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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工资索赔保证法-执行日期2016.1.27-第一条至第十八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01 09:59:16  

※本英语法规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对韩国法规理解的参考资料,无法律或官方效力。

工资索赔保证法

[实施日期2016127日。] [13909号法,2016127日,部分修正案]

劳动劳动部 (退休金福利处),044-202-7563,7564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

 

该法的目的是通过采取措施保证向因公司无法继续工作而退休的工人等支付逾期工资等,从而为稳定工人的生活做出贡献。由于经济动荡,产业结构变化等原因,业务或经营不稳定。   <2015120日第13047号法修正>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2条(定义)

 

本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应定义如下:   <2010127日第9991号法案修订>

 

1.“工人”一词是指《劳工标准法》第2条规定的工人;

 

二,“用人单位”,是指利用劳动者经营企业的人;

 

3.术语“工资等” 指《劳工标准法》第2条,第34条和第46条规定的工资,退休金和停业津贴;

 

4.“酬金”一词是指《就业保险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酬金。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或工作场所(以下简称“企业”):前提是,本法不适用于由州或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任何企业。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3-2

 

[先前的第3-2条移至第4]

 

4条(必要时作必要的变更)

 

《就业保险和工伤事故赔偿保险的收缴保险费等法》第354)和(5),62)至(4)和8条(以下简称“保险” “保费征收法”)应比照适用于工资索偿的保证。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第五条(从国库转移)

 

国家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预算范围内,从总帐中拨付为保证本法规定的工资要求而进行的行政管理费用的一部分。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第六条(工资索赔保证基金审议委员会)(1)为了审议与第十七条规定的工资索赔保证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有关的重要事项,成立了工资索赔保证基金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应在就业和劳工部的授权下成立。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修正案>

 

2)委员会应由工人,雇主和公共利益团体的代表组成,该团体的代表人数应相同。

 

3)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所需的事项应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第二章工资索赔的保证

 

7条(支付逾期工资等)(1)尽管《民法》第469条涉及第三者的还款,但如果雇主属于以下任何一项,且其退休工人中有任何人要求偿还逾期工资,劳动大臣等应代雇主向工人支付逾期工资等: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令修正;2014324日第12528号法案;2015120日第13047号法案>

 

1.根据《债务人恢复和破产法》对雇主发出开始恢复程序的裁定;

 

2.根据《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对雇主发布宣布破产的裁决;

 

3.根据总统令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就业和劳工部长承认雇主无力支付逾期工资等;

 

4.如果向雇主作出以下任何下列判断,命令,调解,裁定等,以使雇主应向工人支付逾期工资等:

 

a)判决已根据《民事执行法》第24条成为终局决定性判决;

 

b)根据《民事执行法》第56条第3款已成为最终决定性的付款命令;

 

c)与《民事执行法》第56条第5款所指的最终决定性裁决具有同等效力的法院和解,承认和接受索偿以及其他程序;

 

d)根据《民事争端司法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进行的调解;

 

e)根据《民事争端司法调解法》第30条,调解已成为最终决定性的裁定;

 

f)关于绩效建议的裁决已成为《小额钱债审理法》第5-71)条所述的最终决定性裁决。

 

2)雇佣劳动大臣根据第(1)款代表雇主应支付的工资等范围(以下称为“替代性支付”)如下:第(1)款第(1)至第3款规定的替代付款额的上限和同一款第4项规定的替代付款额的上限,可以根据工人当时的年龄等情况分别确定。根据总统令的规定退休,并且如果金额不重大,则无需支付替代款项: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修正;2011725日第10967号法案;2015120日第13047号法案>

 

1.根据《劳工标准法》第38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工资以及根据《工人退休金保证法》第12条第2款提供的最后三年服务的退休金等;

 

2.《劳工标准法》第46条规定的停业津贴(限于最后三个月的津贴)。

 

3)凡就同一工作期或相同的停业期间向工人支付了根据第(1)款至第3款提供的替代付款,则不得根据同一款第4款进行替代支付。 ,并且如果根据第(14款进行了替代付款,则应根据该款的第13项进行替代付款,方法是扣除相关金额。  <2015120日第13047号法新插入>

 

4)总统令规定了工人和雇主必须满足的资格才能获得替代付款。

 

5)如果工人符合《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确定的标准,包括营业地点的规模,并根据第(1)款要求替代工资,则他/她可以从经认证的劳工处获得帮助。由劳动与就业部条例准备的书面要求的替代品支付,验证等方面的细节指定顾问  <新通过10320号法令,2010525日插入;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令>

 

6)依照第(4)款由一名合格的劳工顾问协助的工人,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补贴其中发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以及与补贴金额,详细付款方式有关的必要事项等等,应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确定。  <2010525日第10320号法新插入;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令>

 

7)总统令规定其他要求替代付款的要求和付款等必要事项。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7-2条(雇主拖欠工资等的贷款)(1)如果雇主因其临时经济困难或该部条例规定的其他理由而拖欠任何工人的工资等。劳动和劳工大臣可以根据雇主的申请,向他/她提供支付逾期工资等所需的贷款。   <2015120日第13047号法修正>

 

2)根据第(1)款获得的任何贷款,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直接支付给有关工人。

 

3)逾期工资等所必需的贷款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详细标准,金额,期限和程序,由《劳动劳动部条例》规定。

 

[201221日第11277号法令新插入的条款]

 

8条(代偿逾期工资的权利等)(1)劳动和劳工部长根据第7条向工人支付了替代付款后,他/她应替代该工人索偿逾期工资的权利,等等,以替代付款额为限。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修正案>

 

2)《劳动标准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优先要求偿还工资的权利和《工人退休金保证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优先要求偿还退休金的权利等。关于根据第(1)款代位的权利的存在。  <2011725日第10967号法修正案>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9条(向雇主收取的费用)(1)劳动和劳工部长应向雇主收取费用,以支付根据第7条以替代方式支付的逾期工资等所产生的费用。   <10339号法修正案,201064>

 

2)雇主根据第(1)款应承担的费用数额,应为将所有从事该业务的工人的总薪酬乘以劳动和劳工部长确定的费用比率后得出的数额在委员会审议后,在不超过该总工资的2/1000的范围内。  <2010127日第9991号法案修正;201064日第10339号法令>

 

3)如果无法确定总薪酬,则应根据《保险费征收法》第13条第(6)款宣布的劳动比例来确定。  <2010127日第9991号法案修正>

 

4)《保险费征收法》第9条关于一揽子合同业务的申请,应比照适用于根据第(1)款收取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同一法律第9条第(1)款的条件中的“公司”应解释为“就业和劳工部长”。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修正案>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第十条(减免费用)

 

就业和劳工部长可根据第9条降低以下任何雇主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减少的标准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通过委员会的审议确定: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修正案;2011725日第10967号法令>

 

1.除;  <2014324日第12528号法令>

 

2.依照《劳工标准法》或《工人退休金保障法》预先清算并支付退休金的雇主;

 

3.根据《工人退休福利保障法》(第7379号法案)补遗第2条第(1)款购买了退休保险等的雇主,以及根据该法案第三章制定了确定的福利计划的雇主《工人退休金保障法》,该法第四章规定的定额供款计划或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个人退休帐户;

 

4.根据《外国工人雇佣法》第13条,购买和订购保险和信托以保证离职的雇主。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11条(收取代用付款的权利的保护)(1)不得转让,扣押或提供代用付款的权利作为抵押。  <2015120日第13047号法修正案>

 

2)可以按照总统令的规定委派代用付款的收据。

 

3)任何未成年工人均可独立要求替代付款。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第十二条(逾期工资的确认等)(1)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律援助的程序等提起诉讼的,未支付工资等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向就业和劳工部长出具证明拖欠工资等以及雇主等欠款的文件。

 

2)劳动大臣在收到第(1)款的要求后,可以向工人出具证明在处理行政事务以监督劳动的过程中已核实的逾期工资等以及雇主等欠款的文件(1)中的规定或根据《法律援助法》第8条成立的韩国法律援助公司。

 

3)与根据第(2)款签发文件的程序,方法等有关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本条款由2015120日第13047号法全面修改]

 

第十三条(提交财产清单的命令)(1)如果就业和劳工部长打算根据第七条向工人支付替代付款,他/她可以命令有关雇主提交一份表明详细财产关系的财产清单。根据总统令的规定。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修正案>

 

2)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根据第(1)款被命令提交财产清单的每个雇主,应在其后的7天内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表明财产关系详细的财产清单。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修正案>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13-2

 

[先前的第13-2条移至第15]

 

第十四条(不当得利的归还)(1)如果某人试图通过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取第7条或第7-21)条规定的替代付款或贷款,则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选择不提供总统令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替代付款或贷款。  <201064日第10339号法案修正;201221日第11277号法案;2014324日第12528号法令>

 

2)凡根据第7条或第7-2条第(1)款收到替代付款或贷款的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则就业和劳工部长应根据以下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替代付款或贷款:总统令规定的方法:   <2014324日第12528号法新插入>

 

1.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替代付款或贷款的人;

 

2.代付货款或贷款错误支付的情况。

 

3)如果根据第(2)款产生替代付款的回扣,则可以按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额外收取不超过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到的替代付款的金额。  <201064日第10339号法案修正;2014324日第12528号法令>

 

4)在属于第(2)和(3)款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欺诈手段提供替代付款或贷款,例如作出虚假报告,作出虚假陈述或虚假证明或提交虚假文件,则雇主替代付款或贷款的接受者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1221日第11277号法修改;2014324日第12528号法案;2015120日第13047号法案>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第十五条(奖励金的支付)

 

根据总统令规定的标准,通过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当地就业和劳工局或调查机构提交报告或指控有关收到替代付款的任何人,均可获得奖励。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修正案>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第十六条(必要时作必要的变更)

 

关于根据本法支付和收取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要求退还替代付款的要求),第16-216-11171919-22022-2条, 22-3232526-22727-227-32828-228-72929-23032373950溢价收款法应比照适用。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解释为“雇主”,“保费”应解释为“费用”,“保险”应解释为“工资索赔保证”,“保险业务”应解释为“工资索赔保证业务”,“公司”或“国民健康保险公司”作为“雇佣劳动大臣”(指韩国劳动者赔偿和  <2009109日第9792号法案修正;2009109日第9794号法案;2010127日第9991号法案;201064日第10339号法令>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16-2

 

[以前的第16-2条移至第19]

 

第三章工资索赔保证基金

 

第十七条(基金的设立)

 

为了筹集第7条规定的替代付款,就业和劳工部长应设立工资索赔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修正案>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

 

第十八条(基金的设立)(1)基金的设立应以下列财政资源为基础:

 

1.雇主根据第8条支付的款项;

 

2.雇主根据第九条支付的费用;

 

3.根据第(2)款的借款;

 

4.基金业务收入;

 

5.其他收入。

 

2)就业和劳工部长在必要时可为基金的运作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基金借款,费用由基金承担。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修正案>

 

[本条款由20071227日第8816号法案完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