么,在计算第(12款主句中提到的总建筑成本时,应将每个合同价格合计:前提是,这不适用于将每个合同单位的建筑工程分开的情况在时间和地点上独立执行。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2408 2010229]

 

2-2条(免于报酬的金钱和货物)《收缴保险费法》第2条第3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金钱和货物”等。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以下简称“法案”)是指《所得税法》第12条第3款所指的非应税收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22408 2010229]

 

3条(适用标准薪酬)(1)该法第3条第(1)款中“存在总统令规定的任何理由”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与薪酬有关的数据不存在或不明确的地方;

 

2.在因搬迁等原因而无法确定营业地点的地方 或其营业地点(以下简称“营业”)。

 

2)该法第3条第2款所指的标准薪酬应根据以下分类适用:

 

1,全职员工月薪定额的,按月标准薪酬;

 

2.兼职员工;根据工作时间获得报酬的雇员(在本条中,以下称为“按小时支付的雇员”);以及根据工作日收取日薪报酬的雇员(以下称“日薪雇员”),应将每周的规定工作时间视为实际工作时间,因此,以每小时的标准报酬为准。应采用以下基准:前提是,如果不清楚雇员是按小时支付的雇员还是按日支付的雇员,或者在无法确定每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按月支付标准薪酬。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2408 2010229]

 

第四条(建筑业务的范围等)除本法令另有明确规定外,韩国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二条公开通报的有关行业的标准分类(以下简称“韩文”)标准工业分类”),应适用于本法令规定的业务范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466,十二月 201130>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2408 2010229]

 

第五条(代理人)(1)企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根据该法和本法令进行的事务。

 

2)如果企业主任命或解雇了代理人,则应向根据《工业事故补偿保险法》第10条设立的韩国劳动者补偿和福利服务局(以下简称“ COMWEL”)报告这种任命或解雇的情况。 )。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2408 2010229]

 

第二章保险关系的形成与终止

 

6条(企业一揽子申请的要求)(1)该法第8条第1款第3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要求”是指按《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划分的建筑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29455 2018331>

 

2)企图根据该法第8条第2款的前一部分打算获得一揽子申请批准的企业主,应向COMWEL提出申请。

 

3)企图根据该法第8条第3款的前一部分打算获得批准以终止一揽子申请关系的企业主,应在下一个保险年度的前7天向COMWEL提出申请。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2408 2010229]

 

7条(合同业务的全面申请)(1)该法第9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中的“建筑业务或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任何业务”是指建筑业务。

 

2)一种可分包商第9条(1)该法的条件下被视为一个企业主,如果分包商是:   <号总统令修正 1229455 2018331>

 

1,《建筑业框架法》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建筑商;

 

2.根据《住房法》第4条注册的住房建筑商;

 

3.《电气建筑商业法》第2条第3款所定义的建筑商;

 

4.《信息和通信建筑业务法》第2条第4款所定义的信息和通信建筑业务实体;

 

5.《消防系统安装业务法》第2条第(1)款第2条所定义的消防系统业务实体;

 

6.《文化遗产维护法》第2条第5款所定义的文化遗产修复企业实体。

 

3)如果根据该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打算将分包商视为企业所有者,则相关的原始承包商应与该分包商就转移保险费的问题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在相关分包建设项目开始之日起30天内向COMWEL提出申请,以批准将该分包商视为企业主。

 

4)如果与原始承包商已提出的将分包商视为业主的申请有关的分包建筑项目出现以下任何原因,COMWEL不得批准将分包商视为业主:根据第(3):   <号总统令修正 23910,六月。2012229>

 

1,发生《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5条第1款所定义的任何职业事故时,从分包建设项目开始后的15天到申请批准为止;

 

(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职业事故发生在从分包建设项目开始到申请批准之前的期间;且必须根据该法第26条第11的规定,向此类事故的原承包人收取保险金。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2408 2010229]

 

第八条(保险关系形成和终止的通知)保险关系形成或终止的,COMWEL应当立即将其形成或终止通知有关企业所有人。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2408 2010229]

 

9条(关于保险关系变更的报告)如果以下任何事项改变了被保险业务,根据该法令第12条,相关业主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4天内向COMWEL报告该变更:但是,在属于第6款的情况下,该报告应在下一个保险年度的第一天起14天内提交:

 

1.企业主的名称和居民登记号(法人代表);

 

2.公司名称和位置;

 

3.业务类型;

 

4.商业登记号(包括法人的公司登记号);

 

(五)有固定期限的业务,例如建设项目或伐木业务的期限;

 

6.正规劳动力的数量,如果该企业是否符合《就业保险法》执行法令第12条所述的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优惠支持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922408 201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