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护理利益
第五十九条(支付护理津贴的标准和方法)(1)根据该法第61条第(1)款有资格获得护理津贴的人,应在所附表7中列出。
(2)护理津贴应在符合第(1)款规定的资格获得护理津贴的人实际接受持续护理的几天内支付。
(3)护理补助金的标准金额,应由劳动大臣根据月工资总额等公布。根据《统计法》第3条所指的指定统计数据,由就业和劳工部长根据劳动类型进行的按劳动类型进行的调查得出的每个职业。在这种情况下,应支付给有资格获得偶尔护理津贴的人的护理津贴金额应是应支付给有资格获得永久护理津贴的人的金额的2/3。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4)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有资格获得护理福利的人由于进入免费的疗养院等或花费少于第(3)款中的标准金额而没有产生护理费用,应当作为护理津贴支付。
(5)如果护理补助金的受益人根据该法第51条获得了额外的医疗护理,则在这种额外的医疗护理期间不得支付任何护理补助金。
(6)要求护理利益的方法等 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七节遗属抚恤金
第六十条(领取遗属补偿年金的代表的任命等)(1)如果两名以上受益人有权领取遗属补偿年金,可以任命其中一名代表作为领取和领取遗属补偿金的代表。年金。
(2)如果根据第(1)款任命了代表,或者解雇了被任命的代表,则应立即将其连同证明该任命或解雇的文件一起报告给本局。
第六十一条(与工人共同谋生的幸存者范围)
该法第63条第(1)款中“生计得到工人支持的幸存者”是指工人死亡时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人:
1.幸存者,根据《居民登记法》在居民登记卡上与该工人住在一起,并且其全部或大部分生计由该工人的收入维持;
2.幸存者,其全部或大部分生计由工人的收入维持,但由于学习,就业,医疗,或其他居住环境;
3.A幸存者比在1和2项提到的,全部或大部分的生计一直保持着定期的工人提供的资金和其他贵重物品或经济上的支持帮助等。
第62条(支付的悬挂,幸存者等补偿年金)(1)如果收到一个幸存者的权利补偿年金已转移依照第64条(2)款的规定,谁打算新接收的人遗属补偿年金应当向服务为幸存者的受益人变更申请补偿年金。
(2)如果遗属补偿年金的受益人已失踪三个月以上根据该法第64(3),支付年金这样的失踪人员的,须在同一人的请求暂停优先级状态(在情况下,没有这样的人存在,在顺序中的下一人)用于消失的从其中受益失踪月份之后的一个月开始的期间,并根据第62条(2)中计算出的量和连接的表该法第3条应作为遗属补偿年金支付。在这种情况下,生还的原受益人补偿年金谁已经失踪,不得被视为有权生还者的赔偿年金,
(3)根据第(2)款的前部分中止对遗属补偿年金的支付的人,可以随时申请中止该中止。
第六十三条(遗属补偿金的调整)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原因,则服务应应幸存者补偿年金的受益人的要求或凭借其权限调整发生该原因的月份之后的几个月内的幸存者补偿年金的金额:
1.Where一个孩子是谁在工人死亡时胎儿出生;
2.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解除了中止付款的情况;
3.有权获得遗属赔偿年金的人根据该法第64条第1款失去资格的;
4.有权获得遗属补偿年金的人不见了。
第八节工伤赔偿年金
第六十四条(工伤赔偿年金的支付等)(1)打算获得该法令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工伤赔偿年金的人,应向工务局提出工伤索赔:疾病补偿年金,以及由医生签发的能够证明其无效状态的医疗证明。
(2)如果工人接收损伤疾病补偿年金的无效级已经改变,则服务应支付,在受益人的请求或凭借其权限,基于新的无效等级起始损伤疾病补偿年金与此类改变已经发生的日期。
(3)当工人收到伤病疾病补偿年金文件伤病补偿年金索赔由于他/她的伤残等级根据第(2)的变化,他/她应附上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这是能够证明他/她的无效状态。
第六十五条(无效等级的标准等)(1)根据该法令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支付伤病补偿年金的无效等级标准应在附表8中列出。
(2)对于两种以上无效类型的无效等级的调整,应比照适用第53条第2款。在这种情况下,“残疾等级”应解释为“无效等级”,而“残疾”则应解释为“无效”,并且附表6中列出的残疾等级4至14应解释为各自相应的无效等级。
(3)如果由于新的职业伤害或疾病而加剧了现有的无效性,则应通过减去相应于现有的无效等级,从与严重无效等级相对应的工伤补偿年金的支付天数开始,然后将结果数乘以支付年金时的平均工资。
第九节丧葬费
第六十六条(Maximum葬费用的最高和最低金额的计算)(1)该法第71条第(2)款规定的expenses葬费用的最高和最低金额应按照以下分类计算:
1.最高eral葬费用:上一年度应支付给有权领取eral葬费用的人的平均90天days葬费用+该法令第36条第7款规定的30天最高补偿标准;
2. Minimum仪费的最低限额:向前一年有权领取fun仪费的人支付的90天平均fun仪费加上该法第36条第7款规定的30天的最低标准赔偿额。
(2)在计算the葬费用的最大和最小金额时,应舍弃少于十韩元的金额。
(3)and葬费用的最高和最低申请期限为第二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节职业康复福利
第六十七条(对职业康复的支持)(一)为职业事故受难者的职业康复,本处可以提供心理咨询,职业康复所必需的信息,考虑到他们的职业愿望,技能等的职业评估,协助。在制定计划以使他们在接受医疗护理时或之后重返工作或获得其他必要的支持。
(2)服务机构可以要求在咨询,评估等方面进行合作。如果需要为第(1)款中提到的职业康复提供支持而需要这种合作的人。
第六十八条(有资格获得职业康复津贴的人)(1)根据该法第72条第1款第1项需要接受职业培训的人(以下简称“受训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总统令第5号修订。三月22101 2010年6月26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1.它们应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a)他们应属于1至12级残疾中的任何一个;
(b)他们目前应因与工作有关的原因而受伤或患病,目前正在接受医疗治疗,医生应认为即使治愈了这些疾病,他们也将属于1至12级残疾或疾病;
2.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1月24177日 2012年12月12日>
3.他们应该失业。在这种情况下,就业范围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4.他们没有接受任何其他职业培训;
5,他们应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2)尽管有第(1)3款的规定,但在职业培训期间雇用了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则可以允许他/她接受职业培训直至培训结束,但不得领取职业薪资在职期间的培训津贴。
(3)如果第(1)款所述的学员在职业培训期间根据《就业保险法》获得求职福利,则可以允许他/她接受职业培训,但不得获得职业培训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4)根据该法第7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伤残补助金的接收者(以下称为“伤残补助金接收者”)应是当他们返回相关工作时属于第(1)1款的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第六十九条(支付职业培训费用的限制)
在条件该法第73条(2)“由总统令规定的情形”指的是职业培训机构属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针对职业培训相关的见习情况: <由总统令没有修订。8月22356日 2010年25日>
1,根据《残疾人就业促进和职业康复法》第11条获得对职业适应培训的支持,以及根据该法第12条获得对工作场所技能发展培训的支持;
2.根据《就业保险法》第29条获得工作场所技能发展培训支持的地方;
3,根据《工人工作场所技能发展法》第11-2、12、15和17条获得工作场所技能发展培训支持的地方;
4.如果谁打算聘用实习生的雇主承担职业培训费用;
5.获得与本法令或其他法规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费用相等的支持的地方。
第70条(返工补贴等的支付要求等)(1)如果雇主保留了雇主的受助人,则应根据该法第75条第2款支付返工补贴。自医疗结束之日起或因工作而返回工作之日起计不少于六个月的残障补助金:规定,如果残障补助金的获得者在六个月后自愿退休在医疗休假日期或重返工作日之后,应支付退休日之前的重返工作补助金。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2)如果雇主提供了残障补助金领取者履行其职责或转换所必需的工作适应性培训或康复锻炼计划,则应支付该法第75条第3款规定的工作适应性培训费用和康复锻炼费用。到其他任务,并满足以下每个条件: <号总统令修正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1.雇主在医疗服务截止日期或重返工作日后的六个月内开始进行工作适应性培训或康复锻炼计划;
2.雇主在工作适应性培训或康复锻炼计划结束后将工人保留了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前提是,如果残疾补助金的获得者在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后自愿退休,则该规定将不适用在职业适应训练或康复锻炼计划结束之后。
(3)在根据第(1)和(2)款申请医疗服务的结束日期或重返工作日时,医疗服务的结束日期应适用于已经获得了残疾津贴的残疾津贴的接受者,以及重返工作岗位之日,显然是希望获得残疾津贴的人。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第七十一条(对返回工作补贴等的限制)(1)该法第75条第(4)款“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雇主雇用残障补助金的情况。在任何以下的下降: <号总统令修正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1,根据《就业保险法》第23、27或32条获得支持的地方;
2.根据《残疾人促进就业和职业康复法》第三十条获得就业激励的;
3,根据《工人工作场所技能发展法》第20条第1款获得支持的地方;
4.收到相当于本法或其他法规规定的返工补贴,工作适应性培训费用或康复工作费用的款项;
5.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2)该法令第75条第(5)款规定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包括雇主雇用残疾人以履行其根据《残疾人促进就业和职业康复法》第28条履行职责的情况”到雇主雇用残疾津贴接受者属于有下列情形的这些案件: <新号总统令插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1.雇用根据《残疾人促进就业和职业康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受雇的残疾人(仅限于重返工作的补贴);
2.在残疾补助金领取者恢复工作之前的三个月至六个月内,他/她促使另一位残疾补助金领取者或《残疾人促进就业和职业康复法》规定的残疾人从退休年龄退休。为了获得重返工作的补贴而开展的业务。
第11节一次性付款等 保险利益
第七十二条(保险金一次性支付标准)
该法第76条第(2)款前半部分的“按照总统令规定的方法转换的每笔金额”,而不是其子段落,是指同一段落的每个子段落中提及的保险利益金额减去2/100那个数量。在这种情况下,伤病补偿年金的数额应为构成该年金计算基础的与残疾等级相对应的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数额,以及其中的伤残补偿年金数额。伤残补助金应为伤残等级的一次性总残障补偿金。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三月22101 2010年26日>
该法第78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中的第73条(特殊残疾津贴的支付标准等)(1)“由总统令确定的这种程度的残疾或尘肺病残疾”附表6中规定的1至3或附表11-2中任何1至3的尘肺病残疾等级。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2)该法第78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中的“总统令规定的特殊残疾津贴”是指减去该法第57条所指的一次性残疾赔偿金而得出的数额(指从等于30天的平均工资乘以每个残疾等级或尘肺病的工作能力丧失率所计算出的金额,得出相当于尘肺病残疾等级的残疾等级的一次性总残疾补偿金,其中支付了尘肺病补偿年金)伤残等级列于附表9和由对应于在附着表11所规定的可使用期间Leibniz的系数 <号总统令修正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3)第(2)款所述的可雇用期限为从确定残疾等级之日起至集体协议或雇用规则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集体协议或雇佣规则未规定强制退休年龄,则六十岁应被视为强制退休年龄。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第七十四条(特殊幸存者利益的支付标准等)(1)该法第79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特殊幸存者利益”是指减去死者的生活费用而获得的金额。 (指的是用30天的平均工资乘以30天的平均工资乘以表10中所列的生活费用的比率得出的金额),然后减去一次幸存者的平均工资。该法第62条所指的补偿利益,是将莱布尼兹系数乘以表11所列可使用月数得出的。
(2)第73条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计算第(1)款所述的雇用月数。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残疾等级的日期”应解释为“死亡日期”。
第七十五条(特殊利益的收取)(1)保单持有人可以在收到根据该法令第78条第3款和第79条第2款支付的关于特殊伤残利益或特殊幸存者利益的付款通知后,支付所通知的金额一年中分四等分。
(2)如果根据第(1)款分期支付特别残障津贴或特殊幸存者津贴,则第一期应在通知付款的季度末支付,其余的应在期末支付。各个季度。
第七十六条(其他补偿或赔偿的调整标准)(1)该法第80条第3款的主要句子中的“按照总统令确定的方法将如此收取的金钱或贵重物品折算而得出的金额”是指保险利益的数额,其与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收到的金钱或贵重物品除以平均工资所获得的天数相对应:规定,如果收到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为医疗,则该数额应为医疗。
(2)就第(1)款而言,如果要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利益是尘肺病补偿年金,尘肺病幸存者年金,幸存者补偿年金或临时伤残补偿金,则将获得的天数除以尘肺病补偿年金,尘肺病幸存者年金,幸存者补偿年金或临时伤残补偿金按平均工资(该法令第54条第2款和第56条第2款规定的临时伤残补偿金的最低工资)计算有关保险利益的时间,应视为该保险利益的支付日数,以平均工资为该保险利益的日数。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第七十七条(关于未付保险金受益人的决定等)
该法第65条第(1),(2)和(4)款应比照适用于该法第81条规定的任何未付保险金受益人的决定。
第七十八条(支付保险金的限制范围等)(1)如果保险金的受益人属于该法第83条第(1)款的规定,服务处不得向他/她支付相当于暂时残废的金额赔偿金或工伤赔偿金,为期20天,其支付原因是在决定限制支付保险金后作出的(如果支付原因的发生时间少于20天)天,对应于该期间的金额)。
(2)如果残疾赔偿金或年金补偿尘肺年金的受益人属于第83条第(1)2款的规定,该服务应按照以下支付他/她的伤残津贴: <号总统令修订 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1.如果他/她的残疾状况与先前的残疾等级相比有所恶化,则服务应支付与先前的残疾等级相对应的残疾补偿年金或尘肺病补偿年金;
2.如果已经得到医学意见等的确认 与以前的残疾等级相比,他/她的残疾状况有所改善,但是在重新确定其残疾等级之前,该残疾状况已经恶化,服务应支付与残疾等级改善相对应的残疾福利或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年金。
第七十九条(不正当收益的收取)(1)当服务局决定收取该法令第84条规定的任何不正当收益时,它应立即通知负责付款的人,他/她应支付该数额。
(2)收到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的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付款。
第80条(限于与程序保险金等的拨款)(1)当服务占有保险金,医疗费,药费根据该法第86条,最高拨款限额如下: <修订根据第90号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如果根据本法第84条第(1)款获得不正当收益的人有任何保险利益(不包括根据该法第75条规定的重返工作补贴,职业适应培训费用或康复锻炼费用)法案规定,最高拨款限额应为应支付的此类保险利益的1/10:前提是,如果保险利益的受益人书面同意,按财政部条例的规定,已拨付的保险利益超过1/10,劳动和劳务费,应为议定数额;
2,根据本法第84条第1款取得不正当收益的人或根据同一条第2款负连带责任的人是保单持有人,最高拨款限额为保险金额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保险金(如果被保单持有人根据该法第89条代位收取保险金的权利,则包括代位金额);
3,根据本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应向共同负有责任的与工业事故保险有关的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时,最高拨款限额应等于该医疗费用的数额;
4,如果向根据本法第84条第3款获得不正当收益的与工业事故保险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药房支付任何医疗费用或医药费用,则最高拨款限额应等于医疗费或药费。
(2)如果本服务寻求根据第(1)款进行拨款,则该服务应听取保险利益受益人,保单持有人,与工业事故保险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药房的意见,并应决定作出此类拨款,并立即告知保险利益给付人,保单持有人,与工业事故保险有关的医疗机构或其药房。
第八十一条(因第三人称损害赔偿的人的保险金的调整)
如果保险利益的受益人从第三人那里获得了赔偿金,则应按照第76条的规定作必要的变通,适用于将赔偿金转换为根据保险赔偿金第87条第(2)款未支付的保险金的金额的方法。法案。
第82条(获得保险利益的权利的代位)(1)如果保单持有人(包括《保险费征收法》第2条第5款中的分包商;以下简称本条,则适用于)意图以下列方式获得保险利益:根据该法第89条的规定,如果受益人享有保险利益,则他/她应向服务局提出索赔,并证明他/她出于与金钱起因相同的原因而支付的相当于保险利益的金钱或贵重物品根据该法支付的保险金。
(2)如果保单持有人根据第(1)款要求代位索偿要求获得保险利益,则本服务局应检查保险利益的受益人是否已收到相当于有关保险利益金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
(3)如果保单持有人根据该法第89条的规定,为其保险利益的受益人提供了等同于其伤残津贴或遗属抚恤金的金钱或贵重物品,则应视为他/她提供了相当于以下金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一次性残疾赔偿金或遗属一次性赔偿金。
第八十三条(保险利益分类账的编制)(一)本处在支付保险利益后,应当由领取保险利益的劳动者编制保险利益分类账。
(2)本服务应应与保险利益有关的人的要求,允许他/她检查保险利益分类帐,并在必要时签发证明。
第三章第二章尘肺病保险利益的特殊情况
第83-2条(确定尘肺病的标准和决定支付保险金的标准)(1)确定诊断工人尘肺病所需的尘肺病类型和确定是否支付保险金的标准,确定心肺功能程度的标准,根据该法第91-8条第(1)款和第(2)项,确定尘肺病残疾等级的标准以及确定并发症的医疗福利资格的标准,应按表11-2的规定。
(2)在因该法第91-8条第3款所指的并发症而无法确定其心肺功能程度的情况下,确定尘肺病工作人员的尘肺病残疾等级的标准应为:附表11-3中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第83-3条(确定由尘肺引起的死亡的考虑因素)
根据该法第91-10条,在确定是否由尘肺病引起死亡时,应考虑尘肺病的类型,心肺功能,并发症,性别,年龄等因素。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1月22492日 [2010年15月15日]
第四章劳动福利事业
第84条(有资格获得国民健康保险的个人共同支付医疗福利费用的贷款的人)
该法第93条第(1)款“总统令规定的人”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任何人:
1,直到工人根据该法令第41条第(1)款申请医疗福利后30天内,医疗服务部门才做出医疗福利决定;
2.有医学意见认为,工人的工作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该疾病与工人申请医疗福利有关。
第85条(贷款的最高限额和拨款程序)(1)当服务机构根据该法第93条第(2)款进行拨款时,最高拨款限额应为应支付给该人的医疗保险金的全额。提供贷款。
(2)如果本服务寻求根据第(1)款进行拨款,则其应听取受益人的医疗保健福利意见,并应在决定作出该拨款后立即将其告知受益人其好处。
第五章工业事故赔偿保险和预防基金
第85-2条(会费计算指南等)
为了计算根据《法案》第96条第1款第7项,应根据《国家健康保险法》第13条从基金向国家健康保险服务缴纳的金额(以下简称“国家健康保险服务” “),由雇佣劳动大臣确定指导方针等所需的事项。为确定金额范围和计算金额的准则,请与厚生劳动大臣协商。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八月24077 2012年3月31日;总统令 11月24177日 2012年12月12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月22410日 2010年2月29日]
第85-3条(使用捐款的目的)(1)服务,《韩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法》(以下简称“安全与卫生局”)下的韩国职业安全与卫生局和国民健康保险服务将使用依照作出该法第96(1)3,6,和7的贡献(以下简称为“内容”)分别只使用的以下用途: <号总统令修正 11月24177日 2012年12月12日>
1.服务:与该法令第11条规定的商业活动有关的支出以及与这种商业活动有关的支出;
2.安全卫生局:与《韩国职业安全卫生局法》第6条规定的业务活动有关的费用以及与此类业务活动有关的费用;
3.国民健康保险局:与根据《保险费征收法》第4条收取费用有关的费用以及与此类业务活动有关的费用。
(2)如果服务局,安全与健康局或国家健康保险局(以下简称“已收捐款人”)将捐款用于第(1)款中规定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则就业和劳工应向有关人员追回同等数额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