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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障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04年1月20日第一条至第三十七条(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30 08:39:56  

《就业保障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2004120日。] [18239号总统法令,2004120日。,部分修正案]

劳动劳动部 (就业服务政策科),044-202-7336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确定由《就业保障法》(以下简称“法”)委派和执行的必要事项。

 

2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782,四月 199827>

 

2-2条(举办展览会等)(1)劳动部长,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地方政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根据第3条开展业务时,根据该法,可以举行就业展览或进行其他活动,例如指定求职者和求职者见面的日期。

 

2)劳动大臣或有关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费用分摊给举行就业展览或进行其他活动(例如指定找工作的人和提供工作的人见面的人)的任何人。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4978,四月 [19961212]

 

2-3条(人力银行的建立和运营)(1)劳工部长打算根据该法第4-3条的规定设立人力银行时,应优先考虑劳动力市场的规模。以及目标区域的人力供需状况。

 

2)劳工部长在与地方政府首脑协商后,可以为第(1)款中提到的每个人力银行组织和运营人力银行运营支持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以支持人力银行的运作以及促进居民就业的可能性。

 

3)设立人力银行的目标区域以及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所需的事项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63701999527]

 

2-4条(平民就业顾问的报酬)(1)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安置的平民就业顾问应在预算范围内向其支付报酬。

 

2)第(1)款所述的薪酬标准应由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宣布。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会考虑工作生涯,资格等。聘请文职就业顾问,并制定不同等级的薪酬支付标准。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一月18239 200420]

 

第三条(安置服务负责人的分配)

 

就业保障办公室主任应选择在劳动力方面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来负责为顺利就业安置企业的就业服务。

 

第四条(安置工作程序)(一)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安置工作:

 

1.确认提供工作和寻找工作所需的基本事项;

 

2.接受求职和求职;

 

3.提供工作和寻求咨询;

 

4.中介工作或求职者;和

 

5.确认雇用或雇用。

 

2)根据第(1)款进行工作安置程序所需的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5条(求职者的帮助申请)(1)根据该法第8条提出的求职申请,应提交至对求职营业地点具有管辖权的就业保障办公室:不宜向对营业地点具有管辖权的职业介绍所提交申请,该申请可以提交给附近的其他职业介绍所。

 

2)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求职者的求职申请时,可以要求求职者确认其商业登记的身份和内容。

 

3)如果申请的内容在申请后发生了变化,求职者应立即通知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

 

4)如果根据该法第8条不接受求职申请,则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应说明其原因。

 

第六条(求职申请)(1)如果接受该法令第九条规定的求职申请,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应确认求职者的身份:前提是,如果有身份证明,可以免除该确认信息求职者的情况很清楚。

 

2)如果该法令第9条第(1)款拒绝了工作申请,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应向求职者解释其原因。

 

3)劳工部长可以为临时工人(例如日常雇用的工人)的就业申请和中介建立单独的程序。

 

4)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接受就业申请时,应确认求职者有资格领取《就业保险法》第33-2条第(1)款规定的求职者津贴,并在确认后,应采取必要行动给予求职者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782,四月 1998227日;总统令 16799200051>

 

第七条(就业条件)

 

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根据该法第11条调配就业服务时,应遵守以下标准:

 

1.他不得偏against求职者或求职者的利益;和

 

2.他应详细说明工作内容,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条件,以使求职者适应工作。

 

第八条(就业决定通知书)

 

求职者应将其中介后通知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是否可以雇用该求职者。

 

9条(就业培训)(1)当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可以根据该法第14条培训弱智人士(以下简称“残疾人”)时,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应选择具有特殊知识和能力负责培训的附属官员。

 

2)如果认为有必要对残疾人进行培训,就业保障办公室的负责人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进行研究/学习。

 

3)如果认为已经接受培训的录用工人有必要适应工作,则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甚至可以在雇用后提供职业培训。

 

4)如果认为有效的职业培训有必要,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可以对求职者进行职业能力测验/兴趣测验,职业偏好测验和其他必要的测验。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527>

 

第十条(职业咨询)

 

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进行职业咨询时,应考虑求职者的个人情况,并利用就业信息,与工作能力发展有关的信息以及职业能力测验等。

 

11条(对学生的职业指导等)

 

根据该法第15条,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可以向学校负责人或公共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提供就业信息和有关工作的研究/研究结果,并可以向学生或休假学员提供通过职业能力测验和小组咨询来选择职业的必要指南。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527>

 

第十二条(提供就业信息的内容等)(1)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由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收集或提供的就业信息如下:    <由第9号总统令修改 163701999527>

 

1.经济和工业的趋势;

 

2.劳动力市场趋势,就业/失业;

 

3.工作条件,如工资,工作时间等;

 

4.与就业有关的信息;

 

5.有关就业管理的信息,例如雇用,晋升等;

 

6.有关职业能力发展培训的信息;

 

7.与就业有关的各种支持和辅助制度;和

 

8.有关提供工作和求职的信息。

 

2)可能从第16条第(1)款从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处获得有关求职和求职信息的人,不得将有关信息用于求职/求职和就业中介以外的目的。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14978,四月 19961212>

 

第十三条(提供工作和寻求工作的发展)(1)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应通过访问其辖区内的营业场所,通过电话或报纸宣传中介工作和寻求工作的方式来增强工作机会,等,并参加雇主公牛会议。

 

2)就业保障机构负责人应通过与石//库合作(仅限于自治区:以下相同),认出希望被雇用的人并举办就业展览,以促进寻找工作,或学校等,以及使用就业保障办公室等进行广告宣传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527>

 

14条(免费配售服务的报告)(1)任何人都有资格根据该法第18条第1款就免费配售服务提交报告,应是其非营利性公司或上市公司,公司成立的目的和业务内容适合于免费配售服务,并且其组织和个人资产足以维持/管理业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527>

 

2)在第(1)款规定的非营利性公司中,根据该法第26条规定其成员被禁止共同从事配售服务的公司,应仅限于符合法令规定的法人。劳动部。

 

3)第(1)款所称的“公共法人”是指不是法人的组织,该组织从法人机构中获得了关于该机构的授权或许可,或者将该机构通知了该机构,并被认为具有法人资格。在其活动中的宣传性或社会性。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782,四月 199827>

 

4)提交免费安置服务报告的程序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工部条例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527>

 

第十五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527>

 

16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527>

 

第十七条(禁止将配售服务用于其他目的)

 

提供免费安置服务的人员,不得通过招募会员,扩大组织,为扩大业务而进行的传播等方式经营免费安置服务,但不得提供免费安置服务。

 

第十八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什什/库恩/库斯建立免费的职业介绍所)(1)打算根据该法令第十八条经营免费的派遣服务的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什什下设立职业介绍所/ Kuns / Kus,他应向对总办事处所属区域具有管辖权的Shi / Kun / Ku负责人(仅限于自治Ku的负责人:以下同称)提交报告。他打算更改所报告事项的情况也应如此。

 

2)在收到第(1)款规定的报告后,对主要办事处所属区域具有管辖权的石//库区负责人应将对区域管辖的石//库区负责人通知:在报告提出后的10天内提交了其他办事处所属的事实,对其他办事处所属地区具有管辖权的Shi / Kun / Ku负责人可以要求相互合作,以指导和监督有关免费安置服务。

 

3)除非有特殊原因,根据第(2)款收到请求的Shi / Kun / Ku的负责人应遵守该请求。

 

[此条完全由总统令第 163701999527]

 

第十九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527>

 

20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527>

 

21条(收费安置服务的注册要求)(1)符合本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资格,可以进行收费安置服务的注册的人,应属于以下任何一项:规定,对于法人而言,仅限于根据《商业法》为安置服务而成立的公司,其支付交付资本不少于五千万韩元(安装不少于两个营业场所时) ,每个额外的营业地点额外支付2000万韩元),并且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高管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4978,四月 19961212日;总统令 15782,四月 1998227日;总统令 163701999527日;总统令 16799200051>

 

1,符合《国家技术资格法》规定的一年级或二年级工作顾问资格的人;

 

2.具有两年以上咨询工作经验的人员,涉及工作咨询,工作指导,工作培训以及与安置服务办公室的工作安置有关的其他事项,《职业培训促进法》规定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设施,学校根据《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青少年框架法》规定的青年群体;

 

3.根据《经认证的劳工事务顾问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有资格获得经认证的劳工事务顾问的人:前提是,该人已根据《经认证的劳工事务顾问法》第5条进行注册,以便开始该法第2条规定的事务不包括在内;

 

4,具有在一百名或以上成员的单位工会,工业联合组织的工会或联合组织的联合会中从事工会事务不少于2年的经验的人;

 

5,具有在全职或三百名以上全职员工以上的企业或营业场所从事行政工作不少于2年的经验的人;

 

6,具有担任本国或地方公职人员不少于2年经验的人;

 

7,具有《基础和中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不少于2年的教师教学经验的人;和

 

8.根据《高等教育法》毕业于大学,大学或研究生院或被认为具有同等教育水平的人。

 

2)打算注册收费安置服务的人不得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场所:前提是,当法人在每个营业场所拥有一个或多个第(1)款指定的人时,该规定将不适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4978,四月 19961212日;总统令 15782,四月 1998227日;总统令 163701999527>

 

3)和(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4978,四月 19961212>

 

5)打算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注册收费安置服务的人,应具有劳动部条例所确定的便利。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782,四月 1998227日;总统令 163701999527>

 

21-2条(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Shis / Kuns / Kus进行收费安置服务)(1)打算根据该法第19条进行收费安置服务的人在两个地方设立安置服务办公室的情况或更多个Shis / Kuns / Kus,他应向对总部所在地所属地区具有管辖权的Shi / Kun / Ku负责人进行注册。他打算更改注册事项的情况也应如此。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782,四月 1998227日;总统令 163701999527>

 

2)第(1)款应比照适用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对收费安置服务的注册以及有关服务的指示或监督。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527>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4978,四月 [19961212]

 

22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527>

 

23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782,四月 199827>

 

24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4978,四月 19961212>

 

第二十五条(收费安置服务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该法第19条(9)条的规定,那些进行了收费安置服务和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号总统令修订 14978,四月 19961212日;总统令 15782,四月 1998227日;总统令 163701999527>

 

1,进行安置服务的人员(如果是法人,则应符合第21条第(1)款规定的注册要求)应工作并直接监督其雇员,以防止与工作安置活动有关的违规行为;

 

2.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782,四月 199827>

 

3,应聘者的业务需要行政机关的许可/报告/登记的,应当确认许可/报告/登记;

 

4,在广告中介绍应聘服务的名称,电话号码,所在地和注册号;

 

5.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527>

 

6,在完成求职者的劳动合同后,他将根据该法第19条第6款收取费用:规定,在为收取会员费的日工或此类人员提供安置服务的情况下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执行官或专家,则不适用;

 

7.第七条规定的每一事项;和

 

八,劳动部条例确定的其他事项,如附件等。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收费安置服务的注册申请和服务地点名称)

 

收费安置服务的登记或变更登记所需的事项,服务地点的名称以及有关收费安置服务及其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由劳动部条例决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527>

 

26-2条(对18岁以下人员的就业安置限制)

 

该法令第21-322条中的“总统令所规定的企业”一词,是指根据本款规定在餐馆企业之间向户外提供各种茶饮的咖啡店

 

《食品卫生法》第7条第7款(c)项。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5782,四月 1998[27]

 

第二十七条(报告程序和就业信息服务的变更)(1)任何希望根据该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报告就业信息服务的人,应向劳工部长提交一份报告表,其中涉及以下事项:附在劳工部条例规定的文件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建立两个或更多的营业厅装修就业信息服务的,应当由各个经营场所报告:   <号总统令修订 14978,四月 19961212>

 

1.申请人的地址和姓名(如属法人,则指法人的姓名和代表的姓名);

 

2.营业所的名称和位置;

 

3.提供就业信息的方式和范围;

 

4.提供就业信息的费用;和

 

5,当他打算安装一个分支机构时,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位置和事务。

 

2)根据第(1)款举报就业信息服务的任何人,应在举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举报业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4978,四月 19961212>

 

3)根据第(1)款进行报告的人按照第(1)款的规定更改报告表中所述的事项时,应在更改日期后的十天内将更改后的报告表提交给劳工部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4978,四月 19961212>

 

4)与就业信息服务报告有关的报告表及其他必要事项,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4978,四月 19961212>

 

第二十八条(提供就业信息的人应注意的事项)

 

对那些谁进行就业信息服务,并根据该法第25条员工必须遵守的事项如下:   <号总统令修订 15782,四月 199827>

 

1.不得制作因未写明企业名称(或用人单位名称)或由于将相应地址指定为邮政信箱而不能确定用人单位身份的招聘广告;

 

2.在就业信息媒体上的广告上,应印刷求职者/求职者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但不得印刷提供就业信息者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3.在就业信息媒体上的广告或就业服务的广告上,不得使用“(免费)职业咨询”,“职业推荐”,“职业支持”等表述;和

 

4,不得签发履历书或发出聘书推荐信。

 

第二十九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527>

 

30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63701999527>

 

31条(海外就业招募报告和登记)(1)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招募海外就业的工人,应向劳动部长报告,并附有以下事项的报告表:连接到从招聘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劳动部的条例确定的文件:   <号总统令修订 15782,四月 199827>

 

(一)有意招募人员的姓名,所在地和业务代表;

 

2.拟招募的职工人数和招募条件;和

 

3.希望招聘的人员的当前业务状况(求职者或要求招聘的人员,从事海外收费安置服务的人员或从事海外劳动力供应业务的人员正在招聘)。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782,四月 199827>

 

3)如果根据该法第30条认为有必要顺利招募工人,则劳工部长可让希望在海外工作的工人提前注册。

 

4)根据第(3)款进行工人注册和管理所必需的事项,应由劳工部长另行确定。

 

5)申请海外就业和其他招聘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征聘方法等方面的书面建议)

 

如果劳工部长建议改善招聘方法等 根据该法第31条第(1)款,他应明确规定推荐对象和改进期限等。书面。

 

33条(劳力供应业务)(1)如果某人想根据该法第33条第(1)款进行劳力供应业务,则应向劳工部长报告许可申请表,其中填写以下事项:附在劳工部条例确定的文件上。这也应适用于所允许事项的变更:

 

1.营业地点的名称,地点和代表;

 

2.劳动力供应计划;和

 

3.受劳动力供应的企业数量。

 

2)劳务供应企业应根据应受劳务的工人的工作地点以及可被准许从事每项业务的人员的资格,分为国内劳务供应业务和海外劳务供应业务。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15782,四月 1998227日;总统令 17326,七月 2001330>

 

1,对于国内劳务供应企业,根据《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建立工会;和

 

2.从事海外劳务提供业务的在国内从事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或其他服务的人员:前提是应确定可以授予艺人从事海外劳务提供业务的人员根据劳动部条例。

 

3)劳工部长根据第(2)款授予劳工供应业务的许可时,对于家庭劳工供应业务,应按有关领域综合考虑工会的事务范围,人力需求和供应条件和职业类别,以及维护等 雇佣关系的稳定性,以及关于海外劳务供应业务,应按相关职业类别,维护等考虑人力需求和供应条件。雇佣关系的稳定性,工人就业的秩序等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326,七月 2001330>

 

4)属于第(22款的人想进行第(22款的海外劳务供应业务,他应具有劳动部条例规定的资产和设施。

 

5)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4978,四月 19961212>

 

6)劳务供应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可以续签。想要续签许可的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如为续签,则应向劳动部部长提交由劳工部条例确定的文件所附的续展许可申请表)。续签)。

 

7)申请劳工供应业务许可,海外供应劳工管理以及筛选和选择海外提供的演艺人员,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7326,七月 2001330>

 

第三十四条(虚假招聘广告的范围等)

 

根据该法令第34条,虚假招聘广告或虚假招聘条件建议的范围应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包括报纸,杂志和其他期刊,有线或无线广播,计算机网络,路牌,海报和其他广告方式:

 

1.销售广告,受训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中间业务的中介,变相提供工作的捐款;

 

2.广告中没有提供虚假的求职者身份(商品名称或求职者姓名)的信息;

 

3.提供者所提供的职业类别,就业条件,劳动条件明显不同于订阅时提供的广告;和

 

4,重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广告。

 

34-2条(存款的存放和取款等)(1)根据该法第34-2条,从事国内收费安置服务的人应存入1000万韩元,从事海外费用的人收费安置服务应存入1亿韩元,从事海外劳务提供业务的人应在金融机构中存入2亿韩元或按每个营业场所认购有保证的保险:前提是,从事境外收费的人-仅向受训者提供收费安置服务,应在金融机构中存款5000万韩元或购买有保证的保险。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6113 199988日;总统令 163701999527>

 

2)当存入的款项的存入期或保证的保险的保证期届满时,他须根据第(1)款将款项存入,或在该期限届满前再次认购保证的保险,并提交文件证明在十天内将其发送给注册机构或许可机构。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527>

 

3)根据第(1)款和第(2)款从事海外收费安置服务或海外劳务提供业务的人将钱存入金融机构时,应以注册机构或许可机构的负责人为准。持有人的联名,并在购买担保保险时,应由注册机构或许可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5782,四月 1998227日;总统令 163701999527>

 

4)如果因海外收费安置服务或海外劳务提供业务而受到损害的工人被安置并提供给该人,而该人希望由存款或担保保险赔偿,则该服务或业务如果不遵守赔偿要求,他可以要求与登记的有关工人或与该工人一起向其提供损害赔偿和补偿,安置协议的人或与之相关的人,向登记机构或许可机构提交书面协议,以寻求合作;法院最终裁决副本和其他相应有效的文件。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527>

 

5)境外收费安置服务机构或境外劳务提供机构可以用存入的货币或有保证的保险赔偿与工作安置和劳动提供有关的损害赔偿,他应将不足的款项存入存入的货币或重新加入7天的保证保险。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4978,四月 [19961212]

 

35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5598,十二月 1997331>

 

第三十六条(书面通知)

 

如果劳工部长或石//库的负责人根据该法第37条采取关闭措施,则他应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从事有关服务的人或其代理机构:在紧急情况下。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63701999527>

 

第三十七条(授权)

 

劳工部长,根据该法的第44条,应委托下列职权向劳动保障机构负责人:   <号总统令修订 14978,四月 19961212日;总统令 15782,四月 1998227日;总统令 163701999527>

 

1,报告该法第18条所述的海外免费安置服务;

 

1-2。该法第19条所述的海外收费安置服务的注册;

 

2.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提供服务的提供就业信息的报告;

 

3.根据该法第30条,接受有关招聘海外雇员的报告;

 

4.根据该法第33条准许和取消劳力供应业务;

 

5.接受根据该法第35条有关就业信息服务业务和劳动力供应业务的停业报告;

 

6.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4978,四月 19961212>

 

7.根据该法第37条对关闭的处置:规定,不包括国内免费或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关闭措施;

 

8.根据该法第41条的报告命令和检查:规定,不包括国内免费或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报告命令和检查;

 

9.删除;和  <根据总统令第 14978,四月 19961212>

 

10.根据该法第49条,对过失处以罚款/收取罚款:规定,不对国内免费或收费的就业安置服务处以过失罚款/收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