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第18912号总统法令,2005年6月30日。,部分修正案]
就业和劳工部 (工资工时司,特殊业务类型),044-202-7972 就业和劳动部(劳工标准政策司,工资),044-202-7548 就业和劳动部(劳工,劳动部)标准政策司),044-202-7546 就业劳动部(妇女的就业政策和妇女),044-202-7475 就业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裁员,工作规则等),044- 202-7534 部就业和劳动(劳动标准政策男孩),044-202 -7535 教育部的就业和劳动(工资工时处,不包括第63条,公众假期),044-202-7545 部的劳动与就业(工资工时司工作时间,年假),044-202-7973 劳动和劳动部(工资工时-弹性工时),044-202-7549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提供《劳动标准法》授权执行的事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805年4月 2005年27日>
第1-2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业或工作场所其通常采用不超过四名工人下劳动标准法(以下简称为“法”)的第10条(2)规定应如所附表1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18805年4月 2005年27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月15682日 1998年12月24日]
第2条(计算平均工资时不包括的期间和工资)(1)如果该法第19条规定的计算平均工资的期间包括以下任一子段的期间,则该期间和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应分别从所述基础期平均工资的计算和平均工资总额中扣除: <号总统令修正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总统令 3月16164日 1999年3月3日;总统令 10月17402日 2001年3月31日;总统令 18805年4月 2005年27日>
1.该法第35条第5款规定的试用期;
2.由于该法第45条规定的原因可归因于雇主的停工期;
3.该法第72条规定的产假;
4.该法第81条规定,由于职业伤害或疾病而暂停医疗工作的时间;
5,《男女平等就业法》第19条规定的临时保育期;
6.《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第二条第6款规定的罢工期限;
7.因服兵役法,《建立国土储备部队法》或《民防框架法》规定的职责而中止服役或不工作的时期:如果在此期间支付工资;和
8.由于非职业伤害或疾病或其他原因,经雇主批准暂停工作。
(2)该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以特殊方式支付的工资或津贴以及以非货币方式支付的工资不应计入该工资总额:劳工部长规定的那些。
第三条(日工平均工资)
每日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应为劳动部长确定的与各自工作有关的金额。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的平均工资)
如果无法根据该法第19条以及本法令第2条和第3条计算平均工资,则平均工资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第5条(平均工资的调整)(1)如果在所讨论的工人所属的企业或工作场所从事同一工作的工人中付给一个人的每月平均工资的平均金额(以下简称“平均金额”)为与发生伤害或疾病的当月的平均工资,用于计算赔偿金的平均工资等相差百分之五或更多。该法第82条,第83条和第85条至第87条所规定的金额,应为按上述变化率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但条件是该规则应在引起该原因的日历月之后立即适用。发生了更改:
(2)如果关闭了雇用该工人的营业所或工作场所,则第(1)款所述的计算应根据具有相同规模的任何其他营业所或工作场所的相应情况进行。并按发生伤害或疾病时雇用该工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的规模进行扩展。
(3)除非有从事与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有关工人相同工作的工人,否则应根据相应的工人情况进行计算。从事与上述工人相似的工作。
(4)根据该法第34条规定计算退休金的平均工资,应按该法第81条规定支付给遭受职业伤害或疾病的工人的平均工资根据本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计算的工资。
第6条(普通工资)(1)就该法令和本法令而言,“普通工资”一词是指被确定应定期或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的小时工资,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或分包合同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工人规定的劳动或全部劳动。
(2)如果按小时工资率计算本条第(1)款规定的普通工资,则普通工资的金额应为根据以下各款规定的任何方法计算得出的金额:
1.关于按小时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按该小时工资率计算;
2.关于按日工资率确定的工资,用该日工资率除以每天的合同工时数计算得出的数额;
3,关于按周工资率确定的工资,用该周工资率除以每周普通工资计算的标准小时数计算得出的数额(将第20条规定的每周合同工时数加总得出的数目)该法案以及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有偿工作时间);
4,按月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按当月工资率除以每月普通工资计算的标准小时数计算的金额(计算得出的标准小时数乘以标准小时数的十二分之一)每周普通工资,按一年的平均周数计算);
五,在一天,一周或一个月以外的特定时期内,由合同工资率确定的工资,参照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计算;
六,对于分包工资制确定的工资,其金额为工资计算期内该分包工资制下的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工作小时数(指工资的关闭期) ,如果存在任何工资截止日期);和
七,劳动者领取的工资由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的两种以上的工资组成时,将每种款式根据第一款至第六款计算出的每个金额相加后得出的金额。
(3)如果用每日工资率计算本条第(1)款规定的普通工资,则普通工资应通过将每天固定工作小时数乘以第(2)款规定的小时工资率来计算。 )。
第七条(规定的工作条件)
该法第二十四条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条件”一词,是指属于以下各款的事项:
1.有关工作地点和拟从事的工作的事项;
2.该法第96条第1至11项规定的事项;和
3.如果有工人住在附属于营业场所的宿舍中,则由宿舍规则确定的事项。
第8条(规定工作条件的方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书面规定与工资的组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有关的事项。
第9条(非全日制工人的工作条件标准等)(1)根据该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非全日制工人的工作条件时应考虑的标准或其他事项应在附表1-2中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2)根据该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总统令指定的每周合约工作时间相当短的兼职工人”是指每周合约工作时间少于15个小时的工人,平均为4周(如果受雇时间少于4周,则为该期间的平均值)。
(3)根据该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该法第34条,第54条,第57条和第59条不适用于第(2)款规定的工人。
(3)根据该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该法第34条,第54条和第59条不适用于第(2)款规定的工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58年12月 2003年11月11日>“执行日期:请参阅附录”
第9-2条(以行政理由报告解雇计划)(1)雇主打算根据该法第31条第(4)款在一个月内解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工人人数时,他应报告在他打算开始解雇的日期前三十天交给劳工部长:
1.在正式雇员不超过99名的企业或工作场所:10名或更多雇员;
2.在拥有不少于100名但不超过999名正式雇员的企业或工作场所:10%或更多的正式雇员;和
3.在拥有不少于1000名正式员工的企业或工作场所:100名或更多员工。
(2)根据第(1)款的规定,下列每个分段应包括在报告中:
1.解雇的原因;
2.计划解雇的工人人数;
(三)与职工代表协商的内容;和
4.解雇时间表。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月15682日 1998年12月24日]
第10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3月16164日 1999年3月3日>
第11条(退休保险)(1)该法令第34条第(4)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退休保险或一次性退休信托”是指保险或信托(以下简称“退休保险”, ”等”),且符合以下各节的要求: <由第9号总统法令修订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1.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2,退休人员可以向从事退休保险业务的金融公司索赔。(以下简称“保险企业”),直接在一次性津贴和养老金之间进行选择(不包括他申请一次性退休信托的地方;以下适用):提供,该工人的受雇时间少于一年,不得申请一次性津贴或养恤金,而一次性津贴或养恤金应归雇主所有;
3.凡有退休保险合同等 已经终止的,应向受益人的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等”)支付退款:规定,该终止为被保险人等提供退款。工作期限短于一年的,应归雇主所有;
4.被保险人的权利等 根据退休保险等获得一笔一笔的津贴,退休金或解雇偿还金。不得转让或提供作为保证;
5.保险业者等 须使受保工人等。签订合同前应当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签订合同后应当告知保险内容;和
6.保险业者等 应给予被保险人等 每年关于保险费或信托分期付款的付款状态通知以及应支付给他们的一次性补助金或养老金的估计金额的通知。
(2)凡按照本条第(1)款第3句的主要句子的规定支付了解雇退款,则该款项应视为已从应支付的退休金中提前支付根据该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
(3)凡从退休保险等获得的一笔过津贴的数额 该法令第34条第(4)款规定的金额少于该法令第34条第(1)款规定的退休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这笔差额支付给退休工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第十二条(试用期工人的定义)
就该法令第35条第5款而言,“试用期工人”一词是指其试用期自试用期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工人。
第十三条(拖欠工资的逾期利息率)
该法第36-2条第(1)款规定的术语“总统令规定的利率”是指每年20/100。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912年6月 2005年30月]
第13-2条(免除适用逾期利息的理由)
该法第36-2条第(2)款规定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原因”一词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案件:
1.属于《工资索赔保证法》执行令第4条任何规定的案件;
2.由于诸如《破产法》,《预算和账目法》,《地方自治法》等法律限制而难以确保用于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资金的情况;
3.认为在法院或劳工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工资和退休津贴被延误的事项提出合理争议的案件;和
4,存在与第1至第3项相对应的原因的其他情况。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912年6月 2005年30月]
第十四条(签发就业证明书)
有资格根据该法令第38条第(1)款要求获得就业证明的人,应是连续工作不少于30天的工人,并且该要求应在三年内提出他退休后。
第十五条(在职工名册上应填写的事项)
属于以下各节的事项,应在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按照该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进入工人名册:
1.名称;
2.性别;
3.出生日期;
4.地址;
5.个人经历;
6.待执行的工作类型;
7.雇用日期或续约日期,合同期限(如已确定),以及与雇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8.解雇,退休或死亡的日期及其原因;和
9.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六条(工人备案登记的例外)
对于被雇用少于三十天的日常工人,可能没有准备工人登记册。
第17条(维护文献等)(1)对于该法第41的目的,在下列项落下手段文件“规定通过总统令相关的劳动合同重要文件”的术语: <修订根据总统令 3月16164日 1999年3月3日;总统令 10月17402日 2001年3月31日>
1.劳动合同;
2.工资分类帐;
3.与确定,支付方式和计算工资的依据有关的文件;
4.有关就业,解雇或退休的文件;
5.有关晋升或降职的文件;
6.与请假有关的文件;
7.与该法第52条第3款,第61条第3款以及第68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的文件;
8.该法第50条第2款,第51条,第56条第2款和第3项以及第58条第1款规定的书面协议文件;和
9.该法第64条规定的与次要证明有关的文件。
(2)规定在该法第41的保存期限从在下面的项中提供的日期来计算: <号总统令修正 3月16164日 1999年3月3日>
1,如有职工名册,其死亡,退休或解雇的日期;
2.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如签订劳动合同);
3.工资分类帐的最后输入日期;
(四)有关解雇,离职或退休的文件的解雇或退休日期;
五,收到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关的批准或授权的文件的批准或授权的日期;
6.如果是本条第(1)款8所规定的协议文件,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日期;
7.十八岁生日的日期(如果在未满十八岁之前发生任何工人的解雇,退休或死亡之日,则为解雇,退休或死亡之日),如涉及未成年人证明的文件;和
8.其他文件的完成日期。
第十八条(工资例外,每月应支付一次或多次)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常规支付的工资,津贴或任何类似的支付或总统令所规定的工资”是指属于以下各款的那些:
1.根据出勤记录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支付的勤工津贴;
2.连续任职超过一个月的固定期限的有偿工作津贴;
3.出于任何原因而计算出的超过一个月的赏金,能力津贴或奖金;和
4.其他各种津贴,不定期发放。
第十九条(应归于紧接承包商的原因)
该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可归因于紧接其后的承包商的原因范围如下:
(一)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合同款的,不得迟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2,如无正当理由延误供应或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供应原材料; 和
3.如果他没有正当理由不遵守工作合同的条件和条款,这反过来又导致分包商不能正常进行分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