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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禁止在就业和促进老年人中实行年龄歧视法实施日期2016年7月28日第一篇第1~10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4-06 10:38:26  

※本英语法规由韩国立法研究所提供,是增进对韩国法规理解的参考资料,无法律或官方效力。

 [13897号法,2016127日。,部分修正案]

就业和劳动部 (老年社会劳动力政策司),044-202-7418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

 

该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基于年龄的雇用做法中的歧视,并支持和促进老年人的就业,以确保老年人有就业机会,从而为老年人的就业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适合自己能力的职业。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三月8962 2008221]

 

2条(定义)

 

本法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

 

1.“年龄”一词系指考虑到人口和工人的年龄等于或高于总统令确定的年龄的任何人;

 

2.“中年”一词系指年龄不低于总统令规定的年龄的人;

 

三,“用人单位”一词,是指通过雇用职工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

 

4.“工人”一词是指《劳工标准法》第2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工人;

 

5.“标准就业率”一词是指雇主为在营业场所以正规工人为基础促进老年人就业而雇用的老年人率,这是总统令规定的比例。考虑到当前状况,就业形式等的业务类型 的。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三月8962 2008221]

 

第三条(政府义务)

 

为了纠正对老年人就业的歧视性做法,政府应制定和执行禁止年龄歧视的政策,提高雇主和公众对老年人就业的认识,并执行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的政策。全面有效地采取促进老年人就业和对职业技能发展进行培训的对策,以促进老年人就业并改善他们的工作安全。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三月8962 2008221]

 

第四条(雇主义务)

 

用人单位应努力纠正就业中的年龄歧视,通过发展和提高其职业技能,改善操作设施,工作等,为老年人提供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就业机会,并通过扩大其年龄来扩大老年人的就业机会。退休年龄。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三月8962 2008221]

 

4-2条已删除。  <依据法令 三月8962 200821>

 

4-3条(制定促进老年人就业的基本计划)(1)就业和劳工部长应每五年制定一项促进老年人就业的基本计划(以下简称“基本计划”)。与有关中央机构负责人协商。  <由第 10339,六月。201044>

 

2)一种基本计划应包括下列事项:   <号法 一月13897 201627>

 

1.评估以前的基本计划;

 

2.老年人的现状和展望;

 

3.老年人职业技能的发展;

 

4.提高就业机会的方案,例如职业指导,再就业和职业变化方面的援助;

 

5.与促进老年人就业有关的其他主要政策。

 

3)劳动大臣制定基本计划时,应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10条的规定,向劳动政策审议委员会提交审议计划。理事会”)。  <由第 1079299200999日;法案号 10339,六月。201044>

 

4)雇佣劳动大臣制定基本计划后,应立即向国民议会有关常务委员会报告。  <根据法案号新插入 一月13897 201627>

 

5)雇佣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事业机关的负责人提交基本计划书所需的材料。  <由第 10339,六月。201044>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三月8962 2008221]

 

I-2章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

 

4-4条(在招聘,就业等方面禁止年龄歧视)(1)雇主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年龄为由歧视其任何工人或希望为其工作的任何人。领域:

 

1.招聘和就业;

 

2.薪金,薪金以外的金钱和贵重物品的提供或其他福利;

 

3.教育和培训;

 

4.安置,转让或晋升;

 

5.退休或解雇。

 

2)因采用除年龄以外的标准而没有正当理由而对某一年龄组造成的任何明显不利结果均被视为年龄歧视。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三月8962 2008221]

 

4-5条(禁止年龄歧视的例外)

 

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案件,不得视为第4-4条规定的年龄歧视:

 

1.鉴于相关职责的性质,不可避免地需要一定年龄限制的情况;

 

二,提供与工作年限相称的薪金或金钱和贵重物品(薪金和福利除外)的情况;

 

3.根据劳动合同,就业规则,集体协议等规定退休年龄的情况。根据本法或其他法令;

 

4.根据本法或其他法采取支持措施维持和促进某一年龄段的就业的情况。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三月8962 2008221]

 

4-6条(呈请书和建议书的通知)(1)因违反第4-4条对年龄歧视的任何禁止而因年龄而受到歧视的任何人(以下简称“受害者”)可以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30条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请愿书。

 

2)当国家人权委员会在调查了根据第(1)款提交的请愿书后确定年龄歧视已发生时,因此建议相关雇主或相关机构,组织,监督机构的负责人采取补救措施等。 ,还应将有关建议的详细情况通知就业和劳工部长。  <由第 10339,六月。201044>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三月8962 2008221]

 

4-7条(更正令)(1)被推荐采取补救措施等的雇主时。根据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人权委员会未遵守该建议,且无正当理由,并被视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规定而造成重大损害的,就业和劳工部长可在收到以下命令后给予纠正令由受害者提出的申请,或当然:   <号法修订 10339,六月。201044>

 

1.不遵守涉及许多受害者的年龄歧视建议;

 

2.不遵守关于重复年龄歧视的建议;

 

3.未能有意遵守建议,其目的是给受害者带来不利;

 

4.根据损害详情和危害程度,需要纠正令的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情况。

 

2)为了纠正中提到的第(1)应包括如下:   <号法修订 10339,六月。201044>

 

1.禁止年龄歧视;

 

2.损害赔偿;

 

3.防止再次发生年龄歧视的措施;

 

4,劳动和劳动部为纠正年龄歧视而规定的其他措施。

 

3)凡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根据第(1)款作出的更正命令,该更正命令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4)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当他/她规定根据第(1)纠正命令,签发文件指定下列事项向有关雇主和受害者,分别为:   <号法令修正 10339,六月。201044>

 

1.作出纠正令的理由;

 

2.纠正令的细节;

 

3.纠正期限;

 

4.提出更正命令的上诉程序。

 

5)根据第(1)款提出的更正命令程序和其他必要措施,应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三月8962 2008221]

 

4-8条(要求提交符合纠正命令状态的要求等)(1)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要求发生年龄歧视行为的雇主报告纠正措施的遵守状态根据第4-7条的命令。  <由第 10339,六月。201044>

 

2)如果受害人的雇主实施了年龄歧视行为,但其不遵守纠正令,则可以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报告。  <由第 10339,六月。201044>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三月8962 2008221]

 

4-9条(禁止解雇或其他不利待遇)

 

雇主不得以工人已经提出请愿,诉讼或报告,或提供有关年龄歧视行为的数据,回应或证词为由,对工人采取任何不利待遇,例如解雇,调动或纪律处分该法令禁止。

 

[本条新加入第71号法令。三月8962 2008221]

 

第二章政府对老年人的就业支持

 

5条(关于工作机会和求职信息的收集)

 

就业和劳工部长,大城市特别市长,大城市市长,州长或自治省特别省长(以下简称“就业和劳工部长等”)应收集有关工作机会的信息与老年人相关的工作和求职,以促进老年人的就业,并努力为工作和求职提供帮助,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求职者,雇主和相关组织等。  <由第 2997920104月;法案号 10339,六月。201044>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三月8962 2008221]

 

第六条(提高老年人职业技能的培训)(1)雇佣劳动大臣等 根据总统令规定,应针对老年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老年人的就业并发展和提高其职业技能。  <由第 2997920104月;法案号 10339,六月。201044>

 

2)雇佣劳动大臣等 认为有必要使老年人容易适应工作环境,他/她应采取措施,在其就业之前,实施《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适应培训,包括有关安全和健康的培训。  <由第 2997920104月;法案号 10339,六月。201044>

 

3)《工人工作场所技能发展法》的规定应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发展老年人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对接受此类培训的学员的保护,但应特别考虑到身体的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等 的。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三月8962 2008221]

 

第七条(雇主的就业指导)(1)劳动和劳工部长认为有必要雇用或打算雇用老年人的雇主时,他/她应向该雇主提供咨询,咨询和其他支持有关老年人就业管理的技术问题,例如就业,安置,运营设施和工作环境。  <由第 10339,六月。201044>

 

2)雇佣劳动大臣应向雇用或打算雇用老年人的雇主提供有关身心状况,职业技能等的信息和其他数据。的。  <由第 10339,六月。201044>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三月8962 2008221]

 

第八条(对用人单位的教育,老年人的培训和工作环境的支持)(一)有用人单位提供教育,职业培训等的情况。为了促进老年人的就业,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补贴全部或部分此类费用。  <由第 10339,六月。201044>

 

2)如果雇主改善其设施以使其适合老年人的就业,则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补贴全部或部分此类开支。  <由第 10339,六月。201044>

 

3)第(1)款和第(2)款的补贴应从预算中支付(包括《就业保险法》规定的就业保险基金;以下也应适用),但有关支付标准的事宜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  <由第 10339,六月。201044>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三月8962 2008221]

 

第九条(加强老年人的就业职能)(1)政府应提供适当的职业指导和就业调解,例如职业咨询和职业能力测验等。为了帮助老年人获得适合其能力的职业。

 

2)政府应努力改善有关的行政组织和设施,以进行老年人的职业指导和就业调解。

 

3)雇佣劳动大臣等 应从其官员中提名一名职业指导官员,以使其能够负责老年人的职业指导和就业调解。  <由第 2997920104月;法案号 10339,六月。201044>

 

4)资格等事项 职业指导人员的人数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  <由第 10339,六月。201044>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三月8962 2008221]

 

第十条(老年人就业信息中心的运作)(1)劳动大臣等 可以在必要的地区经营老年人就业信息中心,以有效执行职业指导和就业调解等事务。对于老年人。  <由第 2997920104月;法案号 10339,六月。201044>

 

2)老年人就业信息中心应执行以下事务:

 

1.老年人的工作机会和求职,职业指导和就业调解的登记;

 

2.老年人职业定向培训和教育;

 

3.有关人员和劳动管理的技术咨询,教育和指导,用于延长退休年龄和雇用老年人,进行改善等。工作环境;

 

4.宣传促进老年人就业;

 

5.促进老年人就业所必需的其他事务。

 

[本条经第130号法令完全修改。三月8962 200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