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为大数据产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营机构。
鼓励国家及省级产业园区、创业园、专业园区等以“园中园”的方式建设大数据产业园,依托国家及省级产业园区、创业园、专业园区等,培育大数据产业市场主体,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二、申报条件
(一)园区具有相对集中的大数据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是本地区政府推动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的重点规划项目。
(二)园区的大数据产业发展特色明显,定位明确,并制定了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运营方案;推动大数据企业落户和发展有明确思路和具体政策。
(三)园区具备推动大数据创新应用的良好产业基础以及基础设施,能较好地发挥大数据产业集聚和示范引领作用。
(四)有专门的运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园区建设引入大数据管理概念,具有吸引大数据企业聚集的配套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服务能力,能支撑并推进大数据创新创业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