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省直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优化评审程序,保障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省科技厅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鄂的个人、组织,或与在鄂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区的个人或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在鄂注册或登记的组织。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评审活动和作出决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推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该领域技术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变革或优化升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且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个人以后不再授予,下同)。
第二节 青年科技创新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产生重大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提名当年1月1日应未满45周岁,且提名年度在湖北省工作。
第十六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个人,且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且不重复授奖。
第三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做出的自然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一定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科学价值特别重大、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器件”包括仪器、设备上的主要零件;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原理、技术路线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实施后创造了显著的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候选人排名前三位的应为该项技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
在鄂个人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也可以作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较大贡献,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一定贡献,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