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4 14:51:40  


成品油既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又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事关经济稳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省成品油市场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的方案》(浙维稳办传 [2016] 85) 和全省成品油市场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 “服务经济、保障民生、安全发展为目标,积极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满足需求”的成品油分销体系,规范市场准入,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尽职履职,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准入。

1制定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交通等部门每5年制定全省油库及加油站发展规划,引导成品油经营设施合理布局,杜绝无规划建设油库及加油站行为。确保规划科学性和操作性,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紧密衔接,符合加油站及油库设置间距,因经济发展、城镇道路建设需调整规划布点的应按程序报批。

2严格成品油经营市场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公开审批流程,公平市场准入,优化主体结构,完善退出机制,凡符合布局规划,具备稳定合法供油渠道,经营设施建设符合国土、建设、环保、交通、安监、消防、气象、质监等部门规定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的企业均可申领成品油经营证书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成品油经营安全。

1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依法开展成品油经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闭杯闪点>60柴油除外,下同)核发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油品经营储存场所、建筑设施、储存设备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经公安消防、质监、气象等部门验收合格;从业人员须确保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经营企业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规范装卸油作业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

2、严格落实库站设施消防监管要求。成品油经营设施建设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履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等程序,督促经营企业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库站防火档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加强港区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要求,依法履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在港区内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且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须取得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在港区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的,须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规范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经营设施工程质量

1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用地监管。成品油经营用地为限制供地类项目,凡未纳入浙江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加油站及油库建设,不得批准供地。成品油经营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加油站。

2加强库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管。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油站油库建设开工前,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加油站油库建设中规避招标或者招投标弄虚作假的、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 深化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测。

1强化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管。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通过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多种途径发现线索,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质量不合格的油品,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要以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干线、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等为重点区域,以消费者投诉集中、媒体曝光的、历次抽检不合格的加油站为重点,加大油品质量抽检力度。

2加强油气回收管理与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抽检、路检和定期监测力度,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责令维修。加快车用尿素供应网点建设,支持鼓励车辆使用尾气处理液,减少柴油车尾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放,以实现油车匹配。督促经营企业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3加强油品产品质量及计量控制。要加强对辖区内成品油生产企业执行车用汽柴油和船舶用油质量标准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流通秩序。 

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按核定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油品以及掺杂造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经营行为;严禁销售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的违规经营行为;严禁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严禁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专项用户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严禁无证、无牌、套牌或证照不全的运输车辆,流动销售或非法运输成品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底线思维,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职责意识、法治意识,建立工作机制,细化监管措施,确保成品油市场有人管,油品质量有保证、源头可追溯、去向能查清、安全有保障。建立省级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联系机制,省商务厅、公安厅、国土厅、环保厅、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气象局、港航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交流信息,不定期开会通报我省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协调政策、会商重大事件和突出问题。各地政府对本地成品油市场监管负总责,建立工作协调和通报会商机制,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有效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全过程监管。

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职,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从成品油生产、运输、车辆及人员到成品油经营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1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未经审批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活动进行查处;负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批准证书办理情况,对涂改、倒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予以查处;负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购销台账建立、油品来源、销售行为规范落实等情况。

2公安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单位治安安全的监督指导,建设推广散装汽油信息管理系统,严厉打击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强购买散装汽油的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加强网络监测,发现无证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处置;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督促落实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办理油库、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3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经营用地的监督管理,负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持有用地审批文件或取得相关权证,依法查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

4环保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过程中的环境监督管理,加强对成品油经营环评条件审查,检查储油库、加油站(点)的环评和环保验收手续。负责储油库、加油站(点)油气回收及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储油库、加油站(点)及油罐车。配合公安、质监等部门将查处的假劣车用燃油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严防重新流入市场;加强对假劣车用燃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城乡规划及建设部门负责检查成品油批发仓储及加油站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以及是否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书,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成品油运输企业、车辆、人员和运输过程监管。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负责检查是否持有《危险品道路运输证》及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加强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依法查处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查处运输过程中违法经营行为。加快淘汰高污染船舶,开展港口运输车船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7税务部门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8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取缔未取得证照的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和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加强流通领域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
    9安监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改建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督促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依法查处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0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监管。严格执行车用汽柴油及船舶用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准入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负责生产领域成品油产品质量状况监督抽查,查处生产领域质量违法行为。加强库站容器质量、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作弊行为。

11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内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安全监管。

12气象部门负责油库、加油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以及日常防雷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依法督查整改。

(三)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舆论宣传监督。

1成品油经营企业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守法经营。进一步提升成品油流通集约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加大直营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支持加油站开展自助式加油、移动支付等现代零售模式,推广普及自动液位计量监测系统、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等自动化管理的先进技术。支持加油站利用网点布局优势、地理位置优势、企业品牌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实现一网多用,大力发展非油品业务,进一步拓展零售终端服务功能、提升行业服务水平。鼓励石油流通企业应用现代物流技术,探索发展第三方专业物流、共同配送,建立符合市场需要、高效便捷的油品配送体系。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定期组织行业自查,在全行业倡导守法生产、诚信经营,鼓励加油站开展以保证油品计量、质量和规范服务为重点的营销服务活动,促进加油站全面提升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舒适和保质保量的油品服务。

3加强舆论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博、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成品油经营法律法规,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和社会监督氛围,大力宣传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管理的先进典型,树立我省成品油市场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