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80年5月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席位以后,已成为世界银行集团所属国际金融公司的成员国,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发出了对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的确认书,确认该协定第六条第二节至第九节(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被赋予法律效力。其中第九节为豁免税收。为便于执行,特明确对国际金融公司的在华财产和从我国取得的下列所得或收入免予征税:一、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和转让股份的所得;二、在华财产(包括房产)和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三、贷款给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利息。 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