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企业基本要求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开发区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企业。
合作企业和申请资金额度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作企业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运营健康,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2.合作企业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或拥有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3.合作企业须为公司制法人,在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主要办公与经营场所位于开发区内,且承诺在获得投资后约定期限内不迁离开发区;
4.合作企业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0%;
5.原则上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的支持额度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6.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采用市场化原则确定被投资企业价值,对单个企业或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总股本的30%,且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单独或并列的第一大出资人;
7.对于在本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中,提供防疫相关产品技术研发及生产保障的相关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