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0年第3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现予公告。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2010年1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1年11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4年71号公告中《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略)
附件2:
编号:CEL--21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GB24790的现行有效版本所规定的额定频率为50Hz、电压等级为35kV~220kV、额定容量为3150kV·A及以上的三相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干式变压器、高阻抗变压器和充气式变压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mm,宽度最小为54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空载损耗(kW);
(5)负载损耗(75℃)(kW);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的检测方法依据GB 1094.1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JB/T3837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24790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应依据GB24790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4.5 能效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24790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或金属材质制作。
5.3 标识应悬挂、粘贴或固定在电力变压器明显部位。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力变压器上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5.5 加施在电力变压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
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源效率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58811738。
附1: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图1 标准样式(略)
图2 简易样式(略)
注:标识样式以二级为例,实际标识等级按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确定。请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1号)。
如果电力变压器的产品铭牌上有产品规格型号、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的相关信息,可选用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简易样式(图2)。否则,应选用标准样式(图1)。
附2: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报告涂改无效。
5.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检测和判定依据为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检 测 报 告
编号: 共 页第 页
样品名称 | | 规格型号 | |
商 标 | |
抽(送)样单序号 | | 样品数量 | |
抽(送)样地点 | | 样品基数 | |
抽(送)样日期 | | 样品等级 | |
到样日期 | |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 |
检测完成日期 | |
检测和判定依据 | |
检测项目 | 空载损耗、负载损耗(75℃) |
检 测 结 论 | 对XXXX生产的XXXX型号电力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两个项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 24790的相关要求,其能效等级为X级。 (以下空白)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 月 日 |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 变压器种类 | |
额定容量(kV·A) | |
额定电压(kV)及分接范围 | |
额定频率(Hz) | |
相数 | |
联结组标号 | |
冷却方式 | |
短路阻抗(%) | |
绝缘油质量(kg) | |
总质量(kg) | |
| 其它说明: |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 样品铭牌和外观照片,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 测 结 果
序号 | 检测项目 | 技术要求 | 额定值 | 标准 规定值 | 实测值 | 单项 判定 | 能效等级判定 |
1 | 空载损耗 (kW) | 按照GB 24790 的相关规定。 | | | | | |
2 | 负载损耗(75℃)(kW) | 按照GB 24790 的相关规定。 | | | | |
注:额定值是产品铭牌或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附3: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型号产品新增或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需向授权机构备案;
确保该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信息
生 产 者:
产品规格型号:
项目 | 数值 | 备注 |
额定电压(kV)及分接范围 | | |
额定容量(kV·A) | | |
短路阻抗(%) | | |
空载损耗(kW) | | |
负载损耗(75℃)(kW) | | |
能效等级 | | |
三、初始使用日期
本标识于 年 月 日开始使用。
四、其它信息
样品描述
变压器种类 | |
额定容量(kV·A) | |
额定电压(kV)及分接范围 | |
额定频率(Hz) | |
相数 | |
联结组标号 | |
冷却方式 | |
短路阻抗(%) | |
绝缘油质量(kg) | |
总质量(kg) | |
扩展型号信息
序号 | 规格型号 | 额定电压(kV)及分接范围 | 额定容量(kV·A) | 短路阻抗 (%) | 空载损耗 (kW) | 负载损耗(75℃) (kW) | 能效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案方: 公章:
日期:
附件3:
编号:CEL--22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射流式通风机、横流式通风机、屋顶风机等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mm,宽度最小为54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型号规格;
(3)能效等级;
(4)效率η
r或机组效率η
e;
(5)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注:效率η
r适用于离心通风机和轴流通风机,机组效率η
e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式通风机。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效率η
r或机组效率η
e的检测方法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结构形式特殊的管道型和箱形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的能源效率,可按原型风机进行检测。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通风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型号规格依据JB/T8940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效率η
r或机组效率η
e应依据GB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η
r或机组效率η
e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效率η
r或机组效率η
e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4.5 能效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悬挂或粘贴在通风机明显部位。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通风机上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5.5 加施在通风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GB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所规定的产品分类范围中的产品型号规格逐一备案。同一范围,效率η
r或机组效率η
e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
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58811738。
附1: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图1(略)
图2(略)
注:标识样式以二级为例,实际标识等级按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确定。请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1号)。
离心通风机和轴流通风机应选用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中的图1样式,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式通风机应选用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中的图2样式。
附2:
通风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报告涂改无效。
5.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检测和判定依据为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检 测 报 告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样品名称 | | 型号规格 | |
商 标 | |
抽(送)样单序号 | | 样品数量 | |
抽(送)样地点 | | 样品基数 | |
抽(送)样日期 | | 样品等级 | |
到样日期 | |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 |
检测完成日期 | |
检测和判定依据 | |
检测项目 | 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 |
检 测 结 论 | 对XXXX生产的XXXX型号通风机的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项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 19761的相关要求,其能效等级为X级。 (以下空白)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 月 日 |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 风机出口是否带扩散筒 | □是 □否 |
风机进口是否有进气箱 | □是 □否 |
使用区 | |
压力系数ψ | |
比转速ns | |
毂比γ | |
机号 | |
叶片形状 | □翼型 □板型 |
类型 | □一般用途离心式通风机 □一般用途轴流式通风机 □空调离心式通风机 □电站轴流式通风机 □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 □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 □电站锅炉离心引风机 |
是否具有在运行中完成动叶片角度同步调节的功能 | □是 □否 |
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结构 | □外转子电动机 □其它 |
外形尺寸(长*宽*高)(mm*mm*mm) | |
| 其它说明: |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 样品铭牌和外观照片,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 测 结 果
序号 | 检测项目 | 技术要求 | 额定值 | 标准 规定值 | 实测值 | 单项 判定 | 能效等级判定 |
1 | 效率ηr或 机组效率ηe 单位:% | 按照GB 19761的规定。 | | | | | |
注:额定值为产品铭牌或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附3: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确保该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信息
生产者名称:
产品型号规格:
项目 | 数值 | 备注 |
效率ηr(%) | | |
机组效率ηe(%) | | |
能效等级 | | |
三、初始使用日期
本标识于 年 月 日开始使用。
四、其它信息
样品描述
风机出口是否带扩散筒 | □是 □否 |
风机进口是否有进气箱 | □是 □否 |
叶片形状 | □翼型 □板型 |
使用区 | |
压力系数ψ | |
比转速ns | |
毂比γ | |
机号 | |
类型 | □一般用途离心式通风机 □一般用途轴流式通风机 □空调离心式通风机 □电站轴流式通风机 □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 □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 □电站锅炉离心引风机 |
是否具有在运行中完成动叶片角度同步调节的功能 | □是 □否 |
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结构 | □外转子电动机 □其它 |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 |
扩展型号信息
序号 | 型号规格 | 效率ηr(%) | 机组效率ηe(%) | 能效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备案方: 公章:
日期:
附件3:
编号:CEL--2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
1的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移动式、转速可控型、多联式空调机组。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09mm,宽为66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能效比;
(5)制冷量(W);
(6)输入功率(W);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制冷量、输入功率和能效比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7725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制冷量、输入功率和能效比应依据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能效比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空调器均应粘贴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5.5 标识应粘贴在分体式空调器室内机正面明显部位,立式空调器室内机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5.6 加施在空调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5.7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能效比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中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58811738。
附1: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标识样式(略)
标识样式以二级为例,实际标识等级按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确定。请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1号)。
附2: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报告涂改无效。
5.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检测和判定依据为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相关标准。
检 测 报 告
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
样品名称 | | 规格型号 | |
商 标 | |
抽样单序号 | | 样品等级 | |
抽(送)样地点 | | 样品数量 | |
抽(送)样日期 | | 样品基数 | |
到样日期 | |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 |
检测完成日期 | |
检测和判定依据 | |
检测项目 | 制冷量、制冷消耗功率、能效比 |
检 测 结 论 | 对 XXXX生产的XXXX型号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制冷量、制冷消耗功率和能效比三个项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 12021.3的相关要求,其能效等级为X级。 (以下空白)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 月 日 |
报告编号: 共 页第 页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 产品类型 | 分体式 整体式 |
电源类型 | 单相 三相 |
电热元件 | 有 无 |
开关(全极断开) | 有 无 |
机械温控器 | 有 无 |
温控器以外的其他控制装置 | 有 无 |
用于非正常工作保护的薄弱零件 | 有 无 |
电子控制线路 | 有 无 |
不可拆卸插头的电源线 | 有 无 |
单独的控制面板 | 有 无 |
线控器 | 有 无 |
遥控器 | 有 无 |
额定电压(V) | |
额定频率(Hz) | |
额定电流(A) | |
防触电保护类别 | |
防水等级 | |
最大制冷输入功率(W) | |
最大制冷输入电流(A) | |
热泵制热量(W),不含电加热 | |
热泵制热消耗功率(W),不含电加热 | |
电加热装置制热消耗功率(W) | |
最大制热输入功率(W) | |
最大制热输入电流(A) | |
室内机噪声dB(A) | |
室外机噪声dB(A) | |
其他说明: |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 附样品铭牌和外观照片,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
报告编号: 共 页第 页
检 测 结 果
序号 | 检测项目 | 技术要求 | 额定值 | 标准 规定值 | 实测值 | 能效等级判定 |
1 | 能效比 (EER) | 按GB 12021.3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实测能效比应不小于能效限定值。 单位:W/W | | | | |
2 | 制冷量 | 按GB 12021.3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实测制冷量不应小于额定制冷量的95%。 单位:W | | | | |
3 | 制冷消耗 功率 | 按GB 12021.3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实测制冷消耗功率不应大于额定制冷消耗功率的110%。 单位:W | | | | |
附3: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确保该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信息
生产者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项目 | 数值 | 备注 |
制冷量(W) | | |
输入功率(W) | | |
能效比(W/W) | | |
能效等级 | | |
三、初始使用日期
本标识于 年 月 日开始使用。
四、其他信息
样品描述
产品类型 | 分体式 整体式 |
电源类型 | 单相 三相 |
电热元件 | 有 无 |
开关(全极断开) | 有 无 |
机械温控器 | 有 无 |
温控器以外的其他控制装置 | 有 无 |
用于非正常工作保护的薄弱零件 | 有 无 |
电子控制线路 | 有 无 |
不可拆卸插头的电源线 | 有 无 |
单独的控制面板 | 有 无 |
线控器 | 有 无 |
遥控器 | 有 无 |
额定电压(V) | |
额定频率(Hz) | |
额定电流(A) | |
防触电保护类别 | |
防水等级 | |
最大制冷输入功率(W) | |
最大制冷输入电流(A) | |
热泵制热量(W),不含电加热 | |
热泵制热消耗功率(W),不含电加热 | |
电加热装置制热消耗功率(W) | |
最大制热输入功率(W) | |
最大制热输入电流(A) | |
室内机噪声dB(A) | |
室外机噪声dB(A) | |
适用面积(㎡) | |
制热量(W) | |
制热消耗功率(W) | |
性能系数(COP)(W/W) | |
| | 整机或室内机 | 室外机 |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 | |
制冷剂名称 | |
制冷剂灌注量(kg) | |
扩展型号信息
序号 | 规格型号 | 制冷量(W) | 输入功率(W) | 能效比(EER)(W/W) | 能效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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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方: 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