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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06-07-0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部门规章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20061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9号公布  2006226日起施行)

 

    43.1  依据和目的

  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43.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的下述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

  (a) 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

  (b) 除湿租以外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

  (c) 除验证飞行为目的的第I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

    43.5  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 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工作。

  (b) 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c) 修理: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

  (d) 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改装。

  (e) 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

  (f) 翻修:是指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

  (g) 航空器部件:本规则中的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

  (h) 时寿件:指在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以下简称航空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有强制更换要求的部件。

    43.7  一般工作准则

  任何人在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维修或改装工作时,都应当遵守如下准则:

  (a) 使用航空器制造厂的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当使用其它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时,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并且不得涉及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的适航性限制项目。

  (b) 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业准则完成所必需的工具和设备(包括测试设备);如果涉及到制造厂推荐的专用设备,工作中应当使用这些设备。当使用制造厂推荐专用设备的替代设备时,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

  (c) 使用能保证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达到至少保持其初始状态或者适当的改装状态的合格航材(包括气动特性、结构强度、抗振及抗损性和其它影响适航的因素)。当使用航材的替代品时,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

  (d) 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工作任务的要求;当因气温、湿度、雨、雪、冰、雹、风、光和灰尘等因素影响而不能进行工作时,应当在工作环境恢复正常后开始工作。

  对于按照CCAR-91CCAR-121CCAR-135部获得批准的运营人,其获得批准的运行规范中包含的工作准则视为符合本条要求。

    43.9  附加的检查工作准则

  任何人在实施CCAR-91部和CCAR-135部要求的检查时,应当通过该检查确定航空器或其被检查的部分符合所有适用的适航要求。当被检查的航空器具备按照CCAR-91或者CCAR-135部要求制定的检查大纲时,应当按照该航空器的检查大纲执行检查。下述特殊要求的检查具体规定如下:

  (a) 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

  (1) 使用检查单进行检查, 该检查单可以是制造商提供的,也可以自行设计,或者从其他途径获得,但应当至少包括本规则附录A所规定的范围和项目。

  (2) 活塞发动机驱动的航空器进行年度检查或100小时检查时,应当进行试车,确定下述性能满足制造厂推荐的性能值后方可批准恢复使用:

  (i) 功率输出(静态和慢车转速)

  (ii) 磁电机;

  (iii) 燃油和滑油压力;

  (iv) 气缸头温度和滑油温度。

  (3)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航空器进行年度检查或100小时检查或者渐进式检查时,应当根据制造厂的建议对航空器进行试车,以判断其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b) 渐进式检查

  (1) 对航空器进行渐进式检查时应当在开始建立渐进式检查系统并首次进行渐进式检查时,对航空器进行全面的检查。完成这次全面检查以后,再按计划进行例行的和详细的检查。例行检查包括目视检查或对设备、航空器或其部件、系统等进行原位检查。详细检查包括对设备、航空器及其部件和系统进行离位的彻底的检查。部件或系统的翻修被认为是详细检查。

  (2) 在航空器远离通常实施检查工作的地点时,可以由实施检查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的维修人员、维修单位或航空器制造厂)按照其自己的程序和表格对该航空器实施检查。

  (c) 旋翼机:对于按照CCAR-91部的要求对旋翼机实施检查时,除非采用检查大纲的方式,还应当根据制造厂的有关维修手册或者持续适航文件检查以下系统:

  (1) 驱动轴或类似系统;

  (2) 主旋翼传动减速器;

  (3) 主旋翼和中央部分(或相应区域);

  (4) 直升机上的辅助旋翼。

  (d)对高度表系统实施测试和检查工作时,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B的规定。

  (e)对空中交通管制(ATC)应答机实施测试和检查工作时,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C的要求。

  (f) 为满足CCAR-91部对时寿件检查的要求,对于航空器上临时拆下时寿件的处置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 在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下,为维修的目的临时从航空产品拆下并重新安装的时寿件可以不按照本段(2)的要求进行处置:

  (i) 时寿件的寿命状况没有改变;

  (ii) 拆下并安装于同一序号的航空产品上;

  (iii) 在时寿件拆下期间,该航空产品不再累积使用时间。

  (2) 除本段(1)的情况外,任何从航空产品上拆下时寿件的应当按下述方法之一进行控制,确保到寿的时寿件不会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

  (i) 记录保存系统:即是用一个记录保存系统来控制,该系统记录时寿件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时寿件每次从航空产品上拆下后,记录应与现行寿命状况一起更新。此系统可以包括电子、纸张或其他记录方式。

  (ii) 挂签:即在时寿件上挂附标签或其他记录。标签或记录应包括时寿件的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时寿件每次从航空产品上拆下后,应建立一个新的标签或记录,或者在现有的标签或记录上更新现行寿命状况。

  (iii) 非永久性标记:即用易读的非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部件每次从航空产品上拆下后,其寿命状况应更新。但该标记应当不易被清除,且应当符合制造商的标记说明文件,不得破坏时寿件的完整性。

  (iv) 永久性标记:即用易读的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时寿件每次从航空产品上拆下后,其寿命状况应更新。但该标记应当符合制造商的标记说明文件,不得破坏时寿件的完整性。

  (v) 隔离:即对到寿的时寿件进行隔离,以防止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对时寿件隔离时应当至少满足如下要求:

  1) 记录并保持该件件号、序号和现行寿命状况,

  2) 确保该件与其他可用的相同时寿件分开储存 。

  (vi) 破坏:即对到寿的时寿件进行破坏,以防止时寿件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对时寿件进行破坏,该破坏应当使该件不可修复和重新使用,并明显地不适航。

  (3)  时寿件的转移。当时寿件由于拆下、出售或其它情况需要转移时,除非该部件被破坏,否则该部件应当按本条控制方法的要求进行标注或附带挂签或记录

    43.11  实施维修和改装人员的资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行实施航空器和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外,任何对本规则适用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a)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的航空器实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2) 按照CCAR-91部、CCAR-135部要求的检查大纲进行的任何维修工作;

  (3) 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b)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项目的航空器部件实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2) 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c) CCAR-91部要求的检查工作以外,不具备按照CCAR-66部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持照人员的监督下实施持照人员允许范围内的维修和改装工作,但持照人员必须对可能影响维修和改装质量的任何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且随时提供咨询。

  (d) 除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另有规定外,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可以对其所拥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实施不涉及复杂工序的勤务、保养和简单更换工作(CCAR-61部驾驶员执照可实施的简单维修工作项目参见附录D)

  (1) 该航空器不涉及按照CCAR-91部商业非运输、私用大型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和CCAR-121部、CCAR-135部运行;

  (2) 获得该机型驾驶员执照的培训大纲中包括相关项目的培训课程;

  (3) 每一计划从事的工作项目都经过具备本条(a)所述资格人员的实际指导下的实际操作。

  (e) 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索赔修理或者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其型号批准证件或生产许可证件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实施翻修和改装:

  (1) 该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得到了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认可;

  (2) 翻修和改装工作在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限定的地点,并且在民航总局授权的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43.13  维修和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

  经过维修或改装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符合下列条件后可以批准恢复使用:

  (a) 填写完成了第43.17条或第43.19条所要求的记录。

  (b) 对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典型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项目参见本规则附录E),民航总局规定或者提供的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表格AAC-085参见附录F)已经填写完成并经下述任一签署:

  (1) 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的授权放行人员,对其本单位实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放行栏目签署放行;

  (2) 民航总局的监察员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放行栏目签署放行;

  (3) 民航总局授权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放行栏目签署放行。

  (c) 如果维修或改装影响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运行限制或飞行数据,应当按规定对飞行手册进行适当的修改。

    43.15  维修和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的人员资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批准航空器和部件恢复使用外,下述人员可以在航空器或者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a)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航空器,在实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之外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b)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的航空器部件,在实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之外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c)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可以对其本身实施的索赔修理对相应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按照其经批准的质量控制程序批准其恢复使用;除索赔修理之外的翻修和改装工作,可以由按照CCAR-66部获得相应执照的人员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监察人员批准其恢复使用;

  (d) 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可以对其所实施的勤务、保养和简单更换工作,在工作完成后批准航空器恢复使用。

  当CCAR-121部和CCAR-135部对按照其运行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在维修和改装后的恢复使用有任何附加要求时,还应当遵守其相应规定。

    43.17  维修和改装记录要求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对其实施的维修和改装工作进行记录外,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记录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a) 在维修和改装完成后,应当在其犀修记录上至少记载如下内容:

  (1) 所做的工作描述;

  (2) 工作完成的日期;

  (3) 维修执照持有人签署姓名及所持执照的编号,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恢复使用。

  (4) 如维修工作是由无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执行,签署工作者姓名。

  (b) 对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工作,还应当由进行该项工作的人员在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表格AAC-085)上进行记录。

  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从事或者指使他人从事伪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维修记录的活动。

  本条的维修记录要求不适用于本规则第43.19条要求的检查记录。

    43.19  附加的检查的记录要求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在完成CCAR-91部和CCAR-135部规定的检查工作后,无论批准或者不批准其恢复使用,都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其中应当至少记载如下内容:

  (a) 检查的种类和对检查范围的简要叙述;

  (b) 检查的日期和航空器使用总时间;

  (c) 检查人员的签名、执照号、执照种类;

  (d) 除渐进式检查以外,如果认为航空器是适航的,应当在印有下述声明或者类似措词的表格上批准航空器恢复使用。即:“兹证明该航空器已完成(____类型)检查并被确认为处于适航状态。”

  (e) 除渐进式检查以外,如果认为航空器不符合适用的规范、适航指令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数据,应当在印有下述声明或者类似措词的表格上不批准航空器恢复使用。即:“兹证明在(_____类型)检查中,发现该航空器存在缺陷和不适航的项目。缺陷和不适航的项目的内容已于(注明日期)向航空器拥有人(或经营人)提供。”

  (f) 对于渐进式检查,应用下述声明或者类似措词声明,“兹证明根据渐进式的检查计划,已经对(航空器或部件)进行了一次例行检查并对(注明部件)进行了仔细检查,现(批准或者不批准)其恢复使用。”如果不批准,在记载时应进一步指出“该航空器的缺陷和不适航的项目一览表已于(注明日期)向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

  (g) 如果按检查大纲进行检查,记录中应注明该检查大纲编号、所完成的该大纲的有关部分和一份说明所进行的检查是根据该检查大纲和相应的程序要求进行的声明。

  如果发现该航空器不适航,或者不符合适用的型号合格证数据单、适航指令,或者其他适航性所要求的批准的数据,检查人员应向航空器拥有人或者承租人提供一份经其签署的、标有日期的缺陷一览表。对于那些符合MEL规定的允许不工作的项目,检查人员应在有关的不工作的仪表上、驾驶舱内的操纵装置处挂上标有“不工作”字样的告示牌,此告示牌应当符合航空器适航审定的要求,并且这些项目应当添加到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该航空器缺陷一览表中.

  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从事或者指使他人从事伪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检查记录的活动。

    43.21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

  任何人在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过程中发现以下影响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适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当在72小时之内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a)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的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严重腐蚀;

  (b) 发动机系统、起落架系统和操纵系统的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

  (c) 任何应急系统没有通过试验或测试;

  (d) 维修差错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

  当认为是设计或者制造缺陷时,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应当将上述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及时向有关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通报。

    43.23  维修管理指令

  当维修或者改装过程中发现某种维修或维修管理活动存在不安全状况,并且此种不安全状况可能在其他同类维修或改装过程中存在或产生时,民航总局将以维修管理指令的形式(维修管理指令样件参见附录G)提出维修或者改装要求。

  任何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包括按照CCAR-12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都必须遵守维修管理指令的要求对其有关的航空器进行维修或者改装。

  对于没有按照维修管理指令的要求进行维修或者改装的航空器,任何人不得批准其恢复返回使用。

    43.25  罚则

  对于任何违反本规则对航空器或器部件进行维修或者改装工作的情形,除按照CCAR-91部、CCAR-121部或者CCAR-135部的规定对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其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实施维修和改装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如下处罚:

  (a) 对于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CCAR-145部的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b) 对于涉及到违反CCAR-66部有关规定的持有执照的维修人员,按照CCAR-66部的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c) 对于上述(a)(b)以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民航总局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43.27  附则

  本规则自2006216日起施行。

  对于仅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如符合经民航总局授权的国家体育总局适航委任代表组的相关规定,视为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附录A: 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的范围和详细项目

    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时应当完成下列适用的工作:

    (a) 拆下或打开全部必要的检查盖板、接近盖板、整流罩和发动机罩。并全面地清洁航空器和发动机。

    (b) 对机身和船体组的下列构件进行检查:

      (1) 蒙布和蒙皮:检查是否有恶化变形、配件不良或不安全的连接,及其他故障。

      (2) 系统和部件:检查是否有不当的安装、明显的缺陷和工作不良。

      (3) 外壳、气袋、压载箱和有关的部件:检查是否处于不良的状态。

    (c) 对座舱和驾驶舱的下列构件进行检查:

      (1) 全面地检查是否整洁,是否有可能使控制机构失灵的外物和松动的设备。

      (2) 座椅和座椅安全带:检查是否处于不良状态和有明显缺陷。

      (3) 窗和风档:检查是否损坏和破裂。

      (4) 仪表:检查其状况、座架、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和检查其操作性能是否良好。

      (5) 飞行和发动机控制机构:检查是否安装正确、操作性能良好。

      (6) 电池:检查是否安装正确、充电恰当。

      (7) 各种系统:检查是否安装正确和有明显的缺陷,检查它们的一般状况。

    (d) 对发动机和短舱的下列构件进行检查:

      (1) 发动机区段:检查是否有润滑油、燃油或液压液的严重渗漏,及检查此类渗漏的来源。

      (2) 螺栓和螺母:检查是否有不当的扭矩和明显的缺陷。

      (3) 内部组件:检查汽缸压力是否正常,在滤网和油池放油塞上是否有金属颗粒或异物。如果汽缸压缩不充分,则检查内部的状态是否不良、内部的容差是否不当。

      (4) 发动机架:检查是否有裂纹、支架松动和发动机与机架固定不牢。

      (5) 挠性减震器:检查是否状态不良、有恶化现象。

      (6) 发动机操纵机构:检查是否有缺陷、不当的行程和不当的保险。

      (7) 管路、软管和固定夹:检查是否有滴漏、不良状态和松动。

      (8) 排气管:检查是否有裂纹、缺陷和不当的连接。

      (9) 附件:检查安装是否固定。

      (10) 所有系统:检查是否安装不当、整体状态不良、有缺陷和连接不牢固。

      (11) 发动机罩:检查是否有裂纹和缺陷。

    (e) 对起落架的下列构件进行检查:

      (1) 所有组件:检查是否有不良的状态和不牢固的连接。

      (2) 减震装置:检查油液面是否正常。

      (3) 连接点、支架和部件:检查是否发生了不应有或过分的疲劳和变形。

      (4) 收起和锁定装置:检查是否有不当的运动。

      (5) 液压管路:检查是否有渗漏和连接不牢。

      (6) 电气系统:检查是否开关被磨损和有不当的运动。

      (7) 机轮:检查是否有裂纹、缺陷,检查轴承的状态。

      (8) 轮胎:检查是否有磨损和切口。

      (9) 刹车:检查是否调整不当。

      (10) 浮筒和滑橇:检查是否连接不牢固、有明显的缺陷。

    (f) 对机翼和中段组件的各种构件进行一般状况的检查,检查蒙布或蒙皮是否有恶化变形、不牢固的连接和其他故障。

    (g) 对整个尾翼组件的各种构件和系统进行一般状况的检查,检查蒙布或蒙皮是否有恶化变形、不牢固的连接和其他故障。

    (h) 对螺旋桨的下列构件进行检查:

      (1) 螺旋桨组件:检查是否有裂纹、刻痕、划痕和漏油。

      (2) 螺栓:检查是否有不当的扭矩和保险不适当。

      (3) 防冰装置:检查是否运作不当和有明显的缺陷。

      (4) 控制系统:检查是否运作不当、安装不牢固和动作受限。

    (i) 对无线电系统的下列组件进行检查:

      (1) 无线电和电子设备:检查是否安装不当和工作不当。

      (2) 布线和电路:检查是否路线不当、安装不牢固和有明显的缺陷。

      (3) 接地和屏蔽:检查是否安装不当和状态不良。

      (4) 天线,包括拖曳天线:检查是否状态良好、安装牢固、工作正常。

    (j) 对本附录中未列出的、已安装的其他构件进行检查,检查其安装是否牢固、工作是否正常。

 

    附录B: 高度表系统的测试和检查

    对高度表系统进行测试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对静压系统进行测试和检查时:

      (1) 保证系统内无水气和障碍物。

      (2) 确定系统的气密性符合规章CCAR23.1325CCAR25.1325的要求。

      (3) 如果安装了静压口加热器,确定加热器处于工作状态。

      (4) 在各种飞行状态下,机体表面的改变或变形,不得影响静压系统内气压与实际环境静气压之间的关系。

    (b) 对高度表进行测试和检查时:

      (1) 应当由合格的维修单位根据下列规定进行测试。各项性能测试应当在仪表受到振动的状况下进行或者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方式进行。当测试时的温度与环境温度(约250C)偏差较大时,应对温度进行修正。

        (i) 刻度误差测试。当气压表指针位于1013.33毫巴(29.92英寸汞柱高)时,应按表I规定的高度依次给高度表连续加压,施加的最大压力应为安装此高度表的飞机的最大运行高度的压力。减压试验时,在直到离测试点大约不到6102000英尺)前,其减压速率应不大于每分钟610020000英尺)。接近测试点时的减压速率应与测试设备相匹配。在记录数据前,应对每一试验点的压力至少保持1分钟,但不得超过10分钟。各测试点的误差应不大于表I规定的允许值。

        (ii) 滞后测试。滞后测试应在高度表初始加压至(b(i)规定的高度表误差的测试的上限所对应的压力后, 15分钟内开始。并且滞后测试应在该高度表处于该压力下进行。减压速率应模拟为每分钟15205000英尺)到610020000英尺)的高度下降率,直到离第一测试点不足9103000英尺)(最大高度的50%)。然后,以每分钟大约9103000英尺)的速率接近测试点。在记录读数前,高度表应在该压力下至少保持5分钟,但不得超过15分钟。记录读数后,仍以上述方式继续增大压力,直到达到第二个测试点的相应压力(最大高度的40%)为止。在记录读数前,高度表应在该压力下至少保持1分钟,但不得超过10分钟。记录读数后,仍以上述方式继续增大压力,直到达到大气压力为止。高度表在这二个测试点上的读数和在(b)(i)节规定测试中记录下的高度对应的高度表读数差不得大于表II规定的容差。

        (iii) 滞后效应测试。(b)(ii)规定的滞后测试完成后5分钟之内,已根据大气压的变化进行校正的高度表读数和原始大气压读数,不得大于表II规定的允许容差。

        (iv) 摩擦力测试。高度表应进行减压速率稳定在大约每分钟 215(750英尺)的测试。在表III列出的每一高度上,振动后指针读数的变化不应大于表 III 列出的相应允许容差。

        (v) 高度表外壳漏气测试。当表内的压力相当于550018000英尺)时,由于高度表外壳的漏气,高度表读数的变幅在一分钟内,不得大于表II规定的允许值。

        (vi) 气压表误差测试。在恒定的大气压力条件下,将气压表在调整的范围内调在表IV列出的各个气压值上,其指针的高度误差应在表IV列出的容差内,其误差不超过7.625英尺)。

      (2) 带有计算系统的大气数据计算机式高度表,或者具有大气数据校正功能的高度表,可根据局方可接受的方式和制造商规定的规范进行测试。

    (c) 对自动压力高度报告设备和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系统进行联合测试时。应当由合格的人员,根据本附录(a)规定的条件进行测试。已安装的ATC应答机应在足够的测试点上,在接到模式C讯问,发出应答信号时,测量自动压力高度,以保证高度报告设备、高度表和ATC应答机发挥其安装在该航空器上的应有功能。自动报告输出信号同高度表显示的高度误差不得大于38125英尺)。

    (d) 记录。记录的内容、形式和处置应当符合本规章的要求。高度表测试人员应在高度表上记录测试日期和该表可达到的最大高度;批准飞机放行的人员,应将该数据记入飞机履历本或其他的永久性记录中。

 

    附录B:表Ⅰ

┌───────────┬────────────┬────────────┐

         高度                 等效压力                允许误差       

       (英尺)             (英寸汞柱)           +/-(英尺)    

├───────────┼────────────┼────────────┤

        1000                 31.018                    20          

├───────────┼────────────┼────────────┤

          0                    29.921                    20          

├───────────┼────────────┼────────────┤

         500                   29.38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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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28.856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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