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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1年12月26日 建设部 财政部以建综字第858号文发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相继作了较大变革,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会计处理方法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为了适应企业经济核算的需要,统一和完善会计制度,便于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对现行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试行本)进行了系统的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辖地区城市公用企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自来水、燃气(包括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下同)、热力、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下同]等企业(包括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商业、施工单位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
二、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参照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结合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特点制订。
三、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地区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统一规定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六、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没有数字填列的应填“×”号。
七、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营运服务、供应、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的变动情况;成本的升降情况;税金和利润(亏损)上交和变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或减少亏损)的主要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如有重大问题,在月报中应附送简要说明。
八、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三至六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八至十二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二十至三十天内报出。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列期限内规定所属企业的具体报送时间,但一般不要将上述规定日期再予提前或推迟。
九、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十、会计报表的填报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字,凡须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十二、企业解交金库的税金、利润等,应于年度终了时与财税机关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
十三、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送出日期等。
企业报表必须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四、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时,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十五、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由建设部和财政部统一修改。
十六、本制度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建设部和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建设部和财政部备案。
十七、本制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建设部(86)城计字第82号文颁发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资金占用科目 │ 资金来源科目
───┬────┬─────────┼───┬──┬──────────
顺序号│ 编号 │ 名 称 │顺序号│编号│ 名称
───┼────┼─────────┼───┼──┼──────────
1 │101 │固定资产 │39 │401 │固定资金
2 │102 │待核销基建支出 │40 │402 │折旧
3 │104 │无形资产 │41 │403 │流动基金
4 │105 │长期投资 │42 │404 │上级拨入资金
5 │107 │拨付所属资金 │43 │405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6 │111 │材料采购 │44 │411 │基建借款
7 │112 │材料 │45 │414 │专用借款
8 │114 │外购气源 │46 │415 │应付债券
9 │121 │燃料 │47 │421 │流动资金借款
10 │122 │轮胎 │48 │431 │预提费用
11 │124 │低值易耗品 │49 │432 │待扣税金
12 │129 │材料成本差异 │50 │433 │轮胎摊提费用
13 │131 │委托加工材料 │51 │441 │应付票据
14 │135 │超储积压物资 │52 │442 │应付帐款
15 │140 │营运费用 │53 │443 │应付工资
16 │141 │基本生产 │54 │445 │进款
17 │143 │辅助生产 │55 │451 │应交税金
18 │144 │车间经费 │56 │452 │应交利润
19 │146 │输配费 │57 │459 │其他应交款
20 │147 │供售费 │58 │501 │专用基金
21 │148 │企业管理费 │59 │502 │工资基金
22 │151 │待摊费用 │60 │521 │专用拨款
23 │161 │产成品 │61 │550 │专项应交款
24 │171 │现金 │62 │601 │销售
25 │172 │银行存款 │63 │611 │利润
26 │179 │其他货币资金 │ │ │
27 │181 │应收票据 │ │ │
28 │183 │应收帐款 │ │ │
29 │186 │应弥补亏损 │ │ │
30 │188 │内部往来 │ │ │
31 │189 │其他往来 │ │ │
32 │191 │待处理财产盈亏 │ │ │
33 │201 │专项存款 │ │ │
34 │202 │专项物资 │ │ │
35 │203 │专项工程支出 │ │ │
36 │205 │有价证券 │ │ │
37 │211 │专项往来 │ │ │
38 │311 │利润分配 │ │ │
───┴────┴─────────┴───┴──┴──────────

三、新旧科目对照表
资金占用科目
───┬────┬─────────┬──────┬──────────
顺序号│新编号 │ 新 科 目 │ 原编号 │ 原科目
───┼────┼─────────┼──────┼──────────
1 │101 │固定资产 │101 │固定资产
2 │102 │待核销基建支出 │102 │待核销基建支出
3 │104 │无形资产 │ │
4 │105 │长期投资 │ │
5 │107 │拨付所属资金 │192 │拨付所属资金
6 │111 │材料采购 │111 │材料采购
7 │112 │材料 │122 │材料
8 │114 │外购气源 │ │
9 │121 │燃料 │121 │燃料
10 │122 │轮胎 │123 │轮胎
11 │124 │低值易耗品 │124 │低值易耗品
12 │129 │材料成本差异 │129 │材料成本差异
13 │131 │委托加工材料 │131 │委托加工材料
14 │135 │超储积压物资 │135 │超储积压物资
15 │140 │营运费用 │140 │营运支出
16 │141 │基本生产 │141、142 │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
17 │143 │辅助生产 │143 │辅助生产
18 │144 │车间经费 │144、146 │车间经费、车队经费
19 │146 │输配费 │ │
20 │147 │供售费 │ │
21 │148 │企业管理费 │145 │企业管理费
22 │151 │待摊费用 │151 │待摊费用
23 │161 │产成品 │161、166 │产成品、发出商品
24 │171 │现金 │171 │现金
25 │172 │银行存款 │172 │银行存款
26 │179 │其他货币资金 │179 │其他货币资金
27 │181 │应收票据 │ │
28 │183 │应收帐款 │181 │应收销货款
29 │186 │应弥补亏损 │186 │应弥补亏损
30 │188 │内部往来 │189、439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
│ │ │ │款
31 │189 │其他往来 │ │
32 │191 │待处理财产盈亏 │191、491 │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
│ │ │ │理财产盘盈
33 │201 │专项存款 │201 │专项存款
34 │202 │专项物资 │202 │专项物资
35 │203 │专项工程支出 │203、204 │专项工程支出、安装工
│ │ │ │程支出
36 │205 │有价证券 │205 │国库券
37 │211 │专项往来 │211、551 │专项应收款、专项应付
│ │ │ │款
38 │311 │利润分配 │311 │利润分配
───┴────┴─────────┴──────┴──────────

资金来源科目
───┬───┬──────────┬─────┬───────────
顺序号│新编号│ 新 科 目 │ 原编号 │ 原科目
───┼───┼──────────┼─────┼───────────
39 │401 │固定基金 │401 │固定基金
40 │402 │折旧 │402 │折旧
41 │403 │流动基金 │403 │流动基金
42 │404 │上级拨入资金 │ │
43 │405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 │
44 │411 │基建借款 │411 │基建借款
45 │414 │专用借款 │531 │专用借款
46 │415 │应付债券 │ │
47 │421 │流动资金借款 │421 │流动资金借款
48 │431 │预提费用 │441 │预提费用
49 │432 │待扣税金 │461 │待扣税金
50 │433 │轮胎摊提费用 │ │
51 │441 │应付票据 │ │
52 │442 │应付帐款 │431 │应付购货款
53 │443 │应付工资 │432 │应付工资
54 │445 │进款 │ │
55 │451 │应交税金 │451 │应交税金
56 │452 │应交利润 │455 │应交利润
57 │459 │其他应交款 │ │
│ │ │452 │折旧基金
58 │501 │专用基金 │501 │专用基金
59 │502 │工资基金 │ │
60 │521 │专用拨款 │521 │专用拨款
61 │550 │专项应交款 │550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62 │601 │销售 │601、422 │销售、营运收入
63 │611 │利润 │611 │利润
───┴───┴──────────┴─────┴───────────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如下增减和补充:
1.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增设“120周转总成”科目(下设“在用周转总成”和“周转总成摊销”二个明细科目)。
2.包装物核算业务较多的企业,可增设“123包装物”科目(下设“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和“包装物摊销”五个明细科目)。
3.按规定调进外汇用于购买进口原材料,用人民币支付发生外汇价差的企业,可增设“125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4.有库存自制半成品的企业,可增设“142自制半成品”科目。
5.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111材料采购”和“129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30在途材料”科目。
6.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如生产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可将“141基本生产”、“143辅助生产”、“144车间经费”、“146输配费”、“147供售费”科目合并为“140生产费用”科目。
7.企业也可将“151待摊费用”和“431预提费用”合并为“150待摊和预提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