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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外国劳工雇佣法执行令-生效日期2015.1.1-第一条至第二十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18 10:20:21  

外国劳工雇佣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201511日。] [25840号总统法令,2014129日,其他法令修正案]

就业和劳工部 (外国人事干事),044-202-7145

 

第一章一般规定<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外国工人就业法》等所授权的事项,以及执行该法令所必需的事项。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2条(不适用法令的外国工人)

 

《外国工人就业法》等第2条的大写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人”(以下简称“法”)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员:

 

1.属于第23条规定的有资格就业的短期居住者,属于9.短期就业(C-4)和19.教授(E-1)至25.具体活动(E-7)类别。 1)《移民管制法执行法令》;

 

2.根据《移民管制法》第23条第(2)至(4)款的居住状态不受限制的活动的人;和

 

3.根据《移民管制法》第23条第(5)款从事就业并属于旅游业就业(H-1)类别的人员。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第三条(有待外国劳动力政策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该法第4条第2款第4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事项”涉及以下事项:

 

1.有关有资格雇用外国工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的事项;

 

2.有关可在企业或工作场所受雇的外国工人人数的事项;

 

3.有资格引进外国工人的行业类型和有权派遣外国工人的国家(以下简称“派遣国”)拟引进的外国工人数量;

 

(四)关于保护外劳权益的事项;和

 

5.根据该法第4条,外国劳动力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政策委员会”)主席认为雇用外国工人等必要的其他事项。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4条(政策委员会的组成)

 

该法第4条第4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有关中央行政机构”是指政府行政和内政部,文化体育和旅游部,农业,粮食及农村事务部,卫生和福利部,国土交通省和海洋与渔业部 <2013323日第24447号总统令和20141119日第25751号总统令修订>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第五条(政策委员会主席的职责)(1)政策委员会主席应代表政策委员会并对其事务有全面的控制权。

 

2)如果政策委员会主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其职责,则由主席指定的一名成员应代表其行事。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第六条(政策委员会的运作)(1)政策委员会的主席应召集并主持会议。

 

2)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在其大多数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举行,并在出席的大多数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3)政策委员会应设有一名秘书来管理其事务,秘书应由总理府的部长从总理府的Ⅲ级公职人员或高级民政部门的一般公职人员中任命。服务。 <2013323日第24447号总统法令修正>

 

4)政策委员会在认为需要审议和决定其议程项目时,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或组织等向其会议提交文件或召集相关公职人员或专家等,并听取其意见。意见。

 

5)按照第(4)款出席会议的有关公职人员或专家等,可以在预算范围内获得津贴和旅费:与他们的职责直接相关。

 

6)除本法令规定的事项外,政策委员会的运作等必要事项应由主席在政策委员会决定后确定。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第七条(外国劳动力政策工作委员会的组成,运作等)(1)根据该法第4条第5款的外国劳动力政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应为由不超过25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

 

2)工作委员会应由代表工人的成员(以下称为“工人成员”),代表雇主的成员(以下称为“雇主成员”),代表公共利益的成员(以下称为“公共利益成员”)组成”和代表政府的成员(以下简称“政府成员”),工人成员和雇主成员的人数应相等。

 

3)就业和劳工部副部长应担任工作委员会的主席,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工作委员会的主席从以下分类的人员中委任或任命:

 

1.工人成员:工会联合会推荐的人员;

 

2.用人单位:全国用人单位推荐的人员;

 

3.公益组织:具有丰富的外来人员就业,权益保护等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和

 

4.政府成员:在任何有关的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中担任Ⅲ级公职人员或属于高级公务员制度的一般公职人员,并履行与外国工人有关的职责。

 

4)根据第(2)款,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对于政府成员,任期为两年)。

 

5)工作委员会应在政策委员会将要审议和决定的事项中,事先对必要事项进行审议,并将结果报告给政策委员会。

 

6)工作委员会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向其成员支付津贴和差旅费:但在公职人员参加与其职责直接相关的会议的情况下,此规定将不适用。

 

7)第5条和第6条第(1)款和第(6)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工作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委员会”应理解为“工作委员会”。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第八条(外劳引进计划通知)

 

该法第5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方法”是指通过以下任何一项所述的媒体进行公告:

 

1.官方公报;

 

2.根据《报纸促进法》第9条第1款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日报;和

 

3.互联网。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9条(调查和研究项目)

 

根据该法第5条第3款,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就下列事项开展调查或研究项目,以协助与外国工人有关的事务: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订>

 

1.关于韩国按行业和职业划分的劳动力短缺趋势的事项;

 

(二)外籍工人的工资,工作状况等工作条件事项;

 

(三)用人单位对外来人员的满意程度;

 

4.关于遵守第十二条第(1)款所咨询事项的事项;

 

5.有关外国工人适应韩国生活和增进对韩国的了解的事项;和

 

6.就业和劳工部长认为对引进和管理外国工人必要的其他事项。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10条已删除。  <2006630日第19601号总统法令>

 

11条删除。  <2006630日第19601号总统法令>

 

第二章外籍工人的就业程序<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12条(外国求职者名册的制备)(1)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准备的外国求职者名册,根据该法第71)当咨询输出国下列事项:   <修订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

 

1.遵守有关劳务派遣和引进的规定;

 

2.有关派遣工人的行业类型和派遣工人人数的事项;

 

(三)负责选派工作人员的机构以及选拔标准和方法的事项;

 

4.根据该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韩语水平评估考试(以下简称“韩语水平考试”)的管理事项;和

 

5.就业和劳工部长认为为顺利派遣和引进外国工人所必需的其他事项。

 

2)就业和劳工部长应根据派遣国转发的劳动力清单编制和管理外国求职者名册。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13条(韩国语能力考试)(1)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当依照该法第72),选择一个机构在考虑以下事项后,将管理的韩国语水平测试: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1.管理韩语能力测试的行政和财务能力;

 

2.该机构是否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韩语能力测试;

 

3.朝鲜语能力测试的内容是否足够;和

 

4.为了使韩语能力考试顺利进行,雇佣劳动大臣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如果根据第(1)款选择的韩语能力测试管理机构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则雇佣劳动大臣可以取消选择: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改>

 

1.以虚假或其他欺诈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

 

2.邀请韩国语能力考试,进行考试管理或选择成功的申请者有任何不规范之处;

 

3.认为该机构难以履行其作为韩国语能力考试管理机构的职能的其他情况,例如,当它不符合根据本条选择韩国语能力考试管理机构的标准等时(1)。

 

3)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韩语水平考试,并且原则上是书面多项选择考试,但可以增加作文考试。

 

4)朝鲜语能力测试的内容应包括工作必需的基本事项,例如对朝鲜文化和职业安全的理解。

 

5)根据第(1)款选择的韩国语能力考试管理机构应于每年430日之前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报告以下事项:   <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改,2010年和第25521号总统令,2014728>

 

1.上一年的韩语水平考试的管理结果和当年的韩语水平考试的管理计划;

 

2.关于建立和执行防止在韩国语能力测试中作弊的措施的事项;

 

3.上一年韩文能力测试的报名费收支明细表和当年的收支计划;和

 

4.雇佣劳动大臣就韩语水平测试的管理决定的其他事项。

 

6)如果韩国语能力考试管理机构打算根据该法第7条第3款收取和使用申请费,则应获得就业和劳动部长的批准,涉及申请费,收取的费用。以及每个寄出国的退货程序和使用计划。对批准事项的任何修改也应如此。  <2014728日第25521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7)韩国语能力考试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将其在第(6)款中得到劳动和劳工部长批准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例如,将其计划纳入韩语能力考试的计划中在每个发送国家/地区。  <2014728日第25521号总统法令最新插入>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13-2条(技能水平等资格要求的评估)(1)该法第7条第(4)款规定的资格要求的评估方法和内容如下:   <由第25521号总统令修改, 2014228>

 

1.方法

 

A.笔试;

 

B.性能测试;和

 

C.面试。

 

2.内容

 

A.在打算雇用外国工人的企业中工作所需的技能水平;

 

B.外国求职者的体力;

 

C.以前的工作经验;和

 

D.被认为是评估资格要求是否符合人力需求所必需的其他事项。

 

2)劳动大臣应根据第(1)款确定评估方法和内容,并根据《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法》(以下简称“ HRD韩国”)通知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处”),并通过劳动和劳动部的公告栏和网站等发布公告。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3)韩国人力资源开发局应于每年430日之前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报告以下事项: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1.上一年的资格要求评估结果和当年的资格要求评估计划;和

 

2.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的有关资格要求评估的其他事项。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法令新添加的条款>

 

13-3条(延长就业许可的有效期限)

 

如果雇主由于以下任何事件而根据该法第8条第2款要求在其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延长其有效的工作许可期限,则根据第2条第1款设立的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就业保障法》的-2(以下简称“就业保障办公室”)可以将有效期延长至三个月:

 

1.由于业务暂时恶化或意外削减业务等原因而无法雇用任何新工人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的地方。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13-4条(颁发就业许可证的要求)

 

“被引入,如类型的行业资格引进外国工人和外国工人的数量由总统令规定的条件,以”在该法第83)指的是所有的以下要求:   <由修正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

 

1.雇主应参与政策委员会确定的一种有资格引进外国工人的行业以及允许雇用外国工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

 

2.雇主应尽力在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期限以外寻找本地工人,但仍不能雇用向就业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全部或部分本地工人。就业和劳工:但前提是,尽管雇主根据《雇佣法》第6条第2款规定接受了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提供的就业安置服务,但雇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两次或多次雇用本地工人的情况,则此规定将不适用。行为;

 

3.雇主在根据该法第6条第(1)款提出的寻求本地工人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至颁发工作许可证之日之间的两个月内,不得通过就业调整来解雇任何本地工人。该法第8条第4款规定的外国工人(以下简称“就业许可证”);

 

4.雇主在根据该法第6条第(1)款提出寻找本地工人的申请之日起五个月至颁发工作许可之日之间的五个月内,均无拖延支付工资的记录;

 

5.雇主应已根据《就业保险法》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购买了工伤保险:但不适用于不受《就业保险法》和《工业事故赔偿金》约束的企业或工作场所保险法;和

 

6.如果雇主经营雇用外籍工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则他/她应已根据该法第13条购买了保险或信托,并根据该法第23条第(1)款为其外籍工人购买了保证保险。 (仅限于需要购买此类保险的雇主)。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14条(就业许可证的签发等)(1)根据该法第8条第(4)款获得外籍工人就业许可证的雇主应在该日期起三个月内与该外籍工人订立劳动合同上述工作许可证的签发日期。

 

2)如果雇主在根据该法第8条第(4)款获得工作许可后,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例如外籍工人的死亡,而未能与该外籍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外籍工人无法开始工作,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应推荐另一名外籍工人,并重新签发就业许可证。  <2014728日第25521号总统法令修正>

 

3)如果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根据该法第8条第4款或本条第2款向雇主签发或重新签发就业许可证,则该就业许可证的期限应在劳动合同内规定该法第9条第3款或第4款规定的期限。

 

4)关于签发和重新签发就业许可证的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第十五条删除。  <201175日第23020号总统法令>

 

第十六条(通过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等)

 

如果雇主或HRD韩国根据该法第9条签订了劳动合同或代表雇主代表该合同的代理人,则应准备两份劳动合同副本,其中一份应提供给外籍工人。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17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等)(1)根据该法第9条第1款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在外籍劳工进入韩国之日生效。

 

2)雇主根据该法第9条第3款续签了劳动合同,应从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处获得许可,以延长该外国工人的雇用期限。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第十八条(为外国工人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

 

该法令第11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所规定的机构”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机构: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1.韩国HRD;和

 

2.雇佣劳动大臣根据各行业的特点指定并宣布的非营利性法人或非营利性组织。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指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等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单独确定。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第十九条(除第十二条各小节外,在句子的前半部分)是“根据总统令规定的签证进入大韩民国的外国人”(在外国人雇用特殊情况下的外国工人)该法令1)指符合《移民控制法令执行令》所附表1中所指定的居住身份31.来访就业(H-2)的人。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20条(颁发特准就业证明书的要求等)(1)第13-4条下的签发工作许可要求应比照适用于签发特批工作证明书的要求(根据该法第12条第3款和该法第12条第6款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允许的特殊就业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就业许可”应理解为“异常允许的就业证明”。

 

2)雇主根据该法第12条第3款的前部分提出申请时,如果根据本条签发了就业许可的要求,则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应签发一份特别允许的就业证明。符合第(1)款规定的第13-4条规定。

 

 <201047日第22114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订>

 

20-2条(确认修改允许的就业证明)(1)如果雇主根据该法第12条第(6)款获得了允许的就业证明后,需要对规定的重要事项进行修改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例如由于行业或规模的变化而被允许在企业或工作场所雇用的外国工人的数量,在特别允许的就业证明中的证明,在有关业务或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从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处获得有关这种修改的确认。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法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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