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日期,1998年2月24日。] [第15682号总统法令,1998年2月24日,部分修正案]
就业和劳动部 (工资和工时,休息,特殊行业),044-202-7972 就业和劳动部(妇女的就业政策和妇女),044-202-7475 就业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裁员,工作规则等),044-202-7534 劳动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司-工资),044-202-7548 劳动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司-男孩),044 -202-7535 教育部的就业和劳动(劳动标准政策司),044-202 -7546 教育部的就业和劳动(工资工时处,不包括第63条,公众假期),044-202-7545 部的劳动与就业(工资工时司工作时间,年假),044-202-7973 劳动和劳动部(工资工时-弹性工时),044-202-7549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提供《劳动标准法》授权执行的事项。
第1-2条(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标准法》(以下简称“该法”)第10条第2款,通常雇用不超过四名工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的规定应如附表1所示。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月15682日 1998年12月24日]
第2条(计算平均工资时不包括的期间和工资)(1)如果该法第19条规定的计算平均工资的期间包括以下任一子段的期间,则该期间和工资支付该期间,并须从一个基础期平均工资的计算和平均工资总额分别扣除: <号总统令修正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1.该法第35条第5款规定的试用期;
2.由于该法第45条规定的原因可归因于雇主的停工期;
3.该法第72条规定的产假;
4.该法第81条规定,由于职业伤害或疾病而暂停医疗工作的时间;
5,《两性平等就业法》第11条规定的育儿假;
6.《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第二条第6款规定的罢工期限;
7.因服兵役法,《建立国土储备部队法》或《民防框架法》所规定的职责而中止服役或不工作的时间:如果在此期间支付工资;和
8.因非职业伤害或疾病引起的经雇主批准的工作暂停期。
(2)该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以特殊方式支付的工资或津贴以及以非货币方式支付的工资不应计入该工资总额:劳工部长规定的那些。
第三条(日工平均工资)
每日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应为劳动部长确定的与各自工作有关的金额。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的平均工资)
如果无法根据该法第19条以及本法令第2条和第3条计算平均工资,则平均工资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第5条(平均工资的调整)(1)如果在所讨论的工人所属的企业或工作场所从事同一工作的工人中付给一个人的每月平均工资的平均金额(以下简称“平均金额”)为与发生伤害或疾病的当月的平均工资,用于计算赔偿金的平均工资等相差百分之五或更多。该法第82条,第83条和第85条至第87条所规定的金额,应是按上述变化率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但条件是该规则应在引起该原因的日历月之后立即适用。发生了更改:
(2)如果关闭了雇用该工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则第(1)款所述的计算应根据其他具有相同规模的企业或工作场所的相应情况进行并按发生伤害或疾病时雇用该工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的规模进行扩展。
(3)除非有从事与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有关工人相同工作的工人,否则应根据相应的工人情况进行计算。从事与上述工人相似的工作。
(4)根据该法令第34条规定计算退休金时应采用的平均工资,应是该法令第81条所规定的遭受职业伤害或疾病的工人应支付的平均工资。根据本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计算得出。
第6条(普通工资)(1)就该法令和本法令而言,“普通工资”一词是指被确定应定期或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的小时工资,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或分包合同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工人一项规定的劳动或全部劳动。
(2)如果按小时工资率计算本条第(1)款规定的普通工资,则普通工资的金额应为根据以下各款规定的任何方法计算得出的金额:
1.关于按小时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按该小时工资率计算;
2.关于按日工资率确定的工资,用该日工资率除以每天的合同工时数计算得出的数额;
3,关于按周工资率确定的工资,用该周工资率除以每周普通工资计算的标准小时数计算得出的数额(将第20条规定的每周合同工时数加总得出的数目)该法案以及固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有偿工作时间);
4,按月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按当月工资率除以每月普通工资计算的标准小时数计算的金额(计算得出的标准小时数乘以标准小时数的十二分之一)每周普通工资,按一年的平均周数计算);
(五)在一天,一周,一个月以外的某个时期内,按合同规定的日工资率确定的工资,参照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计算;
六,对于分包工资制确定的工资,以该期间分包工资制下的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工作小时数计算得出的金额(指工资的关闭期间, (如果有工资的截止日期);和
七,劳动者领取的工资由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的两种以上的工资组成时,将每种款式根据第一款至第六款计算出的每个金额相加后得出的金额。
(3)如果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普通工资乘以日工资率,则应通过将每日固定工作小时数乘以第(2)款规定的小时工资率来计算普通工资。 )。
第七条(规定的工作条件)
该法第24条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条件”一词,是指属于以下各款的事项:
1.有关工作地点和拟从事的工作的事项;
2.该法第96条第1至11项规定的事项;和
3.如果有工人住在附属于工作场所的宿舍中,则由宿舍规则确定的事项。
第8条(规定工作条件的方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书面规定与工资的组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有关的事项。
第9条(非全日制工人的工作条件标准等)(1)根据该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非全日制工人的工作条件时应考虑的标准或其他事项应在附表1-2中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2)根据该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总统令指定的每周合约工作时间相当短的兼职工人”是指每周合约工作时间少于15分钟的工人,平均为4周(如果受雇时间少于4周,则为该期间的平均值)。
(3)根据该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该法第34条,第54条,第57条和第59条不适用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工人。
第9-2条(因行政原因解雇的报告)(1)雇主打算根据该法第31条第(4)款在一个月内解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工人人数时,他应向劳工部长打算开始解雇的日期前三十天:
1.在不超过99名正式员工的企业或工作场所:10名或更多员工;
2.在拥有不少于100名但不超过999名正式雇员的企业或工作场所:10%或更多的正式雇员;和
3.在拥有不少于1000名正式员工的企业或工作场所:100名或更多员工。
(2)根据第(1)款的规定,下列每个分段应包括在报告中:
1.解雇的原因;
2.估计要解雇的工人人数;
(三)与职工代表协商的内容;和
4.解雇时间表。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月15682日 1998年12月24日]
第十条(适用提前解雇通知书的例外)
如果雇主打算根据该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劳工部长的批准,则他应在根据该条例规定的条件解雇有关工人之前的7天提出申请。劳动部。
第11条(退休保险)(1)该法第34条第4款所称“总统令规定的退休保险或一次性退休信托”是指保险或信托(以下简称“退休保险”, ”等”),其满足以下项的要求: <号总统令修正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1.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2,退休人员可以向从事退休保险业务的金融公司索赔。(以下简称“保险企业”),直接在一次性津贴和养老金之间进行选择(不包括他申请一次性退休信托的地方;以下适用):提供,该工人的受雇时间少于一年,不得申请一次性津贴或养恤金,而一次性津贴或养恤金应归雇主所有;
3.凡有退休保险合同等 已经终止的,应向被保险人或有关受益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等”)支付退款:规定,该终止金为被保险人等。工作期限短于一年的,应归雇主所有;
4.被保险人的权利等 根据退休保险等获得一笔一笔的津贴,退休金或解雇偿还金。不得转让或提供作为保证;
5.保险业者等 须使受保工人等。签订合同前应当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签订合同后应当告知保险内容;和
6.保险业者等 应给予被保险人等 每年关于保险费或信托分期付款的付款状态通知以及应支付给他们的一次性补助金或养老金的估计金额的通知。
(2)凡按照本条第(1)款第3句的主要句子的规定支付了离职金,则该款项应视为已从应支付的退休金中提前支付根据该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
(3)凡从退休保险等获得的一笔过津贴的数额 该法令第34条第(4)款规定的费用少于该法令第34条第(1)款规定的退休津贴,雇主应将这笔差额支付给退休工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第十二条(试用期工人的定义)
就该法令第35条第5款而言,“试用期工人”一词是指其试用期自试用期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工人。
第十三条(货币和其他贵重物品的偿还期)
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签发就业证明书)
根据该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有资格请求签发就业证明的人,应是连续工作不少于30天的工人,并且该请求应在三年内提出他退休后。
第十五条(在职工名册上应填写的事项)
属于以下各节的事项,应在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按照该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进入工人名册:
1.名称;
2.性别;
3.出生日期;
4.地址;
5.个人经历;
6.待执行的工作类型;
7.雇用日期或续约日期,合同期限(如已确定),以及与雇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8.解雇,退休或死亡的日期及其原因;和
9.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六条(工人备案登记的例外)
对于被雇用少于三十天的日常工人,可能没有准备工人登记册。
第十七条(文件的维护等)(1)该法令第41条所规定的“关于总统令规定的劳动合同的重要文件”一词是指属于以下各款的文件:
1.劳动合同;
2.工资分类帐;
3.与确定,支付方式和计算工资的依据有关的文件;
4.有关就业,解雇或退休的文件;
5.有关晋升或降职的文件;
6.与请假有关的文件;
7.与该法第30条第3款,第32条第2款,第52条第3款,第61条第3项以及第68条的附带条件有关的文件;
8.该法第50条第2款,第51条,第56条第2款和第3项以及第58条第1款规定的书面协议文件;和
9.该法第64条规定的与次要证明有关的文件。
(2)该法第41条规定的保存期限应从以下各节规定的日期算起:
1,如有职工名册,其死亡,退休或解雇的日期;
2.劳动合同终止的日期;
3.工资分类帐的最后输入日期;
(四)有关解雇,离职或退休的文件的解雇或退休日期;
5.接受,批准或授权的日期,与本条第(1)7款所规定的有关接受,批准或授权的文件有关;
6.如果是本条第(1)款8所规定的协议文件,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日期;
7.十八岁生日的日期(如果在未满十八岁之前发生任何工人的解雇,退休或死亡之日,则为解雇,退休或死亡之日),如果该文件涉及未成年人证明;和
8.其他文件的完成日期。
第十八条(工资和津贴的非常规支付范围)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常规支付的工资,津贴或任何类似的支付或总统令规定的那些工资”是指属于以下各款的那些:
1.根据出勤记录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支付的勤工津贴;
2.连续任职超过一个月的固定期限的有偿工作津贴;
3.出于任何原因而计算出的超过一个月的赏金,能力津贴或奖金;和
4.其他各种津贴,不定期发放。
第十九条(应归于紧接承包商的原因)
该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可归因于紧接其后的承包商的原因范围如下:
(一)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合同款的,不得迟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2,如无正当理由延误供应或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供应原材料; 和
3.如果他没有正当理由不遵守工作合同的条件和条款,这反过来又导致分包商不能正常进行分包工作。
第二十条(在付款日之前支付工资)
该法第44条规定,“总统令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况”一词是指工人或以同一人的收入为生的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
1.如果有孩子出生,疾病或意外事故;
2.结婚或死亡;和
3.如果由于任何不可避免的原因而待在家里一周或更长时间。
第二十一条(停产津贴的计算)
如果工人由于雇主的原因在停工期间获得了一部分工资,则雇主应根据该法第45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的规定,在计算出平均工资与该工人提前支付的那部分工资之间的差额,并向他支付相当于该差额的百分之七十或更多的津贴:规定,如果按照根据该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应支付正常工资与停工期间预付的工资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进入工资分类帐)(1)雇主应按照该法令第47条的规定,将每一小节的每一个体工人的下列事项输入工资分类帐中:
1.名称;
2.居民登记号;
3.雇用日期;
4.职责说明;
(五)计算工资和家庭津贴的事项;
6.工作日数;
7.工作时间;
8.工作小时数,如果有加班,夜间工作或假日工作;
9.基本工资,津贴或工资的其他部分的类别金额(如果使用货币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则按名称,数量和评估金额逐项列出);和
10,仅根据该法第42条第1款的条件扣除的金额。
(2)对于雇用时间少于三十天的日工,不得输入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5款规定的事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3)对于工人在任何下列分段,事项的落入在第(1)7和第8提供可能不被输入: <号总统令修正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1,该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具有不超过四名正式雇员的企业或工作场所; 和
2.属于该法第61条之一规定的工人。
第二十三条(关于弹性工作时间制的商定事项)(1)该法第50条第2款第2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词是指书面协议的期限。
(2)雇主在根据该法第50条第5款的规定报告书面协议的内容时,应包括以下各节所述的事项:
1.有关人员的范围;
2.单位期间;
3.单位期间的工作日和单位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4.书面协议的期限;和
5.选举书面协议当事方的方法(本规定仅适用于代表多数工人的人)。
(3)如果认为有必要决定是否采取措施以确保该法第50条第4款规定的现有工资水平,则劳工部长可以命令用人单位提出此类措施的内容,或者可能会立即确认该内容。
第二十四条(关于选择性工作时间制的商定事项)
该法第51条第6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词,是指标准工作时间(雇主和工人代表同意的每天工作时间,作为计算工作时间的标准)。带薪叶子)。
第25条(节假日)
该法第54条规定的带薪休假应给予在一周之内有完好的合同工作日的人员。
第26条(自由职业的职责等)(1)该法第56条第3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职责”一词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职责:
1.文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的新商品或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2.数据处理系统的设计与分析;
3.报纸,广播或出版物业务中的文章数据收集,编辑和编辑;
4.服装,室内装饰,工业品,广告等的设计或装置;
五,从事广播节目,电影等业务的制作人或导演的职责;和
6.劳工部长确定的其他职责。
(2)如果雇主根据该法第56条第(4)款的规定报告了书面协议的内容,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职责;
2.书面协议规定的工作时间;
3.书面协议的期限;和
4.选举书面协议当事方的方法(本规定仅适用于代表多数工人的人)。
第二十七条(月薪带薪假)
该法第57条规定的带薪休假应授予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完全遵守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9条规定的行使公民权利的时间应被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第二十八条(特殊认可活动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1)根据该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总统令确定的企业”一词是指社会福利企业。
(2)如果工人根据该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报告了书面协议的内容,则雇主应包括以下各款规定的事项:
1.如果每周加班工作超过十二小时,其原因是;
(二)休息时间变更的原因;
3.订立书面协议的日期;和
4.选举书面协议当事方的方法(本规定仅适用于代表多数工人的人)。
第二十九条(休假津贴的支付日)
该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工资应在准予带薪休假前或紧接其后的发薪日支付。
第三十条(不适用工作时间等规定的工人)
该法第61条第4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业务”一词,是指管理和监督职责,不论其工作类型如何,以及处理秘密事务的职责。
第31条(就业许可的申请)(1)十五岁以下的人,希望根据该法令第62条的规定获得就业许可证书,应在劳动大臣规定的条件下,向劳工部长提出申请。劳动部条例。
(2)本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应由其学校校长,具有父母职权或监护人的人以及准雇主共同签署。
第三十二条(签发就业证)
如果劳工部长按照本法令第31条的规定授予就业许可,则他应向劳动者和准人颁发《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就业许可证明,并附上劳动合同。指定的工作类型。
第三十三条(禁止就业许可的工作类型)
关于本法令第37条规定的工作类型以及对15岁以下的人有害或危险的职责,部长或劳工部不得颁发批准雇用证书。
第三十四条(就业证的保存和归还)(一)用人单位雇用不满十五周岁的人,可以备存就业证,以代替户口证和该人的同意。该法第64条规定的由父母授权或监护人。
(2)雇主停止雇用15岁以下的人并且这些人应立即将劳动许可证证明书交还劳工部长。
第三十五条(换发就业证)
如果就业许可证证明书被销毁或丢失,则雇主或十五岁以下的有关工人应立即按照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申请重新签发就业许可证证明书。劳动。
第三十六条(取消就业许可)
劳动部长可以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取消已获得证书的任何人的就业许可证,并可命令雇主终止从事从事有害或危险工作的15岁以下人员的雇用,或未经许可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女性和十八岁以下的其他人从事的工作类型)
附表2应提供该法第63条所规定的禁止女性和18岁以下的其他人从事的工作类型。
第38条(工作时间的计算)
该法第67条和《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第46条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休息时间。
第39条(教育设施)(1)根据该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教育设施应满足以下各节的要求:
1,一间教室的面积不得少于每人1.6平方米,每间教室的人数不得超过五十;
2.教室应放置在光线充足的地方,并配备通风设备;
3.教室应设有两个或多个出口,以防发生火灾或紧急情况;和
4.如果要培训五十名或以上的工人,则应提供运动场或与其等效的其他体育锻炼设施。
(2)关于建立教育设施的其他细节,应由劳动部条例规定。
第40条(职业病等的范围)(1)附表3规定了该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职业病和医疗的范围。
(2)如果工人在就业过程中遭受职业病,伤害或死亡,则雇主应立即让其接受医生的诊断。
第四十一条(停工补偿金的计算)
如果有资格获得中止工作补偿的人在支付期间内获得了一部分工资,则用人单位应在计算出其平均工资与上述平均工资之间的差额之后部分,支付相当于该差额百分之六十的补偿。
第四十二条(医疗补偿费和停工补偿费的支付时间)
医疗补偿和停工补偿至少每月一次。
第四十三条(残疾等级的确定)(1)依附于该表第83条的身体残疾等级应根据该法第83条的规定支付残疾赔偿金。
(2)如果任何人有表4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体残疾,则其身体残疾等级应视为与最严重者相对应的等级:前提是,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其身体残疾等级应根据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后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述调整后的等级高于等级1,则应最终确定为等级1:
1.如果他有两个或更多的肢体残疾不低于5年级:他的肢体残疾等级应通过从最严重的一个等级中提高三个等级来确定;
2.如果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身体残疾,且不低于第8级,则他的身体残疾等级应通过将严重者的等级从两个等级中提高两个等级来确定;和
3.如果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身体不低于13级的肢体残疾,他的身体残疾等级应通过从较严重的一个等级上提高一个等级来确定。
(3)如果身体残障不属于表4的任何规定,则应根据该残障的程度,参照表4规定的同等身体残障进行赔偿。
(4)对于因受伤或疾病而使现有身体残疾加重的人,对同一残疾的赔偿数额应为通过将其申请赔偿原因时的平均工资乘以该数额而计算得出的数额。严重残疾的发生日数是通过从属于严重残疾等级以下的事故赔偿日中减去属于现有残疾等级的事故赔偿日中计算出的。
第四十四条(尚存家庭的范围等)(1)该法第85条规定的尚存家庭成员的范围应根据以下各节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对幸存者的赔偿优先级应按以下各小节的顺序给出,属于同一小项的成员之间的优先级应按该小节中所述的顺序给出:
1.配偶(包括未按法律规定的事实配偶),在工人死亡时被抚养的子女,父母,孙子女和祖父母;
2.在工人死亡时不抚养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和祖父母;
3.在工人死亡时被抚养的兄弟姐妹;和
4.在工人死亡时不依赖的兄弟姐妹。
(2)在确定尚存家庭成员的优先顺序时,养父母应优先考虑其亲生父母,养父母应优先考虑其祖父母,而父母的养父母应优先考虑其亲属的父母。 。
(3)尽管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死者工人根据本条第(1)款在幸存家庭的成员中指定特定成员为先行者的情况下在其意愿或与雇主的预先安排中,该成员应优先于其他成员。
第四十五条(优先权相同的成员)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同优先权的幸存者补偿金,则该补偿金应根据有关成员的数目平均分配。
第四十六条(遗属补偿死亡)
如果任何有权为幸存者获得赔偿的成员死亡,则应将赔偿金与其同等优先级的成员(如果有的话)支付,否则应支付给下一个优先级的成员。
第四十七条(赔偿时间)(1)工人从伤病中完全康复后,应立即支付伤残赔偿金。
(2)工人死亡后,应立即支付遗属赔偿和丧葬费。
第四十八条(计算事故赔偿平均工资的起因)
关于事故赔偿,发生死亡或伤害的日期或根据诊断被确认为疾病的发生日期的日期为计算原因的发生日期。事故赔偿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九条(文件保存期限计算的起始日期)
该法第94条规定的文件保存期限,应自相关事故赔偿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宿舍规则草案的张贴等)
如果雇主打算征得代表多数工人的人的同意,并且容纳在宿舍中的大多数工人未满18岁,则他应根据该法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在征得他们同意之前,至少应在宿舍的显眼处张贴或保存一份宿舍规章草案。
第51条(男女分居)
男性和女性工人不得容纳在同一个宿舍中:前提是,在男性和女性宿舍之间安装坚固的分隔墙且入口分开安装的情况下,男女同住不适用。
第五十二条(宿舍位置)
用人单位拟设立宿舍的,不得选择噪声大,振动大的场所。
第五十三条(卧室)
禁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时间不同的团队的工人安置在同一间卧室。
第五十四条(宿舍标准)
宿舍卧室的面积每人不得少于2.5平方米,一间房间的容纳人数不得超过15人。
第五十五条(授权)
劳工部长应委托有关在以下项下降到区劳动局的主任事项的权限: <号总统令修订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1.根据该法第12条的规定要求举报或出席;
2.根据该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授权管理储蓄;
3.接受该法第30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解雇的例外;
3-2。收到该法第31条第(4)款规定的解雇计划报告;
4,批准该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提前解雇通知的例外情况;
5.接受该法第50条第5款规定的书面协议内容的报告;
6.根据该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授权或批准延长工作时间;
7.该法令第52条第(4)款规定的休息日或假期;
8.接受该法令第56条第4款规定的书面协议内容的报告;
9.接受该法案第58条第2款规定的书面协议内容的报告;
10.批准该法第61条第3款规定的从事监视或间歇性工作的人员;
11,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为15岁以下的人签发工作许可证;
12.终止该法第65条第2款规定的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就业合同;
13.确认该法令第68条规定的妇女和未满18岁的人的夜间和假日工作;
14.批准豁免该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所规定的建立教育设施的规定;
15.授权该法第78条第(2)款规定的熟练工人的工作条件,并接受同一条第(3)款规定的熟练工人的就业报告;
16.根据该法第80条的规定,取消熟练工人的就业许可;
17.与反对承认等有关的复审和仲裁有关的事项 该法第91条规定的灾难,并为此目的进行诊断和检查;
18.接受该法第96条规定的就业报告规则;
19.责令修改该法第99条第2款规定的就业条例;
20.接受该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的宿舍规则报告;
21.根据该法第105条第(3)款,发布关于工资和体检的书面指示;
22.接受该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法律的通知;
23.根据本法令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对工资的maintenance养方案进行定购和确认;
24.收到本法令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就业许可申请;
25.收到本法令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归还就业许可证证明书;和
26.本法令第36条规定的取消和暂停就业许可。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月15682日 1998年2月24日>
(1)(执行日期)本法令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前提是,第1-2条和所附表1的修订规定应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并且与所附表1中该法第82条至第85条的适用应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2)(灾害补偿规定的适用例)附表1的修订规定中有关灾害补偿的规定适用于与灾害补偿有关的规定生效后发生的工伤,疾病或死亡的情况该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