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日期:2017年1月1日。] [第27751号总统法令,2016年12月30日,其他法修正案]
就业和劳动部 (工资和工时,休息,特殊行业),044-202-7972 就业和劳动部(妇女的就业政策和妇女),044-202-7475 就业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裁员,工作规则等),044-202-7534 劳动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司-工资),044-202-7548 劳动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司-男孩),044 -202-7535 教育部的就业和劳动(劳动标准政策司),044-202 -7546 教育部的就业和劳动(工资工时处,不包括第63条,公众假期),044-202-7545 部的劳动与就业(工资工时司工作时间,年假),044-202-7973 劳动和劳动部(工资工时-弹性工时),044-202-7549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劳工标准法》所授权的事项及其执行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计算平均工资时不包括的时期和工资)(1)根据《劳动标准法》(以下简称“法案”)第2条第(1)款第6条计算平均工资的期限包括以下任何一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以下期间,例如周期和工资应当分别从周期和工资的用作平均工资的计算的基础的总量中减去: <号总统令修正 20803年6月 5日; 2008年;总统令 三月22687 2011年2月;总统令 23946,七月 2012年10月10日;总统令 11月27619日 2016年2月29日>
1.该法第35条第5款规定的试用期;
2.根据该法第46条,应归因于雇主的原因而关闭雇主的业务的时期;
3.根据该法第74条,在分娩之前或之后的时期;
4.根据该法第78条,由于职业伤害或疾病而暂时中止医疗的时期;
5,根据《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家庭平衡援助法》第19条规定的育儿假;
6.根据《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第二条第6款的规定,发生一段劳资纠纷;
七,为了履行《兵役法》,《预备役法》或《民防框架法》规定的职责而临时离职或不在办公室的时期:前提是,这不适用于以下期间:工资已经支付;
8.因非职业伤害或疾病或雇主批准的任何其他原因而临时离职的时期。
(2)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第6条规定,临时支付的工资和津贴以及通过金钱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就业和劳工部长指定的那些。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三条(日常工人的平均工资)
日常工人的平均工资应由劳动大臣根据商业和职业的分类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的平均工资)
如果无法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第6条以及本法令第2条和第3条计算平均工资,则该平均工资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5条(平均工资的调整)(1)适用于计算补偿金等的平均工资。根据该法第79条,第80条和第82条至第84条的规定,当支付给该行业中相同业务类别的工人的每名工人每月平均工资的平均金额(以下称为“平均金额”)时,与相关工人所属的同一企业或工作场所相比,在发生伤害或疾病的当月所支付的平均金额变化了至少百分之五,以上述变化率增加或减少,但该变化率应为适用于发生变更理由的月份之后的下一个月及其后的月份:
(2)如果有关工人所属的企业或工作场所被永久关闭,则根据第(1)款对平均工资的调整应基于与当工人遭受了职业伤害或疾病。
(3)如果没有与相关工人处于同一职业类别的工人,则根据第(1)或(2)款对平均工资的调整应以从事类似职业的工人为基础。
(4)根据《工人退休金保障法》第8条计算退休金所适用的平均工资,应根据该法第78条支付给遭受职业伤害或疾病的工人,应为根据第(1)款至第(3)款调整的平均工资。
第6条(普通工资)(1)就该法令和本法令而言,“普通工资”是指为进行专门商定的工作而应支付给工人的时薪,日薪,周薪,月薪或合同金额或定期进行整篇作品。
(2)在根据第(1)款将普通工资计算为小时工资率的情况下,普通工资应为根据以下公式之一计算的金额:
1.商定的金额,以小时工资为准;
2.将每日工资除以每天的合同工时获得的金额(如果有商定的每日工资金额);
3将每周工资率除以标准小时数所得的金额,以计算每周普通工资(这是根据第2条第(1)款将每周的合同工时加有偿工时计算得出的工时7)如果有商定的金额作为每周工资率,则以该合同规定的工时为准);
4,将每月工资率除以计算每月普通工资的标准时数所得的金额(是用计算每周普通工资的标准时数乘以平均数得出的数量的十二分之一) (每年几周),如果有商定的金额作为月工资率;
5.经商定修改后适用第2至第4项获得的金额,如果商定的金额是除一天,一周或一个月以外的任何时期的工资率;
6,将计算工资的期间的计件工作基础上计算的工资总额除以同期的总工作时间所得的金额(如果有确定工资的日期,则指工资结算期)工资的清算),如果有约定的工资作为合同金额;
7,如果工人有权获得的工资由第1至6项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工资组成,则将根据第1至6项计算的金额相加而获得的金额。
(3)当根据第(1)款计算普通工资是基于每日工资率时,该普通工资应通过将第(2)款中的小时工资率乘以每天的合同工作时间来计算。
第7条(适用范围)
根据该法第11条第(2)款,该法的规定适用于雇用四名或以下正式工人的任何企业或工作场所,应按所附表1的规定进行。
第7-2条(一般就业人数的计算方法)(1)该法第11条第(3)款中的“通常雇用的工人人数”一词,是通过将一个月内雇用的工人总数除以(从开业起算少于一个月的情况下,指该业务实现后的时期;以下简称“计算期限”,指发生原因(指需要判断该法或本法令是否适用的原因)之日之前的日期,作为停工,工作时间等的补偿金;此后,在该法令所规定的相关业务中或在相关工作地点应受该法管辖,并应以该期间内的工作日数为准同一时期。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根据以下分类,该业务或营业地点应被视为雇用五人的业务或营业地点(在判断该法第93条是否适用的情况下,指10名工人;以下简称本条中的“适用本法的准则”)或更多工人(以下简称本条中的“本法所管辖的企业或营业地点”),或不应被视为该法所管辖的企业或营业地点:
1.在被视为该法令所管辖的企业或营业地点的情况下:如果未达到该法令适用标准的天数少于1/2,则该日所属于的工人数根据第(1)款计算的营业所或营业地点的工人人数,即使在不属于该营业所或营业所管辖的营业所或营业地点的情况下,也可以确定一个计算期行为;
2.在不被该法令管辖的企业或营业地点的情况下:如果该法令的适用天数少于该法令适用标准的天数超过1/2,根据第(1)款计算的企业或相关营业地点的工人数,即使在该法令规定的业务或营业地点的情况下,也可以确定一个计算期。
(3)在判断该法第60条至第62条的规定是否适用(该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有关带薪年假的部分除外)时,所雇用的企业或营业地点根据第(1)款按有关企业或营业地点按月计算的工人人数后,在该法令的适用理由发生之日前连续五年内有五名或以上的工人(2)应被视为该法令所管辖的业务或营业地点。
(4)第(1)款中的工人总数应包括以下各款中的所有工人,但不包括《保护法》第2条第5款中的派遣工人等。派遣工人法:
1,所有在一个企业或一个营业场所工作的工人,不论其职业是什么,例如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在该企业或有关营业场所雇用的普通工人,定期工保护等 定期和兼职工人,该法第2条第8款规定的兼职工人等;
2.如果一家企业或营业场所雇用了第1款下的一个工人和亲戚住在一起的工人,而亲戚住在一起。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0873年6月。25,2008]
第八条(强制性就业条款)
该法第17条的前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雇用条款和条件”是指下列条款和条件:
1.与工作地点和所分配工作有关的条款和条件:
2.该法第93条第1至第12项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3.宿舍规则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如果工人应被安置在与工作场所相连的宿舍中)。
第8-2条(员工要求提供的文件)
根据该法令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总统令规定的原因而发生的变更,例如集体协议或雇用规则的变更等”,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根据该法第51条第2款,第52条,第57条,第58条第2款和第(3)款,第59或62条经与劳工代表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的情况;
2.根据该法第93条的雇佣规则进行了修改的情况;
3,根据《工会和劳动关系调整法》第31条第1款通过集体协议进行修改的地方;
4.法规修改的地方。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月23155日 2011年2月22日]
第9条(非全日制工人雇用条款和条件的标准等)(1)根据该法第18条第2款,在确定非全日制工人雇用条款和条件时适用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应在附表2中指定。
(2)和(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第十条(基于业务管理的裁员计划报告)(1)打算根据该法第24条第(4)款裁员的雇主,应就此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报告。 :在其预期的裁减开始日期前至少30天 <号总统令修正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企业或工作场所雇用的正式工人不超过99名:十人或以上;
2,企业或工作场所雇用至少100名正规工人,但不超过999名正规工人:正规工人的10%或以上;
3.如果企业或工作场所雇用至少1,000名正式工人:100名或更多。
(2)第(1)款所述的报告应包含以下事项:
1.裁员理由;
2.计划裁员人数;
3.与工人代表的协议细节;
4.裁员时间表。
第11条(执行补救令的时限)
根据《劳资关系委员会法》规定的劳资关系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资关系委员会”)应在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向雇主发出救济命令时(以下简称“劳资关系委员会”) “补救命令”),规定执行的时限。在这种情况下,期限自发出补救命令之日起不超过30天。
第十二条(强制执行和陈述等的收费期限)(1)劳资关系委员会在根据该法第33条第(1)款强制执行强制性收费时,应规定时间付款期限,自收到强制执行费通知书之日起不超过15天。
(2)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或事件而难以在第(1)款的付款期限内支付令人信服的表演的费用,劳资关系委员会可以要求自此类原因或事件不再存在的日期。
(3)当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以书面形式事先向雇主发出了征收和收取强制性表现收费的意向的通知时,该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该雇主有机会在至少十天的固定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以自己的名义作陈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她在给定的截止日期前未作陈述,则应视为雇主无异议。
(4)强制执行费的收取程序应由劳动和劳动部的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十三条(为表现出色而收取费用的指南)
根据该法第33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类型和程度,对强制执行性能进行收费的指南应如表3所示。
第十四条(因表现出色而暂停收费)
如果有以下原因或事件之一,则劳资关系委员会可以在因由或事件终止后,依职权或应雇主要求对令人信服的表演收取费用:
1,用人单位已经客观地努力执行了救济令,但是由于工人的下落不明等原因,用人单位显然很难执行救济令;
2.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或事件而难以执行补救命令。
第十五条(强制性表现的退款)(1)如果通过中央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或法院作出的最终决定而推翻了赔偿令,则劳资关系委员会应依职权或应雇主的要求,停止征收或收取令人信服的绩效费用,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2)劳资关系委员会在根据第(1)款退还强制性执行费用时,应将退款乘以就业和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利率后得出的金额加到退款中从付款之日到退款之日的期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根据第(1)款退还强制性表演的费用的详细程序,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十六条(试用雇员的定义)
该法第35条第5款中的“试用期工人”是指在试用期中被雇用了三个月或更短时间的人。
第十七条(逾期工资的迟付利息)
该法第37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利率”一词,系指每年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免除延期支付利息的依据)
在该法第37(2)的术语“由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原因”是指任何以下原因和事件: <号总统令修正 25630,九月 2014年2月24日>
1,属于《工资索赔保证法》第7条第(1)款任何规定的案件;
2.由于《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国家金融法》,《地方自治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法确保用于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资金的情况;
3,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应就延误付款的任何工资或退休金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于法院或劳资关系委员会进行审判;
4,如果存在其他与第1至第3款相似的原因或事件。
第十九条(签发就业证明书)
根据该法令第39条第(1)款有资格申请签发就业证明的人应为连续受雇30天或更长时间的工人,但这种要求应在退休后三年内提出。
第二十条(工人登记册中的条目)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就业的条例规定职工根据该法第41条(1)注册应包含每个下列事项: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名称;
2.性别;
3.出生日期;
4.地址;
5.个人经历;
6.从事的任务类型;
7.雇用日期,月份,年份或续签日期,雇用期限(如果同意)以及与雇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8.解雇,退休或死亡的日期,月份,年份及其原因;
9.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起草工人登记簿的例外)
对于每日工作少于30天的工人,不得制定工人登记册。
第二十二条(保存用的文件等)(1)该法第42条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重要文件”一词是指下列文件:
1.劳动合同;
2.工资分类帐;
3.与工资的确定,支付方式和计算依据有关的文件;
4.有关就业,解雇或退休的文件;
5.有关晋升或降职的文件;
6.与请假有关的文件;
7.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8.与该法第51条第2款,第52条,第58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59条所规定的书面协议有关的文件;
9.与该法第66条有关的未成年人证明的文件。
(2)根据该法第42条,有关雇佣合同的重要文件的保存期限应自下列任何日期开始计算:
1,关于职工名册的解雇,退休或死亡日期;
2.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3.对于工资分类帐,最后输入的日期;
(四)劳动者的解雇,离职,退休等证件;
5.对于与第(1)款第7项所述的批准或授权有关的文件,批准或授权的日期;
6.对于与根据第(1)款第8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有关的文件,该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日期;
7,有关未成年人证明的文件,以未成年人年满18岁的日期为准(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8岁之前被解雇,退休或死亡,则为解雇,退休或死亡的日期);
8.其他文件的完成日期。
第二十三条(每月至少一次支付的工资例外)
该法第43条第(2)款的条件中的“非常规工资,津贴或其他类似付款或总统令规定的工资”是指属于以下各款的工资:
1,根据出勤记录超过一个月应缴纳的出勤率津贴;
2.连续任职超过一个月的固定期限的应付工龄津贴;
3.奖励,熟练津贴或以维持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奖金;
4.其他不定期支付的各种津贴。
第23-2条(在Arrear中无需披露业主名称的情况)
根据该法第43-2(1)条的规定,“由于企业主因拖欠营业或关闭营业而死亡,或存在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原因而导致姓名披露无效的情况”,是指以下情况:
1.未能按照该法令第36条,第43条和第56条支付工资,补偿,津贴和所有其他金钱或贵重物品的企业主(以下称“欠款企业主”)(以下简称“根据《民法》第二十七条(仅适用于欠款的企业主是自然人的情况)去世或被判处失踪的司法宣布;
2.拖欠的企业主支付全部工资等的地方 在该法第43-2(2)条规定的解释期限结束之前欠款;
3,欠款的业主收到法院决定启动恢复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债务人恢复和破产法》被判处破产的;
4,根据《工资索赔保证法》执行令第5条,欠款的企业主收到破产或其他事实的承认;
5.根据法令第43-2(3)条,逾期工资信息审查委员会认为应缴纳欠款的业主,有必要予以豁免要求披露姓名,因为他/她已经支付了部分逾期工资等。并就剩余的逾期工资等充分说明清算计划和筹资计划;
6.与委员会认为属于披露个人信息等情况的情况相同的案件,属于第1至第5款。拖欠的企业主无效。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23-3条(姓名披露的详细信息和期限等)(1)劳动和劳工部长应根据该法令第43-2(1)条披露以下详细信息:
1,欠款企业主的名称,年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中,欠款企业主是法人,指代其代表的姓名,年龄,地址,法人名称和地址);
2.拖欠的金额,例如工资等 在姓名披露之日之前的三年内。
(2)根据第(1)款进行的披露应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或在互联网首页,当地主管劳动和劳工局的公告板上或其他可供公众阅读的地方进行发布,为期三年。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23-4条(提供延迟支付工资等数据的特殊情况)
根据该法第43-3(1)条的规定,“由于拖欠企业主的死亡或关闭营业而导致数据提供无效或存在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原因时”,是指以下情况:
1,根据《民法》第27条规定,被欠款的企业主去世或被判处失踪的司法声明(仅适用于被欠款的企业主是自然人);
2.拖欠的企业主支付全部工资等的地方 在拖延支付工资等数据的日期之前欠款 根据该法案第43-3(1)条提供(以下简称“关于延迟支付工资等的数据”);
3,欠款的业主收到法院决定启动恢复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债务人恢复和破产法》被判处破产的;
4,根据《工资索赔保证法》执行令第5条,欠款的企业主收到破产或其他事实的承认;
5,雇佣和劳动大臣认为欠款的企业主真诚地努力清算逾期工资等。因为他/她已经支付了逾期工资的一部分,等等。在提供逾期付款数据之日之前,并就剩余的逾期工资等充分说明清算和融资时间表的详细计划。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23-5条(提供延迟支付工资等数据的程序)(1)根据该法第43-3(1)条,要求提供延迟支付工资数据的人等。(以下简称“请求者”)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说明以下事项的文件:
1,请求人的名称,企业名称和地址(请求人为公司的,指请求人的名称以及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2.延迟支付的工资等所需数据的详细信息和用途。
(2)雇佣劳动大臣可以准备有关延迟支付工资等的数据。根据第(1)款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给请求者。
(3)如果根据第23-4条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发生的事件是在提供了延迟支付工资等数据之后发生的。根据第(2)款,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在部长得知事实之日起15天之内,将这种事件的发生通知请求者。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应占的原因)
根据第44(2)中所分配的原因应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23868,六月。2012年21月>
1,联系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有关合同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支付合同款的;
(二)承包商延误或没有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约定的原材料而没有正当理由的;
3.如果承包商没有正当理由无法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并且导致分包商未能以正常方式履行合同工作。
[标题为第1号总统令所修正。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二十五条(在到期日之前支付工资)
该法第45条“总统令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况”一词是指工人或以该工人的收入为生的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
1.生孩子,生病或因灾难或事故而被赶超;
2.结婚或死亡;
3.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至少要回家一周。
第二十六条(中止津贴的计算)
如果工人在停职期间由于雇主的任何原因而获得了一部分工资,则雇主应根据该法第46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向他/她支付等值的津贴。减去至少70%的差额,该差额是通过从平均工资中减去已付给该工人的那部分工资而计算得出的:前提是,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将普通工资作为停职津贴支付法案规定,应支付正常工资与停职期间已付部分之间的差额。
第27条(工资分类帐的强制性说明)(1)每个雇主均应根据该法第48条将以下每个工人的以下描述输入工资分类帐中:
1.名称;
2.居民登记号;
3.雇用日期;
4.分配工作的详细信息;
5.用作计算工资和家庭津贴的基础的事项;
6.工作日数;
7.工作时间;
8.加班,夜班或节假日(如果有)的工作时间;
9.基本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的类别金额(如果工资以金钱以外的其他方式,项目名称,数量和手段的总评估价值支付);
10,扣除额,如果有根据该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扣除的工资。
(2)就雇用期少于30天的日工而言,不得描述第(1)第2款和第5款所述的事项。
(3)对于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工人,不得描述第(1)款第7款和第8款所述的事项:
1.该法令第11条第2款所规定的在企业或工作场所雇用的工人,其正式雇员不超过四名;
2.属于该法第63条任何一项规定的工人。
第二十八条(关于弹性工时制度的商定事项)(1)该法第51条第2款第4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词是指书面协议的有效期限。
(2)如果要求雇主根据该法第51条第(4)款采取措施保持工资水平,则劳动和劳工部长可命令该雇主提交此类措施的详细信息或进行检查其中的一个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二十九条(关于选择性工作时间制度的商定事项)
该法第52条第6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词,是指标准工作时间(或雇主和工人代表根据计算带薪假的标准商定的每日工作时间等)。 )。
第三十条(每周假日)
根据该法第55条的规定,带薪假期应授予在一周内表现出完美的合同工作日的人。
第三十一条(有资格从事自由裁量制的工作)
该术语在第58条(3)该法是指下列工作的前半部分“的作品由总统令指定”: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或研究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
2.设计和分析数据处理系统;
3.收集,编辑或编辑报纸,广播或出版业务的资料;
4.设计或设计服装,室内装饰,工业产品,广告等;
5.担任广播节目,电影等节目的制作人或导演;
6.就业和劳工部长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有特殊情况的企业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该法第59条第4款中的“由总统令确定的企业”一词是指社会福利企业。
第三十三条(休假津贴的支付日)
根据该法第60条第5款应支付的工资,应在准予带薪休假之前或之后的发薪日支付。
第三十四条(工作时间等不适用的劳动者)
该法第63条第4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工作”一词是指管理和监督或处理机密信息的工作,而不论其业务类型如何。
第三十五条(《就业许可证证明书》的签发等)(1)根据该法第64条,有资格领取就业许可证证明书的人应不少于13岁,但不得少于15岁:年龄小于13岁的人有资格参加艺术表演。
(2)希望根据第(1)款获得就业许可证书的人,应按照《就业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向就业和劳动大臣提出申请。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根据第(2)款提出的申请应由学校负责人(仅限于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和就读学校的人),具有父母权的人或监护人以及准雇主共同签署。 。
第三十六条(提供就业许可证书)(1)劳动和劳工部长在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出的申请允许就业时,应在《劳动条例》规定的就业许可证书中指定工作类别。劳动和劳动部,并将其交付给申请人和准雇主。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雇用15岁以下的人的雇主如持有工作许可证证明书,则应视为他/她持有家庭关系记录证明书,并经父母授权的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该法第66条的规定。 <最新由总统令第3号插入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第三十七条(禁止就业的工作)
劳动与就业部长不得发放第40条规定的任何作业的就业许可证证书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38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第三十九条(重新签发就业证)
未满15岁的雇主或雇员,在残废或遗失了就业许可证书后,应按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立即申请重新颁发就业许可证书。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四十条(禁止从事孕妇和哺乳母亲的工作)
该法令第六十五条禁止孕妇,既不是孕妇也不是哺乳母亲的18岁以上妇女以及18岁以下妇女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应按本法规定。附表4。
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的计算)
该法第69条和《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第46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休息时间。
第四十二条(允许在坑内工作的工作)
根据该法第72条,可以临时指派妇女和18岁以下的人在矿坑内工作的工作如下:
1.公共卫生,医疗和福利工作;
2.新闻报道和数据收集工作,用于制作报纸,出版和广播节目等;
3.进行学术研究调查;
4.管理和监督工作;
5,在与第1至第4款相关的任何工作相关领域的实践培训
第43条(请求等为流产或死胎假期)(1)第74条(2)该法的前部的下方“的原因由总统令规定的”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总统令没有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1,有流产/死产的孕妇;
2,孕妇休产假时年龄在40岁以上的;
3.怀孕工人提交由医疗机构准备的报告,指出她有流产/死产的风险。
(2)遭受流产或死产的工人根据该法令第74条第3款要求获得流产或死产假时,应向企业主提出流产或死产假申请,并说明请求该产假或死产的原因。休假,发生流产或死产的日期,怀孕时间等,以及医疗机构签发的医疗证明。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3868,六月。2012年21月>
(3)企业的所有者,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谁请求流产或死胎许可依据第(2)任何工人给予流产或死胎休假: <号总统令修订 23868,六月。2012年21月>
1.遭受流产或死产的工人的怀孕期(以下简称“怀孕期”)不超过11周:自流产或死产之日起最多五天;
2,怀孕期不少于12周但不超过15周:自流产或死产之日起十日内;
3,怀孕期不少于16周但不超过21周的:从流产或死产之日起最多30天;
4,怀孕期不少于22周但不超过27周的:从流产或死产之日起60天以内;
5,怀孕期不少于28周:从流产或死产之日起最长90天。
第43-2条(减少怀孕期间工作时间的要求)
打算根据该法令第74条第(7)款要求减少工作时间的女工,应提交一份文件(包括电子文件),说明其怀孕期,预计的开始和终止工作的减少日期小时,开始和完成工作的时间等。雇主必须在预期的减少工作时间之前至少三天,向其指定,并附上医生的医疗证明(不包括因同一次怀孕而再次要求减少工作时间的情况)。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5631,9月 2014年12月24日]
第四十四条(职业病的范围等)(1)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职业病和医疗的范围应按照附表5的规定。
(2)凡工人在职业过程中遭受职业病或伤害或死亡,则雇主应立即使他/她接受医生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第四十六条(医疗,服务中止支付期限)
医疗和服务中断的补偿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第47条(残疾等级的确定)(1)根据该法第80条第3款确定有资格获得赔偿的身体残疾等级的标准,应按照附表6的 规定。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2)如果所附表6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身体残疾,则应适用其最严重的身体残疾等级:前提是,在以下情况下,应按照以下每个小节调整的等级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高于I级的调整后等级将被视为I级:
1.如果五级或以上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身体残疾:调整后的等级应是最严重的身体残疾的等级从三个等级提高的等级;
2.如果八级或以上有两个或更多的身体残疾:调整后的等级应为最严重的身体残疾的等级提高两个等级的等级;
3.如果XIII或更高等级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身体残疾:调整后的等级应为最严重的身体残疾等级从一个等级提高一个等级。
(3)任何不属于附表6的任何类别的身体残疾,应通过参照附表6中的类似身体残疾的程度,根据残疾程度予以补偿。
(4)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第四十八条(尚存家庭成员的范围等)(1)该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的尚存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下。在这种情况下,生存者的优先级补偿应根据下面的项的顺序是,但成员相同的项下下降的优先级须在该命令为以下所列给出: <号总统令修正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1.配偶(包括法律规定的事实上的配偶),在工人去世时依赖工人的子女,父母,孙子和祖父母;
(二)不依赖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
3.依靠死者的兄弟姐妹;
4.不依赖死者的兄弟姐妹。
(2)在确定尚存家庭成员的优先权时,养父母应优先于亲生父母,养父母应优先于亲生祖父母,而父母的养父母应优先于父母的亲生祖父母。
(3)尽管有第(1)和(2)款,在工人的意愿中或根据与雇主的预先安排,在第(1)款中指定的尚存家庭成员(如果有)中的特定人员应优先于其他人。
第四十九条(优先权相同的成员)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同优先权的尚存家庭成员有资格获得幸存者补偿,则赔偿金应根据此类成员的数量进行平均分配。
第五十条(确定的幸存者赔偿死亡)
如果明确确定要为幸存者获得赔偿的任何尚存的家庭成员已经死亡,则应将赔偿金支付给与其具有相同优先权的成员(如果有),或支付给下一个优先权的成员(如果没有)相同的优先级。
第51条(赔偿时机)(1)工人从伤病中完全康复后,应立即支付伤残赔偿金。
(2)工人死亡后,应立即支付遗属赔偿和丧葬费。
第五十二条(计算事故赔偿平均工资的起因日期)
在支付事故赔偿时,应将造成死亡或伤害的事故发生之日或体检最终确定某种疾病的发生之日视为计算平均工资的起因日期。
第五十三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第五十四条(宿舍规则草案的张贴等)
打算根据该法令第99条第2款获得多数工人代表同意的任何雇主,应将宿舍规章草案张贴在宿舍内的显眼位置,或将其提供给检查,为期7天如果宿舍中的大多数工人未满18岁,则需要更长的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寻求此类同意。
第五十五条(男女分开居住)
用人单位不得在宿舍的同一房间内安置男女工人。
第五十六条(宿舍位置)
每个雇主在建立宿舍时都应避免在任何有严重噪声和振动的地方使用。
第五十七条(卧室)
上班时间不同的两个或多个不同班次的工人不得安置在一间卧室。
第五十八条(宿舍标准)
宿舍卧室的面积应为每人至少2.5平方米,一间客房的容纳人数不得超过15人。
第五十九条(授权)
劳动与就业部长应当对下列事项办事处根据该法案第106条当地就业和劳动关系的负责人委托他/她的权限: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要求举报或出庭;
2.根据该法第24条第4款收到关于裁员计划的报告;
3,根据该法第53条第3款,授权延长工作时间;
4.根据该法第53条第4款发出休假或休假命令;
5,批准根据该法第63条第3款从事监视或间歇性工作的人;
6.根据该法第64条的规定签发就业许可证证明书并撤销该证明书;
7.根据该法第67条第2款,终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就业合同;
8,根据该法令第70条第2款的规定,授权孕妇,哺乳母亲和18岁以下的人从事夜班和假日工作;
9.与反对承认等有关的复核和仲裁有关的事项 该法第88条规定的事故以及为此目的进行的医学检查和诊断;
10.根据该法第93条收到关于雇用规则的报告;
11,根据该法第96条第2款发布了修订雇用规则的命令;
12.根据该法第102条第(3)款发出检查或医学检查的书面指示;
13.收到根据该法第104条第1款违反法律的通知;
14.根据该法第116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
15.根据《劳工标准法》修正案(第6974号法令)补遗第2条,收到关于特殊情况的报告;
16.发出命令,要求根据第28条第(2)款采取措施维持工资水平并予以确认;
17.收到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出的就业许可申请书;
18.收到根据第38条第2款归还的就业许可证书。
第59-2条(敏感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的处理)
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由劳动大臣(包括根据第59条受雇于劳动大臣授权的人)或劳资关系委员会处理有关健康的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只适用于下7项中的事务)和根据第1或同法施行令第19条的4含有居民登记号或外国人登记号的数据的第23条: <修订根据总统令 23868,六月。2012年21月>
1.根据该法第19条第(2)款要求赔偿损害的事务;
2.关于解除不正当解雇等的事务 根据该法令第28条第1款的规定;
3.有关该法第30条第3款规定的付款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命令的事务;
4.与确认不正当解雇补救令的执行有关的事务以及与强制执行有关的指控等的事务。根据该法第33条;
4-2。根据该法第43-2条有关披露拖欠的企业主姓名的事务以及关于延迟支付工资的数据的提供等的事务。根据该法第43-3条;
5.有关该法第64条规定的就业许可证证明书的事务;
6.根据该法第81条,关于承认重大过失的事务;
7.有关该法第88条第1款和第89条第1款的复审和仲裁事务;
8.有关根据该法第104条提交的关于违反法律的报告的事务;
9.与未履行确定的补救命令等人的指控有关的事务。根据该法第112条的规定。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一月23488 2012年6月]
第59-3条(法规的复审)
从2015年1月1日起,每隔三年,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在第25条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审查支付工资的适当性(指的是在每三年基准日前一天结束的期间) ),并应采取改善措施等。 <由总统号修正案 11月27619日 2016年2月29日>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第六十条(行政罚款标准)
根据该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罚款标准应在所附表7中 规定。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3月22804日 2011年30日>
[本条完全由总统令第1号修订。20873年6月。25,2008]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0803年6月 2008年5月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8月21695日 2009年18月>
该法令将于2009年8月22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月22061 2010年24月>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2月22567日 2010年2月2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3月22804日 2011年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9月23155日 2011年22日>
该法令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一月23488 2012年6月6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3868,六月。2012年21月>
该法令将于2012年8月2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3946,七月 2012年10月1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六月24652 2013年2月28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5630,九月 2014年2月24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总统令第 25631,9月 2014年2月24日>
该法令将于2014年9月25日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25840,十二月 2014年9月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1月27619日 2016年2月29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总统令第 12月27751日 2016年30日>
第一条(执行日期)
本法令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第2至12条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