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策目标及补助对象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步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和《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对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成都市域内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补贴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一)成都市户籍居民;
(二)非成都市户籍的在蓉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三)驻蓉部队现役军人、非成都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在成都市居住并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的人员;
(五)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六)公安部门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第五条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按最高往返30公里据实补贴;
(二)3 天以内(含 3 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柜费、针剂式防腐费;
(三)普通炉火化费,火化证工本费;
(四)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整容费、抬移费,卫生纸板费);
(五)1年的骨灰寄存费(骨灰基本寄存费、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六)100 元以内(含 100 元)的骨灰盒(坛)费。
以上补贴的基本殡葬服务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对成都市户籍所有逝者骨灰实施塔葬、壁葬、花葬、树葬、草坪葬、一穴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每个一次性予以1000元的安葬奖补。
第三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补助对象的审核,制定资金申领和发放的具体程序,收集相关数据指标,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组织绩效管理等。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惠民殡葬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分配
第十条 成都市户籍的逝者由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承担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各大中专院校所在地、部队驻地或军队干休所所在地、《成都市居住证》载明所在地、自然灾害发生地和未知名遗体发现地的区(市)县承担区域内逝者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需编入各级财政预算,预算金额根据民政部门审核汇总的基本殡葬补贴人数、节地生态葬补贴人数、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比例测算,采取据实据效的方法分配。市级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拨付办法,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据实核算,结余收回。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实际发放补贴、奖补总额按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市财政对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补助20%;对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都区补助50%;对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 、大邑县和蒲江县补助80%。
第五章 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可采取以下两种补助方式:
(一)在殡仪馆(公墓)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由殡仪馆(公墓)代为办理补贴手续。
(二)丧属在遗体火化后(安葬后),回逝者所在街道(乡镇)按照规定申请补贴。
原则上一个区(市)县区域内只采取一种补助方式。
第十四条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可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 各殡仪馆(公墓)、街道(乡镇)应于每年7月底将上年7-12月和当年1-6月火化各区(市)县户籍遗体和辖区公墓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数量上报区(市)县民政局,区(市)县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定汇总后将基础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并提出当年市级补助专项资金结算建议方案和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按当年补助资金预计下达数的90%,于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次年人代会批复预算后拨付区(市)县结算资金。区(市)县财政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及时拨付区(市)县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
第十七条 通过乡镇(街道办)发放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丧家的银行账户。实行直接发放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通过乡镇(街道办)发放现金。
第十八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和相关殡仪馆、公墓进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资金拨付机制。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在申报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同时编制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应当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有权责成民政部门修改调整。财政部门在批复资金预算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的绩效目标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运行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对惠民殡葬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开展重点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县要根据惠民便民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加强档案管理,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财政和民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五条 惠民殡葬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员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区(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