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对学生的职业指导等)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可以向学校负责人或公共职业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提供就业信息和有关工作的研究结果,并可以向学生提供职业知识。受训者等 通过职业能力测验,团体咨询等提供选择职业的必要指导。根据该法第15条, <号总统令修订 16370,1999年5月27日;总统令 21961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
第十二条(就业信息的内容等)(1)根据该法令第十六条第(1)款,由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收集或提供的就业信息应如下: <由总统令修订不。16370,1999年5月27日>
1.经济和工业趋势;
2.劳动力市场,就业和失业趋势;
3.工作条件,如工资,工作时间等;
4.与工作有关的信息;
5.有关就业管理的信息,例如雇用,晋升等;
6.有关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信息;
7.与就业有关的各种支助和辅助系统;
8.有关提供工作和寻求工作的信息。
(2)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从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处获得有关提供工作和求职信息的任何人,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提供工作以外的其他目的,寻找工作或安置工作。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4978,四月 1996年12月12日>
第十三条(求职和求职的发展)(1)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应通过拜访其所在的营业场所,通过宣传求职和求职的中介来发展求职。她的管辖权,电话,报纸等,以及参加雇主会议。
(2)职业介绍所的负责人应通过确定想找工作的人并举办职业展览会等积极发展求职。与特别自治省或Si / Gun / Gu(指自治区,以下同称),学校等合作,并促进就业保障办公室等的使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年5月27日;总统令 21961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
第十四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报告)(1)任何有资格对该法第18条第(1)款所述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进行报告的人,应是非营利性公司或公共组织,其设立目的其业务适合免费工作安置服务,其组织和人员足以维持和管理相关业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年5月27日>
(2)根据第(1)款在非营利性公司中,其成员从事根据该法第26条被禁止同时提供就业安置服务的业务的公司,应仅限于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公司劳动和劳动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第(1)款所称的“公共组织”是指不是公司的组织,并从行政管理机关获得有关设立机构的授权或许可,或将其通知行政管理机构,并且该活动的活动应视为是公开的,本质上是社会的。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782,四月 1998年27日>
(4)提交免费就业安置服务报告的程序的必要事项,应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年5月27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十五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年5月27日>
第16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年5月27日>
第十七条(禁止将职业介绍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任何人,除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外,不得进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以招募成员,扩大组织和传播业务,以扩大业务。
第十八条(在特别自治省和四/郡/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设立免费的就业安置服务办公室)(1)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1961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
(2)收到根据该法第18条第(1)款提供的国内免费工作安置服务的报告后,Si / Gun / Gu的首领(指自治Gu的首领;此后同样适用)对总办事处所在地的管辖权应在提交报告后的十天内将特别事实通知省特别行政区长或对该总办事处以外办事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Si / Gun / Gu的负责人,并且由自治州特别总督或对每个办事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Si / Gun / Gu的负责人可以要求在指导,监督等方面进行相互合作。相关的免费就业安置服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961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
(3)收到根据第(2)款提出的请求的特别自治省长或Si / Gun / Gu的首长应遵守该请求,除非有相反的特殊理由。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961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16370,1999年5月27日]
第十九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年5月27日>
第20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年5月27日>
第二十一条(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注册要求等)(1)根据该法第19条第(1)款有资格注册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人员应限于以下任何一项:限于根据《商业合作法》第2条第1款设立的公司或根据《合作社框架法》第2款第1款设立的合作社(不包括同一条第3款规定的社会合作社),其成立是为了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实收资本其中不少于五千万韩元(建立不少于两个营业地点时,每增加一个营业地点额外支付2000万韩元),并且有两个或多个高管属于以下任何一项,或根据《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制定的工作场所技能发展培训公司,其中不少于两名高管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4978,四月 1996年12月12日;总统令 15782,四月 1998年2月27日;总统令 16370,1999年5月27日;总统令 16799,2000年5月1日;总统令 18911年6月。2005年30月;总统令 19602年6月 2006年30月30日;总统令 20184,七月 2007年2月23日;总统令 21961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总统令 27123,2016年5月3日>
1,根据《国家技术资格法》有资格担任第一或第二级职业顾问的人;
2.具有至少两年的咨询经验的人,该咨询涉及工作咨询,工作指导,工作培训以及其他与在工作安置服务办公室进行的工作安置有关的事项,以及根据《就业法》制定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发展工人的职业技能,根据《中小学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的学校以及根据《少年框架法》制定的青年群体;
3,根据《公共劳工检察官法》第3条的规定具有合格的劳工事务顾问资格的人;
四,有专门从事工会事务不少于两年的经验的人,该工会必须有一百名或以上成员的单位工会,与行业有联系的组织的工会或由有组织的联合会的工会组成的工会;
5,有专门从事劳资关系不少于两年的经验的人,或者在有300名或以上全职工人的营业场所工作的人;
6,具有担任本国或地方公职人员不少于两年的经验的人;
7,根据《初等和中等教育法》认证为教师的人,并且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师教学经验;
8.根据《社会福利服务法》认证为合格的社会福利工作者的人。
(2)该法第19条第2款的附则中的“总统令所规定的人,例如某人等,被认为具有有关工作安置或工作咨询的经验,资历或知识”属于第(1)款的任何分段。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961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
(3)和(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4978,四月 1996年12月12日>
(5)打算根据该法第19条注册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人,应配备《就业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设施。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782,四月 1998年2月27日;总统令 16370,1999年5月27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6)第18条应比照适用于该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国内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注册,指导和监督。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1961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
第21-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1961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
第22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年5月27日>
第23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782,四月 1998年27日>
第24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4978,四月 1996年12月12日>
第二十五条(从事收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应遵守的事项)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从事收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和从事该职业的人应当请注意以下事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4978,四月 1996年12月12日;总统令 15782,四月 1998年2月27日;总统令 16370,1999年5月27日;总统令 21961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员(在法人的情况下,符合第21条第(1)款规定的注册要求的人)应工作并直接监督其雇员,以防止任何与职业介绍服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2.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782,四月 1998年27日>
3.如果需要经行政机构许可,向行政机关报告或向行政机关注册,应确认准予,报告或登记。
4.提供广告就业服务的,应当说明其就业办公室的名称,电话号码,所在地和注册号;
5.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年5月27日>
6,在完成求职者的劳动合同后,他/她应根据该法第19条第3款收取费用:前提是,在为需要收取会员费的日薪工人提供工作安置服务的情况下,或根据《劳动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由就业和劳工部条例规定的高素质或专业人力资源,则不适用;
7.属于第七条任何分项的事项;
八,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如附件等。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收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注册申请和办公室名称)收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注册,变更,办公室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收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登记事项其经营活动应依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年5月27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26-2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0184,七月 2007年23月>
第二十七条(提供就业信息的企业的报告程序和报告变更)(1)希望根据该法令第二十三条第(1)款报告提供就业信息的企业的人,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下列文件:报告中陈述了以下事项,并附有《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打算在那里建立业务的两个或更多的地方提供就业信息,他/她应报告业务的每一个地方: <号总统令修订 14978,四月 1996年12月12日;总统令 21961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举报人的住址和姓名(如属法人,则指法人的姓名及其代表的姓名);
2.营业地点的名称和位置;
3.提供就业信息的方式和范围;
4.是否收取提供就业信息的费用;
5,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地方,分支机构的代表,所在地和事务。
(2)已举报根据第(1)款提供就业信息的业务的人,应在举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所举报的业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4978,四月 1996年12月12日>
(3)凡根据第(1)款进行了举报的人更改了报告中所述的事项(不包括提交举报人的地址),则他/她应将有关已更改事项的报告提交给部长更改事项之日起十天内的就业和劳工。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4978,四月 1996年12月12日;总统令 21961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4)提供就业信息的企业报告的必要事项和报告事项的其他必要事项,由劳动省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4978,四月 1996年12月12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28条(相关的事项由企业提供就业信息进行观察)的事项由谁运行业务提供就业信息和他/她的第25条下的员工的人可以观察该法如下: <号总统令修订 15782,四月 1998年2月27日;总统令 20184,七月 2007年23月>
1,他/她不得发布由于职位名称(或职位名称)未写明或相应地址被标记为职位而不确定职位提供者身份的职位招聘广告-办公室
2,在求职信息媒体上刊登求职广告的广告时,应当在广告中输入求职者或求职者的地址和电话,不得输入该地址和电话。他/她的业务;
3.他/她不得使用“(免费)职业咨询”,“职业推荐”,“职业支持”等表述。在就业信息媒体上的广告上或在提供就业信息的企业的广告上;
4.他/她不得将求职者的简历发送给求职者,也不得向求职者发出推荐信;
5.他/她应以就业者容易察觉的方式在就业信息媒体上表明根据该法第23条授予的报告编号;
6,他/她不得提供有关工资低于根据《最低工资法》第10条确定并公开通知的最低工资的工作的任何信息,并且不得发布从事从事第4条规定的任何禁止活动的企业提供的工作的广告刑法》。
该法第26条第3项中的第29条(禁止同时进行) “总统令规定的业务”是指以下任何业务:
1.《食品卫生法》执行法令第21条第8(a)款规定的餐馆饭店业务(主要是煮茶和卖茶的业务)(仅限于经营者或雇员从其/她的营业地点,同时根据相关的使用时间付款);
2.《食品卫生法》执行法令第21条第8款(c)项规定的卡拉OK吧业务;
3.《食品卫生法》执行法令第21条第8款(d)项规定的娱乐酒吧业务。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10月29234日 [2018年16月16日]
第30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年5月27日>
第31条(招募和到海外工作的人的报到和注册)(1)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招募工人到海外工作的人,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以下内容:事项,伴随着从招聘之日起15天内劳动与就业部条例规定的文件: <号总统令修订 15782,四月 1998年2月27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招聘人员的姓名,位置和营业地点代表;
(二)拟招募的职工人数及其工作条件;
3.招聘人员的当前业务状况(招聘人员或要求招聘的人员,从事海外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人员或从事海外劳动力供应业务的人员招聘工人)。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782,四月 1998年27日>
(3)如果根据该法第30条被认为有必要顺利招募工人,则雇佣和劳工部长可让希望在海外工作的工人提前注册。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4)根据第(3)款对工人进行登记和管理所必需的事项,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分别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5)关于在海外工作的人员的招募报告以及与招募有关的其他必要事项的必要事项,由劳动大臣部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