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通知
(农渔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27日以第38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渔业船舶法定检验制度,适应国家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船舶管理工作法制化的形势要求,适应与国际接轨、履行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需要。《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渔业法律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步入法律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对进一步强化渔业船舶管理措施,保障广大渔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促进渔区稳定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特别是要对渔业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工具和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宣传《条例》,让《条例》进渔村、到渔港、上渔船,使广大渔民群众知法、懂法和守法。争取用较短的时间,使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熟悉《条例》、让渔业执法人员精通《条例》、让渔民群众了解《条例》,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领导,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将渔业船舶检验作为当前渔业船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牢,推进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一是要抓紧做好有关配套规定的制定、清理和修改工作。我部将根据《条例》规定,抓紧研究制定配套规章和技术法规,全面清理、修订和完善有关规则、规范和规程。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学习和研究,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促进本地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是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条 例》赋予的各项职能。要在现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转变工作思路,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把《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落到实处,加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严格检验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质量。
三是要加强协调配合,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实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渔业船舶报废制度,进一步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业船舶,坚决取缔“沙滩造船”,杜绝非法新增渔业船舶现象,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全面加强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三、强化管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队伍建设
为更好地规范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保证检验质量,《条例》规定了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验工作,在赋予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队伍建设,千方百计提高渔业船舶检验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渔业船舶检验队伍良好形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加大对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检验行为,建立执法督查制度。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要以对渔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勤勉工作,实施现场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收费标准收费,切实服务渔民,服务渔业。
我部将于下半年组织一次全国性渔业船舶检验安全执法大检查,全面检查全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人员执行法规规章情况以及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请各地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具体安排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我部渔业局和渔业船舶检验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