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关于下发
《银行卡跨行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10月16日 银卡办[2000]010号)
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
为适应各总行与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十月底前实现联网,并保证联网后跨行交易的顺利开展,现将总中心与各行原来协商制定的有关跨行交易文档,经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组织修改后发给你们,作为此次联网开通的临时措施。全国银行卡办公室正按计划组织各行制定统一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待定稿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因时间仓促,本次下发文档未及组织各行充分讨论,难免存在诸多纰漏,请各行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不同意见向银行卡办公室提出,以便在新的业务规范中一并解决。
附件1: 银行卡跨行交易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正常运行,维护参加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各入网单位的利益,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提高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的服务质量,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加入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的入网成员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全国银行卡系统)包括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经营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银行卡处理系统(含邮政储汇局,以下简称入网银行)和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银行卡跨行交易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进行交易信息转接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二章 全国银行卡系统各方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总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系统的运营、管理,保证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联机为各入网机构提供跨行交易信息的转接服务。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指令有权拒绝受理。
2.根据发卡行委托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的代授权,办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3.负责提供跨行业务的资金清算信息。
4.负责对跨行交易中发生的差错进行处理。
5.负责对入网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业务操作培训。
6.承担全国银行卡办公室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入网银行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内银行卡网络系统的运营、管理。
2.作为发卡行时,负责本行入网卡片的授权、资金清算及止付名单等信息的处理。
3.作为代理行时,负责本行所布ATM、POS等机具的管理和维护,使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保证所布机具对所有加入全国银行卡系统的银行开放。
4.负责本行特约商户的管理、培训,保证本行特约商户在接受、处理入网银行卡时遵守本规定第八章中的相关要求。
5.负责向总中心转发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指令有权拒绝受理。
6.负责按时清算本行发生的跨行交易资金。
7.负责受理本行特约商户提出的差错处理请求及投诉。
8.负责受理本行持卡人和本行作为代理行时相关的他行持卡人提出的差错处理请求及投诉。
9.有权就跨行交易中发生的差错向总中心提出处理请求,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10.有权就跨行交易中产生的争议向争议处理机构提出调解或裁决请求,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区域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区域银行卡网络信息交换系统的运营、管理。
2.负责向总中心转发跨行交易信息,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指令有权拒绝受理。
3.负责向总中心提交所转接的跨行交易资金清算信息。
4.当跨行交易发生争议时,有义务应争议处理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在信息转接过程中与其他入网机构发生争议时,有权向争议处理机构提出调解和裁决请求。
第三章 银行卡联网交易综述
第八条 ATM交易包括ATM查询和ATM取款。
第九条 ATM查询交易是指持卡人在ATM终端上查询银行卡账户上的余额和可用余额。
第十条 ATM取款交易是指持卡人在ATM终端上提取现金。
ATM终端应接受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PIN。ATM机应对取款交易做超时控制,当发生异常错误,交易未能成功时,ATM机应自动引发冲正。
发卡行对取款交易必须验证持卡人的个人标识码PIN。对PIN出错次数应作相应的控制,要能处理收到的重复冲正消息。
第十一条 POS交易包括POS消费、授权、退货等。
第十二条 POS消费是指持卡人以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时,由商户在POS终端刷卡引发的交易。
第十三条 授权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时,特约商户使用授权请求向持卡人的发卡行确认交易的许可。交易的请求方将需要消费的金额作为授权金额,转发给发卡行,发卡行将授权应答转发给交易的请求方。
特约商户可以引发授权撤消交易,用于取消已被发卡行批准的授权交易。
特约商户可以通过结算交易来进行消费结算,发卡行需检查原授权交易。
第十四条 退货是指对已成功的消费交易应持卡人要求退货时,由商户在POS终端上对已完成的交易作撤消而产生的交易。
目前,因各行做法不一致,发生退货交易时,由商户暂按各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易信息的走向原则和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 银行卡跨行交易的信息走向依照下述原则:
只有区域中心联网方式的,无论采取直联或间联,交易信息由代理行转区域中心后送总中心转接。
只有行内中心联网方式的,交易信息经代理行行内中心送总中心转接。
既有行内中心又有区域中心联网方式的,由代理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中心作为主干路由,将交易信息送总中心转接,另一个中心作为备份路由。
第十六条 ATM交易处理流程
ATM交易由持卡人在ATM终端上发起,信息由代理行通过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发送到总中心,总中心优先通过发卡行行内中心转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对发送来的交易作相应处理后,将响应信息逆向发送到代理行,驱动ATM终端完成交易。
第十七条 POS交易处理流程
POS交易分为间联POS交易和直联POS交易
间联POS交易是指在商户与代理行相连的POS上发起的交易,其信息处理流程与ATM交易处理流程相同。
直联POS交易是指在商户与区域中心相连的POS上发起的交易。交易信息经区域中心发送到总中心,总中心优先通过发卡行行内中心转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对发送来的交易做相应处理后,将响应信息逆向发送到区域中心,完成交易处理。
无POS商户的跨行交易信息流程暂按各行现有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跨行交易资金清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598号文件《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总中心与入网银行应根据上述文件在跨行业务正式开通前签订《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协议书》,并为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资金划拨提供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 为保证资金清算及时、准确的进行,总中心为入网机构生成并传送当天的清算文件,各入网机构应与总中心核对每日交易信息,包括对账信息、交易明细、清算轧差净额、应收应付结算手续费等。
第二十一条 总中心每日日切后,将当日对账及清算信息提交各入网机构方接口机,由各入网机构向接口机提取。
第六章 交易异常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入网机构计算机系统、通信故障或特约商户误操作等引起的交易异常,交易各方须及时按规定处理。交易异常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冲正和差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冲正处理
全国银行卡系统各方机构在交易转发的各个节点上都应设有超时控制,当检测到超时发生时,应拒绝该交易的继续处理,并自动发送冲正消息。
冲正消息仅在总中心同一结算日内有效,对隔日的冲正消息应予以拒绝。冲正消息不能出现在持卡人的账单中。
冲正消息的发出方收不到冲正应答时,应重新发送冲正消息,直至收到应答为止。冲正消息不能被冲正。
冲正金额为全部金额。
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产生冲正消息:
(一)ATM吐钞不成功;
(二)发卡行批准的POS交易因POS故障而取消;
(三)代理行不能发送吐钞消息给ATM终端;
(四)各节点上各联网机构或其机具检测到超时;
(五)通信故障。
第二十四条 差错处理
对跨行交易中发生的差错,依据《差错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差错处理不能解决的异常交易形成争议时,当机构提出调解或直接裁决的请求,同时应服从和执行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通知或裁决意见。
第七章 没收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跨行交易中,除因终端故障或持卡人错误引起的没收卡情况外,代理行只能在接到发卡行指示的情况下做没收卡处理,并应及时将没收卡信息通知发卡行。
第二十七条 代理行应在ATM上明示客户服务电话,对被没收卡的持卡人查询及时回复。
第二十八条 由于ATM终端故障或持卡人误操作导致的没收卡,代理行须详细记录没收卡处理信息。在代理行营业网点的ATM上没收卡的,持卡人可于当日或没收卡后二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到ATM所属网点领取。超过规定时间未领的卡或在非营业网点的ATM上没收的卡,代理行应在没收卡之日起十二日内将该卡通过适当方式传送至发卡行。持卡人持有效证件,于没收卡后15日内到发卡行领取。
第二十九条 代理行对按照发卡行指示没收的卡,在作剪卡处理后于没收卡之日起15日内,通过适当方式传递至发卡行。
第三十条 代理行在按第二十九条情况进行处理后,暂按每张卡50元奖励费的标准向发卡行收取。
第三十一条 商户依照止付名单、发卡行指示没收的卡,在作剪卡处理后及时送交代理行。代理行在没收卡之日起15日内,通过适当方式传送至发卡行。
第三十二条 商户在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后,由代理行先分以下两种情况垫付,再向发卡行收取:
一、没收卡片已上止付名单的,暂按每张卡50元标准;
二、根据发卡行指示没收的,暂按每张卡100元标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入网银行应要求本行特约商户受理所有入网卡种,并在受理银行卡时执行以下操作规程。
特约商户收银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从以下方面审核该银行卡的合法性:
一、该银行卡是已入网的卡种;
二、该银行卡在有效期内;
三、卡片的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
四、该银行卡没有被打洞、剪角、折断、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五、在受理信用卡时,须核验持卡人身份证、卡片上照片与持卡人是否相符、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背面的签名及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等;
六、在受理借记卡时,可不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但必须输入个人密码。
特约商户收银员在受理银行卡时遇到异常情况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经审查,如发现持卡人与卡片照片不一致或交易单据签字与卡片签名条上预留签字不符等可疑情况,应拒绝受理该卡片并及时与代理行联系处理。
二、操作中,发现卡片已上止付名单或发卡行指示没收卡时,应立即没收该卡片,并按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及相关操作办法自2000年10月30日起实行,仅为临时过渡办法,待制定中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发布时自行废止。
附件2: 差错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障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正常进行,对入网机构在交易转接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提供合理的解决方式,根据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提交处理的差错的原始交易必须是经过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转接的已清算交易。
三、对交易差错处理经过的每一个节点,在交易的核实、查复以及向上一节点提交或向下一节点转发的过程中,各差错处理参与方都应制定操作办法,指定专人负责。
四、本办法中的差错处理通过调整交易、退单交易、申述交易来完成。
五、差错处理过程
一笔交易被提交清算后,代理行可根据某一原因进行调整,发卡行也可以依据某一原因对该笔交易或调整交易进行退单,同样,代理行可以将该笔退单再次提交清算(申述),至此,发卡行不可以做第二次退单,代理行也没有再次提交清算的权利,仍存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处理。
-----------------------------------
| 代理方 发卡方 |
| 清算信息-----------------→ |
| 调 整------------------→退单 |
| 申 述←------------------ |
-----------------------------------
发卡方可以对一笔交易及其调整交易分别退单。
八、在差错处理过程中,贷记调整交易由代理行确认后即可引发。(借记调整总中心暂未开通);退单交易在引发前应向对方查询并经对方确认;申述交易,若代理行有充足理由证明申述交易正确,可不经查询确认直接申述。
九、退单交易和申述交易只能借记对方账户。
第二章 查询查复
一、在查询过程中,欲查询方应向被查询方提交《跨行交易查询/查复通知单》(下称《查询/查复单》,见附件1),ATM交易,被查询方自接到《查询/查复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给查询方答复;POS交易,被查询方自接到《查询/查复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查询方答复。查询/查复单据的保存期限同跨行交易信息的保存期限。
二、查询流程可以是发卡行或发卡行转接中心将《查询/查复通知单》传到总中心,由总中心转到相应的代理行转接中心,再由代理行转接中心转到代理行;查复流程可以是代理行或代理行转接中心将《查询/查复通知单》传到总中心,由总中心转到相应的发卡行转接中心,再由发卡行转接中心转到发卡行。
三、查询/查复经过的每一个接点都必须进行认真查实并进行电话确认。
四、查询方在提出查询后的七个工作日(ATM)或十个工作日(POS)内未接到答复,则等同于被查询方默认(同意退单或申述)。查询方即可引发退单或申述交易,若由此引起无法落实的交易纠纷,将由被查询方承担最终财务责任。
五、在退单过程中,如果交易争议是因发卡方未通过代理方查询并确认而进行退单引起的,将由发卡方承担该笔交易的财务责任。如果代理方给出答复,但没有认真查实,发卡方退单后引起的交易纠纷,将由代理方承担该笔交易的财务责任。
六、在申述过程中,如果发卡方给出答复,但没有认真查实,代理方申述后引起的交易争议,将由发卡方承担该笔交易的财务责任。
七、单据的传递通过传真进行。
第三章 索取凭证
一、如果需要,发卡行可以在退单前向代理行索取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本章规定了在索取和提供凭证的过程中发卡行的权利和代理行的责任,以及时限等相关规定,各会员在进行索取和提供凭证时,应遵照本章规定执行。
二、一个索取请求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代理方标识码;
·账号;
·交易传输时间;
·清算日期;
·交易金额;
·交易流水号;
·代理方转接中心标识码。
三、代理方提供给发卡方的交易凭证影印件的规格不能小于原始交易凭证的80%。
四、请求和应答可通过“文字消息传送(0620)”发送。
五、发卡方应根据不同退单原因,在原始交易日起的95天内向代理方发出索取凭证请求。代理方应在接到发卡方索取请求日起的45天内给发卡方应答。
六、代理方应在收到发卡行索取请求后的20天内将凭证寄出。若发卡方同意,代理方可以先使用传真的方式提供证明文件,如果发卡方认为传真件不能提供足够证明,代理行再将凭证的影印件邮寄给发卡方,发卡方的请求起始点以第一次请求时间为准。
七、代理方的应答可以是下列内容:
1.代理方标识码错;
2.请求内容没找到;
3.代理行不能履行服务;
4.申请凭证不需要;
5.无此交易;
6.凭证已寄出。
内容1—5为不能满足请求的应答,内容6为能够满足请求的应答。
八、发卡行不能向代理行索取ATM取款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九、发卡行在发出索取请求后,如果有下面情况发生,发卡行可以使用原因码4527“未收到所需交易凭证”进行退单:
1.发卡行在发出请求后的45天,没有收到代理行的应答;
2.发卡行收到代理行不能满足请求的应答;
3.发卡行收到代理行履行服务的消息,但在发出请求后的45天没有收到所需要的凭证。
十、如果是第九点所列的情况,则发卡方必须在10日内提出退单。
第四章 调整
一、调整定义
调整交易是指由代理方引发的,用来纠正一笔未按实际取现或消费金额结算的金融交易。
二、引发调整交易的条件
当代理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任何一方发现交易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时,经查实后,可以使用调整交易向发卡方提出调整。
三、调整原因
调整分为借记调整和贷记调整两类。
(一)贷记调整原因:
1.交易成功,ATM未吐钞;
2.ATM部分吐钞;
3.交易被持卡人取消;
4.因终端未确认,引发冲正未完成,但交易成功;
5.代理方调整。
(二)借记调整原因:
1.冲正完成,ATM已吐钞;
2.ATM吐钞错误引起的金额不符;
3.代理方调整。
四、处理要求
1.调整期限计算方法如下:
例:如果一笔交易的原始交易日期是1999年3月20日。
调整中规定:“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则代理行可以在1999年5月4日(含5月4日当日)前行使调整权利。
2.每笔交易只能进行一次调整。
3.调整交易使用失当时,不可再发调整交易。
4.超过调整期限的交易,通过代理方和发卡方协商处理。
五、调整操作程序:
1.代理行的操作程序:
代理行发现一笔交易的结算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不一致,或特约商户对交易有异议,经代理行查明原因后,向相应的转接中心提出调整。
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依据本办法并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调整处理程序。
2.(代理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具体操作程序:
(1)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向总中心转发调整交易或主动引发一笔调整交易;
(2)根据总中心的应答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3.总中心的具体操作程序:
(1)接受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调整交易,经核实后,给出调整应答;
(2)向发卡方转发调整交易;
(3)此笔调整交易参与当日清算。
4.(发卡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具体操作程序:
(1)接受总中心转发的调整交易请求,并给出应答;
(2)对该调整交易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5.发卡行的具体操作程序:
接受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提出的调整,若调整属实,则对持卡人账户作相应调整;若发卡行对调整交易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代理行提出退单。
六、原因描述
表1: 调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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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码 | 原因描述 |时限 |页码|
|----|----------------------|----|--|
|6301|交易被持卡人取消 |45天 |6 |
|----|----------------------|----|--|
|6302|金额错误 |45天 |7 |
|----|----------------------|----|--|
|6304|代理方调整 |45天 |8 |
|----|----------------------|----|--|
|6305|ATM吐钞错误引起的金额不符 |45天 |8 |
|----|----------------------|----|--|
|6306|交易成功,ATM未吐钞 |45天 |9 |
|----|----------------------|----|--|
|6307|冲正完成,ATM已吐钞 |45天 |9 |
|----|----------------------|----|--|
|6308|部分吐钞 |45天 |9 |
|----|----------------------|----|--|
|6309|因终端未确认,引发冲正未完成,但交易成功 |45天 |10|
-------------------------------------
原因码6301 交易被持卡人取消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持卡人(在商场或宾馆)参与了交易,但已要求做取消。
2.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持卡人已做取消的交易被清算。
·调整权利及限制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无
原因码6302 金额错误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持卡人消费时,由于商场收银员键入错误。
2.持卡人消费时,由于金额累加错误。
3.持卡人购买商品的金额与商品实际价格之间的差异(餐饮、娱乐业除外)。
·调整权利及限制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代理行贷记调整时,无需向发卡行提交证明文件。
·提交文件
1.如果使用调整条件1,且借记持卡人账户,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交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及持卡人同意调整的信函。
2.如果使用调整条件2,且借记持卡人账户,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交所有的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及持卡人同意调整的信函。
3.如果使用调整条件3,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交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和能够证明交易发生时商品正确价格的文件及持卡人同意调整的信函。
原因码6304 代理方调整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应满足:
代理行能够确认一笔交易的交易金额和结算金额不一致。
·调整权利及限制
1.此笔调整的原因不在文档描述的其他原因之内。
2.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3.贷记调整无须提交证明文件。
·提交文件
借记调整时,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交证明文件。
原因码6305 ATM吐钞错误引起的金额不符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应满足:
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时,由于代理行或机具的原因,致使吐钞金额多于扣账金额。
·调整权利及限制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调整金额为差额部分。
·提交文件
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交持卡人认同调整的信函及持卡人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
原因码6306 交易成功,ATM未吐钞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应满足:
持卡人在ATM取款,由于线路或机具等故障,账户已扣款,但持卡人未收到现金。
·调整权利及限制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调整金额为交易金额。
·提交文件:无
原因码6307 冲正完成,ATM已吐钞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应满足:
持卡人在ATM取款,由于线路或机具故障,持卡人已得到现金,但代理行没有得到该笔交易的清算款项。
·调整要求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调整金额为交易金额。
·提交文件
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供ATM吐钞记录。
原因码6308 ATM部分吐钞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应满足:
持卡人在ATM机取款,交易成功,交易凭条已打出,但持卡人只获得部分现金。
·调整权利及限制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调整金额为交易金额与已吐钞金额的差额部分。
·提交文件:无
原因码6309 因终端未确认,引发冲正未完成,但交易成功。
同原因码6306-交易成功,ATM未吐钞。(参见原因码6306)
第五章 退单和申述
一、退单定义
退单交易是指发卡方对代理方的一种交易,用来部分或全部拒付一笔已清算的金融交易。
二、引发退单交易的条件:
发卡方对已清算的取款、消费、调整等交易有争议或收到持卡人投诉时,经查实后,可向代理方提出退单。
一、退单原因:
发卡行对一笔交易退单,可能有以下原因:
1.无效交易;
2.客户争议;
3.交易金额争议;
4.交易重复处理;
5.欺诈交易;
6.持卡人否认已完成的交易;
7.金额被修改;
8.所需复印件不清晰;
9.未收到所需交易凭证;
10.未收到现金;
11.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争议;
12.多个机构重复处理;
13.取消的交易;
14.交易请求未完成;
15.无效调整。
二、退单处理要求
1.退单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例:如果一笔交易的原始交易日期是1999年3月20日。
退单中规定:“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则发卡行可以在1999年8月17日前(含8月17日当日)行使退单权利。
2.发卡行必须对每笔交易分别退单,不可以将多笔交易作为一笔交易来退单。
3.每笔交易只能有一次退单,对调整交易退单时,调整交易可视为原始交易。
4.退单金额:
(1)发卡方的退单金额必须小于等于原始交易金额。
(2)发卡行提交的退单交易可以退回:
a.实际扣账金额:
b.纠正原始交易的部分交易金额;
c.调整金额。
5.超过期限的退单,通过发卡方与代理方协商处理。
三、退单操作程序:
1.发卡行的操作程序:
发卡行收到持卡人的投诉,或发卡行发现交易的错误,经查实确认后,向上一级转接中心提出退单。
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依据本办法并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调整处理程序。
2.(发卡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具体操作程序:
(1)向总中心转发该笔退单交易;
(2)根据总中心给出的退单应答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3.总中心的操作程序:
(1)接受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退单交易,经核实后,给出退单应答;
(2)向代理方转发该笔退单交易;
(3)该笔退单交易参与当日清算。
4.(代理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操作程序:
(1)接受总中心转发的调整交易,并给出应答;
(2)对该笔退单交易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5.代理行对退单的操作程序:
接受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提出的退单,若情况属实,则对该笔退单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若代理行对退单交易有异议,则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卡行提出申述。
四、申述定义
申述是指代理方对先前已被发卡方退单的交易做二次提交而产生的交易。
五、引发申述交易的条件:
代理方对已清算的取款、消费、调整等交易的退单有争议或认为退单无效时,可向发卡方提出申述。
六、申述原因:
代理方的申述可能有以下原因:
1.退单交易的受理行流水号不符;
2.支持退单的文件未收到;
3.正确的交易日期;
4.正确的商户数据;
5.原始交易正确;
6.没有证据证明金额被修改;
7.原始交易有效;
8.退单可以被修正。
七、申述处理要求
1.申述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例:如果一笔交易的退单日期是1999年5月25日。
申述中规定:“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退单之日起计算”,则代理行可以在1999年7月24日前(含7月24日当天)行使申述权利。
2.代理行的申述金额可以是:
(1)与原始交易金额相同;
(2)用于纠正退单的交易金额;
(3)与退单金额相同。
2.每次退单交易只能有一次申述。
3.超过期限的申述,通过代理方与发卡方协商处理。
八、申述操作程序:
1.代理行的操作程序:
代理行对发卡行的退单有异议,或认为退单有误,经核实后,向上一级转接中心提出申述。
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依据本办法并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申述处理程序
2.(代理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操作程序:
(1)向总中心转发申述交易;
(2)根据总中心给出的申述应答,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3.总中心的操作程序:
(1)接受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申述交易,核实确认后,给出申述应签;
(2)向发卡方转发申述交易;
(3)该笔申述交易参与当日清算。
4.(发卡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具体操作程序:
(1)接受总中心转发的申述交易请求,并给出应答;
(2)对该笔申述交易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5.发卡行的操作程序:
接受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申述请求,若情况属实,则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发卡行对申述有异议,可与代理行协商解决。
九、原因描述
退单和申述原因
表2: 退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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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码 | 原因描述 | 期限 |页码|
|----|----------------------|------|--|
|4501|无效交易 | 保留使用 | |
|----|----------------------|------|--|
|4502|客户争议 | 150天 |16|
|----|----------------------|------|--|
|4507|交易金额争议 | 150天 |17|
|----|----------------------|------|--|
|4512|交易重复处理 | 150天 |18|
|----|----------------------|------|--|
|4514|欺诈交易 | 150天 |18|
|----|----------------------|------|--|
|4515|持卡人否认已完成的交易 | 保留使用 | |
|----|----------------------|------|--|
|4516|交易请求未完成 | 保留使用 | |
|----|----------------------|------|--|
|4525|金额被修改 | 150天 |19|
|----|----------------------|------|--|
|4526|所需复印件不清晰 | 150天 |21|
|----|----------------------|------|--|
|4527|未收到所需交易凭证 | 150天 |22|
|----|----------------------|------|--|
|4530|未收到现金 | 150天 |23|
|----|----------------------|------|--|
|4539|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争议 | 150天 |24|
|----|----------------------|------|--|
|4543|多个机构重复处理 | 150天 |25|
|----|----------------------|------|--|
|4544|取消的交易 | 150天 |26|
|----|----------------------|------|--|
|4551|无效调整 | 90天 |27|
---------------------------------------
申述原因:
表3: 申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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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码 | 原因描述 | 期限 |
|----|----------------------|------|
|2000|无效的退单 | 60天 |
|----|----------------------|------|
|2001|退单交易的受理方流水号无效 | 60天 |
|----|----------------------|------|
|2002|支持退单的文件未收到 | 60天 |
|----|----------------------|------|
|2003|正确的交易日期 | 60天 |
|----|----------------------|------|
|2004|正确的商户数据 | 60天 |
|----|----------------------|------|
|2009|原始交易金额正确 | 60天 |
|----|----------------------|------|
|2010|没有证据证明金额被修改 | 60天 |
------------------------------------
原因码4502 客户争议
持卡人对已完成的交易有异议。
·退单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持卡人参与了交易。
2.持卡人对交易有异议。
·退单权利及限制
1.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有持卡人能够证明交易错误的证明。
申述
·申述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退单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2.原始交易正确。
·申述权利和限制
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如果使用条件2,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供证明文件。
原因码4507 交易金额争议
持卡人对交易金额有异议。
·退单条件
持卡人对交易金额有异议。
·退单的权利和限制
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发卡行应向代理行提供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申述
·申述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退单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2.原始交易金额正确。
·申述权利及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2.如果使用申述条件2,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供交易正确的证明文件。
原因码4512 交易重复处理
一笔交易被处理了不止一次。
·退单条件
1.发卡行对同一笔交易支付两次或更多次。
2.索取的交易凭证证明代理行对同一笔交易处理了不止一次。
·退单权力和限制
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使用退单条件1,至少有持卡人声明只参与一次交易的书信,以及交易转接日志。
2.如果使用退单条件2,发卡行应提供交易被处理不止一次的证明。
申述
·申述条件
1.退单不当或无效。
2.各自的交易已经被处理。
3.冲正交易已经被处理。
·申述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2.如果使用申述条件1,必须提供证明。
原因码4514 欺诈交易
在未经持卡人允许的情况下,在同一商户对同一张信用卡进行了一次或多次交易。
·退单条件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所有的有争议的交易发生在同一商户;
2.持卡人承认在同一商户至少有一次交易;
3.对有争议的交易持卡人否认予以授权或参与了该笔交易;
4.在有争议的交易发生时,卡保留在持卡人手中。
·退单的权利和限制
1.交易凭证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日期和金额。
2.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发卡行应向代理行提供退单的证明文件应包括:
a.包括持卡人书面声明参与了一次交易并且否认有争议的交易,同时声明有争议的交易发生时,卡在自己手中。
b.持卡人承认的交易的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申述
·申述条件
退单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申述权利和限制
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原因码4525 金额被修改
在没有持卡人允许的情况下,改变了交易金额。
·退单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
1.持卡人承认改变前的交易金额;
2.有交易完成后,金额改变的证明文件。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150天,从交易日开始计算。
2.退单金额仅限于交易额与改变金额的差额部分。
3.提交文件:
a.持卡人的书面证明;
b.持卡人交易凭证的影印件和金额改变的交易证明。
申述
·申述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退单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2.交易凭证没有改变;
3.持卡人同意改变交易金额。
·申述权利和限制
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使用申述条件2,代理行应提供没有改变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2.如果使用申述条件3,代理行应提供持卡人同意改变金额的证明。
原因码4526 所需复印件不清晰
代理行没有提供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或者交易凭证包含的数据不完整。
·退单条件
可以是下列任一条件:
1.发卡行收到的交易凭证不清晰。
2.代理行提供的交易凭证包含的数据不完整。
·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不清晰的内容或不完整的数据必须是下列内容:
a.账号;
b.交易日期;
c.交易金额;
d.商户名称/地点;
e.持卡人签名。
·提交文件
发卡行向代理行提供的证明文件应包含代理行提供的内容不清晰或数据不完整的证明。
申述
·申述条件
1.退单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2.清晰的交易凭证已经在收到退单后的20天内发出。
·申述的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2.如果代理行不能提供清晰完整的交易凭证的副本,代理行可以向总中心申请尝试调解。
·提交文件:
a.如果使用申述条件1,则提供证明文件。
b.如果使用申述条件2,提供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原因码4527 未收到所需的交易凭证
发卡行没有收到完全需要的交易凭证。
·退单条件
1.发卡行在交易日起的95天内发出索取交易凭证的请求,且自发出索取请求日已经过了45天,但没有收到应答。
2.发卡行收到代理行不能满足请求的应答。
3.发卡行收到代理行履行服务的应答,但在发出请求后的45天内没有收到所需的凭证。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满足退单条件1、3,则必须在等待45天后的10日内发出退单。
2.如果满足退单条件2,则必须在收到应答之日起的10日内提出退单。
申述
·申述条件
1.申述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2.被索取的交易凭证已经在收到索取请求日起的20天内发出。
3.发卡行没有在发出索取请求后等待45天。
·申述权利和限制
退单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代理行提供的证明文件:
a.如果使用申述条件1,则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b.如果使用申述条件2,代理行应提供凭证已寄出的证明。
原因码4530 未收到现金
持卡人未参与ATM交易,没有从ATM上得到现金,或ATM交易被处理了多次。
·退单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持卡人未参与此笔交易。
2.持卡人参与了交易,但未收到所要求的现金。(或收到部分现金)
3.一笔交易被多次处理。
4.扣账未吐钞。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90天,从交易日开始计算。
2.持卡人收到部分现金时,退单金额为差额部分。
·提交文件
使用退单条件1、2或3时,发卡行向代理行提供退单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持卡人的书面证明。
申述
·申述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退单不当或无效;
2.持卡人收到所要求的现金;
3.代理行对有争议的ATM交易已做调整。
·申述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2.代理行提供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账号;
b.交易日期;
c.交易时间及顺序号;
d.ATM终端号/地点;
e.交易是否成功的应答码:
f.交易金额。
原因码4539 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争议
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异议。
·退单条件
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异议。
·退单的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发卡行应向代理行提供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申述
·申述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退单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2.原始交易日期正确。
·申述权利及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如果使用申述条件2,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供交易日期正确的证明文件。
原因码4543 多个机构重复处理
两个代理行处理了同一笔交易。
·退单条件
两个代理行处理了同一笔交易。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150天,自原始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发卡行提供的证明文件应包括:
a.有持卡人声明只参与一次交易的证明,以及交易转接日志。
b.必须有第一个代理行处理交易的凭证。
申述
·申述条件
1.退单不当或无效。
2.各自的交易已经被处理。
3.冲正交易已经被处理。
·申述权利和限制
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如果使用申述条件1,必须提供证明。
原因码4544 取消的交易
取消的交易被清算。
·退单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持卡人在商户消费时,已要求取消的交易被扣账。
2.商户已做取消的交易被清算。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使用退单条件1,发卡行应向代理行提供持卡人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2.如果使用退单条件2,发卡行应有代理行提供的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申述
·申述条件
退单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申述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原因码4551 无效调整
发卡行认为代理行的调整不当或无效。
·退单条件
1.发卡行认为调整不当,或对调整有争议。
2.持卡人认为调整不当,或对调整有争议。
·退单权利或限制
1.退单期限90天,自收到调整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使用退单条件1,发卡行必须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
2.如果使用退单条件2,必须有持卡人的书面证明和交易凭条副本。
申述
·申述条件
1.退单不当或无效。
2.调整交易正确。
3.存在纠正退单的理由。
·申述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未60天,自代理方收到发卡方退单之日起计算。
2.代理行应提供申述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补充处理
一、本章规定了超过期限或使用失当的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各入网机构在处理超过期限的调整、退单、申述或将这些交易使用失当时,应遵照本章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当某一方入网机构无权限处理差错交易时(如代理行调整超过期限),如果对方有权处理,则无权限方可申请对方进行差错处理。申请方须向对方提交《跨行交易差错处理申请单》。无信息方可以向总中心索要《差错处理通知单》。
三、对于超过期限、引发错误或双方没有权限处理的差错交易,通过双方协商后,可向总中心申请差错处理。
四、差错处理申请方向总中心申请处理前应提交《跨行交易差错处理申请单》,申请方如果是借记对方账户,必须附贷记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如果是贷记对方账户,可直接提交申请单。
五、总中心接到差错处理申请方提交的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即从总中心系统中引发,并将该笔交易纳入当日清算,在引发交易当日或次日上午将《差错处理通知单》传真给无信息方。
六、单据的传递通过传真进行。
附件3: 争议调解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出现交易异常时,如入网机构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或差错处理解决形成争议时,任何交易当事方均可向争议处理机构请求处理。
交易信息经区域中心转接,但未经总中心转接的,由各有关区域中心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争议处理机构将依据总中心的系统交易记录和各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 对争议处理的方式有两种,即为调解和裁决。
调整解不是申请裁决的必经程序。发生争议的任何当事方可先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再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第四条 争议处理机构对争议的调解通知或裁决通知为最终处理意见,争议当事各方应自觉执行。在争议处理意见未明确前,发卡行不得为涉及纠纷案件的持卡人办理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第五条 因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争议处理机构尚未正式成立,为适应联网初期跨行交易正常开展的需要,暂由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指定专人对跨行交易中出现的争议,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
发卡行或代理行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持卡人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由其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质疑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特约商户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由其收单行(代理行)根据商户的质疑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第七条 调解
1.申请方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连同包括交易原始凭证在内的所有文件提交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解。
2.争议处理机构根据申请方提供的系统交易记录及其他证明材料,要求争议相对方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3.经调解,争议双方达成谅解,责任明确,处理机构则制作《争议调解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争议双方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另制作《总中心调账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争议双方、总中心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总中心据此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4.若调解失败,争议双方均可向处理机构提出裁决,由争议处理机构按照裁决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裁决
1.入网机构发生异地跨行交易争议需要提交争议处理机构裁决时,应于收到退单或申诉交易后60天内(包括调解期限),以书面形式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2.裁决申请方将原始交易凭证的影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随《争议裁决申请书》一并递交争议处理机构。
3.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上述裁决申请后,根据跨行交易的有关规定及双方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裁决。
4.裁决结果由争议处理机构制作《争议裁决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争议双方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另制作《总中心调账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争议双方、总中心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总中心据此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第三章 责任确定的有关依据
第九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发卡行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对无效卡的授权或消费批准:
二、本行系统的逻辑错误或机具故障;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作弊或操作不当;
四、与发卡行卡号相同且无法查明原因的伪卡;
五、发卡行信用控制不当;
六、ATM交易中出现的无法查实的争议。
第十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代理行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未经发卡行批准或被发卡行拒绝的交易完成;
二、本行系统的逻辑错误或机具故障;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或作弊。
第十一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区域中心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交易信息转发错误;
二、本中心系统的逻辑错误或直联终端机具故障;
三、本中心内部工作人员作弊或错误操作。
第十二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总中心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交易请求及响应信息转发错误;
二、未按时完成有关的清算服务;
三、本系统的逻辑错误;
四、内部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或作弊。
附件:1.争议调解申请书(略)
2.争议裁决申请书(略)
3.争议调解通知书(略)
4.争议裁决通知书(略)
5.总中心调账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