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条(主席和副主席)(1)审核委员会应有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2)复议委员会的主席应由总统根据劳动和劳工部长的建议从常任理事中任命,而副主席应从理事中任命。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134条(职责)(1)主席应代表考试委员会,并应全面控制考试委员会的行政事务。
(2)副主席应协助主席,并在主席由于不可避免的情况而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表主席行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会议)(1)审查委员会的会议应以不超过九名成员的身份开放和运作,包括主席或副主席,当然成员以及由主席指定的代表工人或雇主的每个成员。每次会议。
(2)审查委员会主席打算召集会议时,应在会议开幕前至少五天将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以及议程项目书面通知各成员。会议纪要: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上述规定将不适用。
(3)考试委员会的会议应适当组建,以在按照第(1)款组织的大多数选民的出席下开幕,并应以出席这种会议的多数成员的赞成票通过决议。
第136条(专家的指派)(1)根据该法第99条第8款,就业和劳工部长可在审查委员会中拥有专家,以指派他们进行必要的专门调查和研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0775年4月 30,2008; 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有关专家资格,服务和报酬的必要事项,应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0775年4月 30,2008; 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137条(通知)
应根据该法第101条第(1)款,发出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的书面通知,并应亲自或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
第138条(听证申请)
根据该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应提交书面封闭听证申请,说明申请的目的和理由。
第139条(听证协议)(1)该法第101条第(4)款规定的听证程序应包含以下事项:
1.案件编号和名称;
2.听证的日期和地点;
3.在场成员的姓名;
4.在场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姓名;
5.听证的细节;
6.其他必要的事项。
(2)根据第(1)款规定的听证程序应载有准备日期,而主席应在其上打印其姓名并盖章。
(3)根据本法第101条第(5)款提出的书面检查申请应提交。
第一百四十条(申请书的审查方法)(1)应当根据该法第87条提出书面请愿书,陈述以下细节:
1.请愿人的姓名和地址;
2.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的事项;
3.作出决定的审查员的姓名;
(四)请愿人知道决定的日期;
5.是否有关于作出决定的审查员请求复核的通知以及通知的内容;
(六)请愿书的依据和依据;
7.请愿书的审查日期。
(2)凡由请愿人或代理人指定的代表请愿人提出复核请愿书,除应根据第(1)款进行说明外,还应描述代表请愿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任命的代表请愿人或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辩护。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3)每位请愿人或代理人应在第(1)款所述的文件上打印其姓名并加盖公章。
第141条(书面裁决)
在复审请求的书面裁决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以及审核委员会主席和参与评审的委员应就此盖章签名或者加盖: <号总统令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1.案件编号和名称;
2.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3.作出原处分的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对请愿书作出决定的审查员的姓名;
5.正文;
6.请愿书的宗旨;
7.理由;
8.裁决日期。
第142条(互惠互助申请)
对于审核委员会和审核委员会,应比照适用第123、124和126至128条。在这种情况下,第123条中的“审查员”应理解为该条中的“审查委员会成员”,该条中的“就业和劳工部长”应解释为本条中的“审查委员会主席”。第124和128条为“复审请求”,第124、126和128条中的“审查员”为“审查委员会主席”,第126条至第128条中的“复查请求”为“复审请求”。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八章附则
第143条(体检费用)
就业保障中心负责人在根据该法第111条下令进行身体检查时,可以支付进行这种身体检查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第144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第144-2条(试行程序的操作)
根据该法第114条,就业和劳工部长可将旨在促进第17条之下旨在创造就业机会的事务委托给外部机构作为试点项目。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145条(代表团管理局等)(1)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委托他/她在接下来的事务机构为每个就业保障中心的负责人,该法第115条规定: <通过修订总统令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总统令 23356,十二月 2011年8月8日;总统令 12月23467日 2011年10月30日;总统令 23946,七月 2012年10月10日>
1,接受关于该法第15条规定的被保险人身份的报告;
2.接受该法第16条规定的遣散证书;
3.根据该法第十七条核实被保险人的身份;
4,根据该法第20条协助创造就业机会(不包括根据第(4)款委托的工作);
5.协助根据该法第21条进行就业调整;
6.根据该法第22条促进当地就业;
7.协助老年人等的就业 根据该法第23条;
8.协助建筑工人等的就业保障 根据该法第24条;
9.根据该法第31条第2款,开展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计划;
10,根据该法第33条提供就业信息并建立支持就业的基础(不包括为稳定就业和职业技能发展奠定基础的项目,用于安置专家的项目以及根据第(6)款委托的项目) ;
11.根据该法第35条,在欺诈性要求之后对援助施加限制;
12.根据该法第70和73条,给予育儿假津贴并对其加以限制;
13.根据该法第75和77条,给予产假或陪产假津贴并对其加以限制;
14.根据该法第108条要求提交报告或有关文件或出庭(限于处理委托行政事务的情况);
15,有权访问办公室,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并根据该法第109条调查文件(仅限于处理委托行政事务需要采取此类行动的情况),并在进行此类调查之前发出通知和通知有关此类行动的调查结果;
16.根据该法第110条要求提供信息(限于处理委托行政事务所需的情况);
17.根据该法第112条支付报酬;
18.根据该法第117条处以和收取行政罚款;
19.接受关于根据第四条任命和解聘代理人的报告;
20.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20-2。根据第35条第5款,为创造兼职工作提供支持的业务;
21.根据第36条,为协助就业的项目提供支持;
22.给予补贴以支付在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促进就业的设施中发生的费用(应限于第38条第1款第2项和第3条规定的促进就业的设施);
23.补贴第38条第(4)款下的托儿中心的运营费用;
24.根据第四十三条给予补贴,以提高工人的职业技能;
25.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26.根据第四十七条给予就业培训补助金。
(2)根据《劳动法》第115条的规定,雇佣和劳动大臣应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委托韩国劳动者赔偿和福利局(以下简称“韩国劳动者补偿和福利局”)他/她的权威下列事务: <号总统令修订 三月21348 2009年12月12日;总统令 21510,2009年5月28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23356,十二月 2011年8月8日>
1.根据该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求提交报告或有关文件并出庭(限于处理委托行政事务需要采取此类行动的情况);
2.有权访问办公室,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并根据该法第109条调查文件(仅限于处理委托行政事务需要采取此类行动的情况);
3.根据该法第110条要求提供信息(仅限于处理委托行政事务需要采取此类行动的情况);
4.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4-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
5.与扩大贷款或补贴的范围有关的事务,以支付根据第38条第(5)款设立儿童保育中心以及此类贷款和补贴的管理和运作所产生的费用;
5-2。向承担根据第45条执行职业技能开发的费用的人提供贷款的事项;
六,关于支付生活费用的人以及在接受第47-2条规定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的同时对贷款的管理和操作的人提供贷款的事项。
(3)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当依照该法第115条,委托韩国与他/她的权威在下列事务的人力资源开发服务: <号总统令修订 三月21348 2009年12月12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3467日 2011年10月30日;总统令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1,根据该法第27条的规定,为企业主提供职业技能发展培训;
2.给予补贴,以支付该法第31条第1款第2项中私营部门在技术技能提升项目中进行的技术技能竞赛所产生的费用;
3,根据该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求提交报告或相关文件或出庭(限于处理委托行政事务需要采取此类行动的情况);
4,根据该法第109条的规定,有权进入办公室,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和调查文件(仅限于在处理委托行政事务中需要采取这种行动的情况);
5.根据该法第110条要求提供信息(仅限于在处理委托行政事务中需要采取这种行动的情况);
6.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7.与根据第四十六条给予技能开发费用补贴有关的事务;
8.与发放贷款有关的事务,以支付在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设施等处产生的费用。根据第四十八条以及此类贷款和补贴的管理和运作;
9.与补贴有关的事务,以支付在职业技能开发培训设施等处发生的费用。根据第四十九条以及此类贷款和补贴的管理和运作(不包括与是否给予此类补贴的决策有关的事务);
10.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0775年4月 2008年30月>
11.与补贴有关的事务,以支付根据第51条第(1)款1进行的资格测试计划所发生的费用;
11-2。根据第52条第1款3编写,汇编和分发培训材料;
12.根据第52条第(1)款第5项,支持示范企业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认证制度的项目;
13.企业主或雇主协会与中小型企业联合为中小型企业的雇员根据第52条第1款第6项开展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14.进行职业技能发展培训,以提高根据第52条第(1)款10的企业主或优先支持企业的工人履行职责的核心能力;
15.开展职业技能发展计划,以促进根据第52条第1款第11项对有优先权的企业的有组织学习;
16.实施职业技能发展计划,以提高根据第52条第(1)款第12条,优先支持企业发展人力资源的企业主或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的人员的技能;
17.根据第52条第(1)款第13条为优先支助的企业提供现场培训的系统支助方案;
18.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4)根据该法第115条,就业和劳工部长可将其部分权力委托给第17条所述的旨在促进创造就业机会的计划的补贴,对改善老年人就业环境的补贴, 等等。根据第37条,补贴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促进就业的设施(仅限于第38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促进就业的设施)发生的费用,由企业主协会,协会联合开展的计划的补贴第52条第(1)款规定的工人或其联合会的职业技能发展和地方政府的补贴等 根据《韩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法》第55条的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一月21263 2009年14月14日;总统令 21962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5)根据该法第115条,劳动和劳工部长应委托劳动部长指定并公开宣布的机构,例如韩国人力资源开发处,韩国残疾人职业介绍所,韩国劳动研究院,或相关专门机构与他/她的职责的一部分,如就业和其他支持的管理的第33条规定的检验 <号总统令修订 9月21015年 18日,2008年;总统令 21962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总统令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6)雇佣劳动大臣应根据该法令第115条,将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18条设立的韩国就业信息服务局,授予其下列事务的权力:设备等 根据该法,提供对就业信息,以及用于根据该法的第33条支持就业建立一个基础的第15(6): <号总统令修正 21928年12月 2009年30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收集和分析有关就业的信息,并将其提供给就业保障中心;
2.研究,开发和传播职业指导技术,包括工作和培训方面的咨询;
3.对有关就业,职业指导和工作介绍的信息的提供进行评估,并为此类活动提供支持;
4.在与建立稳定就业和职业技能的基础设施有关的事务中,经营与就业保险有关的电子网络。
(7)劳动大臣应根据《改善就业法》第9条的规定,委托韩国建设工作共同基金。支持稳定就业的建筑工人等 根据该法第115条,根据第35条第4款规定的建筑工人数量。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8)为了执行第(2)至(5)款委托的事务,韩国劳动者补偿和福利服务社长,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社长和韩国就业社长残疾人代理机构应在各机构的常任董事中分别任命一名负责基金收入的董事和一名负责从该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董事,并在各机构的雇员中任命一名负责资金支付的官员和一名基金出纳员,并应将任命报告给就业和劳工部长。在这种情况下,每位董事和主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如下: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962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总统令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负责基金收入的主任:基金收入征收官的职责;
2.负责从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董事:基金出纳人的职责;
3.负责资金发放的人员:资金发放人员的职责;
4.基金出纳:负责基金出纳的官员的职责。
(9)根据第(8)款,雇佣和劳动大臣应根据第(8)款的规定通知任命负责基金收入的董事,负责基金支出的董事,负责基金支出的官员和基金出纳员。审计与检查委员会和大韩民国银行行长。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145-2条(个人身份信息的处理)(1)如果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以下事务,则雇佣劳动大臣(包括受雇或受托雇佣劳动大臣的权力或事务的任何人)根据第145)可以处理包括居民登记号或根据上文第1外国登记号码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令第19条的4材料: <号总统令修正 23946,七月 2012年10月10日>
1.根据该法第10条和本法令第3(2)1条的规定认购外国人的就业保险;
2.达标和损失等的报告 该法第15条规定的具有保险地位的资格;
3.根据该法第16条核实因雇用被保险人而产生的遣散费;
4.根据该法第17条核查被保险人身份的资格;
5.协助企业主根据该法第20条扩大就业机会;
6.向根据该法第21条已采取就业保障措施的企业主提供的援助;
7.协助根据该法第22条促进当地就业的企业主;
8.协助促进老年人就业等 根据该法第23条;
9.根据该法第25条,为那些实施旨在促进就业安全和创造就业机会的方案的人提供援助和贷款;
10. Assistance for facilities contributing to promotion of employment under Article 26 of the Act;
11. Promoting loans for those who bear the expenses incurred in vocational skills development training to a business owner under Article 27 of the Act;
12. Assistance for vocational skills development to the insured, etc. under Article 29 of the Act;
13. Assistance to and providing loans for those who bear the expenses incurred in establishing vocational skills development training facilities and purchasing equipment related thereto pursuant to Article 30 of the Act;
14. Assistance to those who conduct programs for promotion of vocational skills develop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31 of the Act;
15. Imposition of an order to return a subsidy or to conduct an additional collection thereof, on account of a fraudulent conduct committed in violation of Article 35 of the Act;
16. Payment of child care leave benefits under Article 70 of the Act;
17. Payment of the benefits for reduction of working hours during the period for infant care under Article 73-2 of the Act;
18. Payment of maternity leave benefits, etc. under Article 75 of the Act;
19. Application in subrogation for the payment of maternity leave benefits, etc. under Article 75-2 of the Act;
20. Request for the report, etc. pursuant to Article 108 of the Act;
21. Investigation, etc. under Article 109 of the Act;
22. Requests for submission of data under Article 110 of the Act;
23. Reporting of fraudulent conducts and the payment of a reward in return therefor under Article 112 of the Act;
24. Reporting of the appointment or dismissal of an agent under Article 4;
25. Reporting of any change made to an insured person's name and other details under Article 10.
(2) Where inevitable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affairs, the head of the relevant employment security center may handle the materials which include resident registration numbers or foreign registration numbers under subparagraph 1 or 4 of Article 19 of the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1. Imposition of an order to return job-seeking benefits, etc. or to conduct an additional collection thereof, on account of fraudulent conducts committed in violation of Articles 62, 74 and 77 of the Act;
2. Reporting of unemployment under Article 42 of the Act;
3. Approval of eligibility for benefits under Article 43 of the Act;
4. Verification of unemployment, etc. under Article 44 of the Act;
5. Postponement, etc. of the benefit period under Article 48 of the Act and Article 71 of this Decree;
6. Payment of individually extended benefits under Article 52 of the Act;
7. Payment of unpaid job-seeking benefits under Article 57 of the Act;
8. Payment of sickness benefits under Article 63 of the Act;
9. Payment of the early re-employment allowance under Article 64 of the Act;
10. Payment of the long-distance job search allowance under Article 66 of the Act;
11. Affairs on the payment of the relocation allowance under Article 67 of the Act.
(3)在根据法案第87条第(1)款要求进行复审时不可避免地要执行事务时,审查员可以根据第19条第1款或第4款处理包括居民登记号或外国登记号的材料。 《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法令。
(4)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9条第1或第4款的规定,审核委员会可以处理包括居民登记号或外国登记号的材料:
1.根据该法第87条第(1)款提出进一步审查的请求;
2.根据该法第101条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提交听证报告。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一月23513 2012年13月]
第146条(疏忽罚款的标准)
该法第118条第(1)至(3)款规定的疏忽罚款标准应按表3的规定。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8月24682 2013年6月]
补充规定 附加物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十月20331 2007年23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二月20681 2008年2月2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0775年4月 2008年30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0799年6月。2008年5月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0875年6月 2008年2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0947年7月 2008年2月2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9月21015年 2008年18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2月21152日 2008年3月3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1230,十二月 2008年3月3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一月21263 2009年14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三月21348 2009年12月12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1510,2009年5月28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1590,六月。2009年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1626,七月 2009年7月7日>
本法令自执行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1928年12月 2009年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1962年12月 2009年3月3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8月22356日 2010年2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1月22493日 2010年15月1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3274,十一月 2011年1月1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3356,十二月 2011年8月8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2月23467日 2011年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一月23496 2012年6月6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一月23513 2012年13月13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3946,七月 2012年10月1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十月24155 2012年2月2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一月24333 2013年2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四月24514 2013年22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8月24682 2013年6月6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1月24852年 2013年20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5022,十二月 2013年24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5388,六月。2014年17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该法令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第2条(关于在分娩和育儿期间给予稳定就业补贴的适用性)
经修订的第2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以下情况:在分娩和育儿期间为雇用女工的企业主提供了稳定就业的补贴,该企业主将在本法令生效后生下婴儿力量。
第3条(关于最大产假补助金的适用性)
第101条第1款的经修订的规定应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后生育婴儿的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