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收取附加费用的例外)
该法第24条第(1)款的条件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以下情况:
1,附加费用少于三千韩元的; 和
2.由于自然灾害和就业和劳工部长承认的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未报告该法第16-1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总薪酬和最终保险费。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33条(欠款的收取等)(1)删除。 <总统令第 9月25629。2014年2月24日>
(2)已删除。 <总统令第 9月25629。2014年2月24日>
(3)该法第25条第(1)款的条件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以下情况:
1.删除。 <总统令第 23466,十二月 2011年30日>
2.欠款时,应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收取额外费用和保险利益;
3.已删除。 <总统令第 23466,十二月 2011年30日>
4.由于自然灾害或就业和劳工部长认可的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拖欠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三十四条(《工伤赔偿保险金的收取标准》)(1)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收取保险金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医疗补助,工资替代补助,伤残补助,护理补助,遗属抚恤金以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疾病补偿年金。从截止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必须报告保险范围之日至实际报告保险范围之日之间的时间,收取的金额应为确定支付的保险利益的50/100对于在雇主忽略而未就保险范围作出报告的期间发生的事故:前提是,这仅适用于其要求付款的原因发生在医疗开始之日(事故发生之日)之间的保险利益,(如果受害者在事故发生时死亡)和该月的最后一天,其中包含开始医疗护理一年后的日期。
(2)应当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第2款收取保险金,以提供医疗保险金,工资替代金,伤残金,护理金,遗属抚恤金和发生事故的工伤赔偿金。在截止日期(根据该法第17条第3款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每个季度的付款截止日期)之后的第二天之内,以支付估计的保费或每月的保险费有关保险费的支付日期,以及应收取的保险费,应为发生事故的日期至保险费支付之日前一天之间发生要求付款的理由的保险利益的10/100。 。然而,
1.在事故发生当日应支付的当年保费与当年月度保费之比为50/100或以上。
2.凡在有关年度内应缴纳的保费与应缴纳的估计保费之比(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生事故的那个季度应缴纳的保费与应缴估计的保费之比)为50 / 100或更多。
(3)在根据第(1)或(2)款收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确定要支付的保险金是伤残或遗属补偿年金,则应认为一次性伤残或遗属补偿是决定在第一次发生付款请求的当天付款。
(4)如果属于该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理由彼此一致,则只有在其同意期间才可以领取领取比例最高的保险利益。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三十五条(从工业事故赔偿保险范围内收取保险利益)
当服务机构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发出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的通知时,支付期限应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或更长时间。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三十六条删除。 <总统令第 19973年3月 2007年27日>
第三十七条(公开销售的委托等)(1)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根据《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法》第6条设立了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公司和大韩民国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根据该法第28条第2款的前一部分,进行了公开出售的没收财产,应发送一份要求代理人向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公开销售,其中包含以下事项: <由总统令第5号修订 25279年3月 2014年2月24日>
1.罪犯的姓名,地址或居住地;
2.公开出售的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位置;
3.与扣押有关的保费和其他费用的详情和支付期限;和
4.公开出售扣押财产所需的其他事项。
(2)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根据第(1)款委托公开销售,则应立即将此事实告知违法者,证券所有人,拥有租赁权,抵押权或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人。财产和对扣押财产的监护人。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38条(扣押财产的转让)(1)当健康保险公司根据第37条第1款委托公开销售时,可以将其拥有或拥有的第三方财产转移给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代替转让第三方保留的财产,可以转让有关财产的监护权证书。
(2)如果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第(1)款接管没收的财产,则应准备转让或收据的声明。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三十九条(委托代理人撤销公开发售的要求)(1)如果在公开发售委托之日起两年内仍有剩余的财产未售出,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健康保险公司撤销委托。物业的公开销售。
(2)当根据第(1)款要求健康保险公司撤销委托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它应遵循该要求。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条(委托书公开出售的详情)
由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该法第28条第2款的前条规定进行的公开销售必要事项,未在本法令中规定,应由健康保险公司与韩国资产公司协商确定。管理公司。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2条(继承财产的价值)(1)根据该法第28-3(1)条和该法同一条第(2)款的前一部分从继承中获得的财产应为从通过继承获得的总资产中减去因继承而征收或要求支付的总负债和继承税而计算出的价值。
(2)第(1)款中的总负债和总资产的价值应按照《继承税和赠与税法》第60至66条规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3条(继承人代表的报告)(1)根据该法第28-3条第2款后半部分的继承人代表的报告,应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并使用包含代表姓名,地址,居住地点和其他必要事项的文件。
(2)如果该法第28-3条第(2)款的下半部没有规定报告,则健康保险公司可以指定一名继任人作为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健康保险公司应立即向每个继承人发送包含其意图的文件。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4条(针对大量或惯常违法者披露个人信息的例外原因)(1)当健康保险公司根据该法第28-6条第(1)款针对违法者提供公共个人信息时,应当披露违法者的姓名,公司名称(包括公司名称),年龄,地址,欠款类型,付款期限,欠款额,欠款点等;如果违法者是公司,则应披露公司的代表。
(2)该法第28-6(1)条的条件中的“总统令规定的理由,例如部分支付欠款”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原因:
1.在有关保险年度已缴纳逾期保费的30/100或以上,其他费用和欠款处置费(以下简称“欠款额”);
2,根据《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第243条的规定,批准推迟拖欠款项以批准恢复计划的决定,并且在宽限期内,将根据恢复计划中的付款时间表支付拖欠款项; 和
3,业务因灾害等造成的严重财产损失而遭受严重危机的情况下,根据该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与保险费相关的信息披露审议委员会认为,关于违法者的个人信息不会带来实际利益。
(3)根据该法令第28-6条第(3)款,健康保险公司将违法者告知须披露个人信息等的人,应敦促其支付拖欠款项,以及是否属于披露个人信息等例外情况的原因。根据该法第28-6条第(1)款的规定,它应告知他们必须提交解释材料。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5条(关于保险费相关信息的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1)第28-6条规定的关于保险费相关信息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该法第2条)应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主席。
(2)委员会主席应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常务理事从健康保险公司的官员中接任,其成员应由健康保险公司的总裁从以下描述的人员中任命或分配:以下各节:
1.该服务的一名雇员;
2.健康保险公司的三名雇员
3,劳动和劳动部三,四级公职人员,负责代办职业保险和工伤赔偿保险;
4.国家税务局三级或四级公职人员;和
5.四个在法律,会计或社会保险方面具有丰富学术知识和经验的人。
(3)第(2)款第5项规定的成员任期为两年。
(4)委员会的会议须在大多数注册会员出席的情况下举行,而决议案须在出席的大多数会员的同意下通过。
(5)除第(1)至(4)款规定的事项外,与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有关的必要事项应由健康保险公司决定。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0-6条(Mutatas Mutandis适用《国家税收框架法》)
《国家税收框架法》执行法令第13条至第17条比照适用于提供付款的担保,以推迟处置逾期的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纳税担保”应理解为“支付担保”,“国家税收”应理解为“保险费”,“税收担保保险政策”应理解为“付款担保保险政策”,“负责人” “地区税务局”或“主管地区税务局负责人”作为“健康保险公司”,“纳税人”作为“雇主”,“纳税保证证明”作为“支付保证证明”,“纳税抵押” “作为”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该法案第41条(违规处分)(1)该法第29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以下情况:
1,犯罪者下落不明的地方;
2.确认违法者没有财产,或因拖欠费用而受到处置的全部财产的估计价格过低,以致于在划拨处置费后没有留下任何东西;
3,经确认拖欠费用的财产总额过小而无法用于偿还债权的任何物品,例如国家和地方税,优先于保费和其他费用; 和
4.拖欠公司免交保费等责任的地方。根据《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第251条的规定。
(2)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打算根据第(1)款进行赤字处置,则应通过犯罪,枪支,税收等方式调查并确认犯罪者的下落或他/她是否有财产。办公室和任何其他机构:前提是,这在欠款额少于十万韩元的情况下不适用。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1-2条(要求提供关于欠款或赤字处置的数据)(1)要求提供关于犯罪者或个人的个人事务,欠款或赤字数额的数据的人(以下称为“请求者”)法案第29-2条第(1)款规定的赤字处置,应向健康保险公司提交包含以下事项的文件:
1.要求者的姓名和地址;和
2.所需数据的详细信息,例如欠款等,以及使用目的
(2)根据第(1)款,健康保险公司收到有关欠款等数据的要求后,可以以根据第41-4(1)条准备的电子文件或文件的形式提供。
(3)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已根据第(2)款提供了欠款等数据,并且发生了诸如付清欠款,取消赤字处置等原因,则应在15天内将此信息通知要求者发生日期后的天数。
(4)要求和提供拖欠款等数据所需的事项 根据第(1)款至第(3)款,应由健康保险公司确定。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1-3条(关于提供欠款或赤字处置数据的例外原因)
该法第29-2(1)条的条件中“总统令规定的理由,例如推迟对欠款的处置”是指以下情况:
1.医疗保险公司根据该法第29-2条第(1)款第1或第2条推迟了对拖欠款(以下简称“拖欠款”)的欠款处理;和
2.健康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无法支付欠款的情况:
A.违法者因灾害或抢劫而遭受严重财产损失的;和
B.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陷入严重危机的地方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1-4条(准备用于拖欠或赤字处置的电子文件)(1)健康保险公司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准备关于拖欠等的数据。
(2)按照第(1)款以电子文件形式准备的有关欠费等数据的安排和管理的必要事项,应由健康保险公司决定。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二条(工业事故赔偿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
服务或健康保险公司应每月计算根据该法第31条第(5)款收取或支付的工业事故补偿保险费,以及根据《工资索赔保证法》第9条收取的费用以及与该工资分配相关的费用。根据《石棉伤害救济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暂定英文标题)(包括每笔欠款和额外费用)并支付给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以下简称“工业事故赔偿金”) )和《工伤赔偿保险法》第95条规定的“保险和预防基金”和“工资索赔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工资索赔保证基金”)),根据《工资索赔担保法》第17条和《石棉伤害救济法》第24条的规定(以下简称“石棉伤害救济基金”)。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三条(保费会计机构等)
根据《就业保险法》第78条,服务局局长或医疗保险公司的总裁可为《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和《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为《就业保险基金》)指定收款人。该局或健康保险公司的常务董事,以及一名工伤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工资索赔保证基金,石棉伤害救济基金和就业保险基金的出纳员,由他们来负责收款保费和其他费用。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3-2条(文件的交付)
如果服务局或健康保险公司打算根据该法第32条第2款以邮件方式交付本法规定的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文件,则可以通过普通邮件发送。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章保险工作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保险工作服务机构)
“公司的认证,符合总统令规定的标准劳动事务顾问或注册税务师”,在该法第33(1)的前半部分是指在任何下列各款落下一个人: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9月25629。2014年2月24日>
1.法人根据有关法令已获得主管当局的授权或许可;
2.根据《劳工事务顾问法案》第5条进行注册后,根据该法案第2条履行职责已有两年或更长时间的人;
3.根据《注册税务会计师法》第6条进行注册后,根据该法第2条履行职责已有两年或更长时间,并已完成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的教育的人。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五条(有资格从事保险工作的雇主的范围)(一)有资格将保险工作委托给组织,法人,注册劳工事务顾问或注册税务师的雇主的范围(以下简称“保险工作服务”)根据该法令第33条第(1)款获得服务局授权从事保险工作的“代理机构”)应仅限于少于300名普通雇员的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9月25629。2014年2月24日>
(2)即使因业务扩展或合并而从事保险工作的雇主雇用的普通工人超过了第(1)款中规定的人数,他/她在保险年度期间仍可能有资格继续从事保险工作担心的。
(3)保险工作服务机构,如果雇主根据第(1)款委托其进行保险工作,或者如果终止了保险工作的委托,则应在其后的14天内将此情况报告给本局。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六条(可以委托保险工作的范围)
根据该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委托给保险工作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如下:
1.报告总薪酬等 根据该法第16-10条
2.报告估计保费和最终保费;
3.管理就业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身份;
4.报告保险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和
5.雇主需要与地区劳工办公室或服务处进行的其他保险工作。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47条(保险工作服务机构的授权)(1)如果代理机构打算根据该法第33条第(2)款委托保险工作,则应提交包含委托工作内容等事项的授权申请,以及受托地区以及以下文件,送达该部门: <由第190号总统法令修改 9月25629。2014年2月24日>
1.合作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况:证明该机构已从主管当局获得授权或许可或已在主管当局中注册的文件副本;
2.个人属于第44条第2或3款的情况:证明该机构是属于第44条第2或3款的人的文件副本;
3.对于公司或组织:章程或细则的副本;
4.代理机构与企业主订立保险工作合同时将使用的规则副本(以下称为“保险工作规则”)。
(2)委托保险工作的规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工作的委托与终止手续;
(二)办理保险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三)保险工作服务机构的核算方法和程序;
(四)关于管理有就业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身份以及管理受工业事故补偿保险覆盖的工人的雇佣关系的事项;和
(五)其他与报告,支付报酬和保险费有关的责任的其他事项。
(3)如果法人或组织打算根据该法令第33条第2款获得授权从事保险工作,则其章程,条款等中应有明确规定。可以委托它来执行保险工作。
(4)“总统令规定的事项,例如受托地区等。” 该法第33条第(3)款提到以下事项:
1.委托地区;和
2.保险工作委托规则。
(5)如果保险业服务机构打算根据该法第33条第3款更改授权事项,则应在更改之日前至少7天向服务中心申请授权。如果打算根据该法令第33条第(4)款中止委托的工作,则不得迟于中止之日前三十天送达。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八条(取消保险工作服务机构的授权)(1)如果保险工作服务机构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则该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该法第33条第(5)款取消授权:属于第1款的情况,该授权应被取消:
1.以虚假或其他欺诈方式获得授权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停业两个月以上的;
(三)以虚假或者其他欺诈方式进行保险工作的;和
4.保险工作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或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地方。
(2)如果本服务根据第(1)款取消保险工作服务机构的授权,则应立即将此事实通知保险工作服务机构和委托保险工作的雇主。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四十九条(听证会)
如果该服务机构打算根据该法第33条第(5)款取消保险工作服务机构的授权,则应举行听证会。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五十条(保险工作服务机构的通知)
保险工作服务机构收到通知等时 根据该法第34条规定,根据该法支付的保费和其他费用,应立即将此通知雇主。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进行了全面修改 9月22408日 2010年2月29日>
第51条(保管,由保险工作服务社图书等)(1)保险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准备以下文件并保持三年以上根据该法第36条: <由总统令没有修订。9月25629。2014年2月24日>
(一)委托保险工作的用人单位的代收活动书;
2.已删除。 <总统令第 9月25629。2014年2月24日>
(三)用人单位关于保险工作的书籍,但不包括代收活动,如被保险人的报告和有关文件;
(四)用人单位与保险工作服务机构之间委托保险工作的文件;
5.删除。 <总统令第 9月25629。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