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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劳工标准法执行令(1-30)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17 14:48:00  

第31条(允许从事自由职业的工作)(1)该法第58条第3款的前一部分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工作”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工作:

1.研究和开发新商品或新技术以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

2.数据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分析;

3.收集,编辑和编辑报纸,广播或出版业务中的新闻;

4.服装,室内装饰,工业品,广告等的设计或创作;

5.制作广播节目,电影等业务的制片人或导演的工作;

6.劳工部长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特殊认可活动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

该法第59条第4款中的“由总统令确定的企业”是指社会福利企业。

第三十三条(休假津贴的支付日)

该法第60条第5款规定的工资应在准予带薪休假之前或之后的发薪日支付。

第三十四条(工作时间等不适用的劳动者)

该法第63条第4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工作”是指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处理秘密事务的工作,与工作的类型无关。

第三十五条(签发工作许可证等)(1)根据该法第64条有资格获得工作许可证的人,必须年满十三岁或以上但不超过十五岁:但即使是未满十三岁的人也可以。如果他们打算参加艺术表演,可以取得工作许可。

(2)打算根据第(1)款获得就业许可证的人,应在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下,向劳工部长提出申请。

(3)第(2)款所述的申请应由学校校长(仅限于有权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和就读学校的人),具有父母权的人或监护人以及准雇主共同签署。

第三十六条(提供就业许可证)

如果劳动部长根据第35条第2款的要求授予工作许可,则他/她应将《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工作许可连同指定的工作类型一起交付给申请工人和准雇主。

第三十七条(禁止就业许可的工作类型)

对于第四十条规定的工作类型,不得签发就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工作许可证的保存和归还)(1)用人单位雇用不满十五周岁的人并持有工作许可证的,视为其持有证明家庭关系的证明书和该人的书面同意书。根据该法令第66条的规定,由父母授权或由监护人提供。  <由2008年6月25日第20873号总统法令修正>

(2)雇主停止雇用15岁以下的人并且有关人员应立即将工作许可证退还劳工部长。

第三十九条(签发就业许可证)

如果就业许可证被破坏或丢失,雇主或十五岁以下的有关工人应立即根据劳工部条例规定的条件,申请重新签发新的就业许可证。

第40条(禁止孕妇等从事的工作类型)

表4显示了根据该法第65条,禁止雇用孕妇,十八岁或以上但未怀孕的妇女以及十八岁以下的工作的类型。

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的计算)

该法第69条和《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46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休息时间。

第四十二条(坑内许可工程)

以下各小节介绍了根据该法第72条可将妇女和未满18岁的妇女临时安置在坑中的工作:

1.为卫生,医疗和福利工作;

2.从事新闻报道和收集工作,制作报纸,出版和制作广播节目;

3.以学术研究为目的的调查工作;

4.进行管理和监督;

5.在与第1至第4项有关的领域中进行的实践培训工作。

第四十三条(流产或死产假的要求等)(1)怀孕十六周后流产或死产的劳动者,要求休假(以下简称“流产或死产假”)。根据该法第74条第2款,她应提交流产或死产假申请,其中应包含请假原因,流产或死产日期,怀孕期限以及医生签发的医疗证明组织,对雇主。

(2)如果工人根据第(1)款要求流产或死产假,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分段规定的标准准予该工人流产或死产假:

1.在怀孕期(以下简称“怀孕期”)为16周或以上但少于21周后流产或死产的工人:从流产或死产之日起三十天

2.怀孕期为22周以上但不超过27周:从流产或死产之日起60天;

3.怀孕期为28周或以上:从流产或死产之日起90天。

第44条(职业病的范围等)(1)该法第78条第2款规定的职业病和医疗的范围如表5所示。

(2)如果工人在就业过程中遭受职业病,伤害或死亡,则雇主应立即让他/她去看医生。

第45条删除  <2008年6月25日第20873号总统令,>

第四十六条(医疗补偿费和中止劳动补偿金)

医疗补偿和停工补偿至少每月一次。

第47条(残疾的等级的确定)(1)的基础上,身体残疾的等级,其补偿残疾具有支付根据第80(3)该法示于表6中的规定  <通过修正第20873号总统法令,2008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2008年7月1日>

(2)如任何人有表6所订明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体残障,其身体残障等级应为与较严重残障相对应的等级:但在以下各节的情况下,其身体残障等级残疾应根据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调整后的等级高于等级1,则应为等级1:

1.如果他有两个或更多的肢体残疾不超过五年级以下:他的肢体残疾等级应从较严重的残疾等级上提高三个等级;

(二)有两个以上八级以下肢体残疾的,其肢体残疾等级应当从严重程度最高的残疾等级上提高两个等级;

3.如果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13级或以上的肢体残疾,他的肢体残疾等级应从较严重的残疾等级上提升一个等级。

(3)如果身体残障不属于表6的任何规定,则应根据残障程度参照表6规定的等效身体残障进行赔偿。

(4)删除  <2008年6月25日第20873号总统令>

第48条(遗属的范围等)(1)该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的遗属的范围如下。在这种情况下,幸存的补偿应在以下项规定的优先顺序来进行,并且如果遗属同一分段下下降,该补偿应被按优先顺序作出其中提到:   <总统令修正2008年6月25日,第20873号>

1.在工人死亡时被抚养的配偶(包括事实上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和祖父母;

2.在工人死亡时未受抚养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和祖父母;

3.在工人死亡时被抚养的兄弟姐妹;

4.在工人死亡时不依赖的兄弟姐妹。

(2)在确定尚存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优先顺序时,养父母应优先于亲生父母,养父母的父母要高于亲生父母的父母,父母的养父母要高于亲生父母的父母。

(3)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死者在遗嘱或遗嘱中已按照第(1)款的规定在幸存的家庭成员中指定特定成员为其优先人员。与雇主事先安排后,指定成员应优先于其他成员。

第四十九条(优先权相同的成员)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等优先权的幸存者获得补偿,则赔偿金应除以成员数并在其之间平均分配。

第五十条(被确认为补偿对象的人的死亡)

遇有被确认为幸存者赔偿的受害人死亡的,该赔偿应支付给与他/她具有同等优先权的其他成员,如果没有这样的成员,则应支付给其下一个优先权的成员。

第51条(赔偿时间)(1)工人从伤病中完全康复后,应立即支付伤残赔偿金。

(2)工人死亡后,应立即支付遗属赔偿和丧葬费。

第五十二条(支付事故赔偿金时计算平均工资的起因日期)

在支付事故赔偿的情况下,造成死亡或伤害的事故发生的日期或通过诊断确定疾病发生的日期应视为计算平均工资的原因发生的日期。 。

第53条删除  <2008年6月25日第20873号总统令,>

第五十四条(宿舍规则草案的张贴等)

如果雇主打算征得代表多数工人的人的同意,并且容纳在宿舍中的大多数工人未满18岁,则他/她应按照劳工法第99条第2款的规定该法令,至少在获得他们同意之前至少七天,在宿舍的显眼处张贴或展示宿舍规则草案。

第五十五条(男女分开)

用人单位不得在宿舍的同一房间内安置男女工人。

第五十六条(宿舍位置)

用人单位拟设立宿舍的,不得选择噪声大,振动大的场所。

第五十七条(卧室)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时间不同的团队的工人不得安置在同一间卧室。

第五十八条(宿舍标准)

每人的宿舍卧室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一间房间的容纳人数不得超过15人。

第五十九条(授权)

劳工部长应将其对以下各节所述事项的权力下放给当地劳工办公室负责人:

1.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要求举报或出席;

2.接受根据该法第24条第(4)款提出的解雇计划的报告;

3.根据该法第53条第3款,允许或批准延长工作时间;

4.责令雇主根据该法第53条第4款给予休假或休息日;

5.批准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从事监视或间歇性工作的人员;

6.根据该法第64条签发或取消就业许可证;

7.根据该法第67条第2款,终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就业合同;

8.根据第七十条第二款,批准孕妇和十八岁以下妇女的夜间和假日工作;

9.根据该法第88条,涉及对承认事故等提出异议的案件的审查或仲裁以及为此目的进行的诊断和测试的事项;

10.接受该法第93条关于雇用规则的报告;

11.根据该法第96条第2款,下令改变用人规则;

12.根据该法第10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医学检查或检查的书面指示;

13.接受根据该法第104条第1款提出的违反法律的通知;

14.根据该法第116条,对过失处以罚款并处以罚款;

15.接受根据《劳工标准法》增补第2条修订的特殊情况的报告。6974;

16.采取命令和检查措施以维持第28条第2款规定的工资水平;

17.收到第35条第(2)款规定的就业许可申请;

18.根据第38条第2款领取归还的就业许可证。

第60条(疏忽罚款)(1)根据该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的疏忽罚款标准如表7所示:前提是劳工部长可以减少或提高罚款的数额。在考虑到罪行的程度,频率,动机,后果等之后,对过失罚款最高可减半,并且在提高数额时,不得超过过失罚款的最高限额根据该法第116条第1款的规定。

 <由2008年6月25日第20873号总统令全面修改的条款>


补充规定  附录<2008年6月25日第20873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2009年8月18日第21694号总统法令>

该法令将于2009年8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