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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预防肺尘埃沉着病和防治法》等尘肺病工人数生效日期2010年7月5日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至附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06 09:17:54  

第三十六条(疏忽大意的罚款)(1)任何拒绝,干扰或逃避计量机构根据第七条第(1)款进行的工作环境测量的,处以不超过1500万韩元的罚款。  <200926日新加入的第9435号法令>

 

2)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任何人,应处以不超过500万韩元的疏忽罚款:   <2008321日第8961号法修正>

 

1.虚假地准备或未能将有关改善第七条第(7)款所述的工作环境的文件保存三年的任何人;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的;

 

3.违反第三十条的规定,未保存个人健康检查记录,胸部X光片和有关工作过渡的文件达七年之久的人。

 

3)根据第三十一条拒绝,干扰或逃避任何报告,出席或回答,或提供虚假报告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三百万韩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疏忽罚款的征收和收取)

 

根据总统法令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疏忽罚款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征收并收取。  <201064日第10339号法修正案>

 

[本条款由200926日第9435号法全面修改]

 

 

补充规定  附录<2008321日第8961号法案>

 

该法自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补充规定  阿登达<20081231日第9319号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阿登达<200926日第9435号法令>

 

1)(生效日期)本法自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2)(关于刑法规定的过渡性措施)对本法生效之前实施的任何行为适用刑法规定,应受前规定的约束。

 

补充规定  阿登达<2010520日第10304号法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201064日第10339号法令; 修订《政府组织法》>

 

第一条(执行日期)

 

该法于颁布后一个月生效。<省略条款>

 

2条和第3条被省略。

 

4条(其他法令的修改)

 

1)至(72)省略。

 

73)《肺尘埃沉着病预防和保护法》的部分内容应作如下修改:

 

2条,第72),(3)和(8)条,第8条,第102)条,第112)条,第121)条第2款中的“劳动部条例” 2 ,第122)条,第131)和(2)条,第152),(3)和(7)条,第15-23)条,第161)条的后半部分,第163)条,第164)条,第181)和(4)条,第193)条,第202)条,第212)和(3)条,第22条( 1)和第251)条更改为“就业和劳工部条例”。

 

4条第1款,第7条第1款至第(4)项中的“劳动部长”,第7条第6款的前部和后部,第7条第2款,第13条第(1)款各部分以外的部分,第15条第(1)至(3)款,第15条第(4)款,第15条第(6)款,第15-21)和(2)条,第16条第(1)款的每个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第16条第2款,第16条第3款的前一部分,第18条第1款和第3款,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第23条第1款,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前半部分,除第31-3条,第32条,第33条第2项,第34条第2项和第37条的各分段以外的其他部分,应改为“就业和劳工部长”。

 

6条第(1)款中的“劳动部”应改为“就业和劳动部”。

 

74)至(82)省略。

 

5条 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