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时期规划纲要》的通知
(2006年4月29日 司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时期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司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
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时期规划纲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我国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措施,描绘了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十五”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
1.“十五”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十五”期间,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监狱劳教场所保持了安全稳定,全国狱所内发案率、重大事故发生率、非正常死亡率呈下降趋势。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和劳教创办特色工作,罪犯和劳教人员改造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法律服务业得到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律师、公证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1.3万家,律师15万多名;公证机构达3160多个,公证员2万多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四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国 100%村(居)民委员会、98%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衔接和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特别是司法所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已建司法所4万个,人员发展到近10万人,基层工作更加活跃。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为国家选拔了一大批法律人才。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一些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司法行政工作的依法行政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加强司法协助和司法外事工作,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和司法行政工作中心任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稳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社区矫正试点和公职、公司律师试点,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围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主题,认真开展学习研讨,积极采取措施,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加强教育培训,司法行政公务员队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进展。此外,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出版、理论研究、法学教育、计财装备等工作也取得了新的成绩。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诸如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队伍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适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有些领域立法滞后等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经过“十五”期间的探索与实践,我们体会到,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快又好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必须抓基层,打基础,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为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十一五”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原则
2.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方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不断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3.“十一五”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当前,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难得的机遇。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经过多年努力,特别是“十五”期间的建设发展,司法行政队伍、业务建设等有了长足的进步,为今后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国际形势总体上也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发展稳定。但同时应当看到,当前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遇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行政工作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
根据当前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一五”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做好监狱劳教工作,努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4.“十一五”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目标。监狱、劳教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场所持续安全稳定,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力度和管理效果明显增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执业环境明显改善。“五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全民法律素质、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以及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有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职能作用得到更加充分发挥。不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体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各级领导班子和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和司法部《实施意见》及《分工方案》,全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司法行政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显著增强。司法行政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全系统信息化网络基本建成,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明显提高。
5.“十一五”时期司法行政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要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决策、指示的贯彻落实,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确保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地把司法行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在服务大局中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同时,要善于利用大局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
三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认真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把服务为民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在各项工作中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要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用改革的方法研究解决司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司法行政思想观念、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的创新。
五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同时,突出工作重点,努力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均衡、协调发展。
六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切实加强监狱劳教工作,保持监狱劳教场所持续安全稳定,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
6.始终把安全稳定工作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居安思危,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强化管理,建立健全防控机制、排查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领导责任机制,确保监狱劳教所的安全稳定。罪犯脱逃率、狱内重大案件发案率、罪犯非正常死亡率明显下降,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做好罪犯、劳教人员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检测、预防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监狱布局调整的要求,力争2010年完成布局调整任务,监狱布局更加合理,关押能力进一步提高,确保完成收押任务。
7.进一步提高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质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真总结改造教育工作的规律,探索提高改造教育质量的方式、方法。培养罪犯、劳教人员的就业技能,增强刑释解教后融入社会的能力。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注重效果。研究制定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改造教育的规划纲要,组织编写专用于罪犯、劳教人员教育的教材。研究制定科学的罪犯、劳教人员改造教育质量评估体系。适应劳教制度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发展走向,进一步规范封闭、半开放、开放式三种劳教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劳教戒毒基本模式,不断增强劳教戒毒效果。攻坚克难,加大“法轮功”劳教人员教育转化力度。
8.大力推进监狱劳教系统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狱劳教系统的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监狱劳教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尽快建成监狱劳教系统现代化信息网络。要研究制定加强监狱劳教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具体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建立健全监狱和劳教所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等,努力提升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
9.加强监狱劳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监狱劳教企业产业产品结构,优化经济结构。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10.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提高帮教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四、大力发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1.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围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能源资源有效利用和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层次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在构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完善能源资源法制建设,主动介入推动东中西良性互动,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和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2.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围绕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引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努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粮食增产、农民持续增收服务。充分发挥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便民利民的优势,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
13.坚持为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的层次和水平,为加快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扩大对外开放服务。适应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增多的新形势,积极参与双边、多边谈判,做好反倾销、反垄断等涉外案件的代理工作,及时满足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对涉外诉讼的需要,努力维护国家利益和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14.着力为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服务。充分发挥各类法律服务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增加投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扩大受援面,提高办案质量,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依法、及时、公正地为群众办理公证事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服务方向。大力提倡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立足本职、奉献社会。
五、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15.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功能。主动、及时地调解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物业管理、拖欠职工工资等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积极介入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研究、准确掌握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特点与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始发阶段。
16.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调整、充实、巩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组织,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探索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调解机构。坚持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
17.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的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18.做好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19.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在广泛开展全民普法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通过“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20.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创建活动。
21.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开展主题活动促进学习内容的深化,以学习内容来规范和推动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
22.不断创新法制宣传的形式。发挥法制宣传园地和市民学校、夜校、技术培训学校等作用,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提高法制宣传的可读性、可视性。繁荣和发展法制文艺,增强法制宣传的效果。
七、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
23.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所建设。通过争取增加编制、充实基层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监狱劳教警察队伍特别是一线警力不足的问题。要突出抓好司法所组织建设。继续抓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两个关键,确保司法所建设取得实效。已经解决机构编制的地方,司法所要力争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要求。尚未解决机构编制的地方,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尽快解决司法所机构编制问题,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司法所管理体制。
24.大力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争取多渠道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到2008年完成中西部地区司法所建设任务。提高司法所装备水平,积极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加强对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东部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把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好。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机关所需经费必须由县级以上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改善县 (市、区)司法局办公条件。采取积极措施,增加投入,不断加强监狱和劳教所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监狱、劳教场所条件。
25.进一步强化基层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日常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基层工作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工作的科学管理机制,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的管理格局。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八、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26.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永葆司法行政队伍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努力把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要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工作。
27.切实加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配强一把手,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切实履行协管干部职责,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把好领导班子成员提名、考察、审批关,确保领导干部的素质。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有在基层科、所工作的经验。基层司法行政单位负责人要经过专门的任职培训,通过有关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才能上岗。开展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轮训。大力推行轮岗交流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坚持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考察,通过完善考核制度、谈话制度、诫勉制度等,切实加强监督。
28.完善司法行政队伍的管理制度。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坚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建立管理严格、充满活力的司法行政队伍管理体制。坚持从严治警,制定实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严格执行“凡进必考、省级统考”的原则,择优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继续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引向深入,并扩大到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加强工作规范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公信力。
29.切实加强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整合资源,创新培训方式,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司法部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好干部培训。司法部重点组织力量编写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重点培训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部分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抓好培训基地建设,研究制定并认真组织实施本省(区、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岗前培训、职务培训、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司法行政干部普遍轮训一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把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努力建立学习型机关。
30.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改进司法考试方法和模式。加大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力度,研究解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法官、检察官任职,律师、公证员执业等衔接问题。加强协调,推进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领域方面的作用。
九、坚持从严治党方针,扎实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3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实施纲要》和司法部《实施意见》及其《分工方案》,作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根本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落到实处,努力构建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2.抓好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的落实。狠抓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制定的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维护制度权威。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建立健全系统、部门和行业的党风廉政制度,严格执行制度。深入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健全配套制度。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着重加强对各级司法行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着重加强对监狱劳教执法工作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领域的监督。继续深化政务公开、狱(所)务公开,逐步实行党务公开。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3.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继续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拳头工程”来抓。重点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重点查处监狱劳教执法、法律服务管理等领域的案件,重点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重点查处选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案件,重点查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及监狱劳教企业经营活动中商业贿赂案件。
十、围绕国家外交工作大局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心任务,认真做好司法协助和司法外事工作
34.积极开展司法协助和外事交流工作。积极参与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认真执行已生效的司法协助条约和有关国际公约,加强国际领域的司法合作。切实做好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牵头谈判与缔约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国家的被判刑人移管个案合作。完成好中央交办的由我部牵头或者参与办理的大案、要案,努力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巩固和加强与有关国家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司法领域的高层互访。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司法交流,进一步巩固双边或多边关系。积极参与联合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会议。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突出针对性,讲求实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好出国、出境考察和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与国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的管理。
十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5.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制建设进程。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推进《律师法》修改工作,积极推动《监狱法》的修订和《监狱管理条例》的出台。积极参与劳教立法。做好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司法考试、法律援助等方面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积极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特别是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立法活动。抓紧《公证法》、《监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的配套规章的制定,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严格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加强司法行政宣传、出版和理论研究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舆论和理论支持
36.切实加强宣传、出版和理论研究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营造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浓郁氛围。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宣传,不断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管理,做好对司法行政系统自办媒体的管理工作,确保在舆论导向上、在事关政治方向和根本原则的问题上不出任何问题。大力加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作家。关心爱护司法行政新闻工作者队伍,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坚持出版工作的正确方向,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加强对出版选题的规划,实施精品战略,并抓好成本、资金、资产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司法行政工作全局,对司法行政工作带有全局性、战略性、规律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开展理论研究,不断拿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服务。
十三、大力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现代化、信息化水平
37.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要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防止重复建设,争取尽早建成以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比较完善的司法行政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内部办公流程的数字化、网络化。实现司法部机关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之间的计算机联网,逐步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建立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系统,视频会议、视频监控和影像资料信息管理的多媒体信息管理系统等。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门户网站建设,面向社会提供政务信息和法律服务,积极开展电子政务。
十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司法行政制度
38.要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措施,2006年各项改革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党的十七大之前各项改革基本落实到位。在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各项改革的正确方向。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改革内容来展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39.深化监狱体制改革。认真总结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经验,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指导,推动监狱体制改革健康进行。第一批试点省份要在全额保障体制初步建立、收支基本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企分开、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第二批试点省份要继续推进监狱与监狱企业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分开,提高规范化水平。开展试点单位“规范运行年”活动,推动建立规范的监狱经费全额保障体制,建立财政经费与监狱生产收支相分离的财务制度。加强对罪犯分类制度、监狱戒备等级制度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指导意见。
40.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关于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方案。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配套的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完善第一批6省(市)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第二批12省(市)扩大试点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机构等问题。
41.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快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规范鉴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加强执业监管。重点做好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司法鉴定的规范管理,同时根据诉讼需要,商请有关部门逐步确定其他应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建立全国和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加快建立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
42.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改革和完善律师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特别是要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强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律师队伍管理机制。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健全律师执业监督体系,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执业纪律,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加强与立法、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律师服务收费和税收政策。加强法律服务秩序调研工作,提出规范法律服务秩序的意见。研究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和行业规范。
43.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的职能作用,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充分吸纳和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工作制度,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管理监督体系和实施体系。
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