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26日 国税发〔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为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