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进一步弘扬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和甘于奉献的精神,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不断开创税收事业新局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级机关、基层单位和工作部门。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在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上级税务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纳税人的信任和好评;
3.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税务干部队伍素质高;
4.适应世情、国情、税情的发展变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5.认真落实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廉政建设,自警自励,自2005年以来全员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勇于同各种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开创税收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4.热爱税收工作,投身税收事业,在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从事税收工作5年以上。
三、评选的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填写《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和《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求2000字左右,可另附页,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5张,照片应为蓝色背景,着税务制服,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可到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www.chinatax.gov.cn。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成立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这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可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基层工作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电话:(010)63417211 63417212
传 真:(010)63417278
收 件 人:段家胜 宁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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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