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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的执行令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25 14:32:57  

第四节临时伤残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部分暂时性的残疾赔偿金的要求)打算根据该法第53条获得部分暂时性的残疾赔偿金的人,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该人应从事固定业务,从事固定工作,并在接受医疗护理时有固定的工作时间;

2.应有医生的意见,即雇员的工作不会延迟治愈或加重其伤害或疾病。

第五十条(部分暂时性的残疾赔偿金的程序)(1)打算获得部分暂时性的残疾赔偿金的人,应向就业服务处提出就业和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文件。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收到第(1)款所述的索赔后,服务机构应在考虑到雇员的受伤或疾病状况,工作职责,工作时间等之后决定是否付款,并通知雇员的决定。

该法第55条的“总统令”规定的第51条(为老年人降低临时残疾赔偿金的宽限期是指自生效之日起的两年期间。因职业事故而进行的医疗护理。

该法第56条第1款的下半部第52条(计算额外医疗所产生的平均工资的原因发生的日期 “计算平均工资的原因发生的日期”是指接下来的几天:   <由第总统令第2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被诊断为需要额外医疗的伤害或疾病的日期:提供,如果在进行额外医疗之前对受伤或疾病的检查或治疗之间存在时间或医学上的连续性在开始检查或治疗之日开始的诊断和被认为需要接受额外医疗的诊断;

2,对于疾病,由于疾病的特征,应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是否需要接受额外的医疗护理申请确定时可获得的医学证明或医学意见的证明。

第五节残障补助金

第53条(残障等级标准等)(1)该法第57条第(2)款所指的残障等级标准应按照附表6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有确定残障的详细标准。身体各部位的等级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残疾符合附表6所规定的残疾等级标准,则有关雇员的残疾等级应为较严重的残疾等级,并且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13级或更高等级的残疾。更高,则有关雇员的残疾等级应根据以下分类进行调整:规定,如果由于调整而使残疾等级在数值上高于第1级,则第1级应是有关雇员的残疾等级,并且如果认为残疾等级明显低于调整后等级规定的其他残疾等级,则低于调整后等级的等级应为相关员工的残疾等级:

1,如果有5个或以上5级以上的残疾,则将等级上调3级;

2.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八级或以上的残疾,应将等级上调两个;

3,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13级或更高的残疾,该等级应上调1级。

(3)如果存在附表6中未规定的残障,则该表中类似残障的等级应为残障等级。

(4)如果因职业伤害或疾病而使先前存在的残疾人的某个身体部位的状况变得更糟,则应根据以下情况的赔付天数来计算针对这种严重残疾的残障补助金金额:该法所附表2中列出的按残疾等级划分的一次性残疾赔偿金或残疾赔偿年金,其分类如下:

1,作为一次总残废补偿金支付时:将发生索赔的原因时的平均工资乘以一次总残废补偿日数而得的金额对应于严重残疾的福利减去对应于现有残疾的一次性残疾赔偿福利的支付天数;

2.以残障补偿年金支付给付金时:将年金支付时的平均工资乘以与残障加重相对应的残障补偿年金的支付天数减去残障人士的支付天数而得的金额与现有残障相对应的残障补偿年金收益(如果现有残障属于8至14级之一,则与该残障相对应的一次性残障赔偿金的支付天数乘以22.2 / 100)。

(5)该法第57条第(3)款的条件中“总统令规定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这种残疾等级”是指附表6所列的1至3级的任何残疾等级。

(6)打算根据该法第57条第(5)款一次性获得一笔款项的人,应向本服务提出索赔。

第五十四条(预先支付的残疾补偿年金的利息率)如果根据该法第57条第(4)款预先支付了残疾补偿年金,则应在减去应支付的年金的2/100后支付。进步。

第五十五条(重新确定残障等级的人员等)(一)下列残障补偿年金或者尘肺病补偿年金的受益人,应当重新确定本条规定的残障等级或者尘肺病残障等级。该法(以下简称为“伤残等级”)的59(3):   <号总统令修正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1,如果符合条件的受益人至少有一位符合残疾赔偿年金的残疾,则属于第1级第3项,第2级第5项,第3级第3项,第5级第8项,第7级第4项。附表6所列的9年级的15项或12年级的15项;

2如果符合条件的受益人至少有一名符合残疾赔偿年金的残疾,则属于第6级第6项第5项,第7级第8项第2项,第10级第9项第17项,附表6所列的11年级第7小节或12年级第16小节(仅限于根据脊髓神经根疾病确定残疾等级的情况);

3如果符合条件的受益人至少有一位符合残疾赔偿年金的残疾,则属于6级的1级6或8项,5级的4级5或5、6级的6或7项。 7年级的7或11项,8年级的4、6或7项,9年级的11或13项,10年级的10、13或14项,11年级的9或10项,9、10项表6所列的第12级的第12、12或14条,或第13级的第8或11项(仅限于根据身体关节的运动功能确定残疾等级的情况);

4.如果合格的受益人遗留有尘肺病的残疾,有资格获得尘肺病补偿年金,则应在附表11-2的第2项下划分为1至7级之间的任何等级;

5,如果符合条件的受益人患有第53条第3款所指的残疾,应接受残疾赔偿年金,并且至少包括第1至3项中提及的一名残疾。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即使其他残障人士的残障等级已根据其他残障人士而改变,但残障补偿年金的合格受益人的最终残障等级仍未发生变化根据第(1)款的任何小节,应将他/她从受益人中排除,但需重新确定残疾等级。

第五十六条(重新确定残障等级等的期限等)(1)根据该法第59条对残障等级的重新确定,应自该日期起计两年后一年内进行。当做出支付残疾补偿年金或尘肺病补偿年金的决定时。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如果要重新确定残疾等级的人得到了额外的医疗护理,则应在自他重新确定其残障等级之日起两年后一年内进行重新确定。 /她在接受了额外的医疗护理之后(或根据残疾等级的不同,做出决定支付残疾补偿年金或尘肺病补偿年金的日期而治愈)。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3)如果服务试图重新确定一个伤残等级根据第(1)或(2)中,应当要求一个人受到重新确定第117条下进行体检(1)2.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4)打算根据该法第59条第(1)款重新确定其残疾等级的人,应按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向服务局提出申请。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5)如果本服务试图重新确定残疾等级,则应通知与工业事故保险有关的医疗机构的相关雇员,该机构应检查残疾程度(指第91-6(1)条中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如果服务机构打算重新确定肺尘埃沉着病残疾等级),体格检查的日期或至少在体格检查日期之前30天重新确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第五十七条(按照残障等级的重新确定等方式支付残障补助金或尘肺病补偿年金的方法)(1)因残障等级变更而提出残障补偿年金或尘肺病补偿年金的要求的人根据该法第59条重新确定残疾等级的结果,应从医学检查之日起的下个月起,支付与改变后的残疾等级相对应的残疾补偿年金或尘肺病补偿年金。属于第56条第(5)款的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2)如果某人因根据该法第59条重新确定残疾等级而导致其残疾等级发生了变化而提出了一次性残疾赔偿金的索赔,则应在以下时间付款:根据以下内容:

1,残障情况恶化的情况:应向残障者支付平均工资乘以与残障等级变更对应的一次性残障补偿金的支付天数减去所得的总天数所得的金额。支付时每笔平均工资已经支付的伤残补偿年金数额;

2.残疾有所改善的地方(包括变更的残疾等级介于8级和14级之间的情况):仅当与变更的残疾等级相对应的一次性残疾赔偿金的支付天数大于总数时将已支付的伤残补偿年金金额除以支付时的每个平均工资所获得的天数,应向该人支付平均工资金额乘以天数之差。

(3)关于根据第(1)款支付的残疾赔偿年金,该法第57条第(4)款不适用。

第五十八条(追加医疗后的残障补助金)(1)因接受了追加医疗后的残障等级发生了变化而领取了残障补偿年金的人提出了追加残障补偿年金的要求的,其残障赔偿金为改变后的残疾等级应从其获得额外医疗护理后治愈之日起的下个月的下一个月开始支付。

(2)如果因接受了额外的医疗护理后其残疾等级发生了变化而获得了残疾赔偿年金的人提出了一次性残疾赔偿的索赔,则应按照以下分类付款:

1,残障情况恶化的情况:应向残障者支付平均工资乘以与残障等级变更对应的一次性残障补偿金的支付天数减去所得的总天数所得的金额。支付时每笔平均工资已经支付的伤残补偿年金数额;

2.残疾有所改善的地方(包括变更的残疾等级介于8级和14级之间的情况):仅当与变更的残疾等级相对应的一次性残疾赔偿金的支付天数大于总数时将已支付的伤残补偿年金金额除以支付时的每个平均工资所获得的天数,应向该人支付平均工资金额乘以天数之差。

(3)如果一个人遭受残疾谁收到一次性伤残补偿效益接受额外的医疗护理,伤残津贴应以下列方式支付后恶化的条件:   <号总统令修订 28506,十二月 2017年26月>

1,他/她要求支付伤残补偿年金的地方:与残障等级改变相对应的伤残补偿年金应从其获得额外医疗护理后治愈的第二个月起的下个月开始支付,但他/她将不会获得与已经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赔偿金天数相对应的残疾补偿年金金额,或者应获得相当于两倍的残疾补偿年金金额的一半。根据提出索赔的人的申请,已经支付了一次性残疾赔偿金的天数;

2.他/她提出一项一次性残疾赔偿金的索赔要求:应向他/她支付将平均工资乘以与该残障人相对应的一次性残疾赔偿金的支付天数所获得的数额。更改后的残障等级减去与先前残障等级相对应的一次性总残障赔偿金的支付天数。

(4)额外医疗后用于计算残疾津贴的平均工资应为通过增加或减少平均工资获得的金额(如果没有残疾津贴,则在先前医疗终止时的平均工资)。之前支付的款项)用于根据第22条计算先前的残障津贴。

(5)关于在接受额外医疗后支付伤残补偿年金,该法第57条第(4)款不适用:前提是,如果没有资格领取伤残津贴的人患有伤残,则本法第57条第(4)款不适用额外医疗后的补偿年金。

第六节护理利益

第五十九条(支付护理津贴的标准和方法)(1)根据该法第61条第(1)款有资格获得护理津贴的人,应在所附表7中列出。

(2)护理津贴应在符合第(1)款规定的资格获得护理津贴的人实际接受持续护理的几天内支付。

(3)护理补助金的标准金额,应由劳动大臣根据月工资总额等公布。根据《统计法》第3条所指的指定统计数据,由就业和劳工部长根据劳动类型进行的按劳动类型进行的调查得出的每个职业。在这种情况下,应支付给有资格获得偶尔护理津贴的人的护理津贴金额应是应支付给有资格获得永久护理津贴的人的金额的2/3。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4)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有资格获得护理福利的人由于进入免费的疗养院等或花费少于第(3)款中的标准金额而没有产生护理费用,应当作为护理津贴支付。

(5)如果符合条件的护理福利受益人根据该法第51条获得了额外的医疗护理,则在这种额外的医疗护理期间不得支付任何护理福利。

(6)要求护理利益的方法等 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七节遗属抚恤金

第六十条(领取遗属补偿年金的代表的任命等)(1)如果两名以上受益人有权领取遗属补偿年金,可以任命其中一名代表作为领取和领取遗属补偿金的代表。年金。

(2)如果根据第(1)款任命了代表,或者解雇了被任命的代表,则应立即将其连同证明该任命或解雇的文件一起报告给本局。

第61条(与雇员共同生活的幸存者的范围)该法第63条第(1)款中的“其生活受到雇员支持的幸存者”是指在雇员死亡:

1.根据《居民登记法》在居民登记卡上与该雇员同住的幸存者,其全部或大部分生计由该雇员的收入维持;

2,幸存者,其全部或大部分生计由雇员的收入维持,但由于学习,就业,医疗,或其他居住环境;

3.除第1和第2款所述的幸存者外,其全部或大部分生计都是在雇员定期提供的金钱和其他贵重物品或经济支持的帮助下维持的。

第62条(中止遗属补偿年金的支付等)(1)如果根据该法第64条第2款转让了领取遗属补偿年金的权利,则打算重新领取遗属年金的人遗属补偿年金应向服务局提出更改遗属补偿年金的合格受益人的申请。

(2)如果根据该法第64条第(3)款,遗失了幸存者补偿年金的合格受益人三个月或更长时间,则应根据该人的要求中止向该失踪者支付年金。从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失踪的次月起的下个月开始的失踪期间,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状态(如果不存在此人,则依次为下一个人),其金额根据第62条第2款和该法附表3应作为遗属补偿年金支付。在这种情况下,遗失的遗属补偿年金的前合格受益人不应被视为有权获得遗属补偿年金的人,

(3)根据第(2)款的前部分中止对遗属补偿年金的支付的人,可以随时申请中止该中止。

第六十三条(遗属补偿年金的调整)发生下列任何一种原因的,本服务机构应在符合条件的遗属补偿年金的受益人的要求下,或者根据其权限,调整遗属补偿年金的金额。在引起该原因的月份之后的几个月内:

1.雇员去世时是胎儿的孩子出生的地方;

2.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解除了中止付款的情况;

3.有权获得遗属赔偿年金的人根据该法第64条第1款失去资格的;

4.有权获得遗属补偿年金的人不见了。

第八节工伤赔偿年金

第六十四条(工伤赔偿年金的支付等)(1)打算获得该法令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工伤赔偿年金的人,应向工务局提出工伤索赔:疾病补偿年金,以及由医生签发的能够证明其无效状态的医疗证明。

(2)如果收到工伤赔偿年金的员工的病残等级发生了变化,本服务应应符合条件的受益人的要求或凭借其权限,根据新的病残等级来支付工伤赔偿年金。从发生此类更改的日期开始。

(3)领取伤病赔偿金的雇员因第(2)款的无效等级变更而提出伤病赔偿金的索赔时,应附上医生签发的医疗证明,可以证明他/她的无效状态。

第六十五条(无效等级的标准等)(1)根据该法令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支付伤病补偿年金的无效等级标准应在附表8中列出。

(2)对于两种以上无效类型的无效等级的调整,应比照适用第53条第2款。在这种情况下,“残疾等级”应解释为“无效等级”,而“残疾”则应解释为“无效”,并且附表6中列出的残疾等级4至14应解释为各自相应的无效等级。

(3)如果由于新的职业伤害或疾病而加剧了现有的无效性,则应通过减去相应于现有的无效等级,从与严重无效等级相对应的工伤补偿年金的支付天数开始,然后将结果数乘以支付年金时的平均工资。

第九节丧葬费

第六十六条(Maximum葬费用的最高和最低金额的计算)(1)该法第71条第(2)款规定的expenses葬费用的最高和最低金额应按照以下分类计算:

1.最高eral葬费用:上一年度应支付给有权领取eral葬费用的人的平均90天days葬费用+该法令第36条第7款规定的30天最高补偿标准;

2. Minimum仪费的最低限额:向前一年有权领取fun仪费的人支付的90天平均fun仪费加上该法第36条第7款规定的30天的最低标准赔偿额。

(2)在计算the葬费用的最大和最小金额时,应舍弃少于十韩元的金额。

(3)and葬费用的最高和最低申请期限为第二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节职业康复福利

第六十七条(对职业康复的支持)(一)为职业事故受难者的职业康复,本处可以提供心理咨询,职业康复所必需的信息,考虑到他们的职业愿望,技能等的职业评估,协助。在制定计划以使他们在接受医疗护理时或之后重返工作或获得其他必要的支持。

(2)服务机构可以要求在咨询,评估等方面进行合作。如果需要为第(1)款中提到的职业康复提供支持而需要这种合作的人。

第六十八条(有资格获得职业康复津贴的人)(1)根据该法第72条第1款第1项需要接受职业培训的人(以下简称“受训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总统令第5号修订。三月22101 2010年6月26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1.它们应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a)他们应属于1至12级残疾中的任何一个;

(b)他们目前应因与工作有关的原因而受伤或患病,目前正在接受医疗治疗,医生应认为即使治愈了这些疾病,他们也将属于1至12级残疾或疾病;

2.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1月24177日 2012年12月12日>

3.他们应该失业。在这种情况下,就业范围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4.他们没有接受任何其他职业培训;

5,他们应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2)尽管有第(1)3款的规定,但在职业培训期间雇用了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则可以允许他/她接受职业培训直至培训结束,但不得领取职业薪资在职期间的培训津贴。

(3)如果第(1)款所述的学员在职业培训期间根据《就业保险法》获得求职福利,则可以允许他/她接受职业培训,但不得获得职业培训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4)根据该法第7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伤残补助金的接收者(以下称为“伤残补助金接收者”)应是当他们返回相关工作时属于第(1)1款的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第69条(职业训练的支付限制成本) “由总统令规定的情形”的条件,以第73条(2)款的规定指的情况下,职业培训机构属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针对职业培训用于相关受训者:   <号总统令修正 8月22356日 2010年25日>

1,根据《残疾人就业促进和职业康复法》第11条获得的职业适应培训支持,以及根据该法第12条获得的工作场所技能发展培训的支持;

2.根据《就业保险法》第29条获得工作场所技能发展培训支持的地方;

3.根据《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11-2、12、15和17条获得工作场所技能发展培训支持的地方;

4.如果谁打算聘用实习生的雇主承担职业培训费用;

5.获得与本法令或其他法规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费用相等的支持的地方。

第70条(返工补贴等的支付要求等)(1)如果雇主保留了雇主的受助人,则应根据该法第75条第2款支付返工补贴。自医疗结束之日起或因工作而返回工作之日起计不少于六个月的残障补助金:规定,如果残障补助金的获得者在六个月后自愿退休在医疗休假日期或重返工作日之后,应支付退休日之前的重返工作补助金。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2)如果雇主提供了残障补助金领取者履行其职责或转换所必需的工作适应性培训或康复锻炼计划,则应支付该法第75条第3款规定的工作适应性培训费用和康复锻炼费用。到其他任务,并满足以下每个条件:   <号总统令修正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1.雇主在医疗服务截止日期或重返工作日后的六个月内开始进行工作适应性培训或康复锻炼计划;

2.雇主在工作适应性培训或康复锻炼计划结束后将雇员保留了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前提是,如果残疾补助金的获得者在日期之后六个月前自愿退休,则该规定将不适用在职业适应训练或康复锻炼计划结束之后。

(3)在根据第(1)和(2)款申请医疗服务的结束日期或重返工作日时,医疗服务的结束日期应适用于已经获得了残疾津贴的残疾津贴的接受者,以及重返工作岗位之日,显然是希望获得残疾津贴的人。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第七十一条(对返回工作补贴等的限制)(1)该法第75条第(4)款“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雇主雇用残障补助金的情况。在任何以下的下降:   <号总统令修正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1,根据《就业保险法》第23、27或32条获得支持的地方;

2.根据《残疾人就业促进和职业康复法》第30条获得就业激励的;

3,根据《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20条第1款获得支持的地方;

4.收到相当于本法或其他法规规定的返工补贴,工作适应性培训费用或康复工作费用的款项;

5.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2)《总统令》规定的情况,包括雇主根据《残疾人就业促进和职业康复法》第28条雇用残疾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该法是指用人单位聘用的残疾津贴接受者属于有下列情形的这些案件:   <新号总统令插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1.雇用根据《残疾人就业促进和职业康复法》第28条规定必须受雇的残疾人(仅限于重返工作的补贴);

2.在残疾补助金领取者恢复工作之前的三个月至六个月内,他/她促使另一位残疾补助金领取者或《促进就业和残疾人职业康复法》规定的残疾人参加下列活动:为了获得重返工作的补贴而从企业退休。

第11节一次性付款等 保险利益

该法第76条第2款的前半部分第72条(一次性支付保险金的标准) “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方法转换的每笔金额”,而不是其各款,均指保险金的金额。同一款各小节中提到的数额减去该数额的2/100。在这种情况下,伤病补偿年金的数额应为构成该年金计算基础的与残疾等级相对应的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数额,以及其中的伤残补偿年金数额。伤残补助金应为伤残等级的一次性总残障补偿金。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该法第78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中的第73条(特殊残疾津贴的支付标准等)(1)“由总统令确定的这种程度的残疾或尘肺病残疾”附表6中规定的1至3或附表11-2中任何1至3的尘肺病残疾等级。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2)该法第78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中的“总统令规定的特殊残疾津贴”是指减去该法第57条所指的一次性残疾赔偿金而得出的数额(指从等于30天的平均工资乘以每个残疾等级或尘肺病的工作能力丧失率所计算出的金额,得出相当于尘肺病残疾等级的残疾等级的一次性总残疾补偿金,其中支付了尘肺病补偿年金)伤残等级列于附表9和由对应于在附着表11所规定的可使用期间Leibniz的系数  <号总统令修正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3)第(2)款所述的可雇用期限为从确定残疾等级之日起至集体协议或雇用规则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集体协议或雇佣规则未规定强制退休年龄,则六十岁应被视为强制退休年龄。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